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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829申請及分析
送交者: 落日 2013年11月21日23:06:19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I-829申請,即取消綠卡條件的申請,也叫臨時綠卡轉正申請,是美國投資移民的最後一步,也最關鍵的一步。法律規定,投資人在獲得兩年有效的投資移民綠卡後的一年零九個月,也即兩年臨時綠卡期滿前三個月可以遞交I-829申請,請求移除兩年有效的綠卡條件,從而獲得永久綠卡。由於在這個時間段,投資人的 50萬或者100萬美元投資款已經進入實際使用階段並已經承擔了全部商業風險,如果I-829申請不成功,則投資人面臨既拿不到美國綠卡,又白白承擔投資風險或者遭受投資損失的困境。因此這個節點是整個投資移民周期中風險最大的時點,因而備受廣大投資人關注。接下來向讀者介紹並分析一下I-829申請的實際情況。

  I-829申請的批准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投資人在遞交I-829申請的時候必須能夠證明:1)投資人已經實質上投資了50萬或者100萬美元的投資款,承擔了真實的投資風險並且在兩年條件綠卡期間一直維持着這筆投資;2)該投資已經創造了或者在將來合理的期限內可以創造10個全職的工作機會。

  在2013年5月30日的新EB-5政策備忘錄出台之前,移民局在I-829審理階段往往還會要求投資人在I-526申請階段提交的商業計劃在執行階段不能出現實質性變更,但是新備忘錄明確商業計劃書是否出現實質性變更不再是I-829申請是否能通過的條件,只不過會涉及移民局是否可以重新審查I- 526階段已經批准過的全部文件。也就是說按照移民局的新政策,如果投資人的商業計劃書在投資後發生實質性的變更,在I-829申請階段,移民局將可以重新審理投資人之前的I-526申請,不會受到之前I-526申請已經被批準的限制。但是只要投資人的投資符合所有投資移民的條件,投資人的I-829申請還是可以被移民局批准。由於現實情況中,執行商業計劃發生變化的情況非常常見,移民局的新規定對I-829申請是個很大的利好。

  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I-829申請的兩個條件。

  1.投資人已經投資並承擔風險,而且該投資在兩年內一直持續被維持。

  因為I-526申請是書面或者是文件審理,投資人只要實際投入資金(同時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提交合格的商業計劃書並能證明將來可以合理產生10個就業的,移民局就可以批准投資人的I-526申請。美國移民法因此規定了兩年的綠卡條件,用於事後檢驗投資人的投資是否在依法進行。在I-829申請階段,投資人首先必須證明自己已經投入了法律規定的50萬或者 100萬美元的投資款,其次還要證明該筆投資是實際承擔投資風險的投資,最後還要證明這筆投資在兩年內一直都在維持着,也即沒有以任何形式被投資人撤回。

  在實際的I-829申請被駁回的案例中,與投資必須實際承擔風險相關的有兩類:1)投資人的投資款一直沒有被實際投入到投資項目中去,投資人的投資實際不需要50萬或者100萬美元;2)投資人的投資被約定了“回贖”條款,被投資方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全部或者部分贖回投資人的投資。在上述兩種情況中,投資人的投資款並沒有實際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因此不符合投資移民的條件。

  在I-829申請失敗的案例中,另外一中常見的與投資相關的情況是,投資人未能在兩年內維持50萬或者100萬美元的投資。要麼是直接撤回投資,要麼是以固定分紅等各種手段變相的抽回出資。這樣的做法同樣違背了投資移民法的意圖。

  我們在這裡需要提醒許多投資移民申請人,尤其是許多“聰明”的投資移民申請人,各種投資人能想到的“歪招”已經有前人都嘗試過並失敗了。投資人不要去試圖規避投資移民法的意圖,做成“零風險”的投資移民。實際上無論是自行投資移民還是通過區域中心的投資移民,如果片面強調或者追求“零風險”,由於直接違反投資移民法的規定,實際上最終會導致綠卡目的無法實現,反而招致最大的風險。

  2. 投資已經創造或者在將來的合理期間內可以創造10個全職的就業。

  證明I-829申請的另一大要點,或者說是最大的重點是證明投資帶來了10個就業。在過往所有的I-829申請失敗案例中,最多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在I-829申請時,投資未能產生足夠的就業。為了滿足就業條件,也有申請人甚至偽造就業記錄,但是很顯然是無法成功的。

  在前文提到的移民局新政策備忘錄出現之前,雖然法律規定在I-829申請階段投資人需要證明就業已經產生或者在將來合理的期限內可以產生,但是移民局通常要求證明就業在I-829申請的時候已經產生,投資人很難援引在將來合理時間內產生的規定來證明就業,最大的難點在於認定什麼是合理時間內,移民局可以自行認定究竟多長的時間算合理。但是新備忘錄明確規定並重申了就業可以在將來的合理期限內產生,並明確指出在投資人兩年條件綠卡期滿後的1年內就業可以產生的,那麼就算是在合理的時間內。這對於無論是直接點人頭算就業的直接投資移民還是通過經濟學模型計算就業的區域中心項目投資移民都是一個極大的利好。由於新備忘錄對未來的合理期間給出了1年的明確標準,這對於證明10個就業來說是非常有利的。事實上也降低了I-829申請的難度。要知道如前文所述,就業問題是I-829申請被駁回最大的原因,根據IIUSA從移民局獲得的I-829審理數據,從2008到2013年,就業問題占到了整個I- 829申請被駁回原因的40%以上。

  綜上所述,為通過投資移民的最後一關I-829申請,投資移民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承擔投資風險並創造規定的就業。目前根據移民局新政策備忘錄的規定,I-829申請的難度已經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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