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在美国发生的概率几乎为零。当然,这是指在受过良好教育、熟悉法律、生活检点不涉黑道的美国人中。原因如下:
第一,在达到人类现代文明的大部分国家,高利贷本身就是犯法行为。法律不仅不承认这类贷款,而且有具体法律制裁。美国各州都有Usury Laws,具体规范利率上限。以纽约州为例,年率高于16%即构成高利贷,介于16%和24%之间者,属于民事案;一旦超过25%,则属于刑事犯罪。可有牢狱之灾。而“辱母杀人案”的年息高过200%,警察上门,竟然口称讨债可以,只要不打人。其荒诞不经,除了神奇国,闻所未闻。
第二,住宅或私人领地,在文明国家,尤其是英美,神圣不可侵犯。外人未经许可断然不得擅入。有悍然入侵者,主人甚至有生杀大权。此曰Castle Doctrine。而“辱母杀人案”讨债者,不仅不请自来,登门讨债,且一待就是一整天,气焰嚣张,咄咄逼人,放肆到兀自设烧烤酒席,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如入无人之境。同样情况如发生在美国,主人如报警,警察毫无其他选择,必然会强制驱逐;主人如不报警,改以武力自卫,则属正当防卫,正当得无法再正当。
第三,据描述,讨债者除了挑衅辱骂,还涉嫌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这又犯了kidnapping的重罪。事主儿子奋起反抗,乃天经地义的自卫行为,何罪之有?退一万步说,即使追债者并未用武力强制事主不得离开,而是采取步步盯梢,如在美国,也犯了harassment之罪,如达刑事级别,也是可以判好几年徒刑的重罪。事主情急,在寡不敌众的情形下,不得已,以刀子相向,亦是情理之中的自卫行为。
总而言之,“辱母杀人案”的情节,以事主并未涉黑道正当生意人的身份,公然在大白天发生,且在有警察介入的情况下,除了我神奇国,在世界大部分文明国家几乎不可能发生。
而事后国内甚至于海外的中文媒体舆论,不对中国法制多么地缺失而检讨,不对当事警察的无知渎职行为予以谴责,却扯起什么辱母可以杀人这么一个不着边际、毫无法理的议题,则是对中共治下我中华全社会与人类现代文明愈行愈远的不经意流露和充分表现。
中共因其本性,愚昧当是意料之中,唯希望此间一众生活在海外尤其是美国或其他英语世界的同学,千万不可因接触中文媒体多了也愚昧起来,变成法盲,忘记了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切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