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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綠卡持有人報稅與中美稅務協定
送交者: 馬黑 2024年04月12日16:29:14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美國稅務: 綠卡持有人報稅與中美稅務協定


綠卡,美國永久居民證的俗稱。


美國報稅季之際,有老朋友詢問有關美國綠卡持有人,可否依據中美稅務協定報稅的問題,經過粗略研究,在此以問答形式成文如下:


問:


我們老兩口以綠卡身份移民美國。我們2023年在中國國內還有一些講課報酬收入和退休金收入,我們需要在美國報稅嗎?我們聽說依據中美稅務協定,我們不需要申報退休金收入,是這樣嗎?


答:


美國稅法有關於美國稅務居民(tax resident) 的定義。美國稅務居民包括美國公民,美國綠卡持有人,和居住於美國每年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後面這個居住於美國每年時間超過183天的外國人稅務居民包括非法移民。


由此可見,美國稅務居民的定義,是美國稅法的定義,它與美國移民法無關。按照美國稅法,居住於美國時間每年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就是美國稅務居民,但按照移民法,這個外國人可能是非法移民,他或者她在美國的居住身份為非法。這也就是說:稅務認為合法的,移民法不一定認為合法。


所有美國稅務居民報稅都必須按照美國稅法報稅,對個人來說,就是每年四月要在截至日期前申報1040表。稅法申報依據為美國稅法。


美國綠卡持有人為外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所屬國籍國家有可能與美國簽署有稅務協定。比如中美之間就有稅務協定。國家之間的稅務協定屬於國際法,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兩國公民在兩國之間可能面臨的雙重徵稅以及可能產生的逃稅等問題。


一般而言,國際協定超越國內法。因此美國綠卡持有人如果依據所屬國籍國家與美國簽署的稅務協定報稅,國稅局方面應該不會有問題。


1987年簽署的中美稅務協定,就有關你們問的問題是這樣規定的:


注意:從你們的立場看,協定中講的”締約國一方”指的是中國,而”締約國另一方”指的則是美國。


第十三條 獨立個人勞務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的個人由於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 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除非該居民在締約國另 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該 締約國另一方有關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 183 天。如果該居 民擁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停留上述 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但僅限歸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上述連續或累計期間取得的 所得。 


二、“專業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 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根據中美稅務協定第十三條,你們在國內的講課收入,如果不是以美國為固定基地進行或者你們在美國居留時間沒有超過183天,確實應該僅在中國徵稅。



第十七條退休金 


一、除適用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因以前的僱傭關係 支付給締約國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報酬,應僅在該締約 國一方徵稅。


 二、雖有第一款的規定,締約國一方政府、行政區或地方當 局根據其社會保險制度或公共福利計劃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項,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 


根據中美稅務協定第十七條,你們的退休金確實應該僅在中國徵稅。


但是,根據國稅局規定,所有依據美國與其它國家簽訂的稅務協定進行稅務申報者,不能以1040表申報,而必須以1040NR 表申報。NR:Non Resident Alien,1040NR 就是非居民外國人稅務申報表。同時還必須附上8833表,披露以國際協定為依據的稅務立場。漏報8833表罰款1000刀。


美國稅務居民是世界性徵稅,綠卡持有人依據美國國內法為美國稅務居民,應該申報全世界任何地方的收入所得,但因為有國際稅務協定依據,他們可以通過1040NR表,不用申報在美國以外有關地區的收入。


但是:


1. 綠卡持有人以1040NR表做稅務申報,只是就中美稅務協定規定的那些內容申報。綠卡持有人雖然以1040NR表做申報,但他們還是美國稅務居民,1040NR表申報稅並不能改變綠卡持有人的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因此,有關美國稅務居民的所有稅法規定,除了中美稅務協定規定的內容以外,綠卡持有者依然必須遵循。比如:海外金融資產申報,其中肥咖申報FinCEN 114 (i.e. "FBAR")為最常見的申報。


2. 稅法追溯期從稅務申報時間開始計算,3年追溯期過後,國稅局IRS 無權再查稅。綠卡持有人雖然申報了1040NR,但沒有申報1040。沒有申報1040意味着它的法律追溯期永遠不會過期,國稅局對任何有關1040稅務的追溯也是無限期的。綠卡持有人作為美國納稅居民,可能失去1040表稅法追溯期的保護。這是一個潛在風險。


3. 另外一個比較大的風險可能不是來自國稅局而是移民局。我們都知道移民局移民官的決定,主觀認定因素成分很大。最明顯的是審批外國人申請入境美國簽證時,以“移民傾向“拒簽的事,國內出來的朋友應該很熟悉這事。綠卡持有人,在歸化為美國公民身份前,還會不斷與移民官打交道,至少出入境時,需要接受他們的審查問話。國稅局不會通知移民局某綠卡持有人以非居民身份報稅申報1040NR。但在美國,稅表經常會作為一種重要的文件需要提交出去給政府部門和銀行等機構以確認某些事項,移民局官員也有可能就稅表問題詢問你們。一旦移民局官員知道你們通過1040NR表以非居民身份報稅的事實,移民局以及美國邊境管理,有可能會視此舉為自願放棄綠卡。


美國移民法就綠卡持有人綠卡有效性有如下一段規定:( 註:LPR: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就是綠卡的意思)


”其他可能提出申請人已放棄其 LPR 身份的可反駁推定的例子,包括有證據表明申請人自願聲稱“非居民外籍人士”身份以獲得所得稅責任特別豁免的資格,或未能提交聯邦或 州所得稅申報表,因為他或她認為自己是“非居民外國人”。


英文原文:


“Other examples that may raise a 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an applicant has abandoned his or her LPR status include cases where there is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nt voluntarily claimed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to qualify for special exemptions from income tax liability or fails to file either federal or state income tax returns because he or she considers himself or herself to be a "nonresident alien."


移民法這條規定,用直白語言表達就是這樣:綠卡持有人如果以非居民外國人身份申報美國所得稅,有可能被視為放棄綠卡,因為他或她認為自己是非居民外國人。



建議:


雖然依據中美稅務協定,以1040NR表申報2023年稅在國稅局方面不會有問題,但是依據移民法,有可能在移民局方面會視此舉為自願放棄綠卡。這就又回到文中開始提到的:稅法上合法的,移民法上可能非法。這個風險需要慎重考慮。


你們最好還是依據美國稅法規定的美國稅務居民身份,以1040表報稅。


你們老兩口都過了65歲,2023年的美國夫妻合併報稅夫妻2人65歲以上,所得稅標準扣除為$30,700。


國內的講課收入和退休金收入,換算成美元後如果低於標準扣除$30,700,你們都不用繳納任何所得稅,如果超過這個扣除標準,按照如下稅率徵稅:超出部分到$22,000為10%,超出部分從$2,200到$89,450為12%. 稅率其實不高。根據我對你們的了解,你們如果有徵稅收入,也就是總收入扣除掉標準扣除後的收入,大概也不會超過10%這條線。


另外,你們為這些收入繳納給中國政府的稅,可以換算成美元後抵消美國報稅產生的所得稅。稅法上叫外國稅收抵免 foreign tax credit.


以上建議純屬個人意見,私人朋友之間交流,特別在移民法方面我毫無背景,只是是現學現賣,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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