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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意志
送交者: YeSuShiZhu 2017年01月02日17:35:10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爱德华兹 

第十二篇 论自由意志






  第一部 论本文中所采用名辞的含义

  第一节 论意志的性质

  人们总以为无需给“意志”一辞下定义或说明,因这一辞是与我们所能用来解释它的任何字一样,易於为人所了解。原来的情形也许实在是如此,但是哲学家,形而上学家,和一些好辩的神学家,已经把它的意义弄得迷糊了,所以我要把它说明,好使以下的讨论更加明白。

  我认为无需给意志任何形而上学的渲染。说得浅显一点,它是人心中对於事物的选择能力。它是人心进行选择之能力或原则;所谓意志的行为,也即是选择的行为。若有人以为意志的更圆满的一个定义,乃是人的心灵进行选择或拒绝之能,我对这种定义也认为满意。不过,我以为只说它是心灵进行选择之能就够了;因为在“意志”的任何行为中,人心中选择一事,而不选择别一事,选择某事,而不选择与之相反的事,或说求此事之成就,而不愿意它不成就。所以在每种拒绝的行为中,人心中求其所拒绝的事之不存在;正负两面都摆在人的面前,让他选择,而所选择的,乃是负的一方面;心中的这种选择便是意志的行为;意志在正负之间的决定,是一种自动的决定,换言之,是选择。所以我们对意志的行为不问加以什么名称:选择,拒绝,赞同,反对,喜欢,嫌忌,服膺,摈弃,决定,指导,命令,禁止,倾向,厌弃,嘉许,不悦,都可概括为选择。人心的自动行为,就是人的选择行为。

  洛克说:“所谓意志,无非是指一种选择能力。”他在这以前曾说:“宁愿这一辞似乎最能表示意志的行为;”但他又加上说:“这并没有表示得恰到好处,因为人虽宁愿飞,而不愿意走,但谁敢说,他定意飞呢?”但他所提的例子并不足证明,定意比宁愿是更清楚的说法,因为在行走上,直接的目的乃在於目前的举动,而从一处到另一处——无论是地上或空间的——是终究的目的。当人定意走路的时候,他的当前选择,并不是到他所要到的地方,而只是动腿举足来达到他所要到的地方而已。他当前定意移动身体,无非是选择这样移动,或说他认这比不移动更好。神原来如此注定人的本性,使心灵既与身体联合,以致心灵若叫身体有所变动,身体也就跟着有所变动。当我走路时,我所感觉到心中的活动,只是我不断地选择,叫我外表的官感和动作要有某种变动;同时也就自然期望会发生这种变动;因为我从经验知道,一有了这种选择,就会立刻不断地产生此种官感和动作。但一说到飞,就不如此了。人虽说宁愿飞,可是处於现况之下,他并不选择或想要立刻展开自己的肢体来飞;因为他并不期望能靠这种动作,达到目的。所以他并不宁愿或想劳动他的肢体,因为知道这是徒劳无效的。可见,我们若仔细辨别意志的各种活动之目的,就可知道在这个及类似的例子中,并不见得在定意与宁愿之间,有任何歧异之处。其实对某件事定意,无非是选择那件事,以之为乐。人定意作某事,和平常所说乐意作某事,意义都是一样。

