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6月21日,邓小平在会见民主柬埔寨领导人时,就中国统一的问题阐述了“一个中国,不同制度”的设想,他说:“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有不同的社会制度,这是史无前例的。实际上,真正统一了,台湾一个制度,香港一个制度,大陆一个制度。大陆是社会主义制度。”
5天以后,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进一步阐明了实现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强调:“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指出:“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们希望国共两党共同完成民族统一,大家都对中华民族作出贡献。”
邓小平表达了台湾可以高度自治的意思。他说:“我们承认台湾地方政府在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的地方政府以至自治区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