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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志明 對 柴玲 性侵案鑑察我們的光感和鹽味
送交者: 井中蛙 2020年12月19日03:42:06 於 [七葷八素] 發送悄悄話

     遠志明 對 柴玲 性侵案鑑察我們的光感和鹽味


 “神阿,求你鑑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試煉我,知道我的意念。  139:24 看在我裡面有什麼惡行沒有,引導我走永生的道路。”(詩139:23)

 “你們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4 ~ 16)

 遠志明牧師性侵柴玲姐妹的事,經柴捅了出來,在基督教這片天地里,引起了強烈的轟動,在一些基督教網站特別海外主內論壇,成為最熱門的話題,甚至一個多月來一直高燒不退。

 關於事實真相,我相信柴玲多過遠志明,因為,一是從動機上看,如果不是真的,柴玲沒有抹黑遠志明的理由;二是柴玲通過了測謊測試,證實她說的是真的,一位名人說:“測謊當然不能當作絕對的根據,但在強調法治的美國,仍是一個重要的司法參考。正巧昨晚看到福克斯電視台Megyn的Kelly主持的節目,是對2011年轟動全美的失蹤女嬰Lisa Irwin的事件回顧,現場請來在CIA做過25年的偵訊測謊專家菲利普.休斯敦(Philip Houston),這位着有《偵破謊言》(Spy the Lie)、審訊過恐怖分子的專家說,即使有律師指導,一個犯案人也無法管住他的肌肉神經系統,測謊(及面對審訊)時,是會被專家看出破綻的。所以測謊,還是必要的。任何一個真正無罪、自信的人,都不會拒絕一個能夠澄清自己的機會。”

 我多麼願意遠志明在信主成為新造的人之後,新造的人相稱,自己在神面前認罪然後也在柴玲面前認罪求寬恕,就是柴玲起初拎起個醜聞時,遠應該認罪賠罪,取得諒解,不該與柴較勁,激起柴的怒氣,把捂了多年的醜聞打開了蓋子,大白於天下。

 事到如此,華人基督徒震驚,每一個人都在心裡或心外捲入這個旋渦里,顯示出形形色色的光感和鹽味來……

我開始是淡然處之的,我的理由,一是遠志明是影響我最大的牧師,曾幾何時,他的講道我每逢必看;二是從柴提供的有限資料情況看,她的證據不足,成了“她說的”、“他說的”漿糊,再說,也是有許多基督徒們說的“我也是罪人,我沒有資格論斷另一個罪人”,我不能妄加評論;三是即或柴將來出具的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如萊溫斯基指控美國前總統克林頓一樣,有精斑為據,然而事過20年了,而且是遠作流浪兒犯的罪,不但在人的法律上過了訴訟期,而且在神的律法里也得到饒恕了,“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哥後 5:17);四是柴應該順服神,“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着:“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 12:19),雖然遠志明的是天國的人,他的罪被神赦免了,但如果拒不認這個罪,“真作假來假亦真”,他在天國里的賞賜就會有相應的折扣而讓他悔之不及;五是這樣的醜聞捅出來親痛仇快,對華人教會不啻是一場大地震損失太大了……

 漸漸的,又有了一種想為這件事寫點什麼的感動,從哪寫起呢?當然是從上述四條理由作為考量了。第一條,雖然占據比重很大,但只是埋在心裡,掩藏於筆端,不能見之於眾的,就因為遠牧師是名人是你敬慕的,你就袒護他,那麼公義何在?第二條,也是當今芸芸眾信潔身自好最堂皇的冠冕,我也要作一名看客嗎?想想舊約時代的先知以及耶穌基督,就因為一張“烏鴉嘴”觸犯眾怒你就人云亦云或者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第三條,站在世界這個角度看的,從法律效力說,柴玲應該清楚,就沒什麼寫頭了,但從新造的人這個角度,是很值得重彩着墨的,過去就過去了,無論是柴玲還是遠志明都得重新做人,也就是“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着”。應該加上第四條,也是我看好的理由,我就從這個角度切入……

 慢慢的,心越來越沉重,我捫心自問:

“如果是真的,被強姦的是你親人,比如母親、姐妹或是女兒,你還可以有這樣“道德”論與“屬靈”秀嗎?

