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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再婚,经文和观点
送交者: hee9950 2020年06月22日15:09:20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离婚和再婚,经文和观点

http://www.chinesebiblicalcounseling.net/marriage_sex/S_divorce-remarriage.htm


张逸萍

 

 

 

今天人一般把婚姻视作儿戏,离婚和再婚,乃家常便饭,不必引数据累赘。但基督徒是否能幸免呢?请听:有研究发现,无神论者和不可知论者比其他宗教团体更少离婚。  我不知道这些人怎么做研究, 相信他们忘记包括同居数字。但我又看见另一个统计数字:和没有宗教信仰的美国人的离婚率比较,新教徒(名义上的)比他们高20%,新教徒(保守派)高10%;新教徒(活跃的保守派)35%。[ii]

虽然后者让我们安心了许多,但我们不能否认一件事:在教会中有离婚的事情。所以,教会对离婚和再婚问题,应该有清楚的教导。可是问题摆在眼前,神学家和教会牧长们有不同的教导。

 

 

有关经文

为什么他们会达到不同的结论呢?我相信其中一大原因是,圣经在这方面的教导不完全是直接的,有可讨论的空间。那么,让我们首先捡查有关的经文。

 

1)上帝对婚姻的原意

创世记二章

v18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

v24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v25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

 

这是最合神心意的婚姻——神设立的,神看为好事,只有夫妻两人,是最亲密的伴侣关系,比和父母的关系更亲密。

 

2)旧约摩西的吩咐

 

申命记二十四章

v1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v2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v3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v4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旧约摩西的话:v1允许离婚,v2允许再婚,v3离婚手续(写休书,妻子离开),v4不能把她再娶回来。

 

3)旧约其他论离婚和再婚的经文

玛拉基书二章

v16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

 这里明显表示上帝不喜欢离婚,也不喜欢“强暴待妻子”(家暴),但没有说是家暴离婚原因。若看上下文,这里谴责当时的以色列人把同族的妻子休了,然后去娶外邦女子。

 此外,申命记二十二章19,29节,是旧约在特别情形下管理离婚的条件。以斯拉九章1-2节,是旧约在特别情形下命令离婚的原因。二者难以直接应用在新约时代的信徒,故本文不作讨论。

 

4)主耶稣论离婚和再婚

 a)马太福音

 五章

v31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

v32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这经文的背景是登山宝训,若看上下文:例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变作“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等等。主耶稣在这里,告诉我们,旧约时的标准是这样,但现在他给我们一个更高的标准!“给她休书”是摩西律法,但现在应该做到“若非淫乱,不应休妻”。这里没有提到“另娶”,不是反对再婚,而是简化言论,反正我们都知道摩西律法允许再婚。

 十九章

v4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v5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么。

v6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v7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甚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

v8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v9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1]


 耶稣在这里先复习神创造婚姻的原意,二人成为一体,所以不应该离婚(v6)。然后,在v8回答法利赛人以摩西律法问难,指出这是因为他们心硬才有的设定。(这是当时拉比们中的一大辩论。比较自由的希列(Hillel派认为,任何原因,就是他认为的“不合理”,可以休妻。但是,比较保守的沙买(Shammai)派,只允许通奸为唯一的离婚理由。

 十九章9节允许离婚和再婚,但唯一的条件——对方犯奸淫;为其他原因而离婚,就是犯奸淫;而且只有没犯错的一方可再婚。所以马太福音两处经文是和谐的。

 

b)马可、路加福音

 马可福音十章

v2有法利赛人来问他说,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试探他。

v3耶稣回答说,摩西吩咐你们的是甚么。

v4他们说,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

v5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

v6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

v7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v8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

v9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v10到了屋里,门徒就问他这事。

v11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v12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路加福音十六章

v18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都一样,并没有“有条件”地允许离婚和再婚。耶稣只说「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可十章12节和路加十六章18节,都表示离婚和再婚,都是犯奸淫。

 圣经是否有矛盾呢?没有。首先,四福音的记载,虽然有差异,是互相补充的,不是互相矛盾的。(很多攻击圣经的人,常引用四福音记载的不同,攻击圣经矛盾。这样的“难题”笔者回答多次。)马太十九、马可十、路加十六,背景都是回答法利赛人问难,所以应该视为互相补充。马太十九内容最详细,因为它的对象是犹太人,见上边解释。

