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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
送交者: 牛藤草 2014年05月13日03:12:33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寻求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

永远的仟毛 发布于2014年5月11日 14:56

今天是2014年5月11号,@温州伯大尼之家 在南汇街道献华1幢6楼进行了主日敬拜聚会,这有可能会是不定时间内的最后一次主日敬拜聚会。

2014年5月4号,一些自称是街道办事处的人来到我们教会,称我们这个教会未经登记,属于非法聚会,要求停止。我们未予理睬,做完了整个主日敬拜程序。5月5号下午,我们收到这份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族宗教事务所”出具的“责令停止活动通知书”。

来自政府部门的骚扰和逼迫,在@温州伯大尼之家 出现过多次。理由五花八门,如查消防设施,登记教友身份证,查出租房手续等等,我们都是尽量配合,忍气吞声。即使处于一个无神论政权下的政治环境里,我们同样遵循圣经里要求我们顺服人间掌权者的经文,唯一退无可退的是: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头,唯一的元首。

但是这一次,当局首次出具了书面文件,并勒令我们解散。

中国的家庭教会,指的是未去当局宗教部门登记的民间自发教会。违法吗?是的,违法,非常光荣地违法。违反哪一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05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那么,我们为什么违法?为什么不去做登记?

【1】法律层面,要求一个场所因宗教活动而登记,这是赤裸裸的歧视,因为法律只能去区分社团,不能按照用途去对地点进行区分。宗教活动场所需要特别的登记,这本身就违反了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以这是一条恶法。

此外,温家宝在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的有关行政审批制度会议上指出“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2005年颁布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明显违背中共领导人要求法治和宽松的讲话精神。

【2】信仰层面,如果我们去申请宗教场所的登记,必须要先有申请注册的主体,即一个已经登记完毕的宗教社团。这个宗教团体是谁?对基督教新教来说,全国独此一家,不允许第二个存在:即所谓的“三自爱国委员会”。那么这个“三自爱国委员会”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呢?

“三自宣言”称:“中国基督教教会及团体彻底拥护共同纲领,在政府的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

链接: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89%E8%87%AA%E5%AE%A3%E8%A8%80

我们再来看看“三自爱国委员会”对教职人员的规定: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链接: http://www.sara.gov.cn/zwgk/zcfg/qgxzjttxgjgzd/6349.htm

这里我不评论那些政治制度和政治观点,我想说的只是:这些规定完全,彻底违背了我们的信仰根基:

十诫第一条,出埃及记20章1节/申命记5章7节:“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哥林多前书3章11节:因为那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稣基督,除此之外没有人能立别的根基。

综上,强迫我们向隶属于中共统战部管辖的下的,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下属机构“三自爱国委员会”登记,神学思想由政府审查,神职人员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任命,费用由政府财政拨款,教会组织接受宗教局领导,教会成员不得在教堂以外的场所传教,教堂的建立需要政府批准和限制,等等。这些政策,既违宪,更与我们的信仰水火不相容,毫无妥协的余地。这种不公义的登记,中国的家庭教会已经断然拒绝了65年,毫无疑问,我们会坦然无惧地继续拒绝下去。

事实上,我们并非拒绝一切形式的登记。正相反,我们随时准备着以一个宗教团体法人的身份,向中共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正如王怡牧师所说:【依照宪法的宗教自由条款,家庭教会的长远目标是要争取注册。第一,当政府改变宗教政策,不再干预信仰内涵时,接受注册是我们作为公民的义务。第二,向政府争取一种不能干预信仰内涵的法人注册,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当基督徒为自己的信仰争取宪法权利时,就向整个社会表达了一个意见,就是原来人的信仰、人的精神、和灵魂的自由和尊严,是这么重要,这么值得去努力。原来在基督徒这个群体中,价值优先性的排列,是与众不同的。所以,如果我们在持守信仰独立的前提下,而去争取宗教自由,这是我们最大的社会参与,也是最大的一次传福音的行动,是教会对世俗社会转型的一个祝福。】

但现状是,当局无论从行政条例的设置上还是在日常实际管理中,都明确拒绝了我们多次试图登记的尝试。当局的态度是鸵鸟式的不不不:不承认家庭教会的社会地位;不让家庭教会以独立社会法人名义登记;不准家庭教会公开化。

以上便是家庭教会遭逼迫的大背景。

@温州伯大尼之家 网站: http://www.bodani.cn/ 成立于2003年9月。一直以来,我们安分守己,小心翼翼,用教友们的奉献租用场地,在室内维护一个信仰共同体,我们为中国大大小小的灾难捐款,为中国大大小小的国民包括掌权者祷告,我们用官方出版的圣经,向每一位进来的人传讲 爱,公义,节制,饶恕,良善,谦卑,守法,敬业,非暴力,不介入人间政治。甚至包括这一次,在当局已开始攻击我们底线的情况下,教会决策层通过的应对方式仍是不公开抗争,坚持到被抬出教堂的最后一刻,然后转入地下【这没什么,即使在逼迫最为残酷的文革年代,温州家庭教会的地下聚会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作为一个参与这家教会8年的成员,我一直遵守教会做出的决定。这一次,在信仰共同体层面,我会继续与弟兄姊妹们一起,一次聚会也不会拉下—假如那时我还有人身自由的话。但是与此同时,我拒绝了教会要求我继续保持沉默的意见。我将以一个公民而非一个教友的身份,穷尽一切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对这种眼见的不公,做一个个人的,非暴力不合作的抗争。