“如果是真的,強姦施害是人而且你又有振聾發聵的名聲,你在對方證據不足又超過訴訟期有利條件下,有勇氣不打自招嗎?

“不管是心裡心外公開或不公開,既然這個事發生了,無論站在個人的還是站在上帝的立場上,你總得有個是非對錯的觀點吧?因為公義是你效法基督的需要,你腳前又有燈路上應該有光,你看見了卻裝假,“其餘的猶太人,也都隨着他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隨伙裝假”,難道是神所喜聞樂見的嗎?

 我又泄氣了……

 寫到這裡,我就停下來了,停了約10天,腦子裡卻不停,常常考慮着怎麼寫好?我在遠柴案子中出現怎樣的光感和鹽味?

 我真的不知所措,我只覺得應該祝福遠志明牧師,上帝讓這件事發生,自有祂的美意,也許,遠長期奔波於台榭鎂光之下,喝主的血吃的肉太少了,江郎才盡,於是解經時“神學不夠哲學湊”,引起許多聽慣牧羊人聲音的羊判別為異端;或許遠志明牧師在隨着人氣的曝漲,“人都說你們好的時候”,神適時地給他敲一下警鐘;或者神真的為這件性侵案讓他毫無保留地淘寶自己,好讓神將祂自己的美好放進去……

不管遠牧師涉不涉案,也不管他是不是繼續“任性”,他講的道,我不減當初,滿腔熱情地聽他的道,我不是象粉絲一樣追逐偶像,慕名人冷基督,而是如鹿渴慕神的話語,天上的嗎哪,無論降在何處,也無論誰手撿起,我都吃。遠牧師是哲學這個恩賜的好當家,他從哲學的角度通透明確地解析神的話語,很到位,聽了得飲足,讓那“人人心中有,人人嘴上無”的平常而奇妙真理,成為我的“胃舒平”和“維他命”。

 我願為遠志明牧師禱告,求神帶領,遠牧師還活在世上,面對世人牧別是站在地上活在天國的世人,有一個了結,就這件事,“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為自己脫去一個負累。

 我也同情柴玲姐妹的痛苦,20年的折磨,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舊事重提,那勇氣可能真是從神而來,神要成就祂的旨意,叫柴玲姐妹這個守望者拉響敵情的警報,也願意柴姐妹適可而止,矯枉不必過正,這是我從神叫外邦人教授悖逆的以色列學習順服的功課時看到,見好就收,隨之濫用也不討神的喜悅。退一步說,就是對峙下去,在這個帳上轉磨菇,也沒有結果,倒不如交給神,因為,當那日,我們都是被告,耶穌是原告,神在自己的審判台前審理每一個人的案子。

 我願為柴玲姐妹禱告,求神帶領,這件事不要成為她的負累,願她“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 ,“我想現在的苦楚,若比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就不足介意了”。

 我願意為所有的弟兄姐妹們禱告,願在這件事上神喜悅我們新造的人本能地發出來的光感與鹽味,願在神的旨意中量給我們的旅途上,我們勝利地跑過這一段當跑的路……

 

外一篇    遠志明是罪犯嗎?

 

早在《生命季刊》發表“18位華人教會牧者聯署發布《關於“柴遠事件”的調查報告》”之後,我就認為,這樣的調查似乎欠妥,因為事過境遷,20年過去了,取證不易,再則,就是真有其事,也是重生前遙遠的舊事了,舊事已過,都成新的了,如果舊事舊我依然,也只能是當事人柴玲和主耶穌看在眼裡,別人都是霧裡看花,只有他們才有充足的理由進行敲打與修理。《生命季刊》雖然“喜愛公義,恨惡罪惡”,但在不明就理的情況下,這般行公義,很有可能陷入論斷的罪惡之中。 