 马可则加上事后耶稣对门徒私下讲的话(v10)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v11-12),路加则只记载了这句说话。那么,是否说,耶稣一嘴两舌?不是,原因是马可十11-12和路加的听众,是耶稣的门徒,他们应该比法利赛人和一般犹太人更愿意讨神喜悦,所以可以把标准设定于创世记上帝设立婚姻的原则。可见,基督徒都应该努力「作完全人」(林后十三9)。

 为了让读者更清楚,表列如下:

 


背景

对象

信息

太五32

登山宝训

一般犹太人

休妻另娶唯一条件是淫乱,否则是犯奸淫。

太十九4-9

回答法利赛人问难

法利赛人

可十2-9

离婚和再婚都是犯奸淫。

可十10-12;路十六18

门徒

 

5)保罗论离婚和再婚 :

 a)丧偶者再婚

 哥林多前书七章

v7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

v8我对著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她们常像我就好。

v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v39丈夫活著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V8-9 ,39指出寡妇和鳏夫可以再婚。若再考虑:「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著,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七2-3)可见,丧偶后再婚,圣经一贯地允许,没有例外。保罗只在v39吩咐鳏寡信徒再婚的唯一条件——对象必须是信徒。

 

b)信徒和信徒间

 哥林多前书七章

v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v11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V10说“乃是主吩咐”指耶稣在世界上时曾经讲过。

 V10-11对信徒和信徒的婚姻——禁止离婚和再婚。应该修补有危险的婚姻。

但是,v11也似乎可解释为:万一离了婚,不可以再婚。或者说,保罗不可能和耶稣的话矛盾,也不可能有更高的标准,所以他在这里说的“离开”是指耶稣所允许的原因(奸淫)为理由的离婚。

 

c)信徒和非信徒间

 v12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V12的“其余的人”指夫妇中有一个不是信徒,因为v10-11是对夫妇双方都是信徒讲。所以v13节开始,讨论夫妇中只有一个信主的情形。( “不是主说”,指耶稣在世界上时,没有讲这题目。相对于v10的“乃是主吩咐”。) 

v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

v14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

v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著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信徒的非信徒配偶要离开,让他/她离开(相信早期教会,人信主,他或她的配偶便要求离开,这样的情形可能相当普遍)。所以,“被不信的配偶离弃”是允许离婚的原因之一。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考虑:(1)信徒不可主动要求离婚;(2)“由他离去”是否等于离婚,是有争议的。无论如何,即便这里允许离婚,没有清楚允许再婚。

 

d)再婚

 v25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

 主耶稣没有直接吩咐,但保罗是忠心的使徒,所以他的意见值得认真对待。可见于v40“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

 v26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v27你有妻子缠著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v28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

……

v32我愿你们无所 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 虑,想怎样叫主喜悦。

v33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 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

……

v39……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

v40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

 

V25-34保罗论及童身(独身),但若再考虑他在v39-40的话,似乎给我们的劝告,可以应用在再婚一事上。再婚不是罪,却是自寻烦恼,所以他选择独身,但这视乎个人的恩赐,不是硬性规定。在耶稣教导离婚和再婚问题之后,他也作同样的表示:「门徒对耶稣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耶稣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太十九10-11)

 

 

 四种观点

 从上边的经文可见:上帝对婚姻的原意记载在创世记,但是摩西、耶稣和保罗似乎都为离婚和再婚开了一个小小的窗户,在某些条件下允许。但细读之下,我们又看见耶稣说:「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保罗也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难怪神学家们在研究所有关于离婚和再婚的经文之后,有不同的意见。根据一本基督教书籍,《离婚与再婚四种基督教观点》[iii],基督徒对离婚和再婚有四种不同观点:

·         不可离婚,不可再婚

·         可离婚(淫乱和离弃),不可再婚

·         可离婚(淫乱和离弃),可再婚

·         可离婚(任何情形),可再婚

 那么,他们每一派的人,怎样使不同的经文和谐?然后又怎样把它应用在基督徒今天的现实中呢?