  洛克说:“意志与愿望完全不同;在同一动作中,我们的愿望与我们的意志叫我们所行的,可以有彼此完全相反的倾向。比方说,有一个不可抗拒的人勉强我去说服另一个人,而当我说话的时候,我却愿望他不被说服。在这种情形之下,显然意志与愿望互相背驰。”我以为意志与愿望两辞,并不恰具同一意义:意志一辞所含的意义似乎更普通,涉及眼前与不在眼前的事物。愿望只涉及不在眼前的事物。例如我可以要自己静坐不动,或张开双眼,我就可以定意如此作。然而我不能认为我之所以愿与我之定意,判然有别,或有相背的可能。在任何场合中,人决不定意行那与他愿望相反的事,也决不愿望那与他的意志相反的事。上面所引洛克先生举的例,并不足证明这一点。人因某种缘故,或可能定意说一席趋於说服一个人的话,却愿望他的话不把那人说服;然而他的意志与愿望并不背驰。他所定意的事,即是他所愿望的事;他不定意於一事,而愿望相反的事。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并未仔细察看,他所定意的是什么,所愿望的是什么。一旦察看,就必然发现,意志与愿望之间毫无冲突。他因某种缘故,定意说那种话;自然他因那种缘故,不愿望相反的事。总之,他选择说那一席话,而并不愿望不说。至於洛克先生所说那人的愿望,即是愿望那一席话,虽然是趋於要说服人,却不愿望它达到那目的,他的意志并不与此相反,他并不定意使他的话达到那目的,倒是定意使它不发生效力,像他所愿望的一般。我们若要证明意志与愿望背道而驰,就必须证明两者在同一件事上,对同一对象,是彼此相反的;但在上面的例子中,对象有二,在每一对象中,意志与愿望彼此同意。在性质歧异虽很少的不同的事上,意志与愿望彼此不同意,那是无足为奇的。在不同的事上,意志与意志也可以不同意,愿望与愿望也可以不同意。正如洛克所举的例,一个人因某种缘故,愿望应用说服人的话,同时可愿望他的话不发生效力;但是没有人敢说,愿望与愿望相背驰;或说,这证明愿望完全与愿望不同。——对於洛克所提一个人愿望止痛的例子和其他例子,我们也都可以同样看待。

  愿望与意志,宁愿与决意,是否恰为一事,我们不必再多讨论;然而我相信,大家必同意,在一种意志的活动中,有一种选择的作为;在每一决意中有一种宁愿,或一种心灵的倾向,在那瞬息间,心灵对决意的直接对象,并非完全漠不关心。所以在每种意志的活动中,人的心意都倾向於一途,而不倾向於另一途;而人的心灵宁愿作一件事,而不宁愿作另一件事。若绝对没有宁愿或选择的行为,而只有一种完全的平衡,就无所谓决意了。

  第二节 论意志的决定 

  所谓“意志的决定”,若真有意义的话,就必是指意志的活动或选择何以如此而不如彼;当意志因着某种行动或影响,而选择某一特殊对象,它就是被决定了,所谓行动的决定也是如此,是指使身体的行动朝向这一方,而不朝向另一方。

  所谓“意志的决定”,就是假定一个结果必有一个原因。若说意志被决定了,就必有一决定者。即令那些说意志是自行决定的人,也必如此假定。若果如此,则意志即是决定者,也是被决定者;它既对自身是行动和产生效果的原因,也是它自己行动所影响着的对象。论到那决定意志的是什么一大问题,目前若要条举并考验所提出的各种意见,不但是很乏味,而且是不必要。对于那另一点,即意志是否常常听从理解的最后命令,我也不必作一专论。目下我只须说,心中所存最强烈的动机,乃是决定意志最强烈的因素就够了。但是关于这一点,似乎我必须略加解释。

  我所谓动机,是指那激动,或敦促人心立志之整体,不拘那是一件单独的事物,或是许多相联的事物。许多个别的事物可以联合力量来激动人的心意,成为一个复杂的动机。我所谓最强烈的动机,是指那使人的意志产生行为的整体之力量而言,不拘这力量是由一件单独的事物或许多事物而来。

  凡这种客观的动机,必须是为理解或知觉所见识到的。任何事物必须被人知觉到,或存于心中,否则就不能敦促人的心意去有愿望或行动。因为凡完全不为心所知觉所见识的事物,决不能影响人的心。显然,除非一事物为心所知觉或想到,它就决不能存于人心,达乎人心,或把握人心。

