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oa网友说, “美国,才是地道的有钱能使鬼推磨”, 并举出 OJ 一案作点心。
我不知道她是在夸美国还是在贬美国。如果从一个等级社会和一个金钱社会中挑选,大部分人可能还要选后者。因为出生不可改变,红二代毕竟是极少数。但挣钱的方式有很多,常有穷小子变阔佬的故事 (最近颇出风头的刘某某就是现成的例子)。金钱社会相对于等级社会应该是一种进步。
其实我想与Cocoa商榷的是:美国比其他国家更有钱能使鬼推磨吗?OJ案真的是完全由金钱决定的?
有钱好办事,举世皆然,美国亦不例外。
希拉里的竞选经费是川普的多少倍?怎么就输了?
说到OJ,也不是有钱就赢。OJ 赢了刑事案。输了民事案。
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丧失,加上OJ用银子堆出了一个豪华律师团队,最终在刑事审判中辛普森经陪审团审议被宣判无罪。但在随后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被裁定必须为对两人的死亡负责。受害者家庭则得到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简单地说,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这个所谓的“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
可见,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系统,美国司法的独立和公正相对而言是比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