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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强硬反驳白皮书 七一游行或空前
送交者: 夏雪冬雨 2014年06月17日10:11:3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香港法律界最权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机构之一

香港大律师公会强硬反驳白皮书 七一游行或空前

七一前香港成中南海风暴中心 《基本法》草委李柱铭:北京方寸大乱
针对白皮书10日被抛出,作为香港司法界最权威机构之一的大律师公会,随即发声明反驳,强调要捍卫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司法制度不应视之为“香港管治队伍的一部份”,亦首次公开提出“爱国是自发的,而非中央强加于香港人的。”图为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石永泰。(潘在殊/大纪元)
【大纪元2014年06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李真香港综合报导)“七一”前夕,香港再次成为中国政局引爆点。由中共江派政治局常委刘云山把持的国新办发表的白皮书,首次变相改动“一国两制”定义,激起千尺浪。香港司法界最权威机构之一的大律师公会随即发声明反驳,强调要捍卫司法制度独立性,司法制度不应视之为“香港管治队伍的一部份”。

创立于1949年的香港大律师公会,为香港唯一的法定诉讼律师(或称大律师)专业团体,亦是香港法律界最权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机构之一,在港人心目中有崇高地位。历任主席包括陈景生、余若薇等,都是响当当的法律界领军人物,现任主席为石永泰资深大律师。

今次白皮书明言对香港有“全面管治权”,被视为曾被江泽民强迫香港推动而流产的23恶条的翻版。白皮书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解读,强调司法人员要“爱国爱港”,引起法律界强烈不满。

在白皮书发表第二天,大律师工会就措辞严厉地发表声明,逐点声明白皮书的谬误,重申捍卫司法独立,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

熟悉中港政治的香港资深政经评论员廖仕明说:“我们理解大律师公会大律师工会声明的焦点在于强调出爱国是自发的、而非中央强加于香港人的意愿。言论大胆的程度超过过往,与前些日子发布的‘政改谘询意见’的文风大不同,非常罕见。除了显示今次法律界的团结和愤怒之外,背景亦不一般。”

廖仕明强调,不排除大律师工会获得香港政经界最具影响力“大佬们”的高度支持。当前,中共高层江泽民集团和习近平阵营分裂不断公开化,江泽民集团担忧被清算,极力在香港制造事端,大肆搅局,挑衅习近平当局。

廖仕明认为,香港人相信的是普世价值,不是共产马列专制的制度,香港社会推从的普世价值是人权、民主、法制、自由,香港社会核心价值与中共思想体系是相互悖离的。

(大纪元视频:中共“白皮书”引发香港各界抗议)

大律师公会:法官不会有政治任务

对于中共国务院国新办白皮书内容将香港法官、司法人员列入“治港者”范围,要求他们“爱国”和维护国家主权,香港大律师公会11日明确予以反驳。大律师公会在声明中强调,法治在香港社会以及文明社会当中,内容远远超出“依法办事”及“依法施政”,还包含司法独立。

对于《白皮书》指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是“治港者”,公会指出,根据基本法,香港司法制度,独立于行政及立法制度。

声明强调,假如将法官和司法人员错误分类为“治港者”,将令人误以为香港法庭属政府工具。声明特别引述在2008年担任大律师公会主席、现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当年发表的新闻稿,指《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独立,不会亦不应将司法视为政府管治班子的一部份,若司法并非真正独立,则不能保证政府是依法治港。

公会重申,法治并非纯粹指要“依法办事”和“依法施政”,也包括当权者要恰当地自我约束权力,重视司法独立。香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自行”解释关于本港自治范围内条款,是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所保障的高度自治的一部份。

公会同时指出,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法院毋须听命于任何人等的“一锤定音式的最终解读”。



针对白皮书10日被抛出,作为香港司法界最权威机构之一的大律师公会,随即发声明反驳,强调要捍卫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司法制度不应视之为“香港管治队伍的一部份”,亦首次公开提出“爱国是自发的,而非中央强加于香港人的。”图为2014年香港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潘在殊/大纪元)

李柱铭:北京方寸大乱

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2012年在争议声中退休时曾形容,香港的司法界会面对一场暴风雨;香港苹果日报以书面写信给他 ,北京推出白皮书是否显示暴风雨到临?包的回应重申,司法独立是法治极为重要的部份;公众对司法独立的信心,对香港司法系统来说必不可少;他指对这些问题须持续保持警惕。

曾担任《基本法》草委的李柱铭大律师表示,白皮书与他当年起草基本法时的理解不同,他形容这只是北京政府“自己发梦”,“想自己这样解释《基本法》及《中英联合声明》”,但国务院根本无权解释。

他又表示:白皮书的内容,反映中央对落实一国两制没有信心,“做不到,但又不敢收回去,于是自己出来按自己意思去解释,”“这样一个政权,方寸大乱,管治不了香港。”