我是个胆小怕事,才疏学浅的无名小卒,虽然基督徒的国在天上,我们对人间政治制度的争斗并不感兴趣,但是基于我个人的政治理念和我所理解的社会责任,我曾以个人身份参与了部分公众活动:我去过东师古现场充当人肉沙袋;我是FREE CGC车贴行动的发起者之一;我参与了合肥小安妮事件的现场声援;我在几乎每一次为良心犯的送饭活动中都捐过款;我在几乎每一封我收到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们发来的公开信上都签了名,包括淋巴县长。

现在,我代表我个人,恳切地,厚颜无耻地,请求社会各界人士,给我一些回报:我请求你们的转发,我请求你们的声援。

我也请求我的大V朋友们,帮忙转发我的微博,此刻我需要你们的帮助。

主内的弟兄姊妹们,请大家彼此代祷。“我们四面受敌,却不被困住;心里作难,却不至失望;遭逼迫,却不被丢弃;打倒了,却不至死亡。” “洪水泛滥的时候,耶和华坐着为王。”

感谢天父,我可以减肥了。

附图:温州伯大尼之家的主日敬拜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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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我们的信仰依据:

1.教会的元首是主耶稣基督,而不是任何暂时性的政治性的政府(弗4:15);

2、教会的基本成员是由具有共同信仰、已认罪悔改、接受耶稣作救主和生命之主、已被神所重生的圣徒所构成的(约1:13),而不是仍然活在世界和罪恶败坏中的人(提后2:19);

3、教会存在的使命是要见证基督、尊荣基督,既不是崇尚自我、高举自己,利用基督成就个人肉体的私欲,更不是利用基督成就党派、民族利益(约14:12、13);

4、教会只有一个根基,那就是耶稣基督(林前3:11),教会建造在使徒和先知所教训的圣道上(弗2:20),而不受制于任何人的权威、传统或政治势力;

5、教会存在的状态是与世界分别(约壹2:15,雅4:4),而不是仅仅挂个“教会”之名,实际上却是世界的翻版;

6、教会存在的目的和结果是彰显神的美德(彼前2:9),透过善行和美德把生命表达出来(弗2:10),如光显在人前,以荣耀神的名;而不是彰显撒旦的性情、败坏生命的丑德,让主的名终日受羞辱,继续亏欠主的荣耀。

--------------------------------------------------------------------------------

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来自政府部门的骚扰和逼迫,在@温州伯大尼之家 出现过多次。理由五花八门,如查消防设施,登记教友身份证,查出租房手续等等,我们都是尽量配合,忍气吞声。即使处于一个无神论政权下的政治环境里,我们同样遵循圣经里要求我们顺服人间掌权者的经文,唯一退无可退的是: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头,唯一的元首。

但是这一次,当局首次出具了书面文件,并勒令我们解散。

中国的家庭教会,指的是未去当局宗教部门登记的民间自发教会。违法吗?是的,违法,非常光荣地违法。违反哪一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05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

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那么,我们为什么违法?为什么不去做登记?

【1】法律层面,要求一个场所因宗教活动而登记,这是赤裸裸的歧视,因为法律只能去区分社团,不能按照用途去对地点进行区分。宗教活动场所需要特别的登记,这本身就违反了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以这是一条恶法。

此外,温家宝在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的有关行政审批制度会议上指出“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2005年颁布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明显违背中共领导人要求法治和宽松的讲话精神。

【2】信仰层面,如果我们去申请宗教场所的登记,必须要先有申请注册的主体,即一个已经登记完毕的宗教社团。这个宗教团体是谁?对基督教新教来说,全国独此一家,不允许第二个存在:即所谓的“三自爱国委员会”。那么这个“三自爱国委员会”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呢?

“三自宣言”称:“中国基督教教会及团体彻底拥护共同纲领,在政府的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

链接: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89%E8%87%AA%E5%AE%A3%E8%A8%80

我们再来看看“三自爱国委员会”对教职人员的规定: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链接: http://www.sara.gov.cn/zwgk/zcfg/qgxzjttxgjgzd/6349.htm

这里我不评论那些政治制度和政治观点,我想说的只是:这些规定完全,彻底违背了我们的信仰根基:

十诫第一条,出埃及记20章1节/申命记5章7节:“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哥林多前书3章11节:因为那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稣基督,除此之外没有人能立别的根基。

综上,强迫我们向隶属于中共统战部管辖的下的,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下属机构“三自爱国委员会”登记,神学思想由政府审查,神职人员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任命,费用由政府财政拨款,教会组织接受宗教局领导,教会成员不得在教堂以外的场所传教,教堂的建立需要政府批准和限制,等等。这些政策,既违宪,更与我们的信仰水火不相容,毫无妥协的余地。这种不公义的登记,中国的家庭教会已经断然拒绝了65年,毫无疑问,我们会坦然无惧地继续拒绝下去。

事实上,我们并非拒绝一切形式的登记。正相反,我们随时准备着以一个宗教团体法人的身份,向中共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正如王怡牧师所说:【依照宪法的宗教自由条款,家庭教会的长远目标是要争取注册。第一,当政府改变宗教政策,不再干预信仰内涵时,接受注册是我们作为公民的义务。第二,向政府争取一种不能干预信仰内涵的法人注册,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当基督徒为自己的信仰争取宪法权利时,就向整个社会表达了一个意见,就是原来人的信仰、人的精神、和灵魂的自由和尊严,是这么重要,这么值得去努力。原来在基督徒这个群体中,价值优先性的排列,是与众不同的。所以,如果我们在持守信仰独立的前提下,而去争取宗教自由,这是我们最大的社会参与,也是最大的一次传福音的行动,是教会对世俗社会转型的一个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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