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派正經64.“尊重權益”等於“不可害人” |
| 送交者: luis 2025年06月02日18:14:1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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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派正經64.“尊重權益”等於“不可害人”
《作為公平的正義》裡,羅爾斯特別強調了,他倡導的正義兩原則,與“交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的關聯,認為社會生活中,在宗教、哲學和道德方面,擁有不同理念的人們,都會因為這種關聯,一致認同它們,貌似想憑藉這種新見解,給正義兩原則接上點地氣。
不過哈,反諷的是,他堅持從無知之幕出發,展開抽象理性的論證,試圖讓正義兩原則,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做法,恰恰割裂了,尊重權益的自由原則,與一個最重要的道德共識:“不可害人”之間,沒法分割的內在關聯。
為神馬說,這個俗得掉渣渣,高雅人士一聽,還忍不住發笑的成語,是人們在倫理生活中,最重要的交疊共識呀?事實視角看,證據蠻充分:人類思想史上,絕大多數流傳下來,產生了深遠影響的宗教、哲學和道德思潮,亦即爾斯兄曰的:“統合性學說”,哪怕在其它方面,大相徑庭,針尖對麥芒,都曾以各種方式,其中也包括,倡導人際之愛的方式,明確肯定了,這種質樸的倫理意識。
舉個例:墨家的公義觀,明確指出“殺一人謂之不義”,堅決反對“別相惡交相賊”,反覆要求“天下之人皆相愛,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在墨家的影響,孟荀的仁義觀也主張:“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仁者愛人,愛人故惡人之害之也。”
西方那邊吧,宗教方面,摩西十誡有好幾條,嚴格禁止殺人、偷盜、作假證、貪圖別個財物等,坑人害人的行為;後來基督宗教,又在這個基礎上,彰顯了“愛鄰人”的訴求。哲學方面,柏拉圖早就主張:“傷害任何人,都是不正義的”;如同前面所說,斯密也曾指出:“正義……旨在阻止我們傷害鄰人。”
再加上佛教、伊斯蘭教等等,統統有類似的見解,咱們顯然可以,底氣十足地宣布:“不可害人”構成了,人們在道德領域,廣泛擁有的一條交疊共識——無論其他問題上,他們的見解之間,有着怎樣五花八門的天差地別。
說白了,無論張三李四,還是某種統合性學說,假如公開聲稱,自己真誠信奉,坑人害人的理念,要麼沒法在社會生活中,找到信任他的朋友同伴,要麼難以在思想史上,廣泛流傳並產生影響,反倒肯定會受到,人們的鄙視和唾棄。
說穿了,大夥都熟的那句格言:“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正是這種共識的直覺性體現:如果說“防人之心不可無”的命題,突出了人人都不想,受到別個坑害的一面,“害人之心不可有”的命題,則強調了誰都不應當,坑害其他人的一面,二者相得益彰。
問題僅僅在於,除開先秦墨家等,極少數例外,絕大多數統合性學說,倡導不可害人的同時,又將另外神馬東西,包括但不限於:血緣親情,宗教信仰,均等理想等,凌駕於這個質樸的共識之上,贊成人們為了,忠君孝父,崇拜上帝,消除剝削等,高大上的德性目的,從事貪圖財物,偷盜殺人,製造血海之類,坑人害人的行為,結果陷入了俺老漢,經常指認的“深度悖論”,嗯哼。
理論視角看,如同前一篇,在實然層面所講:“正義”和“權益”,恰恰都是因為人倫衝突,會給人們造成嚴重傷害,才在道德生活中湧現出來,試圖給人際行為,劃出一條“一以止”的底線,防止不可接受的“不義”傷害,因而可以說,它們的共享訴求,恰恰在於“不可害人”。
進一步瞧,如同《正義啟明》,在應然層面所講:一旦將大白話的“不可害人”,從自己、親人、朋友、同伴等等那裡,推廣到每個人,亦即所有人身上,它就轉型成了,文縐縐的“尊重權益”,從而在“坑害一個人”,與“侵犯他的權益”之間,直接劃了個等號。
就此而言,古典自由主義,倡導的所謂“尊重權益”,其實就是肯定了,每個人在人倫衝突中,都有不可受到侵害,應當得到尊重的倫理資格。正是在它的強有力影響下,猶太教、基督宗教等,才逐步走出了,以往陷進其中的深度悖論,雖然還有不少,勢力很大的統合性學說,繼續將不可害人的交疊共識,從屬於自己固守的,原教旨主義,沉溺在悖論中拔不出來,乃至越陷越深。沒頂。
