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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北大《纲要》,谈物质与精神不是哲学研究的基本矛盾
送交者: 程蕾 2002年02月10日15:39:0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读北大《纲要》,
谈物质与精神不是哲学研究的基本矛盾……程蕾

我曾就真理的标准,认识论等论题提出了与北京大学马克
思主义学院哲学教研室编著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纲要》的分歧。现在想再就有关《纲要》认为是哲学
基本问题的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关系,谈些粗糙的见解。我
认为《纲要》是一本适应当时政治形势,响应中共提出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政治口号,强调实践重
要性而编著的应时之作。随着胡耀邦的淡出,国内政治形
势的转变,我相信他们今天必然已对《纲要》的某些观点
有所修正。所以,今天我的议论对《纲要》作者而言可能
已是马后炮,但我还是藉此论述一下本人对被有些学者认
为是哲学基本论题的“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谈些不成熟的
看法。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就中国先秦时期,《公孙
龙》提出的“白马非马”,这一个著名命题说几句。《公
孙龙》学派是开中国逻辑思辩研究之先河的佼佼者。我为
之不平的是,这样一个有功于中国文化发展的流派,长年
来竟被贬为诡辩术而成为批评的对象。由于我在此论及《
公孙龙》只是作为分析物质,精神关系的引子,限于篇幅
不能作全面的叙述,只想就较为著名的“白马非马”命题
说些意见。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揭示了种与属;整体与部分;
共性与个性相互关系。这是很重要的逻辑学和哲学命题。
他明确主张作为色的特性的概念“白,骊”不能同作为形
的特性概念“马”混为一谈。《公孙龙》在同一篇中还清
楚指出:“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
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
也”指出要说马的共性,黄,黑,白都是马。但要说白马,
他只是各种马中之一种,作为属概念的白马,不能等同于
作为种概念的“马”。由此可见,他所说的“白马非马”
并未说白马作为一种动物不属于马类,而只是说“白马”
与“马”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在当时,能提出这样一
个逻辑学命题不能不说是难得的真知灼见。怎麽能将其曲
解成诡辩呢。“非”在中文中既可作“不是”解,也可作
“不同于”解。即使“不是”也含有“不同于”的意思。
后人对他的论点的误解,我以为可能是由于“非”这个多
义字在字义上引起了误解。《墨经》反驳《公孙龙》说: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
乘马也”。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墨经》所显现的逻辑
问题比“白马非马”更显而易见。试问,乘马,能说是
“乘白马”吗?显然不能,为什么?就因为白马非马,
即白马不同于马。其实,不少后人对《公孙龙》“白马
非马”论的推崇演释或是对它的批评都是将“非马”作
“不属于马”解释的。如果“非马”作“不同于马”解,
该是无可争议的吧。当然“白马非马”还是一种类比式
的命题,它没能明确地抽象出种,属;整体,部分;共
性,个性的概念,这是“白马非马”论述上的缺陷。任
何比喻都不可能是严密的。因而,《公孙龙》在论证过
程中,也难免有含混之处。但是,我们因此而将其归入
诡辩论也有失公道。

我所以要说以上的话,因为,现在不少哲学家还认为“精
神与物质”是一对哲学的基本矛盾,也源于种,属不分,
概念不清。

《纲要》把哲学的基本问题归结为如恩格斯所说的:“全
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
的关系问题”又说:“思维与精神或意识,是意义相近、
程度相同的哲学范畴……存在作为思维或精神的对立面,
也就是物质……因此,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也可以说
是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P·18”※,《纲要》又引用
黑格尔的话说:“思维与存在的对立是哲学的起点,这个
起点构成哲学的全部意义。”然而,《纲要》并未能对精
神,物质或思维,存在作出明确的定义。正因为此,正如
我在以前几篇讨论文字提及的《纲要》所宣扬的辩证唯物
主义实有许多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之处。