然而最近,《生命季刊》在網頁置頂的位置上,白底大號藍字寫下醒目的標題《我們可以邀請犯罪而拒不悔改的“傳道人”講道嗎?》,讀後,覺得不是滋味,於是碼了這堆文字。 

首先我們看一個核心問題,就是遠志明的“犯罪”。 

“犯罪”,從人的律法上看,簡單說就是違反刑法,具體就中國的刑法說,就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這個罪有人犯,有人不犯,少數人犯,多數人不犯。 

“犯罪”,從神的律法上看,就是人偏離了神完美的要求,如箭射偏了靶心,這個罪人人都犯,“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生命季刊》所指的“犯罪而拒不悔改的”,顯然指的就是遠志明違反了人的律法。然而,它的指控,卻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 

人的律法所認定的犯罪,是案件通過法律程序,經過法院認定且產生法律效力之後的判決。也就是說,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沒有資格定人的罪,唯獨法院能定罪,法院定罪之前,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所以,沒有判決權的生命季刊,所認定的“犯罪而拒不悔改的”,是不能成立的。 

我認為,假若有一天,白色的大寶座前的終審,認定了遠志明性侵案是真的,主耶穌也不會喜悅生命季刊先前的沒有實據的判決。 

這也是我寫這篇博文的主因,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看見弟兄姐妹們,我更是這樣,捕風捉影妄下雌黃武斷判決的現象太普遍了,而且姐妹大大多過弟兄,姐妹被造就是具有語言上的優勢,“三個女人一條街”。好多教會在流言蜚語的口水之中遍體鱗傷。 

當然,“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毀謗,落在魔鬼的網羅里。” (提前37 ) 這“好名聲”是弟兄姐妹們朝夕相處中眼見為實而認可的。我們沒有證據證明遠志明是“犯罪又拒不悔改的人”,也就無法對他“能繼續留在教會裡”妄加評論。 

另外,文中提到的,“試想,一個不悔改的人,還敢傳講認罪悔改的信息嗎?”我想,除非神,我們都無法認清台上講道的人,那怕是聲名顯赫的泰斗牧者,誰悔改誰不悔改? 

神的話語以及神的工作,神可以利用任何現有物類表達出來,如蟲、大魚、驢、魔鬼,還有石頭呢,“不要自己心裡說:‘有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祖宗。’我告訴你們:神能從這些石頭中給亞伯拉罕興起子孫來。” 

我始終認為,神的道,不在於出自何方來自何口,而在於真假,這才是關鍵所在,而辨別真假唯一的標準是聖經! 

外二篇   遠志明性侵案真的與他人無關 

本來這件事情已經過去了,遠柴當事人好象也息旗偃鼓,他人也隨着時間漸遠漸淡了,然而,近期遠志明牧師新書《遠方》出版,又攪動新一輪波瀾來,遠柴性侵案舊飯新炒,甚至有越炒越香的味道。我想,在以後的日子,遠志明很可能還會露面,或是人露面,或是文露面,不管是什麼露面,都會引起轟動的。於是,我又忍不住說了幾句話。 

我自個兒認為,遠志明性侵案真的與他人無關。 

那麼,在這個世界上,誰與此案有關呢?回答是:主耶穌、柴玲、遠志明。 

主耶穌。因為他是主,末日最終的審判者,到那日,莊嚴的法庭上,坐在白色審判台上的主耶穌,傳喚遠志明上來,坐到被告席上,案卷展開,當事人一生所作所言所想的,事無巨細,點點滴滴真真實實地顯示在巨大屏幕上。“我又告訴你們: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太1236  

如果遠柴性侵案是無中生有,清白自然還給遠志明,如果是鐵證如山,那就酌情定案。被告悔改了,主耶穌就當庭宣布:“你的罪赦了!”因為耶穌有言在先:“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神啊,憂傷痛悔的心,你必不輕看。”(5117 ) 如果被告在世有這麼長可以悔過自新的時間沒有悔改,那麼,“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里經過的一樣。” (哥前315 ) 

