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巩献田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据宪法来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也只有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包括基本法律在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所以,治国不能违宪!回顾最近的两届政府,在其行使宪法授予的18项职权的过程中,具有严重违宪的行为。试仅举几例如下: 第 一,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无视当时我国公有制经济(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35%(其中内资民营经济占GDP 49.7%,外商和港澳台约占15%—16%,两者之和为65%)即明显不占主体的严峻形势下,竟然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俗称非公36条),致使本已被大大消弱了的公有制经济更加大幅度减少,雪上加霜。 诚然,根据宪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 同时,宪法第6条却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当时,在民营经济就业的劳动力已经超过全国劳动力总量的90%,换言之,整个社会只剩下不到10%的劳动力是“按劳分配”了,那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已经不再存在,而之所以不再存在的根源,就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 当时国务院的这个“意见”即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同 时,这个“意见”还规定:(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 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 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 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 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等等,更是错误的。 请 问,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是反“国家垄断”的?据我们了解,所谓其他国家的“反垄断”,仅仅指的是反对私营企业(包括联合起来的资本家集团在内的企业)的垄 断。在一个号称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倒反起国家——国有企业的垄断来,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社会主义国家的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能够允许“民营”吗? 以所谓“民营”的名义把公有制经济变为少数私人所有,却把属于全国绝大多数公民排除在外,对此,国务院有无责任?第二,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国务院出台过“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意见吗? 我 们在公有制经济逐渐被消弱和蚕食的严峻形势下,看到的是对私营经济的“放心、放手、放胆和政策放宽”(一位国务委员语),一再出台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 引导的意见、决定等,而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什么没有看到国务院出台那怕是一条“鼓励、支持和引导”意见或决定呢? 第三,对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国务院采取了什么有成效的措施呢? 关 于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法规,是国际惯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最高人民检察院抽调人员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时候,有的领导同志认为,公职人员没有多少个 人财产,就不需要制定这项法律了。可是二十多年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有的干部的个人财产很多了,干部贪污受贿情况非常严重了。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 败局局长马馼同志上台不久就说,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很快就出台了。可是,已经过去几年了,这个法律为什么迟迟不能出台? 请问,国务院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促使这项法律出台? 2009 年和2010年 作为有同志,曾经两次写文章质问总理六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质疑温家宝总理家属(妻子和儿子)存在经济问题。至今,人们不但未见任何关于这个问题的说 明和解释,有的部门反而批评该同志违反了所谓的“纪律”!目前在社会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传说很多、很广,它不但对于党和人民政府造成了很不好影响,对于总理 本人形 象也是非常负面的。 这里,我就产生一个疑问,就是这个法律迟迟不能出台与国务院的态度有无关系? 请问,对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国务院采取了什么有成效的措施呢? 第四,社会治安恶化、犯罪率高发,国务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近 三十年来,我国告别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和谐社会,逐渐出现了道德沦丧、治安恶化、犯罪率高发和人心很不安定的严峻情况。仅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 年的工作报告显示,每年新产生的犯罪分子就有一百万左右,当然真正的犯罪分子远远大于这个数,因为有的案件是“不破不立”的。而自杀死亡者大约每年三十万 左右,这是我们建国以来罕见的! 当 然,这 不能完全和仅仅追究国务院的责任,它是各种复杂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每年的“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往往担心自己的工作报 告通不过。这种情况不能主要有他们负责。他们是司法机关的领导人,主要担负查处和正确惩罚犯罪的任务,主要不是预防和消灭犯罪。 但是,国务院就不一样了,国务院依据宪法规定,它是肩负着领导和管理社会的重大责任的! 犯 罪,一般来说,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贫穷,二是愚昧。消灭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大大膨胀,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其结果是造成了贫富两级过分分化和悬 殊,出现了大量的失业者和穷人,这是犯罪增多的经济根源。而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单位也要企业化,整个社会处处都在追求利润和金钱,这样做的最终结果, 公民素质不但没有丝毫提高,反而大大降低了,难道贫穷、迷信加愚昧不引起犯罪的增加吗? 每年的“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在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的时候,是否依据我国宪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在各位代表的心目中,宪法还有无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的职权到底是什么? 请诸位代表先生们深思之! 在今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到了向国务院问责的时候了! 在此,郑重请求和紧急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真正根据宪法严格审查国务院行使职权的情况并追究其违背宪法的责任! 同时,提请吴邦国委员长注意,在审查国务院行使职权情况的时候,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于任何个人的话或指示,那只有在符合宪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参考。 最后,我相信吴邦国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不会辜负全国人民的殷切期望的! 2012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