为了能多少理出些《纲要》所以难以理解的原因,我还得
不厌其烦地将《纲要》所引用的权威人物的片言只语摘录
下来。原本这些名人名言是用来吓唬读者的,可正是这些
引文暴露了《纲要》作者理论上的混乱。首先被引用的是
列宁的话:“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
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
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物质的唯一‘特
性’就是:它是客观实在,它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P·46”
应该说这是最清晰的唯物主义对物质的描述了。但是,《
纲要》又引用恩格斯的话:“‘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
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物质一
词无非是简称,‘我们就用这种简称把感官可感知的许多
不同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属性概括起来。’”那么,试
问,被简称为“物质”的东西,是不是包含不能被,或未
曾被感知的事物呢?当然不能包括。因为它们的属性既然
还未被感知,也就无从概括。既然未被概括,也就不能被
含盖于简称为“物质”的东西之中。如此说来,“物质”
实在不能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
在”。物质也不可能是对客观存在的总称。那麽恩格斯是
否是唯物主义者。《纲要》又为何要引用恩格斯的这段话
呢?

《纲要》说『恩格斯强调作为哲学范畴的‘物质’反映的
是各种具体物质形态的‘总和’,是各种具体物质形态的
‘共同属性’,‘物质本身和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不
同,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列宁定义的辩证唯物
主义的物质范畴,进一步明确地指出了哲学的物质范畴所
反映的各种具体物质形态的‘共同属性’,就是它们的‘
客观实在性’。P·47』

《纲要》所编著的这段文字又是一种对物质的含混的描述。
首先,“总和”这个词在《纲要》中经常出现,然而这实
在是个不精确的哲学词语,尤其作为提倡辩证法的《纲要》
应该知道由量变能引起质变的道理。所以,各种具体物质
形态的‘总和’,与各种具体物质形态的‘共同属性’应
该是不能混为一谈的。任何具体物质形态之间是不能存在
所谓质的“总和”的。而在论述物质与具体物质形态的关
系时,量的“总和”更是毫无意义。《纲要》在此,以及
在全文中多次提及的“总和”除了表明对所表述事物的概
念不明确外,很少有实际的意义。在上述引文中,所提出
的“物质本身和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不同,”的说法
更是使人莫名其妙,不知“物质本身”与“实存物质”各
为何物,是否是种,与属的关系?哪个是列宁所说的具有
“物质的唯一特性即客观实在”的物质,难道《纲要》的
意思在哲学中“实存”与“实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难
道“物质本身”并非实存?或者“物质本身”可分为“不
实存”和“实存”两种不同的形态?《纲要》在全文中提
及的物质是指“物质本身”还是“实存物质”呢?我并非
故意在作咬文嚼字的文字游戏。实在因为《纲要》经常表
现出来的“白马即马”的思维方式,已给我们理解其确切
的哲学思想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他的论述中,经常出现
这种在不同种,属级别的概念中任意跳跃的现象,这往往
使读者,要学,无所适从;要提批评又难以着手。我以为
在哲学论著中对主要研究对象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对作
者提出的最低要求了。我们从《纲要》对物质作的下述描
述就可知我的‘咬文嚼字’并非多馀。

《纲要》说:“物质作为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外、不依赖
于人们的意识的客观实在,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但
也不是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物质是人们能够通过感
觉感知的,是人们感知和认识的对象。……因此,人们对
具体物质形态的认识,就是对物质的认识;通过对具体物
质形态的认识,人们就认识了‘物质’自身。P·48”
我们说,如果“物质”是作为与“精神”相对立的哲学概
念的话,那么,“具体的物质形态”应该是“物质”这个
种概念所包含的属概念。据我对《纲要》的理解,两者存
在着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那么,怎么能说人们对“具体的
物质形态”的认识,就是对“物质”的认识呢?我们认识
了白马,就是认识了马了吗?显然不能!最多我们只能说
通过认识局部逐步接近认识整体。何况,物质作为总体的
特性,决不是所谓具体的物质形态的特性的“总和”。作
为客观存在的总体的物质的特性是不能通过认识无限具体
物质形态的特性的‘总和’获得的。更何况人类无法获得
无限的具体物质形态的特性,所以作为《纲要》所定义的
客观存在的物质的整体特性是不可能被完全认知的,或者
说是不可能被确切地证实已被完全认知了的。作为整体的
“物质”的特性,只能是从具体存在的各不同物质形态的
特性中概括出的共性。组成越复杂的群体,其共性就越少,
作为客观存在的物质整体,正如列宁所说,其只能具有的
唯一个特性,就是客观存在。在《纲要》的论述中,对“
物质”特性真有所知的实在也仅此而已。《纲要》引用的
恩格斯的‘总和’正与列宁的意思背道。孰是孰非《纲要》
未得其解。所以,说什么“总和”除了引起认识上的混乱
外,毫无意义。

