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的红军旅长黄克功杀美女一枚,立刻被拘捕。黄资格老,人脉深,大量高级人物到毛泽东处说项。毛泽东一拍桌子,说杀。黄一缕忠魂,飘然而去。事隔八十年,很多人不明白不是毛泽东杀黄,而是说情的人杀黄。如果大家一致说杀,毛泽东反而很可能会赦免黄克功。因为所有的人说杀,赦免黄的人情就非常大,而且是独得。多人说赦免,毛若赦免则恩惠将归于说项的人,毛落不到一点好。
最高决策者通常有特赦之权。美国州长就可以赦免死刑。小布什当州长,就因为一个都不赦免而遭到批评。通常一个案子交到了最高决策者手里,最高决策者就一言定乾坤。大量人说项,实际显示对毛泽东决策能力的不信任。令毛泽东感到自己刚从遵义会议取得,被共产国际勉强肯定的领导地位不稳固。为巩固权力和立威,毛泽东有充分的理由杀黄。
有人举出毛泽东在雷经天的请示信上的大段批语,想证明毛泽东是依法办事。但毛泽东的批语,恰恰违背法治原则。他说,黄是个老党员,高级干部,立过大量战功,正因如此,更要杀他。而法治的精神是就事论事,不允许扯其他的事情。在法庭上,经常可以听到律师提出抗议,说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就是这个道理。黄克功的功,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他的罪过。毛提到就不对。说这个使得黄更该杀,就更错误了。
可见毛泽东杀黄克功不是出于依法办事, 而主要是出自政治考虑。大量人说项,只促使了毛泽东下决心杀黄。事实上,可以举出大量毛泽东不遵法律,而法外施恩的例子。
例子一。毛泽东大赦许世友。许世友犯的罪行是拖枪拖人离开队伍。旧军队逃亡就是杀头之罪。薛岳领导长沙之战时,一到任,就地枪毙了一个逃亡的师长。所以在当时红军力量很单薄的情况下,林彪罗瑞卿等人都主张枪毙。所有人都主张重罚。但毛泽东从政治考虑,不但不惩罚,反而赦免了许世友。得到了一位终身以死效忠的大将。若依法,则许世友最轻也要撤掉一切职务。
例子二。毛泽东1944年,在住宅旁边,发现一位警卫团的战士因当逃兵被处罚。心生恻隐,不经过查军法条款,也不核查罪犯的年龄,当场强令该部队的连长赦免他。理由是“还是个孩子嘛。”若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没有因为看着年轻点就免于处罚的道理。
例子三。1966年。上将肖华到叶剑英府上避难。强奸了叶家的美女护士。毛泽东只拍案说“肖华啊肖华,你真是烂泥扶不上墙”。就没了下文。若依法,虽说当时军外已经打倒了公检法,但军内还是有法的。这就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根据该法第七条,肖华不枪决也要撤除一切职务,永不叙用。但是因为肖华创作了长征组歌,歌颂毛泽东有功。毛泽东就将其功抵其过,法外施恩,轻易地饶过了肖。
例子四。毛泽东治国期间,中国一共就发布了一部宪法,一部土地改革法,和一部婚姻法。他发动文化大革命后,废除了公安六条之外的一切法律。直接宣布,我这个人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毛泽东的法治素养,远在他之前的一位统帅拿破仑之下。拿破仑并没有怎样吹嘘他的军事胜利,却对他花费极大力量制定的一部拿破仑法典津津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