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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执行用户“被遗忘权”是双刃剑?
送交者: 格致夫 2014年06月29日11:58:10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A Google data center in Hamina, Finland)

日前,世界最大的网络搜索引擎运营商谷歌宣布,已经开始执行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定,在其搜索结果中删除一些特定内容,以维护用户“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约一个月前,欧盟最高法院做出裁决,用户有权要求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中删除自己的名字或者相关历史事件的链接,以“隐藏”特定条目,从而伸张自己的“被遗忘权”。

按常规理解,对于造谣、污蔑等欺骗性内容或与事实有出入的不实之词等,当事人固然有要求相关网站删除或纠正错误的权利,而除了追究发布者的责任,传播此类信息的网站或其它媒体亦有责任作出合理的相应处理。但对对当事人不利的准确负面信息和事实陈述,也可以诉诸“被遗忘权”吗?

不难理解,对于那些有关自己过时、且令人尴尬、讨厌或对个人存在其它潜在危害的网络负面信息,即使当时符合事实,当事人仍然希望不为公众所知,或时过境迁之后被彻底遗忘,这是提出“被遗忘权”的基本出发点。而在欧洲和其它一些地方,这类个人权益作为隐私权的一种是被确认的。

而另一方面,商业公司受利益驱使,却打着公众有知情权的旗号,凭借其强势地位,罔顾个人感受和权益诉求,肆无忌惮地搜集、传播此类负面信息或为该种传播提供便利(如搜索引擎)。面对大公司的此类行为,作为个人几乎无力与之抗衡,很少或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亟待政府提供更完善的法规加以约束。事实上,此前有很多向谷歌提出删除链接请求的案例, 但谷歌往往傲慢地拒绝回应,除非个人能成功起诉发布信息的网站。欧盟最高法院表示,数据首先属于个人,在正常情况下,隐私权超过他人的利益。新法规的出台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

随着社会文明不断发展,对个体诸方面权益的保护逐步提高和完善是基本趋势之一。保护个体“被遗忘权”具体法规的出台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在笔者看来,这无疑是一大进步。而德国经济部长Sigmar Gabriel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除了庆贺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决,还进一步表示:“欧洲反对这种极权主义的想法:使人类行为、情感和思想的每一细节均变为资本主义商业利用的对象。”

 欧洲人的这一先进理念代表人类的普世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正如互联网诞生以来多次发生的那样,欧洲人和美国人经常对同一事物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事实上,在网络数据隐私权问题上,欧美之间就存在深刻分歧。欧洲人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相当高,而美国人则认为言论自由更重要。两种观点经常难以调和。当欧洲人为最高法院裁决近乎欣喜若狂的时候,美国人的评论则接近歇斯底里。而且美国各界的反应几乎一致,对判决不理解、拒绝或愤怒的情绪不仅可以在硅谷感受到,而且在媒体人、政治家和知识分子中也大有人在。

在美国,根植于《权利法案》的言论自由是如此被高度重视,任何对言论的可疑限制,很容易被敏感地联想为对民主的一种根本性侵害。而另一方面,隐私权在美国法理中的作用却不那么显著。《纽约时报》在一篇社论中警告称,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决可能会损害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并且它会损害人们的知情权,“令欧洲人更不知情。”该社论最后结论是,“国会议员们不应创建一种如此强大的权利,它可能会限制新闻自由,或允许个人诉求将合法信息在新闻档案里隐藏。”

这令笔者想起勇敢的美国人斯诺登,他曝出的美国安全局那一系列大范围监听丑闻引发广泛争论。欧洲人的典型反应是,这不仅损害他国利益,更是对个人隐私权的践踏。而美国官方立场则辩称,这是出于维护国家、世界及公众安全利益的需要。甚至公众中也有一种观点,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为了安全利益,不得不牺牲个人部分隐私权益。

很难说美国人的立场全无道理。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地方,根据现有地方法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性犯罪者的相关信息会在社区和网络等渠道公布于众。有的地方还规定,这类犯罪者搬迁有限制(如不准搬至学校附近),且必须到相关机构登记等。显然,这是依法剥夺犯罪者“被遗忘权”的处罚。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以及维护公众必要的知情权。但对于其它非严重威胁公众利益的犯罪者却没有此类法规,而是同样体现隐私保护和避免歧视的理念。虽然触犯刑律的犯罪与诉诸被遗忘权的一般负面信息有明显区别,但道理是相通的。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欧盟最高法院此次裁决,限于针对谷歌这类大型搜索引擎运营商,并未向一般网站“发难”,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应该是,公众从一般网站获取的信息基本限于时效性的,而“被遗忘权”主要涉及过时的“历史”信息。而这类历史信息主要借助搜索引擎才能获得。欧盟有关法官解释说,尽管在个人网站上报道不一定意味着违反隐私权,但谷歌事实上可以使数以百万计的用户搜索到相关(历史)页面,从而对隐私权产生显著影响。换句话说,在个人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不见得非法,但谷歌搜索结果则很可能被视为违法。

至此,无论你更欣赏欧洲人的法理,还是倾向于美国人的立场,我们或许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基本认识:欧盟最高法院关于维护个人“被遗忘权”的裁决,虽然可以认为是一种先进的文明理念,但其实质可归结为被遗忘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它无法避免地更是一把双刃剑,在伸张个人被遗忘权的同时,又会损害公众的知情权。最终,还是那句话,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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