再说,《纲要》既然认为“物质是人们能够通过感觉感知的”
那么,不能被感知的就不属于物质。《纲要》又赞同列宁所
说,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客观实在,那么不能被感知的也就
不是客观实在的。这不正是唯心主义的论调吗?相较之下,
还是列宁所说的,“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是客观实
在”作为唯物主义者推论其他哲学范畴的起点较为明确。然
而,问题出在《纲要》用同样清晰的语气明确地承认“意识
现象也是现实地存在的。”人们究竟该如何来把握《纲要》
的哲学观呢?

《纲要》在论述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时作出这样的结
论:“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经受了实践和科学发展的
考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第一,它揭示了物质是存在
于人们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的客观实在,是第
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第二它揭示了物质的可知
性,……第三,它强调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
揭示了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的客观实在性,抓住了世界
万物的共同本质……p·49”但是,如果我上面的分析有
些道理的话,那么我可说,所谓的重要意义的第一条说的
“揭示”只是作为唯物主义哲学体系的出发点的基本假设。
这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纲要》为建立这样一个哲学体
系所作的论述恰恰与此假设不相容,这就值得反思了。所
谓的第一性,第二性的排列正是被《纲要》所批判的唯心
主义式的武断。在证明物质不依赖意识而存在时,《纲要》
往往只是以当某一思维主体消失时,一些具体的物质形态
仍然存在作依据。最会引人误解的就是,以某人不在了,
世界照样存在,作为物质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这又是犯
了“白马即马”的逻辑错误。按辩证法的原理,矛盾的双
方都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的依据的。以母子关系为
例,我们说没有“子”就无所谓“母”这本是很容易理解
的。但某甲辩称,不,没有儿子时,这母亲必定是先存在
着的啊。以此来否定辩证法原理的合理性,来断定母先子
而存在。我们需指出,这个有了儿子才当了母亲的人,在
没有儿子之前只是作为一位“妇女”存在(对在另一讨论
范畴中存在的对立面“男子”而言),而不能作为一个“
母亲”而存在。某甲的论证方法是混淆不同的研究范畴,
进行偷换概念的诡辩术。如果我们认可他诡辩的话,不也
可以用同样荒唐的逻辑,说某一具体物质形态消失时,一
些具有意识的思维主体仍然存在为由,证明意识不依赖物
质而存在吗?既然恩格斯说:“存在作为思维或精神的对
立面,也就是物质”那么如果没有“精神”,“存在”就
象没有“儿子”的“妇女”不能作为“母亲”存在那样,
不能作为“物质”而存在还容怀疑吗?《纲要》第二条所
“揭示”的所谓“可知性”正如前文所说,只能是“凡未
被感知的便是不存在”的唯心论的变态。《纲要》第三条
说的,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其实也是作为所谓的“物质”
对立面的“意识”同样具有的特性。《纲要》在谈论意识
的起源与本质时,很明确地说道:“意识现象也是现实地
存在的,是每个人都自觉地意识到的。”换言之,意识也
具有列宁指出的物质的唯一特性,即实在性。那么,“物
质”与“意识”的区别最多只能是“客观”实在性与“主
观”实在性了。然而,“主观”与“客观”是相互以对方
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依据的一对矛盾。没有“主观”就无
所谓“客观”。同样,根据辩证法原理,具客观实在性的
“物质”就不可以不依赖具有主观实在性的“意识”而存
在。《纲要》所说辩证唯物主义“揭示”的“第一条重要
理论意义”违背了《纲要》所赞同的辩证法原理是非常明
显的。

在论及意识的起源时。《纲要》与我以前所见的辩证唯物
主义论述有所不同,它承认了人类意识是由人类存在之前
的某些物质存在形式的特性发展而成。而且简略地论述了
这一发展的大致过程。我很高兴,辩证唯物论者有此认识
上的转变。然而,据我所知,辩证唯物主义一贯将物质所
具的特性也归属于物质。《纲要》说“无生命物质的反应
特性虽然不是感觉,但在本质上是跟感觉相近的特性。”
坚持各个物质形态及其特性之间存在著各不相同的质的规
定性,是《纲要》一书的重要观点之一,也是与相对主义
相区别的准则之一。现在,说无生命物质的反应特性在“
本质上”是跟感觉相近的特性。使人难解,倒底两者是同
质还是异质。如是同质,那么无生命物质岂不也有感觉。
如是异质,本质者实质也,揭示事物的本质是作为哲学论
著的《纲要》的基本目标,怎能将异质的东西说成“本质”
上相近呢!