柴玲。她是受害者,如果是出於報仇雪恨,心裡有一股惡氣,趁遠志明紅得發紫的時候,捅出來反差這麼大的醜聞,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解恨的目的。但是,她的控訴,卻沒有什麼實際性的效果,在地上,事過30多年了,人的法律過了訴訟期;在天上,既不能給遠加刑,又不能給自己加分。 

但是,如果真的如柴玲姐妹所言,捅這個東西出來,倒有幾分合理的成分。一是關愛弟兄,事過之後,遠在柴面前沒有悔意,而且在最後要攤牌的時候,遠還在威脅柴,低估了柴,以為柴一個弱女子不敢將醜事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看得見的人面前沒有悔意,在看不見的神面前的悔意,就有點可疑了。柴擔心遠當那日“像從火里經過的一樣”,所以暴丑觸及靈魂,促其悔改;二是關愛有關姐妹,據稱具有性侵傾向的,是一種痼疾,很難改過,柴列舉了一些遠性騷擾的事實,那麼,柴作了這樣一個警示,也無不妥;三是遠志明後來的講道中,因在鎂光燈下奔波勞碌,可能沒有太多的時間看聖經和靈修,生命更新慢,常常出現“神學不夠哲學湊”的現象,引起許多詬病,或許神讓他退下來充充電靜靜心。 

這樣看來,如果柴玲姐妹此時不言,在人那裡,她就象“守望的人見刀劍臨到,不吹角”一樣;在神那裡,她這個在神手中的器皿就沒有照神的旨意失去了促遠悔改的作用。 

當然,如果柴是泄私憤,對她沒益處,在神在人都沒益處,但對遠有幫助。 

遠志明。他是當事人,當然有關了。如果此案是假的,到那日,神會親自擦去他臉上的眼淚,如果是真的,我想,他只是在神面前痛哭流涕還嫌不足,應當在柴面前真心實意地認錯悔改,取得柴的饒恕,然後,“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柴是個明白人,相信她會看得出你的悔過是真心還是假意的,也會選擇饒恕不饒恕的,如果遠真的乞求她,我錯了,請你不再將這事包括我這次認錯言語形態聲張了,我自己還很軟弱。柴要是發揚魯迅“痛打落水狗”的精神,雖然遠受苦更大,但柴的虧欠更大,她在神面前就有“不饒恕人的過犯”的罪了。 

除此而外,此案對其他人無關,如果是包庇的,有可能與惡同污;攻擊的,有可能是手執石頭來的。 

與“18位華人教會牧者發出公開信並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沒有關糸。他們說,“遠志明牧師作為該事件的當事人,有責任給關心他的眾教會一個清楚的交代”,並請求 “遠牧師所在機構的董事會,遠牧師所在教會的牧者與長執會,遠牧師的按牧委員會,以及灣區牧者聯禱會,在尋求澄清該事件之真相方面,有責任為遠牧師提供幫助,並且有義務監督遠牧師採取正確的行動”,並呼籲成立有公信力的調查委員會,對事件進行獨立調查。 

就是你調查得個水落石出又怎麼樣呢?遠志明沒有責任就一個30多年前的罪“給關心他的眾教會一個清楚的交代”,實行教會懲戒?你拿30多年前的舊事懲戒新造的人嗎?呼籲遠牧師的按牧委員會對一個30多年前的舊事,“監督遠牧師採取正確的行動”沒有意義,再說,如果遠志明牧師悔改了,上帝會有選擇性遺忘的,對舊罪一筆勾銷了,人為什麼還抓住不放呢?如果他對這件事沒有悔改,也是他與神的事,沒關其他人的事,18位華人教會牧者應當象當年的文士和法利賽人那樣,“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約8:9 

是啊,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在這裡,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遠志明牧師仍然站在當中。 

與你我沒有關糸。你我不是最終審判者,也不是案件的見證人,更不是案件的第三人,無論是包庇與批判,不能榮耀神,也不能有益於人,對誰都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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