 在讨论他们各派的观点之前,必须指出两件事:

      ·         四个观点有一点相同——配偶死亡之后可再婚,但必须是主内的人。大概圣经在这方面非常清楚,所以没有争论。

·         只有第四个观点才能允许家庭暴力为离婚的原因,其他三个观点都不支持。

 各观点的代表发言人的重要理据,可以简单介绍如下:

 

 (一)不可离婚,不可再婚

 如果主张离婚和再婚都不被允许的话,当然需要圆说那些允许离婚的经文。若没有离婚,当然也不会有再婚之事。他们如此推理:

 

1)摩西

 摩西的话(申二十四1-3)是因为当地的风俗有休妻,所以摩西为了保护女方,而命令有休书,不是允许离婚。其中的“不合理”这字不可能指淫乱,因为淫乱当时的处罚是被石头打死(申二十二24);同一个原文字,在申命记二十三章13节用来形容粪便,所以应指非常羞辱和厌恶的事情。而且v4形容离婚后再婚的女人是“玷污”,也就是说,有如犯淫乱的罪。所以,摩西并没有允许离婚和再婚,不过控制和遏止当时不合神心意的社会情形。[iv]

 

2)耶稣

 当耶稣解释摩西为什么给以色列人离婚的条款,是因为他们心硬,耶稣在当时的拉比的争论中,似乎是为沙买派撑腰。但耶稣所讲的唯一可接受的条件——淫乱(porneia,SN:4202),这字何意?有学者指出,耶稣的用意是指利未记十八章6-18节讲的性关系(乱伦、同性恋、与兽淫合)。这样的解释才适合整个文化情景。但又因为这样的关系不能叫做婚姻,所以耶稣并没有允许离婚。[v]

 

3)保罗

他在林前七10-11清楚禁止离婚和再婚。至于林前七12-16,讲论信徒和非信徒之间的婚姻,当未信配偶要离开,保罗只说“不必拘束”,是说“由他去吧”。所以,不是允许离婚,也没有允许被遗弃的一方再婚。[vi]

 

 

(二)可离婚,不可再婚

 此观点认为:可离婚,但再婚有如犯奸淫。那么,他们怎样圆说那些允许再婚的经文呢?

 

(1)创世记
 创世记二章:婚姻的结果是永久性的亲属关系,因为“成为一体”(one flesh, 原文:basar, SN:1320)一词,并非指性关系,旧约圣经常使用这字指“亲属关系”,例:「拉班对他说,你实在是我的骨肉[basar]。」(创 29:14)和「……见大卫,说,我们原是你的骨肉[basar]。」(撒下 5:1)既然是亲属关系,是不可能终断的。[vii]  既然如此,万一无论为什么原因离了婚,也不可再婚。

 

2)摩西的吩咐

 申命记二十四章1-3节并没有解散婚姻的亲属关系,只有解散外在的非固有的法律关系(休书是法律上的)。V4支持了这见解,这女人若和两个男人构成亲属关系,所以这两个男人是兄弟,于是再娶她,等于乱伦[viii]

 

3)耶稣的话

 马太福音十九章9节,是唯一的一段,似乎耶稣许可离婚和再婚姻,但是马可和路加都没有这个条件。所以这派的神学家推理说:马太福音十九章9节9的更准确翻译应该是:「(1)除非妻子犯奸淫,人不可休妻;(2)休妻后另娶,就是犯奸淫。」所以这里只许可离婚,不是再婚。此外,若读下文(v10-11),门徒的回应,暗示他们不鼓励再婚。此外,教会历史上,没有人以此经文支持离婚。[ix]

 

4)保罗的话

 哥林多前书七章11节表明,保罗认为人一旦离婚,不能再婚。v15说:若非信徒要离开,让他去,没有说被遗弃的一方可以再婚,因为保罗说:「由他离去罢……不必拘」,完全不包含再婚的意思。

 

 (三)离婚和再婚唯一条件:淫乱和离弃

 这观点是基督教新教的标准观点,因为他们认为若照字义去读和解释所有有关经文,他们的结论是一个最自然的结论。因此,我们也不应该以禁止离婚和再婚为更属灵,因为只有上帝决定什么是道德或不道德。[x]

