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共3层高(27呎/8.23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
政府同时定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兴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于新界或离岛的村落或农地。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万。
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改革争议
1995年8月,香港政府曾经检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虽然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传统权益,在香港主权移交后仍然受到保护,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总署提出兴建丁屋申请,令丁屋申请一直积压。地政总署拟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暂时搁置。
--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1%E5%B1%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