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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羽:香港公投带出几个核心问题
送交者: 振羽 2014年06月25日03:43:10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香港公投带出几个核心问题


香港最近的很多做派,是在自己抽脸,作为所谓的“法治社会”,万事万物你要说出个法律理由来,才能服人。中央也是,斥责“公投非法无效”却说不出个三六五来,亦难服人。港英余业打出了英国国旗,高喊“独立建国”口号,并且强闯解放军的驻港总部,请问“香港独立”的法源何在?而冲击解放军总部这行为的本身,要是搁美国、早被突突了。还有泛民高呼“公投起义!”是搞城市暴动的节奏吗?大陆出身的民运分子跟着扯嗓子叫喊:“我支持香港民主公投!”搞笑,没听说公投还有区分为“民主”和“非民主”的。还有比人头。泛民坚称“70万就是民意”,北京媒体则称:“非法公投人再多,也没有13亿人多!”

上述都涉及到了香港和中央关系中的几个核心问题:香港的地位、香港有公投权吗?“港京僵局”的症结到底在哪?


香港的地位


香港地位是明确的,香港不是殖民地,而是被英国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的中国领土。香港在主权移交前属于英国、移交后属于中国,是中国宪法体系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关于此,铃兰台已经在前文<张志军要讲清的一个法理>里讲得一清二楚:

“想独立,必须在法理上成立。联合国有个非殖民地化委员会就是专管‘独立’这事的。它有张名单,叫“联合国非自主领土名单”(United Nations list of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目的是告诉全世界所有想独立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在名单上有名的才有资格谈独立,不在列的,哪怕强行独立成功,联合国和国际社会也是不会承认的。…… 香港、澳门曾经在列过,1972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功逆袭,让二十七届联大把港、澳二地从‘非自主领土名单’剔除出去,此举,关上了想让香港和澳门独立的大门。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只有殖民地才有资格谈独立,同样重要的,是拥有了独立的资格,才可以组织公投决定是去是留。”此即“殖民地人民自决(Self-Determination)”原则。香港不是殖民地,而是被侵占地,当然没有资格独立。

这里也给香港的分离分子提个建议,今后甭再喊“独立建国”了,法盲搞笑。

非殖民地脱离本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叫做“分离”。“在国际法上,独立与分离是两个不同概念。独立是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于任何实体,分离是指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一部分的人民从该国脱离出去。分离是一种政治现象,而不是国际法承认的一项权利。自决权不是分离权,也不包括分离权《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透视》)。

自决权”来自公投或国际组织的授予,“分离权”来自本国中央政府的授予。中央政府可能允许香港分离吗?任何企图把香港从中国分离出去的举动,是必定会在《反分裂法的》面前碰壁的!


二、香港有“公投权”吗?

“公投”一般理解为“全民投票”,即是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投票权的全体国民之中举行的投票,另一是“住民投票”(Residential Referendum),是在地方共同体范围内拥有投票权的全体住民之中举行的投票。“也没有13亿人多”混淆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投票。

香港台湾等地搞得所谓“公投”,属于住民投票,而不是公投。世界上由宪法规定公投的国家很少,世界上允许住民投票的国家也是不多的,美国、瑞士、北欧和日本等,数的出来的几个。大多数国家是不支持公投和住民投票的,因为很容易引致暴民运动、引发地区及整个国家的社会和政治动荡

中国宪法对此没有规定,在大陆法系下,没有规定即为禁止。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区,不论《中国宪法》还是《香港基本法》,都没有赋予香港举行住民投票的权利

在国际上,举行公投和住民投票,需要一些前提

a)由公权力发起:议会瘫痪了、或是议题特别重大但议会又久议不决。这种情形下,如宪法对于公投对象和公投权均有规定、或如自治体对住民投票设置了制度或是公布有相关的条例,方可在本国的立法机构或是在国际组织的监督之下,依法举行。

b)由公民请愿发起的要求公议(提交议会讨论)或公决:必须预先征得足数的签名,美国要求10万人以上签名,日本更高。日本的《地方自治法》规定,对于有投票权居民的人数(设为x)超过80万的场合,签名人数须达到[20+(x-80/8]万人。参照这一“准国际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像香港这样的城市,拥有500万有投票权的居民,就需预先征集到74万人以上的签名,方可以举行所谓的“公投”。并且这种由请愿获得的民意结果,不论真实性如何,都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香港是次所谓“公投”,其非法性和无效性一目了然,再嗨也没用

三、“京港僵局”的症结所在

“京港僵局”的根子即在于,作为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却允许香港内部沿袭其传统、实行普通法。由于这两种迥然不同的法体系窜在了一起,使得香港和中央之间产生出扯不清、理还乱的各种法律和政治矛盾。

普通法系是自下而上的,可以由判例去修改宪制文件的条文,而大陆法系制定的宪制文件,拥有自上而下的无上权威性,是地方必须强制执行和不能任意改动的。要动想改,制宪权、修宪权都在北京手里;港民有要求,必须诚恳地、礼貌地吁请中央政府在宪法框架内协调解决,而不是动不动就山呼海啸、搞“暴民运动”

四、解决“京港僵局”难吗?

引两段话。

第一段,是在19672月当英国下院就香港民主化问题举行辩论时,国务大臣朱迪丝•哈特夫人(此人从未到过香港)在辩论中作出的明确申答:

“鉴于香港与中国的特殊关系,不可能考虑实行通常意义上的自治,所以也不会考虑组成一个民选的立法局。”

另一段,引自英国的历史学家弗兰克•韦尔什在其所著的《香港史》(1996年):

“中国当局并没有使出最厉害的手段,即直接切断香港的食品和淡水供应。单单是切断供水就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为自1963年以后这个殖民地供水严重不足,香港自身的水源远远不能满足直线上升的需求。香港的住户每4天才供水一次,每次4小时,街上的公用水龙头每天通水一到两小时,人们排长队才能得到很少的一点水。”

温故知新。香港人念完这两段话、脑子就能清爽了,何为主何为奴、什么叫中央政府给了你做人的权利!!!做人要饮水思源,不要过犹不及。过上了高度自治的好日子,就蹬鼻子上脸、忘了当初“寮屋”“妹仔”时代的苦难了?

乌克兰切断了克里米亚的水电气,俄罗斯提高了对乌克兰的供气价格、最近还断了它的气。这些都可以参考。怂港人的方法很多,无须做得像乌、俄那般的决绝,港人的精神气质没法跟罗斯人相比。

实在闹得不像话了,中央可直接宣布:降格高度自治到自治、直至收回自治权为止。这方面的前例很多,例如,英国之处置爱尔兰,当时港人敢出来非议半句么?


铃兰台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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