  我想大家也必承认,凡对一个有知觉的有意志的主体发生动机作用的,就甚至在意志被激动之前,必有一种激动意志的趋势。动机中的这种前在趋势,即是我所谓动机的力量。凡前在趋势较少,或对意志敦促力较微的动机,我就称之为较弱的动机。反之,凡敦促力最大。而在人的观感中具有激发人的决定的最大前在趋势者,我就称之为最强烈的动机。从这个意义来说,我以为意志是常为那最强烈的动机所决定。

  凡存於见识中之事物,其激动意志的力量和趋势有很多原因:被见识到的事物的性质和情形,见识者的性质和情形,并其见解的程度与方式——这些事恐怕是难以完全数算的。但我以为大体上可以作如下的决定,而不致发生争辩;那就是,对人意志的决择具有动机性的事物,均为心意识为是美好的;除非它是如此,它就不能敦促心灵来选择它。否则,势必是说,凡事物除所表现的方法以外,另有一种敦促心灵去选择它们的趋势。这种说法,实属悖谬。所以就某种意义说,意志的对象总是人心中所认为最美好之物。

  根据以上所说的,就某种意义说,意志常常听从理解的最后命令。但是这样一来,就必将理解作广义解,包括全部知觉,而不仅包括所谓理性或判断。若所谓理解的最后命令,是指人的理性所宣布为人生最好最大的幸福,就不能说意志常常听从理解的最后命令。理解的命令,与在整个内心中当前表现为最快意的事物。都大不相同。当然理性的命令一旦临到时,就必算为那些激动意志之影响当中之一;在估计意志所追从的美善有多少时,就必估计它,它的影响或是加重了,或是减轻了别的事物的影响。当它与别的事物协力时,它就将本身的重量加到它们上面,像被置於天秤同一端上面一样;但当它与别的事物作对时,它就像天秤另一端上之重量,抵抗其他事物的影响。然而理性命令之抵抗力,常为别的事物之更大重量所克服,於是意志的活动就反乎理性的命令。

  我期望以上所说的,可以多少说明并支持我在本节开端所采取的立场;那就是说,意志是常常为最强烈的动机所决定,或说,常常为那有激动决意的最大前在趋势的见识所决定。无论我是否如意讲明了动机之力量,但这并不将立场本身推翻,因为此一立场不证自明,且是以下所讨论最关重要的事。此事之真理,我期望在我讨论人的自由一题未完毕之前,得以昭然若揭。

  第三节 论必然,不可能,不能,以及偶然等名辞之意义 

  必然,不可能等名辞,在争论自由意志及道德行为的时候,用得极多;所以在应用它们的时候,应清楚了解它们的意义。

  我可以说,所谓某事之必然,乃指那事是必然如此,而不能如彼。但这并非是必然一语的定义或说明,恰如我若把必须解释为必然,也并非是必须一辞的解释一样。“必须”,“能”,与“不能”等辞语,都恰如“必然性”及“不可能性”等辞语一样,需要解说;不过前者比后者更为儿童所通用所了解。

  普通谈话所用必然一语,是一个相对的名辞。它是表示对一事所提出的反对,或是反对被克服,或是未能阻挡更改此事。说那是必然的,照原来此话的意思,乃是说,不管一切的反对,那事仍是如此。说一件事是必然,即等於说,要此事不如此是不可能的。但不可能一语,显然是相对的辞语,假定有一种力量,想要成就一件事,但是力量不够达到目的;正如不能一语也是相对的,是指能力不够;又如不能抗拒一语也是相对的,常常指人对某种势力的影响不能抗拒。所以必然与不可能通常是指挫折愿望及努力的事而言。

  这里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普通说一事是必然的,乃是说,不问有什么反对,这事仍是如此,且必将如此。但若说一事对我们是必然的,那乃是说,不问我们如何反对,此事仍是如此,且必如此。关於不可能及其他类似的辞语,也可作同样的说法。

