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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計劃(Decrees of God)
送交者: repentant 2016年06月14日18:58:5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神的計劃(Decrees of God  

神計劃的定義

神的計劃是神從亙古的永遠所立的,表明神有至高的權力掌管一切,並能掌管

所有事情的發生。以弗所書一章11 節提到,神所定的計劃:神「隨己意行作萬

事。」韋斯敏德簡明信條(Westminster Shorter Confession)的第七條說:「神的

計劃是一個永遠的計劃,是根據神的旨意而定的計劃。神的計劃就是,神預先定下

一切將要發生的事情,這是為了他的榮耀。」要不是神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世界

和宇宙擁有絕對的管治,神就不能擁有這至高無上的統治;而世界和宇宙,也就違

背他聖潔的旨意而行。當然,世界並不是盲目運行的;神有絕對的管治權。但有一

點不能忽略,人要對罪惡的行為負責任,神絕對不是罪惡的創造者,說神有至高主

權,也不能免去人的責任。

 

神計劃的特點

神的計劃是一個單獨而包羅萬有的計劃:沒有一樣事物,是在神至高管治的范

圍以外。以弗所書一章11 節說,「萬事」都是在神的計劃內成就。因為萬事都在

神的計劃裡面,所以這個計劃是一個單獨的計劃。

神包羅萬有的計劃,是在亙古已定,而在現在顯明的:信徒是神在亙古以前所

揀選的(弗一4,「從創立世界以前」等於說,「從亙古」)。信徒所得的救恩和

呼召,都關乎神在亙古以前的定旨(提後一9)。這段經文強調,救恩是按照「他

的旨意」而成就。旨意一詞(希臘文plothesin),是指神呼召和拯救信徒的決定。

這是指,基督要披上人性,以人的身體流血的意旨,也是在「創世以前」已經定下

的(彼前一20)。

神的計劃是一個智慧的計劃,因為智慧的神所安排的都是最好:保羅在羅馬書

九至十一章,談論神的至高主權,和神對以色列人的揀選。他用一段讚美的話,來

總括這段難解的經文,他稱頌神的智慧,和神至高主權的作為(羅十一33 至

36)。神的智慧和知識,都不能充分被人明白,人也不能追尋神的心意,好象造尋

沙灘上的腳印。神不用諮詢任何人,也沒有人作過神的謀士,但神知道萬事,神管

理和引導一切,叫一切都為了他的榮耀和我們的好處實現(比較詩一○四24;箴

三19)。

 

神的計劃是根據神至高旨意所定的——神按照他的心意行事:神不能按照人類

的歷史,改受他的計劃。反之,他的計劃管理人類的歷史。但以理書四章35 節說

明:神向天上靈界和向地上的人,都是「憑自己的意旨行事」。神決定人類歷史的

發展,和世上君王的興衰(但二21,31 至45)。神自由地訂立他的計劃,不受任

何人和事的干預。

 

神的計劃有兩方面:(I)神的指導性的意旨(dirictive will):有些事情,神

是管理者,神叫事情如期發生。神創造(賽四十五18),神管治字宙(但四

35),神設立君王和政府(但二21),神揀選得救的人(弗一4)等等都是。

(Ⅱ)神容許性的意旨(permissive will)。雖然神決定了一切,但神可能是

憑着第二因素(secondary causes),叫這些事情成就。舉例說,罪不能推翻神的計

劃,不過神並不是罪惡的創造者。罪不錯也是在神計劃範圍之內,也是神永恆旨意

的一部份,但人不能推掉罪的責任。計劃(decree)和計劃的實行(execution)

必須加以區分。,一切事情——包括罪——都在神的永恆計劃之內,只是神不是這

一切罪惡直接的創造者。舉例說,當以色列人要求設立君王,他們已經犯了罪,得

罪神(撒上八5 至9、19 至22),但其實,神卻早已預定有君王要從亞伯拉罕的

後裔出來(創十七6,三十五11),甚至彌賽亞也從此而出。以色列人雖然犯了

罪,神的計劃卻實現了。

 

神計劃的目的是神的榮耀:世界的創造,是神榮耀的彰顯(詩十九1 )。諸

天和大地欣欣向榮的生命,卻是要說明神的榮美。神預定了信徒會得着救恩(弗一

4 至5),「使他榮耀的恩典得着稱讚」(弗一6,11 至12),神借着彰顯他無條

件的恩典,而因此得着榮耀(比較羅九23;啟四11)。

 