我赞成无生命物质存在形态的反应特性在本质上是跟人的
感觉相近的特性的观点。人的感知能力是人类这样一个具
体的物质存在形态的固有特性之一。没有一个人能单纯地
凭意识的力量,随意地获得或去除自己或其他感知主体的
感知能力或感知。如果真如《纲要》所说物质决定意识,
那么,它也是一种如《纲要》所说的不依赖人的意识而存
在的客观实在了。因此,意识也就具有《纲要》为物质定
义的一切特性。但是,《纲要》却在承认感觉与一般物质
形态的反应特性‘本质上’相近的同时,却极力地否定“
意识的“物质性”。不知人们当如何理解《纲要》所说“
无生命物质的反应特性虽然不是感觉,但在本质上是跟感
觉相近的特性”

为了将人类“意识”与《纲要》所定义的物质相区别,
《纲要》煞费苦心地化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人类的意识与
其他无生命物质存在形态的反应特性的区别。但是,他所
论述的那些区别最多只能看作是不同物质存在形态所具有
的不同反应特性,而并不能否定人类意识与其他物质存在
形态的反应特性一样,是一种对客观世界的“反应特性”。
这就如某人承认在本质上,马,爬虫都具有动物的特性,
但同时又企图通过揭示马比虫复杂,比虫高级,哺乳动
物是由爬行动物进化而成,来否定马的动物属性。问题出
在哪里呢,我以为还是出在讨论“物质”与“意识”的关
系时,《纲要》没有正确地认识“白马”与“马”的关系,
而将“物质”与“具体的某种物质存在形态”两个不同的
概念不加区别地随意混合运用。而割断了“人类意识”与
“具体物质存在形态的反应特性”之间的本质联系。现在,
我们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在《纲要》中论述的物质与精
神之间的关系,确实如我在上文中所举的“妇女”与“儿
子”的关系。物质与精神不是同级的哲学概念,它们不能
组成一对严格意义上的哲学的基本矛盾。严格的哲学意义
上,“精神”的矛盾对立面只能是“具体的物质存在形态”
。实际上,《纲要》在论述中也正是将具体的物质存在形
态作为精神的对立面来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的。这怎么能
不引起逻辑上的混乱呢?以我所见,根据《纲要》的论述,
若要将哲学的基本概念作一分类的话,该作如下区划较《
纲要》的现行分类法更符合他们的论述:
【存在】具有两种不同形式:(一)物质;(二)各
种物质特性。其中(一)物质又可分成A:具体物质存在形
态甲 B:具体物质存在形态乙 C:具体物质存在形态丙
等等;
(二)各种物质特性又可分为A:颜色,气味,……
B:硬度,温度,长度…… C:各种运动特性(包括思维运
动)等。     

但,我更喜欢根据避开“唯物”,“唯心”的纠缠的纯辩
证法的原理,为【存在】作如下的尚不成熟的分类。
(一)客观存在:包括A:各种具体物质形态的存在;
B:各种具体物质形态的特性存在。
(二)主观存在:包括A:思维主体;B:思维运动;
C:思维运动的产物。

这主观与客观存在的具体内容随研究范围的变化而改变。

我认为,任何哲学理论的出发点都是建立在思维主体的假
设之上。所以,由于各思维主体对客体的基本假设的不同,
也就形成了各种哲学的流派。任何思维主体不能简单地否
定另一思维主体的基本假设。却要不时地根据主,客观存
在的变化而检验自己的,或他人的理论体系中是否存在自
相矛盾之处。这样才能使理论体系随主,客观存在的改变
而演变。