  二、必然,不可能,不能抗拒等辞语,若与自由及道德问题之争辩有关,就大概有前面所述的后一意义,即是不管我们如何反对,对我们是必然的。

  三、正如必然一辞通俗的用法是相对的,常常与某种不够力量的反对有关;照样每逢我们说一件事情,对我们是必然的,即是涉及我们的意志所生的反对,或是涉及我们与之作对的自动的努力,因为我们若反对一事,就无不是由於自动。我们对一事若有相反的愿望或努力,或图加以阻止,而它却仍是如此,我们就说,它们对我们是必然的。但是我们的这种反对,常常即是我们意志所提出的反对。

  显然,这些辞语照通俗的用法,都是这样应用。说一件事是必然的,乃是说,不管我们做什么,我们不能更改它。说一件事对我们是不可能的,乃是说,不管我们怎样努力要作成,或至少愿望作,并追求去作,但我们一切的愿望与努力都归徒然。说一件事是不能抗拒的乃是说,一件事胜过了我们一切的抵抗,反对,和相反的努力。每逢我们的愿望与努力不足以作一件事时,我们就说,我们对那事是不能作的。

  我们惯常是按照此种意义,来应用并了解这些辞语。我们自幼有了这种习惯,从孩童时期起,按照这意义用惯了这些辞语;所以就认之为与我们的意志,愿望,和努力有关。这种观念和这些辞语,是如此互相联系,它们是不可避免地常在一起;一个将别一个提示,我们一生都不能把它们分开。若我们要把它们当作述语用,除非我们十分审慎不心,我们就会不知不觉地滑到通俗的用法,以致用字很不一致。我们在讨论和论理中,虽自命能把这些习常的辞语当作术语用,但这种观念惯有的联系易於欺骗混乱我们。

  四、根据以上所说,必然,不可能,不能抗拒,以及不能等辞语,若是所涉及的事,非但没有或不能有假设的反对或不足的意志与努力,反倒排除并否定这种反对的意志与努力;那么这用法就与通常的用法十分不同。理由是很显然的:在这类事上,我们不能用这些字来涉及任何所假设的反对的意志或努力。所以,若有人在这类事上用这些辞语,他或是无意义地用它们,或是以那与原来的意义不同的新意义来用它们。例如若有一个人说,在人宁取善而弃恶的时期当中,他选择善而弃恶是必然的;他作这种选择是一件不可能避免的和不能抗拒的事;那么这人用必然,不能抗拒等辞语,乃是完全没有意义,或是采用一种新意义,与通常的用法不同。所谓通常的用法,已如前所述,乃是含有假设的反对,不愿和抗拒之意。可是在此处,假设本身将它们都予以否定,排除因为所假设的,乃是宁愿和选择。

  五、可见必然和不可能等辞语,常由哲学家与形而上学者所用,与通常的用法及原来的意义大不相同,因为他们往往用这些辞语来指什么不可能假定有反对的事。例如他们用它们来指创世以前神独一之存在,也指神的许多性情与作为,诸如神爱自己,爱正义,恨罪恶等等。他们也将这些辞语援用於有理性的受造者的意向及行动,而从头即将一切反对意志加以排除,否定了。

  形而上学或哲学上所谓的必然性,无非就是指确然性,这并不是知识的确然性,而是在事物本身里面的确然性,作为确实认识事物的基础,即那肯定事物的命题所以不能错误的基础。

  哲学上必然性一辞,有时有人下定义说,这是“某事所以不能不如此”,但这说法并不能作为恰当的定义。原因有二:第一,能或不能等辞,恰如必然性一样,需要说明;前者可用后者来说明,恰如后者可用前者来说明一样。例如,当我们说,一事不能不如此,若有人问我们的命意所在,我们可以解释说,此事必然如此;这与解释必然性为不能不如此的,乃是一样有理的。第二,这一定义犯着前面所提到的大毛病,因为不能一辞,乃是相对的,与那为求达成所说的事而发挥的努力有关;而哲学家所用的必然性一辞,如前所说,却不涉及这种努力。

