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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落後神選說*」與「墮落前神選說*」 〗
送交者: YeSuShiZhu 2020月06月01日18:53:5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又一個貽笑大方ardmore 於 2020-06-01 09:24:16

19.



 六、「墮落後神選說*」與「墮落前神選說*」 

  在自稱加爾文主義者的人中間,向來對某些問題也有不同的看法。神計劃的次序就是一個例子:神到底在什麼時候神定出揀選與遺棄的諭旨呢?是在人已經墮落的時候定的,或是在還沒有墮落的時候定的?這個諭旨的對象是已經墮落的罪人呢?還是神準備創造,但尚未創造的人類呢?按照「墮落後神選說」(Infralapsarianism),神計劃的次序是:(1)創造人;(2)容許墮落髮生;(3)從墮落的人類中間揀選一大群人得永生與祝福,並且任憑其餘的人因他們的罪受公義的刑罰,正如他任憑魔鬼與墮落的天使一樣;(4)為救贖選民的緣故賜下他的兒子耶穌基督;(5)差遣聖靈,將他藉基督得到的救贖施行在選民身上。按照「墮落前神選說」(Supralapsarianism),次序是:(1)神從他準備創造,但尚未創造的人類中揀選一些人得生命,並且將其餘的人定罪,使他們滅亡;(2)創造人;(3)容許墮落髮生;(4)差遣基督救贖選民;(5)差遣聖靈將此救贖施行於被揀選的人。簡單的說,問題是「揀選發生在人墮落之前」,還是「揀選發生在人墮落之後」。

  有人提出墮落前神選說,有一個很重要的動機,就是強調「分別」(discrimination)的概念,並且把這個概念放到神對人類的整體計畫裡。不過我們的看法是墮落前神選說太強調「分別」這個觀念了,而在討論揀選的問題上這麼強調「分別」的概念,是難以自圓其說的,這點在我們討論創造和墮落時便可看出,尤其是討論墮落時更明顯。神當初訂下創造的諭旨,對象不只是人類的某一部分而已,而是全人類,而且這些人的本性都一樣。至於神容許人墮落,也不是只有一部分人墮落,而是全人類都墮落了。「墮落前神選說」與普救主義同樣是極端,只是一個在這端,一個在那端。只有「墮落後神選說」才前後一貫,也與事實相符。

  針對這個差異,華腓德博士說:「我們把問題提出來的同時,答案似乎也已經呼之欲出了。因為這裡所討論的人類,不管是被揀選的還是被遺棄的,神對待他們的基礎都是『他們是罪人』。人如果沒有罪,就談不上救恩,也談不上遺棄。討論這個問題必須先想到罪。這裡不是抽象地討論『分別』的概念,而是想到活生生的人經過這麼一『分』,就有得救或受刑兩種截然不同的結局了。無論是『救恩』的諭旨,還是『刑罰』的諭旨,制定時都有『罪』的考慮。因此我們在討論以救恩與刑罰把人類區分成兩大類時,必須以『人是罪人』為前提。」(注一)

  赫治.查理*博士也說過類似的話:「那裡沒有罪,那裡就沒有定罪,這是聖經清楚啟示的原則......神向這人施恩,不向那人施恩,是按照他自己所喜悅的旨意,因為世人都同樣不配,同樣有罪......。聖經到處都宣告遺棄是公正的,理由在於被遺棄的人原本就是有罪的人。如果不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公義(羅一24, 26, 28)。」(注二)

  如果無辜的人,就是神認為沒有罪的人,居然被神預定遭受永恆的痛苦與死亡,這個神不是聖經所啟示的神。我們不應該過份抽象,一味以神的至高主權為「得救」的諭旨與「滅亡」的諭旨的根據。神固然有至高主權,但他並不是隨便動用。神行使至高主權,必須不違反他其它的屬性,特別是他的公義、聖潔與智能。舉例來說,神不能犯罪,這方面來說,神是受限制的;不過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神有一個屬性是「完美」,神不能違反這個屬性,所以不能犯罪。當然這兩個論點都與神的奧秘有關,但是「墮落前神選說」似乎越過了奧秘的層次,陷入了矛盾的困境。