 马太福音十九章9节清楚地允许离婚和再婚,但只有一个条件,就是对方犯奸淫。耶稣的话,和申命记二十四章的意思相符。至于马可和路加的经文为什么没有这个例外条件呢?是否削减了离婚再婚的合圣经性?事实上三本福音书,都记载同一事件,只是作者们选择不同的重点来记载。[xi]

 保罗在林前七章讲到另一个可接受的离婚理由:未信配偶离弃。如果配偶离开了,这信徒根本没有什么选择,所以「由他离去罢……不必拘束」就是离婚。有认为这被遗弃的信徒,不能再婚,但保罗只是没有提,并没有禁止。[xii]

 

 (四)离婚和再婚:各种不同的情形允许

 诚然,这一派的人士比较开放。他们说:上帝的最高标准是不离婚,但我们信徒总是达不到最高的标准。正如旧约时,摩西也因为人的心硬,所以让他们给妻子休书,便可以离婚和再婚。可见上帝迁就软弱的人,降低标准,因此耶稣也允许离婚和再婚。[xiii]

 今天还有其他导至离婚和再婚的“心硬”情形。可能是:精神或身体的虐待、性虐待、屡次淫乱、灵性上和感情上的抛弃。所以,夫妇们应该自行决定他们的婚姻能否继续。[xiv]

 

 

 观点分析

 上边四个观点,各都坚持自己的圣经解释最准确。但是我们可以很快看见他们的圣经解释有一些地方是一般人难以接受的:

 第一个观点将“淫乱”指为乱伦、同性恋、与兽淫合等等性行为。诚然,这个字包括这些意思,但却没有理由说,耶稣当时讲的“淫乱”并不包括一般婚姻以外的性行为。况且从圣经使用这字的例子,我们也相信至少不能排除它。例如,犹太人说:「我们不是从淫乱生的」(约八41),难道他们需要特意说明自己不是人兽交合的产品?所以这观点虽然非常符合创世中神对婚姻的原意,但是他们的圣经解释有点牵强。

 第二个观点根据“成为一体”一词,乃指亲属关系,于是离婚即使有理,但再婚就不对了。这样解释圣经的问题,也和上边对“淫乱”的解释一样——“体”这字可以解释为亲属关系,却只是这个字的意思之一。试想,「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么」(林前六16)是不是说妓的人和妓女成为亲属?

 第三个观点认为,在圣经讲的条件中,允许离婚和再婚完全合圣经,所以禁止离婚和再婚并不是更属灵。虽然他们的圣经解释并没有出现大问题,但是,他们却淡化了离婚和再婚不是最理想的几处经文。再者,他们也无法圆说,林前七章,「由他离去罢……不必拘束」为什么必须解释为离婚;即便可以这样解释,保罗也没有说在这样情形下离婚的人可以再婚。此观点的支持者,只能靠推理。

 第四观点显然最宽松。他们似乎在说,既然圣经的最高标准是无法到达的,我就放弃讨上帝喜悦。既然上帝容让人“心硬”,我的心就硬到底吧。他们常谈论的离婚理由之一,就是家暴,甚至包括精神虐待,都是今天很多基督徒离婚的理由,甚至很多教会都赞成。所以,我们可能自己认为自己的观点(无论是什么)比他们更属灵,事实上却和他们站边!

 

 

 笔者愚见

 在陈述了关于离婚和再婚的经文之后,笔者也愿意谦卑地呈献自己的观点。

 

1)努力作完全人

 创世记二章的原则,当然是最高的理想,但这是在世界还未被罪恶腐败之前的设定。既然没有罪恶,当然就没有离婚再婚的烦恼。但是人类犯罪了,带来各种人际问题。所我们看见耶稣指明,这是因人“心硬”而有的解救办法。言下之意,是次好,不是最好。基督徒都应该「作完全人」(林后十三9),朝这方向努力。

 

2)上帝慈爱的设施

 再想,上帝在亚当之后容许这样的补救,不单是一个慈爱设施,而且有其原因。我猜测,其中之一:性罪带来的后果不堪想象,它会为无辜的配偶带来各种疾病,甚至爱滋病。所以神给受连累的人一条生路,这是上帝一个很实际的设施。

 耶稣没有允许犯奸淫的一方可以主动离婚和再婚,这也是上帝另一个智慧的决定,否则人就可以犯奸淫,而有合圣经的理由把配偶一脚踢走,然后又继续犯罪去,结果世界大乱。

 上帝也没有明文指家庭暴力是可接纳离婚原因,也是一个很聪明的做法,因为我们怎样为“暴力”下定义呢?什么才是虐待?抠打?伤到什么地步?精神虐待?言语伤害?