  哲学上的必然性无非是指某命题中的主辞与宾辞之间,有完全确定的联系,一有此种联系,那么,从哲学上的意义来说,命题中所肯定的事,乃是必然的,而不问是否有假定的反对力量。在一个肯定任何本体,品质,动作或情形的命题中,若是在主辞与宾辞之间有完全确定的联系,那么,就形而上学的意义来说,那事的存在是必然的。在下面那证明必然性与自由并非不相符合的讨论中,我是照着这一意义来说,那事的存在是必然的。在下面那证明必然性与自由并非不相符合的讨论中,我是照着这一意义来用必然性一辞。

  第四节 论自然的必然性和不能性,与道德的必然性和不能性之别

  上面所说明的必然性,是在於在命题的主辞和宾辞所表的事物之间,有一种确定的联系。此种必然性,就有理性者而言,可分为道德的与自然的两种。

  目前我且不问,此种分别是否完善;我只要讲明这两种必然性的意义如何,并往下引用它们的意义如何。

  道德的必然性一辞有种种用法;有时它是用来指道德责任的必然性。例如,若有人受天职和良心约束,不能不尽某种责任,我们就说,他是为必然性所约束。再者,必然一语,常是用於利害关系上的重大责任。有时这一辞是指事物之间那作为道德根据的关连,因而有别於绝对的必然性,即事物之间所具有那足以产生不能错误之确信的确实关系。就这一意义来说,道德的必然性所表示的,乃是一种高度的或然性,这种或然性通常足以使人持躬处世,善待他人。有时所谓道德的必然性,乃是指那因倾向或动机一类的道德原因所产生之结果的必然性,又指在这些原因与某些决意行动之间的联系。我在下文所用道德的必然性一语,就是这个意思。

  所谓自然的必然性,援用到人身上,乃是指人由於自然的原因而有的必然遭遇;而自然的原因是与由习惯,心性,及道德动机所产生的道德原因有别。例如,人置於某种境况中,就必然有某种官感:身体受伤则感到痛苦;在光亮中张眼,则必见前面之物。对於某些命题,诸如二加二为四,黑的不是白的,两平行线不会交叉等,人们一旦明白其辞语,就按照一种自然的必然而承认其真实性。人的身体若无外力支持,就按自然的必然性向下坠落。关於上述的两种必然性,有数点须加以注意。

  一、道德的必然性可能也如自然的必然性一样是绝对的。那即是说,道德必然性之果与因,恰如自然之果与因绝对相联系一样。虽然意志是否必然为最强的动机所决定,或说意志对於这种动机是否也加以抵抗或能否抗拒最强的倾向,乃是可以付诸辨论的事;然而,我以为没有人会否认,一个预存的成见与意向或动机,也许强大非常,使意志的活动与之确不可分离地相联系。每逢成见或动机很是强烈时,大家都承认,对它们很难加以反对。若它们越强,也就越难反对。所以,若是它们的力量增加到某种程度,那么困难就必越大,以致完全不能胜过。这是因为人所有克服困难的能力不够强大;然而那力量并非无限,而有一定的限度。人能以二十分的力量去胜过十分的困难,这是因为力量超过了困难;但若困难增加到三十倍,百倍,千倍,而人的力量并不随着增加,他的力量也就完全不够胜过困难。所以我们必得承认,在道德的因果之间,有确定完全的联系;这乃是我所谓道德的必然性。

  二、我将道德的必然性与自然的必然性加以区分,这并不是说,若有什么事是由道德的必然性所产生的,它就必不像自然的必然性一样与事物的本性有关。我并不是说,每逢道德的习惯或动机强烈得使意志必然随从时,那并不是由於事物的本性使然。但是这两种必然性通常有这种称呼,而且必须有某种名称上的区分;因为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有很关重要的后果的。但是这种区别并不是在於联系的性质中,而是在於两个相关的名称中。那与果相联系的因,乃是特殊的,即有道德性的因,有如习性,或某种向理性所表现的动机。果,也是特殊的一种果,也是有道德性的,包含心灵的某种倾向,或决意,或某种自动行为。