雖然神的計劃是包羅萬有,但人仍然要為罪負責任:這個稱為二律背反

(antinomy),雖然神是至高無上,又預先已定下了萬有的計劃,但是人仍然要為

罪負責任。二律背反的英文antinomy,是來自希臘文anti(意思是「對立」)和

nomos(意思是「律」)。這是指出一些與定律矛盾,和背乎人的理解的事物,但

相背只是人頭腦的現象。在神來說,一切沒有背反。

彼得在使徒行傳二章23 節說,耶穌是「按着神的定旨先見」而死。「定旨」

(希臘文boule),是指神所預定的旨意。「先見」就是預知;但這預知,不但是

一種預先的知識,也是一種行動。基督受死是根據神在亙古的計劃,但彼得仍然認

為,殺害基督的人,要為行為負責任:「你們就借着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上十字

架上殺了。」雖然基督的死,是神計劃的一部分,但惡人也要為他的死負責任。

神在哈巴谷書一章6 節曾對先知說,他興起了迦勒底人,刑罪在猶大地不信從

的百姓。但當迦勒底人完成了他們的任務,神也要追究他們的行為(哈一11)。

雖然神對萬事都有預旨,人仍須為罪惡負責任。


神的計劃某些部份是由人完成的:神的計劃不是宿命論(fatalism),因為神

的計劃不是終結,也關乎完成的過程。舉例說,神的計劃是要揀選一些人得救,但

如果人不傳福音,就沒有人能得救。另一方面,按神的計劃,信徒是在創世以前己

被揀選(弗一4),但人必須傳揚福音,才有人信主得救(徒十六31)。在救恩

上,神要用人去傳揚福音,以完成他的計劃。

 

神計劃的顯明

在物質範疇:世界和宇宙的創造,都是依據神的計劃(詩三十三6 至11)。

第6 節指出,天和地都是按照神的計劃被造的。神世世代代管治萬有(11 節),

神也指定萬國和萬有的疆界(申三十二8;徒十七26)。人的壽命也是在神計劃之

內(伯十四5),人的死亡離不開神的計劃(約二十一19;提後四6 至8)。

 

在社會範疇:神定下家庭制度(創二18),設立不能消解的婚姻關係(太十

九1 至9),神對婚姻的計劃,包括了養兒育女(創一28,九1、7)。神更設立

政府(羅十三1 至7),興起君王,廢棄領袖(但二21,四35)。神揀選以色

列,使她成為大國(創十二1 至3;出十九5 至6)。以色列民雖然失敗了,但按

神的計劃,她將來要在彌賽亞的統治下復興(珥三1 至21;亞十四1 至11);萬

國都要歸於彌賽亞的統治(詩二;亞十四12 至21)。雖然教會在亙古以先,已在

神的計劃中,但教會的奧秘要到新約時代才顯明,讓猶太人、外邦人合而為一,成

為基督的身體(弗二15,三1 至13)。

 

在屬靈範疇:(Ⅰ)神計劃的秩序:歷世歷代都離不開神的至高主權,和人

的自由選擺問題的辯論。這問題怎樣理解,要看人怎樣看神的計劃。下面的圖表,

說明了關乎揀選、墮落及得着恩典的不同信念。

(Ⅱ)罪與神的計劃:有關罪的問題,還有以下幾點需要補充的。神容許人去

行惡(羅一24 至28),但神不是罪的創造者,神從來不引領人共犯罪(雅一

13),神直接攔阻罪的發生(帖後二7),神會利用人的惡行成就他的旨意(徒四

27 至28),但神從不叫人犯罪。不過,一切事情都是在神至高旨意的範圍內發生

的,神為邪惡定下了界線,但壓服邪惡(伯一6 至12);神能規限撒但對約伯的

試探。

(Ⅲ)救恩與神的計劃:神從創世之先,已經預定和揀選信徒得救(弗一4 至

5;帖後一9)。神揀選猶太人和外邦人合一,成為基督的身體(弗三11)。神也

揀選信徒得着個人的福氣(羅八28)。

 

給反對者的答辨

反對論題:神的計劃內不容許人有自由意志。答:神是容許人有自己的意願的

所以人要為罪惡的選擇而負責任。神的至高主權和人的意願,是一種二律背反,但

這種對立只發生在人的思想中。在神來說,這兩種情況可以共存,聖經的作者也不

認為這兩種情況是互相對立的(比較徒二23——彼得並不覺得二者之間發生矛

盾)。另一方面,神並不是用指導性的旨意(directive will),去完成他的計劃,

而是使用了一些第二因素(secondary causes)。舉例說,罪人是按照自己罪惡的本

性犯罪。人按着自己的本性行事,是在神計劃的範圍內,但人也要為行為負責任。

不信者和信徒也有分別,不信者是無可選擇地,照着墮落的本性做惡的選擇。他沒

有能力去做一個義的抉擇。但信徒在選擇上有更有的準則,他能夠作義的選擇。

反對論題:有神的計劃就不用傳揚福音。人的思想不能容納兩種對立的律。

保羅說,神已預定人得着救恩(弗一15 至11),他也教導揀選的教義(羅一1,

八30,九11),但保羅同樣地也多次教導,必須傳揚福音,叫人得救(徒十六

31;羅十14 至15;林前九16)。人失喪,不是因為神的計劃要他失喪,而是因為

他們不信福音。

 

結論

神計劃是很值得我們探討的。(Ⅰ)我們都站在一位智慧、全能和慈愛的偉大

的神面前。(Ⅱ)我們可以將整個生命交託給這位全能的神。(Ⅲ)我們應該為所

得到的救恩歡樂——我們是神亙古以前所揀選的。(Ⅳ)世界雖有大小不尋常的事

件發生,但我們知道神至高的主權管治一切,就為此而安心。(V)神要人為罪負

責任。罪不能挫敗神的計劃,但神也不是罪的創造者。(Ⅵ)神的計劃所教導的,

和人的驕傲本性不能相容。驕傲人要操縱自己的生命,但當接受神的至高主權,人

就要謙卑。


(摘自慕迪神學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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