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好文章,禁槍不現實”提出了三條擁槍理由如下:
1)美國地廣人稀的情況造成警力覆蓋不便,擁槍自衛是必然選擇。
澳大利亞恐怕比美國更“地廣人稀”吧?還有中國的西藏、青海?非洲撒哈拉?再
不行還有西伯利亞。。。地廣人稀與擁槍其實並無關係。
所以在“警力覆蓋”成為理由之前,人們要問犯罪率多高?是否存在暴力犯罪?而
且是帶槍的暴力犯罪?如果是帶槍的暴力犯罪,那罪犯為什麼會有槍?
如果罪犯有槍,那禁槍肯定比擁槍是更好的自衛。可見“地廣人稀”和“警力覆蓋”
這兩個理由都有問題。
2)槍支給予了人們能平等自衛的能力。
這更簡單。“平等自衛”是指與什麼“平等”?如果罪犯意識到持槍犯罪才靠譜,
那他肯定先弄槍後犯罪。可見“平等自衛”是因,持槍犯罪是果。反過來講也行,
持槍犯罪是因,可那他為什麼有槍?所以無論怎麼講,這都是個循環論證。
而且有了槍壯膽,罪犯會更加肆無忌憚,提升犯罪率和犯罪效率,這對沒有“平等
自衛”能力的人,更是一種不平等。
3)美國槍支犯罪最大的問題是非法槍支,而不是合法槍支。
這不是事實。槍支合法與人不犯法之間,不存在邏輯關係。殺人是因為有殺人動機,
與槍支是否合法無關。當然無動機或神經病殺人,更與槍支是否合法無關。而且,
這次拉斯維加斯的兇手的槍,全都是合法購買的。
最後,槍的確不殺人,是人殺人。可人拿槍幹什麼?就是為了殺人,槍是殺人最有
效的利器,這是槍的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