我以上的分类也只是建立在以辩证法的原理作指南,对哲
学基本研究象作出的不成熟的粗略的分类。这也是一种对
主,客观存在之间的关系作出的基本假设。这存在也非无
条件的。它的条件即是以人类的活动所能涉及,能认识的
空间、时间范围,作为前提的。如果我们可以把这种“存
在”称为“实”的话,在这个范围外的就可以称作“空”
“空”包含一切思维主体的未知,“实”是思维主体的已
知。由于思维主体活动范围的变化“空”、“实”可以相
互转化。客观与主观也可以随讨论范畴的改变而转换。思
维主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几个思维个体的集合。以人
类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它就可以是个人,小组,党派,国
家等等。为了避免如《纲要》那样,因用词概念不清而造
成理论上的混乱,在我以后有机会正面叙述我的哲学观点,
会对所用专用词语作出尽量明确的定义。本文主要地还是
对《纲要》自相矛盾之处作一质疑,所以还不得不借用《
纲要》所使用的术语,难免也会有批漏,我愿在与读者的
认真讨论中,逐步纠正,完善自已的想法。

《纲要》将各种非人类具体物质存在形态的反应特性,归
之于物质,而只有作为人类反应特性的意识不允许“认祖
归宗”回归物质之列,真有些不解其意。这样的分类法怎
不会引起论述上的混乱。以上只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说明辩
证唯物论由于没抓准哲学中要解决的基本矛盾的特性,就
难免引起理论上的混乱。

如果从找寻意识的起源点来分析,《纲要》将动物说成是
绝对的没有意识的物质存在形态,也是不符合现代科学揭
示出来的客观现实的。被人们认定的动物的条件反射就与
人类的思维有着极相象之处,其实条件反射是一种初级的
思维活动。有思维能力的动物的感知与感知的积累也是建
立在原始的条件反射基础之上的。我们从人们与家中宠物
的密切交往中,更可证明动物必定存在思维能力。甚至我
敢说,高级动物必定具有与人类相近的思维逻辑,人类能
与它们作某种沟通就是一项明证。如果两个思维主体之间
没有逻辑思维的共性,就不可能建立感情上的交流。即使,
同属人类,正常人与疯子没法构通就因为没有相同的思维
逻辑。我们没理由轻易地说疯子没有思维能力,只能断定
他的思维逻辑混乱。我曾经看到,有一条狗,在接了抛给
它的飞碟以后,将其送还给主人。然而,又匆匆地跑回远
处,等待它的主人再次抛给它。如此重复多次,显得十分
兴奋。后来,主人因与朋友说话而延误了抛碟,它就在外
圈焦急地奔跑,甚至最后以嗷嗷大叫来抗议主人对它的冷
待。这能说动物没有思维能力吗?狗已如此,更不用说灵
长类的动物了。我们不能说动物有与人类相同的思维能力。
但是,为了维护人类作为万物之灵的地位,便否定一切动
物的思维能力,也有些难以服人。如今存在的动物保护组
织的成员就不会赞同这种观点。《纲要》一定不愿把动物
存在的思维现象归之于意识。因为作为唯物主义者,一旦
放弃了唯有人类具有思维能力,这个理论上的支撑点,那
么他们如何来界定意识产生的起点呢?整个唯物主义的理
论架构必然只得请神来重新改建了。

我以为,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应该是已知与未知的矛盾。
所谓存在与不存在的区别是难以界定的。所以,决不可将
其作为一对基本的矛盾。至此,我愿将上文的【存在】改
作【实】或【已知】与【空】或【未知】并认此为哲学需
研究的最基本的矛盾。意识是思维主体的一种运动形态。
从处理“已知”与“未知”,或说“实”与“空”这对基
本矛盾出发,根据辩证法的原理来研究思维主体在自己的
生存环境中,如何积累已知,探索未知是哲学所研究的基
本对象。在多思维主体的哲学系统中,客观存在不仅包函
了各种存在形态,也包含了非思维主体以及思维主体已经
形成的思维产物。意识作为一种思维主体的运动形态,与
参与这一运动的各种客观存在形态共同构成了思维主体的
思维运动。它们共存同逝,其间没有主次,先后之分。我
以为只有辩证法的哲学体系才能避免《纲要》的理论系统
中存在的那种无以解脱的自相矛盾。


※所有未注明出处的引文都摘自: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哲学教研室编著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纲要》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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