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派正經 66. 正義 “ 兩 ” 原則的 “ 二元主義 ” 困境 |
| 送交者: luis 2025年06月09日17:00:2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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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派正經66.正義“兩”原則的“二元主義”困境
羅爾斯將差別原則,也當成強制他律的正義原則,理論上的荒謬處在於:由於把正義,分裂成了“兩”原則,他的“政治自由主義”,也跟着變成了,“二元恣由主義”,因此如同所有的,二元勞什子一個樣,會遇到怎樣才能,確保“吾道一以貫之”,以免邏輯上講不通的棘手麻煩,嗯哼。
實然各系列說了,尤其在道德政治領域,任何“主—義(ism)”的實質,都在於賦予某個,一以止的正“義”原則,“主”導一切的地位,允許它在衝突情況下,壓倒其他原則,對人倫關係發揮出,終極的決定性作用;誰要是違反了,則被認為是,造成了沒法接受的“不義”後果,應當受到他律強制的嚴厲懲罰。
《正義論》開宗明義,把“正義”說成是,“社會制度的第一德性”,還將它與“真理”,這個“思想體系的第一德性”相比附,目的就是強調,正義“說一不二”的底線效應:如同任何不真的理論,必須拒絕或修正一樣,任何不義的法律制度,也必須改造或廢除。
正因此,假如某種思潮站在了,多元主義或相對主義的立場上,主張多於一條的原則,都能發揮正義的底線作用,一旦這些原則之間,出現了沒法調和的衝突,它就會跟着布里丹驢子的節奏走,陷入無所適從的荒誕結局,即便不被餓死,邏輯上也會左支右絀,張口結舌,不是?
羅大俠儘管牛,可也逃脫不了,語義分析的必然性啊,所以一旦把自由與差別,都當成了正義原則,他的政治自由“主義”,肯定也會遇到,二元對峙的難題:萬一它倆之間,出現了張力矛盾,該咋辦吔。撓頭。
某種意思上講,爾斯兄強調,兩條正義原則之間,還有個詞典式的秩序,頭號自由優先於二號差別,就是打算避免,“一種主義,兩條原則”的邏輯窘境:儘管正義這種“第一”德性,是“兩條”性地呈現出來的,詞典式的秩序,照樣能夠確保,它是根一以止的底線,因為只有滿足了自由原則,才可實施差別原則,就能有效地防止,強調福利的差別原則,危害強調權益的自由原則,讓政治自由“主義”,左右為難,自相殘殺,內卷到死的尷尬局面。
儘管大師的考慮,的確屬於百密,但免不了也有一疏哦,一個不小心,就繞過了一個,繞不過的根本問題:假定自由原則本身,已經得到了充分的滿足,為什麼還要將,差別原則拉扯進來,也當成了正義原則呢?這樣子生拉硬扯,豈不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嘛,嗯哼。
大佬繞過了這問題,自然也不會為自己辯護了。不過哎,換位思考的話,貌似至少能找到,兩個可能的答案。第一吔,這種定位意味着:居於首位的自由原則,並非正義的決定性因素,反倒還潛含着,製造“不義”的邪惡契機,尤其會造成,獲益最少者沒達成最大福祉,這種不可接受的嚴重後果,所以必須用差別原則,糾正自由原則造成的“不義“現象,讓正義真正得以確立。
然而哈,這樣子一來,咱們就木有理由,再把重權益的自由原則,說成是正義的頭號原則咧;毋寧曰,更應當將重福利的差別原則,提升成正義的唯一原則,自始至終優先防止,會讓獲益最少者的最大福祉,實現不了的不義現象,而不是自始至終優先防止,會對任何人的應得權益,造成嚴重傷害的不義現象。
無需講,這個可能的答案,會讓爾斯兄徹底背棄,他自覺指認的自由主義立場,改換門庭,轉而投靠他抨擊過的,效益主義威虎山,因為實現獲益最少者的最大福祉,顯然灰常接近,實現“最大多數的最大福祉”,這個效益主義的終極目的,從而一舉把他拋入到,精神分裂的巨大危險之中……
暗射冷箭一枚:時光倒回去一百年,大不列顛的約翰·密爾,恰恰曾這樣子,在兩大思潮之間,徘徊不定,猶豫不決,不知道站哪邊才好,因為他一方面承認:“對人類福祉來說,禁止人們相互傷害的道德規則,至關緊要”,並要求把這條規則視為,每個人都有自由權益的,一個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又自覺地肯定了,效益主義的立場,彰顯了“最大多數最大福祉”的終極意義。精神想不分裂,都沒門兒,不是?