对于白皮书要求司法人员同样要“爱国”,李柱铭认为白皮书并无法律效力,质疑“爱国”准则应如何解读,“我尽忠职守,有独立司法权就独立审,难道昧着良心就是爱国?”他呼吁市民“七•一”出来游行,向中央说不。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表示,香港司法独立,相信法官判案不会受白皮书所影响。他又说,法官按照法律及证据无私无惧行使职权,已算尽忠职守,若果在司法人员头上强加上爱国爱港的要求,情况令人忧心。

江派搅局和青关会围堵法轮功手法类似

目前香港正处于“七一”前紧张时刻,局势一触即发。自从主管香港事务的前中共副主席、政治局常委、江泽民集团第二号人物曾庆红被报软禁后,习近平、江泽民之争更加白热化。香港成为习、江两派决战的主战场,预计“七一”更大风暴将来,不排除“七一”香港大游行上街的港人数量会空前多。

白皮书的出现被选定在臭名昭著的中共前党魁江泽民设立的特务组织“610”当天推出,情形和2012年中共在“七一”前夕,6月10日(简称:610)设立特务组织青关会,围堵香港法轮功学员类似,亦和2013年中共在“七一”前炒作斯诺登事件,让外访的习近平难堪类似。

随着白皮书加速香港民怨升温,以及622电子公投在即,以及82岁高龄的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以七天毅行争普选,誓言要争取30万人参加公投,亦催谷“七一”大游行人数。

梁振英作为江泽民派系的代言人,在“七一”前夕成为民怨的聚焦点,要求梁振英下台的呼声再次高调。而他“六.四”前突然离奇失踪,被指是进京请罪,不排除习近平已经部署换特首,而梁振英未来命运难保。

附:香港大律师公会对中国国务院《“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的回应

中国国务院于2014年6月10号发表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英English version),以下是香港大律师公会对其中三点作出的回应: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回应

1. 香港大律师公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六月十日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下称“白 皮书”〉其中三点作出回应,三点都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 和司法独立这个香港核心价值。

2. 首先,白皮书第5部份第2节以坚决维护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为主题。其中一个段落如下:“尊重和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

在指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该段落用以下陈述作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既是对特别行政区执行基本法的监督,也是对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3. 根据《基本法》第158(1)条,基本法的解释权的确属于全国也是对。然而与此同时,根据《基本法》第158(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上也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这是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所保障的高度自治的重要组成部份。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无疑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但大律师公会一贯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除依据第158(3)条外:该条款有自己的规则,并须由法院提请)应绝少及审慎地进行,否则这将会在香港人、内地人、和国际社会的眼中产生司法独立受损的观感。

4. 香港大律师公会必须重申: 尊重法治(根据香港及国际文明社会所理解的“法治”)远远超乎事事只求“依法办事”或“依法施政”那么简单,它包括在权力行使上适当地自我制约,好使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得到适当的重视和彰显。

5. 第二,白皮书第5部份第3节的主题是管治香港的香港人首要条件是爱国,当中包含以下语句:

“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爱国者为主体,或者说治港者主体不能效忠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就会偏离正确方向,不仅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而且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广大港人的福祉也将受到威胁和损害。”

6.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8年7月9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当时的主席为现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声明强调:

“香港的司法机构一直与行政和立法机关分开和独立,而且根据基本法,应维持司法机构的分开和独立。司法机构不是、而且不应该被看作是管治团队的一部份。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应由司法机构审查。除非司法机关真正独立,否则它不能履行确保政府根据法例规定行事,亦不能履行确保由立法机关通过的立法与基本法及香港特区的国际法律义务一致的功能。”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2008年说的这番话到现在依然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不应被视为在工作上被加入政治要求的“治港者”或管治团队一部份。

任何将法官及司法人员公开而错误地定性为“治港者”或以官方形式训示他们进行任何政治使命或任务的举措,将会对香港市民、内地人民和广大国际社会发出错误资讯,令人误以为法院是政府机器的一部份,并且“同声同气”,互相配合。不论其他地方法院是否有这样的情况,这绝对不是香港法院行事的方式。

7. 最后,以上白皮书内引用的字句“肩负正确理解...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意思似乎是指基本法的条文有一个客观存在的所谓“正确”的解读,而香港法官能够由某些人口中或其他地方“理解”或学习得到这“正确”解读。

然而根据普通法制度,法院对成文法和宪法在判案时作出的诠释本身便是制度下正确的解读,法院对成文法和宪法的诠释,是根据一套完备和源远流长的法律诠释原则,考虑控辩双方 (包括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论点、事实和证据,在公开和透明的司法环境下进行。

香港的法官和法院在判案时(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58条作出释法的情况外),不应也不会从其他境内或境外的政府官员、学者或其他任何人学习、理解或领取他们对基本法 “一锤定音式的最终解读”。

香港大律师公会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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