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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不說話的自由”
送交者: suibian2009 2019年10月24日18:07:49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問題:美國有法律以內的言論自由。但是有沒有法律以內的“沉默”或者“不言論”的自由?

回答:說到“沉默”,起碼90%的人會立刻想到美國警察逮捕嫌犯時的米蘭達告誡“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您有權保持沉默,意思是法律保護嫌犯沉默的權利。既然嫌犯都有這個權利,一般公民更應當有了吧?答案是NO。

我校生物系搞了一些猴子,鴿子等小動物做實驗。被動物保護主義組織“動物解放陣線”,animal liberation front,夜襲。放走了所有的動物,鬧得校園裡雞飛狗跳,猴
子蹲在樓頂,手搭涼棚,俯視眾學子。

於是,法庭將動物解放軍的領導抓起來,召集大陪審團,責令她交待是成員中哪些人參與了行動。該領導保持江姐的沉默,拒絕揭發,被法庭以蔑視法庭罪判了刑。

還有一個例子是有關里根總統的。諾斯上校被法庭要求揭發總統。上校選擇沉默,被處刑。還還有一個例子我記不大清楚,也懶得去翻判例了,好像也許大約彷佛是關於克林頓性生活的。情況也類似。

美國法律規定:

A witness who refuses to testify after being given immunity can be held in contempt of court by a judge and jailed. 

法庭說您若揭發,免去您一切法律責任。如果您還不揭發,會被判藐視法庭而被判罪。這說明在美國沉默和不沉默的權利都受到法律的約束,這稱為“rule of law”

後記:老克說他懂但是不說。他行使保持沉默的權利。但起碼沒不懂裝懂。老皮說:“不在乎則一切自由。在乎一件事你在這個事情上就沒有自由。”要是不在乎坐牢,當然能選擇沉默。老皮把自己守得嚴嚴實實。老明說終身教職給了教授以比其他人更大的言論自由,說明他不懂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跟往常一樣,一玩真的這貨就尿褲子。問他EDA的算法,他暴跳如雷,破口大罵。你別看丫滿嘴的量子,你隨便問丫幾個量子計算問題,保證他乾瞪眼。

我提倡謙虛和低調,最討厭不懂裝懂,裝大丫挺的。證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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