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贴附于正文后。斜体部分为西岸的原文。
(同性婚姻)不是谁应该管的问题,而是在现有状态下谁有权力关的问题。高法是解释法律,不是制定法律,那么除非国会立新法来否定平权法对同性恋人群的适用性,那么高法就只能按照现有法律来解释同性恋婚姻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即平权法。
评论
一。Affirmative action,是政府关于就业和入学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与婚姻风马牛不相及。与同性婚姻扯在一起,不知所云。
二。国会可以按照程序废除旧法,既无必要亦无理由立新法否定旧法(常识乎?)
三。美国三权分立。在此例,立法和司法互相协作制约关系大略如此:(1)国会废除旧法,高法无从置喙。(2)国会立新法,高法亦无从置喙 - 除非有苦主兴讼起诉曰新法违宪。(3)一旦高法介入,并准予苦主所诉,判决违宪,曰strike down,则该新法即告作废(nullified)。故没有什么“除非”、“那么高法只能”的。
四。高法判决同性婚姻,是从宪法的角度,而不是从现任或历任国会通过的法律条款。故整段论述的立论不仅错误,而且毫无法律常识。
而如果国会立法说平权法不适用与同性恋婚姻,那么就出现法律悖论问题,即平权法还适用于谁?
评论:
莫名其妙,又是不知所云。姑且撇下上面已经说明的国会不得立法废除旧法,即使大家都像西大将军一样发昏,真的发生了,又如何谈得上什么“悖论”呢?平权法也好,不平权法也好,法庭分分钟在判决某法适用于谁、不适用于谁,就像太阳天天从东方升起一样正常,如何就产生”既然不适用于“某某”、“还适用于谁”的问题了呢?如何又会变成“悖论”、而且是“悖论法律”了捏?
而平权法是宪法内容的延伸,自然适用于所有公民,因为宪法适用于多有公民,如果出现悖论,也就等于是宪法失去了权威性,这就是国会根本不可能在同性恋婚姻问题上另外立法的原因。
评论:
层层递进,一浪接一浪地袭来,气势磅礴,让人连气都喘不过来。那么我们海黄是否也可以以同样的逻辑,享受黑人升学低分的待遇捏?我们海黄是否可以享受印第安土著的待遇、不纳税赌场随便开捏?不是“平权法是宪法内容的延伸,自然适用于所有公民,因为宪法适用于多有公民,如果出现悖论,也就等于是宪法失去了权威性”吗,西大将军?
有一点应该知道,婚姻本质上是经济契约的概念,与伦理没有直接关系,伦理是道德层次的内容,是高于法律的。
一。伦理既不高于、也不低于法律。法律的基础是人类的道德伦理。法律和道德伦理、尤其和伦理,在大体上长线上必然一致。所不同的是,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对他人会造成实质性伤害的事情,而非关注关乎高尚低贱的行为准则。
二。在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开始有社会福利前的几千年,婚姻即已存在。婚姻当然有规范经济共同体的一面,但是,与其说“婚姻本质上是经济契约”,不如说婚姻既是约束当事双方的盟约同时又是以排他为目的的对全体社群的宣示。
这不是谁应该管的问题,而是在现有状态下谁有权力关的问题 |
送交者: 西岸 2016月10月11日10:00:06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
|
回 答: 关于最高法同性婚姻的判决的思考 由 mingcheng99 于 2016-10-11 09:31:18 |
|
高法是解释法律,不是制定法律,那么除非国会立新法来否定平权法对同性恋人群的适用性,那么高法就只能按照现有法律来解释同性恋婚姻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即平权法。 而如果国会立法说平权法不适用与同性恋婚姻,那么就出现法律悖论问题,即平权法还适用于谁? 而平权法是宪法内容的延伸,自然适用于所有公民,因为宪法适用于多有公民,如果出现悖论,也就等于是宪法失去了权威性,这就是国会根本不可能在同性恋婚姻问题上另外立法的原因。 除非国会立法彻底否定平权法案,并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否定第十四修正案,类似回到蓄奴制时代,那时候社会歧视是法律允许的,因为法律不禁止。 有一点应该知道,婚姻本质上是经济契约的概念,与伦理没有直接关系,伦理是道德层次的内容,是高于法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