 

3)家暴问题

 至于这方面,我们可以根据耶稣的话:「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十八15-17)来处理。就是说,受害的一方首先和气地和配偶沟通;若不听,找相熟的弟兄姐妹去调解;若继续无法和解,请教会介入。

 难道我们可以让妻子(通常是妻子被虐待)和孩子们天天被打过半死,而袖手旁观吗?不是。很多教会都在这样的情形下赞成以分居为临时的解决。教会和熟悉他们的信徒应该提供实际协助,例如安排居住等等,牧长更应该根据圣经来辅导有关人等。

 

4)允许再婚的经文证据比较薄弱

 上边解释过,耶稣对信徒的期望是:回到上帝最开始的原则去,就是不离婚,当然就没有再婚。离婚和再婚都是次好,心硬之故。(所以,不必考虑摩西吩咐。)

 但事实摆在眼前,基督徒有软弱和困难的时候,所以在圣经允许的条件下离婚。那么,再婚呢?让我们继续看保罗的态度:信徒之间若有离婚,他清楚地不赞成再婚,因为他说:「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至于被未信配偶离弃的处境,即使“由他离去”就是离婚,或迟早变为离婚,这里没有说可以再婚。我们不应该推测他允许再婚,以支持自己的立场。

 总而言之,允许再婚的经文证据比较薄弱!

 

5)再婚乃自寻烦恼

 在马太福音,耶稣允许无罪的一方再婚,但是门徒的反应是相当悲观,他们说:「倒不如不娶」(太十九10)。耶稣并没有谴责他们,只说:「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林前7章,保罗并没有正面说被遗弃的信主配偶可以再婚。而且接著之后,他讲论童身之事(可应用于再婚),他说:「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林前七28-31)。总而言之,再婚不是明智之举。

 所以,笔者同意在圣经讲的两个条件(配偶犯奸淫,被未信配偶遗弃)之下,可以离婚,再婚虽然不是犯罪,却是未晋完美,而且自寻烦恼!(当然绝对有例外,而笔者也祝福弟兄姐妹们在有需要再婚时,有一个成功的婚姻。)

 除了再婚的烦恼之外,信徒若深信「可离婚、不可再婚」,他也会三思而行,不会冲动随便离婚。简单说来,虽然原因稍微有异,笔者支持上边讲的第二个观点。

 

6)再婚的烦恼

 再婚有什么烦恼?相信不必笔者提供数据说明,任何人都明白。首先要调整生活方式,去适应另一个新的配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此外,最麻烦的应该是“继亲家庭”(Step-family)所带来的。试想,做别人的后父后母何等不容易!有多少有继子女和继父母相处融洽?有一些人还需要去争取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抚养权和非监护人的探视权。此外,需要适应一批新的继姻亲,包括新的婆婆、公公……继十亲九故,容易吗?最后,财产也是问题!尤其再婚者若已经有成年子女,他们会不会担心新的继父或者继母夺去部分财产而产生敌意?甚至对峙法庭?这些都是电视肥皂剧题材,你愿意成为肥皂剧主角吗?

 保罗说的对,这些人的肉身必须受苦。与其花时间叫新配偶(新家庭和亲戚)喜悦,不如时间花去为主的事 虑,因为这世界将要过去!

 

7)为什么冒万难再婚?

