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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政无日月,腐败没青天
送交者: 柏林 2007年05月16日09:55:3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原创评评灌灌:到底是去上访还是去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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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专门发布了《成都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违法信访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的通告》,并号召全市公安机关“按照通告精神,依法对以信访为名,实施扰
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
  
随后,成都电视台荒唐地以《成都警方2号预警节日防诈骗》为题刊登了《通告》。
同时,有关部门还雇人在成都大街小巷四处张贴着《通告》。
  
《通告》规定: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用书写标语、大字
报,散发传单、文字材料,穿状衣,举状纸,下跪、聚集、静坐、哄闹,呼喊口号
或自伤、自残、自杀的方式信访。
  
看到这里我不禁为成都有关部门的思维大喝一声彩:你们太有才了。通篇都是这个
禁止那个不许的,就是没有看到你们教人如何上访。你们干脆写上禁止上访不就行
了?还费那么大的力气拐弯抹角地干什么啊。
  
上访本来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为了弥补司法不公而采取的手段,它让人民受
了冤屈后有一个诉求的途径,在万恶的旧社会里,老百姓还可以上访呢,何况是在
新社会?否则政府还设立什么信访办?你们成都公安局存心想憋死那些有委屈的人
还是想让信访部门的干部下岗?如果是这样,你们的良心真的是大大地坏了。
  
你们不让人家写标语、大字报、散发传单、文字材料貌似有道理,因为在万恶的文
革时,标语大字报满天飞,那种记忆太恐怖了。但是如果上访的人能得到信访人员
的妥善的安排,谁愿意花钱去制作标语和浪费笔墨信纸?
  
至于穿状衣,举状纸以及下跪等要禁止就更不可思议了,有谁愿意放弃自己的尊严
去穿状衣、举状纸和下跪?如果上访的渠道通畅,相信谁也不会干这种事情,状衣
又不是时装,状纸又不是荣誉证书,人家要跪拜的人又不是死人,人家难道还不知
道难为情?当年腐朽衰败的清政府还允许受了冤屈的小白菜滚钉板呢,你们难道连
清政府都不如?
  
说到禁止自伤、自残、自杀的信访方式就更可笑了,如果能好好活下去谁会采取这
种极端的方式,中国不是有句老话叫做“好死不如赖活”吗?如果不是被逼到绝
路,谁愿意那样干?难道活不下去了还不让人死吗?如果你们真的要禁止这种极端
的方式,我认为首先要从司法公正方面入手,否则,这种事情永远不可能避免。
  
也许我误会你们成都警方了,你们是好意的,你们是希望上访者要衣着光鲜亮丽,
面带微笑,井然有序,唱着“鸡啊、鸭啊,送到哪里去”的歌儿去上访。可是你们
想过没有,你们自己要是被重大的冤情压得喘不过气来,你们还有心思把自己打扮
得油头粉脸地去上访吗?人家是去上访又不是去慰问演出。到目前为止,我还没见
过开着小车,提着点心,带着形象设计师和秘书去上访的群众。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上访的是年轻貌美的女子,她深刻学习你们的通知精神后,面
带微笑,柔声细语,衣着光鲜亮丽地去上访,万一遇上了像福建省漳州市安监局副
局长那样的公仆怎么办?人家还以为你不是来上访而是来卖淫。
  
记得有官员说过一句话:上访群众百分之九十都是有冤情的。你们成都公安部门这
样做不是扑灭了上访人心里的最后一点希望吗?你们怎么说都是一个人才济济的部
门,拜托你们不要再搞笑了好不好?

——原文在 http://www.17shuo.cn/blog/u/23/archives/2007/1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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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成都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违法信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访权利,保持我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
求,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二、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
  
(一)以书写标语、大字报,散发传单、文字材料,穿状衣,举状纸,下跪、聚
集、静坐、哄闹,呼喊口号或自伤、自残、自杀的方式信访;
  
(二)围堵、冲击各级党政机关及党政会议场所;
  
(三)拦截车辆,堵塞道路交通;

(四)策划、煽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六)组织、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七)其他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

三、对于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强行驱散;对继续滞
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强行带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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