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是“人民”?(草稿) |
送交者: 和合 2012年12月11日11:13:3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到底誰是“人民”?(草稿) 本文的主要論點是, 在毛澤東的概念中,只有“無產階級革命群眾”,才是人民的範疇。其他人則是階級敵人。而且,即便是這個人民的概念,他也根本沒有明確定義和劃分過。所以,在他著名的題詞“為人民服務”中,誰也說不清楚,到底應該為誰服務,才是為人民服務。這句題詞也就成了無法落實,無法測量的空話。曾經有這樣的故事:某民眾找某官員辦事。該官員態度不佳。於是,民眾質問到,你是怎樣為人民服務的?結果,該官員回答說,“你能代表人民嗎”?可見,在這位官員的心中,也在大多數共產黨的幹部中,某個個體是不能代表人民的。只有在廣場上參加革命大會的群情激憤群體,革命運動中轟轟烈烈的數不清的群眾,才能代表“人民”。 現代的民主派對於人民的概念也同樣模糊。他們更傾向地認為,人民就是指“多數民眾”。這一點,有著名網絡民主派寫手的文字為證。本人不重複。在這種概念之下,民主也就是指大多數民眾作主,大多數人統治。選舉作為民主的核心行為,則完全是以大多數人頭數的支持率,和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本。隨便翻翻關於民主選舉的新聞,你滿目看見的都是百分點,人頭數。在當代民主派看來,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人頭數就代表人民。這種民主的概念根本就無法和所謂的個人權利,國家強大相聯繫。在某些國家,甚至可以為了百分點,煽動種族仇恨,和群體對立。南斯拉夫,委內瑞拉,津巴布韋就是現代民主化的範例。 林肯的語錄:我們的政府是“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of the people”。其中的“人民”一詞,被很多人理解成“大多數人”。然而,如果你明確的把人民一詞用大多數人一詞來置換,那麼,你就會發現,林肯的原話被極大的歪曲了:“由大多數擁有,被大多數統治,為了大多數”。這就是希特勒的德國。這也是毛澤東的無產階級專政。 同樣的錯誤,在江澤民先生的三個代表中,再次出現。所謂代表先進的生產力,代表先進的文化,代表絕大多數人的利益,依然是用“大多數人”的概念,來代替人民的概念。和毛式舊概念的不同之處僅僅是,毛的大多數是指窮人這一方的大多數。而江澤民的大多數則是指包括了富人,中產階級,知識分子,高、中薪階層這一方的大多數。基本上說來,就是指從有錢人這一方劃分的大多數。 這種概念上的錯誤,已經造成了很多惡果。例如,為了所謂先進的大多數人的利益,就可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就可以在不公平的交易下,強迫少數人拆遷。毫無疑問,這樣行動的官員和政府,是沒有把那幾個被拆遷的民眾當成是“人民”。在他們的心裡,只有那些"先進的大多數"才是人民。這些政府官員可以光冕堂皇地號稱,拆遷正是為了人民。 那麼,到底誰是“人民”? 正確的答案是: 如果有任何一個人民的權利受到損害,如果有任何一個人,被某官員拒絕合法的服務,那麼,他就有權利要求追究相關官員和人員的法律責任,他就有權利要求控訴相應的負責人,他就有權利要求解除相應負責人的執政權力。因為,這個政府官員的權力,是必須保證人民(每一個人,任何一個人)的合法權利的。是為了每一個人,任何一個人服務的。而不僅僅是為了“大多數人”服務的。 那種把立法當成多數人意志的表達的觀點,是民主派的觀點。也是希特勒、毛澤東暴政思想的根源。 在法制社會裡,立法不是用多數群體的利益去壓制少數群體,立法不僅是為了多數群體,而必須把每一個人都當作“人民”,必須尋找到能夠使每一個人都公平對待的最佳契約。 在法制社會裡,法律是社會契約。而不是多數人意志的表達。所謂契約,就是無論多數還是少數,利益相關的各方共同同意的公平條約。這種條約,是把“每一個人”都容納進去的社會契約。而不是多數人頭數強迫少數人接受的意志。 按照這種人民的定義,讓我們重新分析林肯的語錄,我們就可以得出: 在某些時候,人民這個詞被用來代表“全體人民”。在另外一些時候,人民被用來代表“多數民眾”。這是“全體人民”的簡化形式。 另外一個經常被濫用的詞是“民意”這個詞。在民主派的嘴裡,民意就是指多數群體的意志。 在法制社會中,不存在一個單一而整體的“民意”。只有詞尾加“S”的複數名詞“民意S”。任何一個個體的意見都是民意。 在法制社會裡,法律面前,權力和權利是平等的。 舉例來說,如果法律規定,執行拆遷的官員必須出具合法的拆遷文件,也就是說,被拆遷者有權利要求執法官員出具拆遷文件,那麼,這一權利就和執行拆遷的權力,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如果執法官員沒有出具拆遷文件就進行了拆遷,那麼,他就違法了。那麼,被拆遷者就有權利向法庭控告這個執法者。那麼,這位權利被侵犯者就有權利要求這個執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這位權利被侵犯者就有權利要求免除這個執法的的相應權力。因為,事實證明,他沒有能力正確行使這個權力。那麼,全體人民就有權利,而且應該共同支持這位權利被侵犯者,不僅要求這個執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要求免除該執法者的相應權力。 因為,在法制社會裡,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的權利都應該得到保證。在法律面前,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的合法權利,都與權力平等。 法制社會的法律,任何二條法律之間,都是不應該互相矛盾的。當然,在定義權力和權利之間的法律,也不應該是互相矛盾的。 法制是以人為本,民主是以大多數人頭數為本 毛澤東對人民的定義是,無產階級大多數是人民,其他人是敵人。現代民主派也是把大多數民眾定義成人民。 官員,對於任何一個人提出的問題,都需要去尋找最佳契約。司法,必須對於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都一視同仁。每一個人都是人民。執政官員,必須為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解決問題。 所謂“以人為本”,就必須是以每一個人,以任何一個人為本。執政,不是為了大多數人執政,而必須為任何一個人執政。因為,任何一個人,每一個人,都是人民。 可見,法制是以人為本,而民主,則是以大多數人頭數為本。 民主是以大多數人統治。是以大多數人頭數的支持率,和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本。隨便翻翻關於民主的新聞,你滿目看見的都是百分點,人頭數。根本就無法和所謂的個人權利,國家強大相聯繫。在某些國家,甚至可以為了百分點,煽動種族仇恨,和群體對立。民本是為了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 以大多數人作為統治的“治”,第一,不能保證為了“每一個人”的民本的。第二,不能保證專業化的治國之策。在專業化和國際化競爭的環境中,根本無法保證促進國家的強大。 可見,民本並不需要民主。民主也並不能保證民本。 法制一方面需要和專制(最高統治者)做鬥爭,另一方面,需要和民主做鬥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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