 我猜测有以下原因:

 a)需要伴侣。这是很正常的需要和感觉。神说:「那人独居不」(创二18)。当谈到独身,耶稣说:「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太十九11),意即婚姻乃正常,独身乃恩赐。保罗也说:「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七9)但是,再婚之前,是否应衡量所付出的代价和所得到的益处呢?反正再婚的人应该不再是情窦初开了,可以冷静地考虑了。

 b)需要配偶的支援。偶尔有人是这样想的:如果我再嫁,就有一个丈夫可以养我和我的孩子;或者,我再为我的孩子找一个新的妈妈来照顾他们。这些人除了需要衡量代价和好处之外,更应该明白,这些不是最理想的结婚原因。而且他们忘记了上帝会在我们的困难中,帮助我们,并叫我们长进。

 c)社交压力。我相信这是相当重要的原因,因为今天的社会,都对形单影只的人不友善!无论是从未婚嫁,或者丧偶离异,都被投以异样眼光,因为很多社交场合都需要一双一对。笔者曾经有一位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美国同事,笔者发觉她当时最大的担心是如何参加即将来临的姐姐生日派对,因为她没有伴!

 可惜的是:在很多教会也不见得更友善。例如,很多教会团契是以婚姻状况划分的。比较小的教会只有青年团契和夫妇团契,于是那些已经达到适婚年龄而仍然单身的信徒,似乎无法适合任何团契。那些丧偶和离婚更是尴尬!留在夫妇团契,别人天天 “爱情万岁”,自己格格不入。比较大的教会可能有“丧偶团契”和“离婚者团契”等。那么,本来在夫妇团契的人,因为不幸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而被“踢”到另一个“可怜团契”。这是基督徒的爱吗?圣经有没有教导团契是应该以婚姻状况划分的呢?没有!我恐怕这是从心理学的“支持小组”学来的。[xv]

 其实解决的办法非常简单——以别的办法划分团契便可!万望教会注意这个问题。我们的主「压伤的芦苇,他不折断。将残的灯火,他不吹灭」(太十二20)让我们向他学习。

 

8)教会的责任

 综合上边的讨论,除了平日教导信徒正确的婚姻观念之外,教会极度需要涉入离婚再婚信徒的生命中,教导和辅导不在话下,主持公道,谴责和挽回犯罪的一方,同情和安慰无辜的一方,提供保护,有需要时甚至做法律顾问等等。建立团契时,更需要小心,免得无意中分门别类,使任何人有“次等基督徒”的感觉,妨碍整个教会在爱中得建立(弗四16)。

  

 

结论

 婚姻,正如我们今生的其他人际关系,将来都要向神交帐。尽管我们不可能完美,愿我们在考虑离婚和再婚的时候,不要忘记「无论作甚么,都要荣耀神而行」(林前十31),「行事为人对得起主,凡事蒙他喜悦」(西一10)。

 

 

 



[1]  “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只有某些古卷才有,所以新的翻译本没有。见:吕振译本:「我告诉你们,凡离弃妻子,同另外一个人结婚的,若不是为了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有古卷加同被离弃的妇人结婚的,也是犯奸淫)。 」。但是古卷的差异,没有影响全意——因自己犯奸淫而被对方离婚,不能再婚。而且路十六18有同样意思。

 



 Divorce Rates for Atheists Are Among the Lowest in America (https://www.learnreligions.com/divorce-rates-for-atheists-248494 ).  [ii]  Glenn Stanton, “FactChecker: Divorce Rate Among Christians” (https://www.thegospelcoalition.org/article/factchecker-divorce-rate-among-christians/).  [iii] Wayne House ed., Divorce and Remarriage: four Christian views,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90.  [iv] J. Carl Laney, “No Divorce & No Remarriage,” Divorce and Remarriage, p. 21-25.  [v] Ibid., p. 35-36.  [vi] Ibid., p. 42-45.  [vii] William A. Heth, “Divorce, but No Remarriage,” Divorce and Remarriage, p. 76-78.  [viii] Ibid., p. 82-84.  [ix] Ibid., p. 102-107.  [x] Thomas R. Edgar, “Divorce & Remarriage for Adultery or Desertion,” Divorce and Remarriage, p. 152.  [xi] Ibid., p. 166.  [xii] Ibid., p. 187-91.  [xiii] Larry Richards, “Divorce &Remarriage under a Variety of Circumstances,” Divorce and Remarriage, p. 223.  [xiv] Ibid., p. 242-43.  [xv] 参:「拍拖团契」(http://www.chinesechristiandiscernment.net/pop_psychology/fellowshi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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