遺憾的是,由於各種複雜糾結的原因,古典自由主義的大師們,並木有充分意識到,尊重權益與不可害人之間,這種兩位一體的關聯,反倒更喜歡,從自然狀態,自然權益,契約主義等,抽象浪漫的思想實驗出發,把權益說成是,人們一生下來,自動就被賦予的東西,卻與人倫衝突,不可害人等,不怎麼搭界。
不用講,羅爾斯訴諸原初狀態,無知之幕,契約主義等,闡釋自由原則的時候,同樣自覺地延續了,古典自由主義的,這種不接地氣,憑空演繹的慣性思路,結果自然是一樣一樣滴,甚至更有反諷的味道。
本來麼,大咖反覆表述的,那條自由原則:“每個人對某種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充分適當體系,都擁有同樣不可剝奪的權益訴求”,要是譯成了三俗語言,意思也就等於說:只要沒有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權益,一個人就理應享有,不可傷害,應受尊重的平等資格,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
其中的“不可剝奪”,甚至還能看成是,“不可傷害”的同義詞:誰要是剝奪了,你的自由權益,也就等於實質性地傷害了你。可是唉,他非但木有據此揭示,這種割不斷的直接相通,反倒將二者截然分開了,結果讓他在行文中,對不可害人的不時提及,變成了一個相當黑的笑話。
首先呢,爾斯兄預設了,相互冷淡的理性人,“既不打算相互助益”後,接着就補了句:“也不準備彼此傷害”,卻木有察覺到,二者的微妙差異:兩人不肯幫助對方,無疑證明了,二位的相互冷淡;可兩人不願傷害對方,顯然證明不了,二位的漠不關心:倘若他倆真的不光性冷淡,哪哪都冷淡,就只會想着,如何達成自己意欲的益好,而不可能還那份閒心,顧慮對方會不會受到傷害。
毋寧講,假如人們能夠遏止自己,想要傷害別個的意向,哪怕他們木有,互幫互助的德性動機,也不再是相互冷淡的了,而是已經基於益他心,守住了尊重權益的底線,由此從精緻利己的溫右態度,轉向了自由主義的正右立場,以致的確有資格成為,羅大牌筆下的:富於“正義感”的“道德人”。
這樣子理解哈,被大師置頂的自由原則,肯定就能從理性人的預設里,包含的“不想害人”要素中,分析性地演繹出來咧,只可惜代價麼,不是一般的重:這個預設本身,由於同時承認了,相互冷淡與彼此尊重,兩個互不兼容的要素,潛藏着某種沒法融貫,不能自洽的自相矛盾,因而很難成立,不是?
其次呢,羅爾斯考察過,自然法的兩項“自然義務”:“不傷害人”與“相互幫助”,非但木有從中,汲取點兒養料,反倒宣稱:人們在原初狀態中,做出選擇的時候,對社會適用的,正義兩原則,優先於對個體適用的,自然兩義務。
不好意西吔,親,自信心要是木有爆棚到,忘了自己姓啥的地步,應該不會做出,這種因果倒置的排序,因為事情的真相是:並非哲學家,在書齋里思辨的正義原則,為普通人擁有的倫理共識,奠定了基礎,而是普通人,在生活中擁有的倫理共識,為哲學家思辨的正義原則,奠定了基礎。
尤其滑稽的是,大哲居然木有察覺到,他在20世紀精心建構的,正義兩原則,恰恰是對這兩條,悠久共識的摩登闡釋:自由原則直接彰顯了,“不傷害人”的“自然義務”,差別原則直接彰顯了,“幫助弱者”的“自然義務”。
正是這種地氣,都在眼前突突往外冒啦,可還是硬着脖頸,不肯去接的頑強執着,導致羅爾斯未能指出:尊重權益的實質,就在不可害人,結果讓《正義論》中,看似嚴密的邏輯鏈條,亂成了不管怎麼理,也理不清的一地雞毛。不堪。
無需曰,這種寧要“無知之幕”的虛構假設,不要“不可害人”的素樸常識,因而明顯忘本的做法,肯定無助於強化,自由原則的說服力。毋寧講,真想讓這條原則深入人心,成為普通人的道德理念,除了完善對它的邏輯論證外,首先更應當正本清源,將它回溯到,“不可害人”的交疊共識那裡。
突放明槍一響:這種忘本的做法,還進一步妨礙了,大牛對侵犯權益的倫理定位:“違反正義才能得到的益好,毫無價值(have no value)。”這顯然有點輕描淡寫了,因為坑人害人的不義行為,與其說是缺乏,正面的優點長處(merit),不如說是充滿了,負面的價值意義,構成了道德生活中,不可接受的“邪惡”。
正因此,殺人放火、坑蒙拐騙等,突破底線的做法,才會成為人們,基於正義感,產生義憤的對象,從而既不同於沒啥知識、不懂藝術之類,非道德的“壞”,又有別於吝嗇小氣、膽小怯懦之類,不高尚的“惡”,因為從自由原則的應然視角看,後面兩類現象,道德上都可以寬容。
這樣子咬文嚼字,絕非“毫無價值”的吹毛求疵,而是意義重大的撥亂反正:對於不義的邪惡,只用“毫無價值”的空泛定性,輕飄飄一筆帶過,卻不肯明確指出,它們不可接受、必須懲罰的實質特徵,既不足以論證,尊重權益的自由原則,在理論上的優先性,也不足以鞏固,它在實踐中的強制力,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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