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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父母权”
送交者: l1l 2004年05月15日16:29:4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贺氏夫妇作为中国公民,在美国卷入诉讼,中国领事馆表示“关注”是应该的,但提出“父母权是基本人权”就有点多此一举了。

据个例子:我是支持中国政府一胎化政策的,虽然生育权和父母权一样,也是基本人权,但根据中国的现状,有必要限制生育、剥夺父母生第二胎的“基本人权”。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基本人权”也可以被剥夺,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剥夺头胎以后的生育权,在任何地方剥夺自愿签署放弃抚养权利的父母的“父母权”,是一样的道理。任何“基本人权”都是有条件的。再说得远一点:自由更是“基本人权”,是不是因此就要把所有监狱拆掉,以保护所有囚犯的“自由权”?

如果一个法官毫无道理地剥夺别人的“父母权”当然要受到质疑,但贺案的情况不是这样。贝克夫妇在贺氏夫妇一再要求他们长期代为抚养小贺梅的情况下,提出我们要么现在把孩子还给你们,要么你签个字让我们长期养下去,因为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孩子养的时间长了有感情,与其以后还给你们我们和孩子痛苦,还不如趁早了断,如果你们保证不要孩子,我们可以养下去。人家的想法很在理,贺氏夫妇在完全了解对方意图、完全懂得协议条件的情况下签了字,然后又到处张罗能提供更好条件的“买主”,不是在拿法律开玩笑、把别人当弱智耍吗?在这种情况下,剥夺(更准确地说:是确认贺氏夫妇失去)“父母权”,完全讲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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