  我以为那与道德的必然性有别所谓自然的必然性,其所以有如此称呼,因为这里所指的是通俗所称为自然的,与选择力无关。自然一语,常被用来与选择对立,这并非是因为自然与我们的选择从来无分,而是大概因为我们最先获得关於自然的意见,是由於观察到我们的选择不及於许多事象,尤其是物质世界的事象。我们容易察觉,物质世界的许多部分,都有定程;它们彼此相继续的秩序和样式很显然是固定的。但我们对那立刻辨识不出规律和关系的事象,(其实按照已定规律,实具有关系),就用别一名称来表明它。在物质和无生物世界中,也有许多事不是显然按照定程发生,人并不称之为自然,而称之为偶然或机运等等。同样,人们将自然与选择区分,好像它们彼此间完全有别一样。然而我以为无人会否认,在许多事上,选择恰如别的事一样,是由自然而来。不过选择与其原因中间按照定律的相依相关,不是显而易见的而已。我们看到选择,好像是一种新的动作原理,与那特别在有形体之事物中所见的定律和秩序,显然不同。人的选择力也常干涉,中断,改变外表事物的连锁关系,使之不循原有的动律,而另辟途径。因此它被称为是一种似乎完全与自然有别的动律,与自然律相对立。这是因为人对事物命名,常是按照其向官感所表现的最显明的迹象,而未加思索与探究。

  三、我们必须留意,照以上论道德的必然性一名所说明的意义,必然性一语并不是按照它原来的意义去用的;因为前面曾说过,必然,不可能,及不能抗拒等语,在通常的用语中,它们最适当的意义,总是相对的,指向一种假设的不够充分的反对和努力。但在道德的必然性中,我们不能假定有反抗;这是因为道德的必然性,乃是性向和意志本身的确然性,而这并不容许人去假定有一个反对的意志。因为假定意志反对它本身,或假定当前的选择反对当前的选择,那就恰如说那正在活动的躯体,同时有两种相反的动作一样是荒谬的。所以那被假定的事,绝对不容许人试试看有否一种反对的意志,能克服这道德的必然性。

  凡以上论自然的必然性与道德的必然性所说的,可以用来说明甚么是自然的不能,与道德的不能。我们若有意作一件事而不能作,就说我们不能作那事是出於自然,因为通常所谓的自然不容许那事,或因为有什么心意以外的缺陷或阻挡,诸如了解力和身体上结构的缺欠或外物的阻挡。道德上的不能却不同,它是在於缺乏志向,或对立志向太强大;它是在於缺少充分的动机来激起意志的活动,或是对立的动机过於强大。以上二者也可以并为一说,即是道德的无能乃是由於志向的缺乏或对立。因为所谓缺乏动机,或反对的动机太盛,以致不能决意或选择一件事,其意义与缺乏志向,或是反对的志向太盛,是完全相同。

  试举例来说明这种道德上的不能:一位大有尊贵和贞操的女人,不能与她的奴仆通奸。一个极孝敬父母的儿子不能谋杀他的父亲。一个淫荡之徒,遇到试诱和机会而没有拘束,他就不能约束自己而不去纵欲。一个酒徒,在某种情势下,就不能约束自己不去豪饮。一个心怀恶意的人,不能对仇敌施惠,或愿望仇敌亨通。有些人性情邪恶,甚至不能爱那些最值得他们敬爱的人。反之,人有美德的坚强习惯,以及完满的圣洁,就不能爱好恶行,赞同恶人恶事,又不能选择邪恶的生活。反之,人习於作恶,就不能爱好并选择圣洁,也一点不会爱那无限圣洁的神,选择祂,依附祂,作为他的至善。

  第五节 论自由观及道德责任观

  自由一语,平常和显明的意义,乃指人随已意行事所有的权能或机会;换句话说,即是人在所要行的事上没有任何障碍。自由的反面,不问名称如何,都是指人受到阻碍,或不能随已意而行,或说他为势所迫,行与愿违。