  如果我們暫時不深究神揀選的奧秘,只看聖經平鋪直敘的描述,會發覺聖經大致上是主張「墮落後神選說」的,因為聖經說基督徒是「從世界中」被揀選出來的(約十五19),又說窯匠有權柄從「同一團泥里」選一些作貴重的器皿,又選一些作卑賤的器皿(羅九21),意思是無論蒙揀選的人,還是未蒙揀選的人,原本都是同樣的情形,同樣污穢不義,悲慘無望。如果按照「墮落前神選說」,神在人類墮落之前就揀選一些人得救,這些人雖然後來犯罪墮落,也必蒙拯救,那麼這些人犯罪不是不必付代價了嗎?但是聖經說每個人犯罪,都要付苦難與死亡的代價,沒有區別;這似乎代表聖經並不支持「墮落前神選說」。

  「墮落後神選說」比較合乎我們原本對公義與憐憫的觀念。這至少不會受阿民念主義的攻擊,認為我們把神說成是「創造了一些人,目的就是為了要毀滅他們」。從奧古斯丁開始,凡是主張揀選論的人,大多都主張「墮落後神選說」,意思是說「他們相信神是從一大批墮落的人類當中,揀選一些人得永生,而其餘的人被定罪受永死」。改革宗信條沒有一個教導「墮落前神選說」,但卻有許多信經明確教導「墮落後神選說」,所以「墮落後神選說」逐漸成為典型的加爾文主義。我們今天可以放心地說,一百個加爾文主義者中間,主張「墮落前神選說」的人還不到一個。我們持守加爾文主義已經夠強烈了,但是還沒有強烈到成為「高派加爾文主義者」(High Calvinists)。所謂「高派加爾文主義者」,就是主張「墮落前神選說」的人。

  當然這兩種說法都強調神在揀選的事上有至高主權,而且救恩從頭到尾都是神的工作。反對加爾文主義的人通常會強調「墮落前神選說」,因為「墮落前神選說」如果不好好解釋,會比「墮落後神選說」更容易觸犯人的天然感情。此外,討論這個題目,有些東西不能放在時間框架里來看,因為神的觀點與我們的觀點有差別。我們是一次看一點,前面結束了,後面才出現;神則是一次看到底,整個計畫是一個整體,每件事都與其它事的結果有關。所有的諭旨彼此都有「邏輯關係」,但不一定是很機械式的「先後關係」,只是我們在思考過程中必須定出某種先後次序,好讓我們方便用悟性來探究。例如「創造與墮落」的諭旨,和「基督賜恩典使我們成聖*得榮耀」的諭旨,我們很自然會認為神先訂「創造與墮落」的諭旨,然後賜下「我們蒙恩、成聖*、得榮耀」的諭旨,其實從神來看,這兩個諭旨都在永恆里訂定,並沒有先後之分。

  赫治.查理博士關於〈西敏信條〉也有以下的說明:

  這群可敬之士(指參與西敏會議的人)的主席特瑞思(Twiss)就熱心主張「墮落前神選說」,而會議成員大多數主張「墮落後神選說」。雖然西敏會議的基本精神很明顯是「墮落後神選說」,可是整篇信條的結構與措詞都留意不要觸犯「墮落前神選說」者。〈西敏信條〉說:「神既然指定蒙召者得榮耀,他便借着自己永遠與最自由的旨意,預先安排好達到此目的的一切手段......至於其餘的人,神乃是按照他自己的意思,根據他那不可測的計畫,隨心所欲地施予或保留其恩惠,為了彰顯他在受造者身上的至高權能,他就隨已意放棄他們,並指定他們為自己的罪受羞、遭忿怒,使他榮耀的公義得着稱讚。」(三章6-7節)。聖經告訴我們,這些「神所撇下的人」」是「其餘的人」。這些「其餘的人」是指哪些人呢?這不是指尚未創造、可能被創造、或是神計劃要創造的人,而是指已經被創造、已經出生、已經是全人類的一份子的人當中的一些人。此外,前面引用的信條是說撇下他們、不揀選他們,並且規定他們「為自己的罪」受羞辱和忿怒,這暗示神在預定他們受審之前,已經認為他們有罪了。〈小要理問答*〉第十九問、第廿十問的答案中更明顯是以「墮落後神選說」為前提,因為它說:「全人類因為墮落與神隔絕,反落在神忿怒與咒詛之下;神憑自己的美意,選定了一些人得永生」。而這些人都是從那些「在忿怒與咒詛下的人」中間選出來的。這就是從奧古斯丁到今天,奧古斯丁主義這個龐大思想體系的教義。(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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