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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人才綠卡:運動員、教練員的永居希望(上篇)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21年01月28日17:37:09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中國是體育大國,中國在奧運會獎牌榜上經常名列前茅,在亞洲的各類洲際比賽中更具有絕對的優勢。


在這一國情之下,眾多運動健將應運而生。而他們中很多人就是通過EB-1A傑出人才綠卡的方式取得了美國的永久居留權。 當然,對於那些奧運冠軍來說,申請傑出人才綠卡易如反掌。


但是我們“普通運動員、教練員”難道就沒有機會申請了嗎? 


絕對不是。


傑出人才綠卡中對於體育類傑出人才的定義,包含了運動員、教練員。申請門檻雖然不能說低,但也並不是必須達到奧運冠軍的高度。 體育專業人士在申請傑出人才時既有自己優勢,也可能面臨一些行業特有的困境。


接下來的文章將分為三個部分,從運動員、教練員的角度,為大家分析申請EB-1A的體育類申請人的優勢與困境與申請條件,並通過案例為大家說明申請實操情況。 


優勢:賽事名稱如雷貫耳,減輕舉證責任 


移民法在衡量申請人的傑出性有兩個層次的標準。在第一層次標準中,申請人如果獲得過某領域內世界公認的最高的獎項,比如奧運會獎牌,那麼恭喜您,您已經達到了“一次性重大成就”的標準。移民局會直接認可您的傑出性。 




而在無法滿足“一次性重要大成就”的時候,我們才需要滿足第二層次的標準,即滿足十項標準中的至少三項。(不知道這十項標準有哪些的朋友請複習:職業移民 EB-1類再次大幅前進,傑出人才機不可失!) 


因為與其他行業不同, 各個類別的競技體育都有公認的世界最高水平比賽。而這種公認程度極高,幾乎不需要移民官有專業背景知識。


此時,體育類申請人的優勢不言而喻。 這些賽事比如綜合性的奧運會,足球類的世界盃,籃球類的NBA,網球類的四大公開賽,美式橄欖球的超級碗,自行車類的環法等等,只要說出賽事名稱,稍微有點體育常識的人都會覺得如雷貫耳。
 


在其他類別的申請人還在收集材料,想方設法說服移民官自己所獲獎項屬於“世界認可最高獎項”的時候,體育類申請人基本可以自信地跳過這一部分的證明責任,只需遞交獎牌照片和獎狀,就能順利證明自己在行業內的傑出性。 


困境:運動員?教練員?如何判定? 


然而,專業素養高並不意味着體育類傑出人才綠卡唾手可得。


此類申請在材料準備上也需要注重細節與邏輯連貫性。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概念是:

運動員和教練員在移民局心目中是兩個職業類別,二者經驗在沒有特定說明的情況下並不互通。 


我們經常聽到某著名運動員退役後留隊執教的新聞,如果您也是經歷類似的申請者,那麼下面的判例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視: 


經典判例 


2010年,退役不久的韓國棒球選手李萬洙申請了傑出人才移民。李先生在韓國棒球界幾乎是神一樣的存在,他擊出了韓國棒球職業聯賽歷史上第一個全壘打,贏得聯賽MVP,帶領球隊獲得冠軍,拿下三冠王,連續五年獲得金手套獎……




榮譽等身的他之所以想要移民美國,也是因為收到美國職業棒球聯賽(MLB)芝加哥白襪隊的邀請,而白襪隊也是MLB的勁旅,2005年獲得世界大賽冠軍。 


強強聯合下,李先生的批准函似乎唾手可得,但令人沒想到的是,他的申請最終迎來的卻是移民局的拒信。 


WHY? 


原因只有一個:李先生來白襪隊要擔任的是教練職務,而他之提供的所有榮譽,收入,報道的證明,都是作為運動員獲得的。 


這就是傑出人才申請中著名的Lee v. Ziglar案。本案反應了傑出人才申請中另外兩個很重要的要求,即:

- 傑出人才申請人的傑出性應該是持續的,即至少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還因該保持在該領域內的傑出性。

- 申請人必須承諾在移民後繼續從事原來傑出領域內的工作。


以李先生的案件為例,他實際上還需要證明:

- 自己維持了作為棒球運動員的傑出性(如仍在參加比賽)。

- 承諾自己移民後仍然會作為棒球運動員在美國參加比賽,而非作為教練員執教。

 
在我們經手的所有體育類傑出人才申請中,相當大一部分申請人都遇到了類似的困境:


是以教練員還是運動員的身份進行申請? 


一般來說,在開始計劃移民美國的時候,很多運動員們實際上已經步入了自己職業生涯的末期,有的甚至已經退役。 


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就面臨一個兩難的困境:


- 如果在申請中表示自己移民後將繼續任職運動員,那麼移民官可能由於申請人缺乏近幾年的參與重大賽事經歷和成績記錄從而推斷出申請人沒有維持自己的傑出性。

- 如果在申請中承認自己即將或者已經退役,並表示移民後將任職教練,那麼就會導致主張的傑出領域與移民後工作領域不符。


任何一種選擇看起來都是死局。 


但我們在過往的經驗中總結出了三個解決辦法,“死局”對於我們來說也有破解之道: 


對於處於職業生涯末期但仍未退役的申請人:

雖然不能提供參賽證明,但可以提供俱樂部或者所在職業隊的現役證明信,證明申請人還在積極訓練備戰未來的比賽。

同時提供美國當地俱樂部,訓練機構的證明信,說明這些機構願意為申請人移民後提供訓練場地,協助他參加美國當地的比賽等等。


對於已經退役一定時間並擔任教練員一定時間的申請人:

可以通過側面證明其訓練或者培養出運動員取得了較高的成績,以及其執教的俱樂部或者專業隊的高水準,擔任比賽裁判的資料,從而以教練員的身份申請傑出人才移民。


對於剛剛退役,無法提供任何證明自己現役運動員身份,也無法證明任何自己作為教練員成績的申請人:

通過翔實的材料與申請信與移民局進行辯論。說明對於某些技術性要求高的運動,如體操,蹦床,武術,跳水等等,運動員階段的經驗是成為教練員的基礎。但客觀地說,這種策略是否奏效,完全取決於移民官的裁量權。


本篇文章是以運動員、教練員視角介紹傑出人才申請的第一篇,受篇幅限制,我們將在傑出人才綠卡:運動員、教練員的永居希望(中篇)中逐項分析體育類申請人如何滿足傑出人才綠卡的申請條件,方便您明確每一項證明材料的要求與標準,對每一項考察內容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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