  通常所谓自由若真是如此(我想这是凡学会说话而不怀成见的人所不会否认的),那么,在语言恰当的用法上,自由或不自由都不能归於任何没有意志力的事物。因为凡没有意志者,不能有任何能力和机会去依照意志而行,也不会为势所迫,去反乎意志而行,也不会受阻,不依照意志而行。所以,说自由或不自由是属乎意志本身的事,那乃是无意义的说法,若我们是按照自由原来的意义来衡断这说法有无意义的话,因为意志之本身,并不拥有意志,我们也不能说选择能力有选择能力。那具有意志或选择能力的,乃是人或人的心灵,而非意志本身。那有自由行事的,乃是那拥有意志的人,而非被拥有的意志。我们若说一个被释放的鸟,有能力与自由飞,乃是对的;若说鸟的飞翔能力有飞的自由与能力那就不对了。自由正如狡猾,勇敢,仁厚,或嫉妒一样乃是那拥有能力与才能者才有的。所以,这些品性都是属於人的,而并不是品性属於品性的。

  在通常的说话中,有两件与自由相反的事。一是强迫,那即是一个人为势所迫,而作反乎自己意志的事。另一是约束,那即是他为势所阻,不能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但凡不具意志的,就不能受强迫受约束。关於此题,我不必多谈,因为洛克先生在他的人类悟性论一文中,已详加讨论了。

  但对俗语所谓自由,我还要说明一点,那即是,俗语所谓自由,只是指人照所欲或所择去行的能力或机会;既毫不计及选择的原因或根源,又毫未想到人如何有了此种志愿:是由外在的动机而来,还是由内心向来的成见而来,是决於内心预先的志愿,还是毫无原因由偶然而生,是与先前的事必然有关,还是毫无关系。不问人是如何得有志愿或选择,可是他若竟能不受约束,执行自己的志愿,照自由的通常意义来说,他乃是完全自由的。

  上面所说的,足以表明一般人所公认的自由,有什么意义。但反加尔文派的亚米纽派,伯拉纠派及其他各派对此辞的用法,意义完全不同:

  一、他们以为自由是在於人的意志中所具有的自决能力,或是在於意志本所和本身的活动有一种主权,藉此它决定自已的志愿,在一切的决定中它不依靠本身以外任何原因,也不为任何先於其本身行动的因素所决定。

  二、他们以为自由是无可无不可的,或以为在意志活动之前,是处於平衡状态中。

  三、他们以为偶有也是属於自由,且为自由之本;他们所谓的偶有,并不是按照自由的通常的意义,乃是反乎一切的必然性,或反乎自由所赖以存在的必然关系。他们以为自由的本质是在於这些事。除非人的意志是照这种意义而有自由,那么不问他是多么照自己的意志而行,他就没有真自由可言。

  一个拥有道德性者,乃是那能发出有道德性的行为者,这种行为可以称为善或恶,可赞或可责。拥有道德性者才有道德方法,或善恶,以及可贵或不可贵,可赞美或可指责,得赏赐或受惩罚之见;同时在行为上具有为道德动机所影响的能力,能就悟性和理智之所察,来从事道德所赞许的事。

  太阳对大地的作为和影响是很优美有益的,因它能使大地温暖,产生果实,但它并不是一个有道德性者;它的作为虽然好,却不是有道德者或有功德者。火在城市烧起,毁其大部,是很有害的,然而它不负道德责任。它所作的不是有罪的,也不应受刑罚。兽类也不是有道德性者。其中有些兽的行动是很有益而可爱的,还有些兽的行动则很有害;然而它们既没有道德的才能或应受赏罚的意识,而且它们的行动不是出於心智的选择,或思想理智,而仅是出於本能,不受道德动机所影响,所以它们的行动就不能说是有罪或有功德;它们也不因行动而受这种道德的待遇,像有道德者应按善或恶的行动而受相当的待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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