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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峰 :邦联旗与言论自由
送交者: 欧阳峰 2014年09月16日16:16:07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2014年9月5日,马里兰州的格兰尼高中(Glenelg High)的一个学生在学校足球比赛结束后登上看台高处展示一面邦联国旗(Confederate Flag),被在场的学校官员责令立即取下。几天后(9月10日),同校的另外两个学生披着同样的国旗到学校上课,也被学校当局阻止。这些学生都受到了处分。这个事件在当地和全国媒体上都被报道。

美利坚联盟(Confederate of America)是美国内战时期的南部一方,简称南部联盟或邦联。内战结束后,邦联不复存在,但它的国旗(或战旗)并没有销声匿迹。大多数美国人将邦联旗看作是黑奴制度和种族仇恨的象征。但也有很多人认为它象征着南方传统和英勇的南方将士。南卡州(South Carolina)州政府大楼直到2009年还悬挂着邦联旗。尽管有着巨大争议,这面旗现在还留在州政府领地上。邦联旗的部分图案也被包括在好几个州的州旗或车牌图案中。

尽管大多数美国人对邦联旗持有厌恶甚至被冒犯的感受,悬挂邦联旗在美国却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去年,在毗邻首都华盛顿的佛吉尼亚州,有个组织在州府附近的高速公路边升起了邦联旗。虽然有两万多人联署抗议,却无法阻止他们。今年,他们在同一条公路边上又升起了第二面邦联旗。邦联旗也在其他许多地方和场合出现。

虽然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私人展示邦联旗的权利,但在学校却完全是另一回事。几十年来,各地发生过很多起学校禁止邦联旗以及带有邦联旗图案的服装的事件,其中不少闹到了法庭上。但大多数判决的结果是学校胜诉。这又是为什么呢?

三十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审理过一个关于校园着装的案件【注一】。法庭意见指出:学校有权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但学校方面需要证明,基于他们掌握的事实和经验,学生的有关行为会严重干扰学校的纪律和运行。学校的这种观点可以是基于他们的预见,而不需要这种干扰已经发生。法庭意见还特别指出,光是这些言论会“惹恼”一些人是不够的,因为所有另类言论都会惹恼某些人。

这些法庭意见成为了审判这类案子的法律基础。由于最高法院尚未接受审理过校园邦联旗的案子,次一级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的判词就是最权威的判例了。最近的一起案子,是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2013年3月的决定,支持南卡州一所学校禁止学生穿带有邦联国旗案的服装上学的决定【注二】。在这个法庭决定中,法院对学校提供“若不如此会造成严重干扰”的证据要求是相当宽松的。学校方面的举证是当地过去三十多年中的几起种族冲突事件,有的还是在校外发生的。其中有些是有关邦联旗的,也有些是无关的。法庭意见还表示,由于法官们不可能了解学校的具体情况,他们的缺省立场是相信学校官员的判断。由此可见,在目前的法律和判例情况下,要想挑战学校的限制措施是非常困难的。

格兰尼高中事件发生后,当地的县政府,学区与学校官员迅速表态谴责,除了“按照学生守则”处分学生外,还要求学生接受“文化敏感”的训练。学区主管还表示:要就这件事从事“机会教育”。但一个星期过去了,当地学校除了发个简短通知外并无其它“教育”行动。倒是该校学生在脸书上有不少热烈的讨论。在一个“梯子”上,有一个学生为那几个“犯事者”辩护,而其它几个学生则反驳他。双方基本上都保持了理性和礼貌,讨论也颇有深度。例如他们指出了学校与社会的“言论自由”尺度不同,也指出行政限制与道德谴责的不同。后来讨论还延伸到种族关系的一般话题。虽然各人观点不同,但讨论还挺深入。所以这件事也反映了现在高中生素质的一个侧面。

在美国,言论自由的权利来自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这是一个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但现实中,绝对的言论自由显然是行不通的。虽然国会不能立法限制,但社会共识甚至法院判例一直在探索合理的言论自由界限。关于在学校里的言论自由,除了本文开头提到的判例外,其它最高法院判例也认为,公立学校的学生在学校享受的言论自由与成人在其它场合的不同。为了贯彻教育目的,维护学校形象或保障学校安全,学校可以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这其实也反映了美国法院的一贯立场:政府和有关权力机构为了他们(作为公众代表)的重要利益,可以限制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当然怎样界定“重要利益”,必须通过怎样的程序和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那就是多年来判例的沉淀了。法院判例为“死”的宪法提供了一个演变的途径。

在今天的美国社会中,“邦联旗”不算是大事。但管中窥豹,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社会中的真实运作。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学校对于塑造孩子的思想掌有着很大的权力,为了“教育需要”甚至可以限制学生的宪法权利。所以如果要抗拒学校灌输的价值观的话,那绝对是逆水行舟的事情。所以不要看不起学区委员的角色。华人家长有能力,有时间的话,还是应该积极参与的!


【注一】Tinker v. Des Moines, Supreme Court, 1969

【注二】Hardwick v. Heyward,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orth Circuit, 2013





邦联战旗(复制自http://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Battle_flag_of_the_US_Confederacy.s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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