第二吔,這種定位意味着,居於首位的自由原則,雖然是正義的決定性因素,只要貫徹了它,就足以確保每個人的自由權益,都得到平等的尊重,防止坑人害人的“不義”現象,但還是會留下,人際間的某些不均等,尤其是財富方面的不均等,所以有必要訴諸差別原則,減少這些令人遺憾的“不良”現象。
“同情”理解地曰:這個可能的答案,仿佛更接近於,爾斯兄的初衷,否則的話,他就木有必要,一方面特別強調,自由原則的優先地位,另一方面又動用,原初狀態下的無知之幕,這種漏洞百出的虛構預設,也要將差別原則拉扯進來,當成一條正義的原則來推崇啦,嗯哼。
不過吔,儘管初心完美圓潤,邏輯上的窟窿,照舊清晰可見:倘若承認了自由原則,作為正義的根本性因素,足以確保正義的充分實現,尤其可以有效地防止,侵犯權益的不義現象,那即便還留下了,財富或其他方面,某些不均等的不良缺失,需要差別原則加以彌補,也不必因此就將它,當成正義的二號原則,他律強制地付諸實施呀?
轉個彎子問哦:要是差別原則旨在克服的,人際之間的不均等,並非自由原則造成的“不義”,那為什麼非要把它,當成了“正義”原則來使呢?這樣子的定位,豈不是依然潛藏着,第一個可能的答案:實現了重權益的自由原則後,獲益最少的弱勢者,還是會遭遇,只有重福利的差別原則,才能消除的“不義”?後面就能看到,大哲的某些白紙黑字,的確印證了,第一個會造成,精神分裂的可能答案,才是《正義論》自身,內在蘊含的必然闡釋。
於是乎,這樣子的必然闡釋,就讓兩條原則的張力衝突,變得白熱化起來咧。問題在於,雖然兩條原則,同樣強調“平等”,各自的具體內涵,卻微妙有別:自由原則側重於肯定,每個人在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財富收入等方面,擁有應得權益上的平等;差別原則雖然承認了,自由原則造成的,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卻又嚴格限定了,它們“可以”存在,亦即被允許存在的前提,因而側重於肯定,每個人在經濟方面,用於趨於均貧富的平等。
這樣子觀,兩條原則所在的維度,就大相徑庭啦:差異原則旨在克服的,與其說是自由權益,受到侵犯導致的“不義”,不如說是自由權益,受到平等尊重,的前提下,由於其他原因,依然消除不了的,財富收入“不均等”。這樣子的不均等,雖然不盡人意,令人唏噓,乃至引起不滿,但與坑人害人—侵犯權益,因而道德上不可接受,激發義憤的不義,就不可同日而語了,不是?
說白了,正是基於這條理據,咱們才不應當,如同羅爾斯那樣子,打着“分配”的旗號,把差別原則也歸入,“正義”的範疇了:倘若將正義理解成,人們在道德領域內,不許突破的行為底線,那就只有如何在人們之間,平等地“分配”自由權益,包括平等地“分配”,擁有財富的自由權益,亦即所謂的“財產權”,不許它們受到任何侵犯的事項,才有資格屬於“正義”的範圍了。
相比之下,要是自由權益,包括財產權等,業已得到了平等的尊重,如何在人們之間,用相對均等的方式,進一步“分配”財富收入,為弱者提供福利,以求減少貧富差距的問題,儘管也有無從否認的重要意義,但由於不涉及,坑人害人的“不義”因素,就超出了“正義”的範圍,放在“德性”的板塊更合適。
怎麼個意思呀?無論是誰,看到自由原則得以實施後,還存在各種不均等,尤其是獲益最少者,依然過着令人傷感的,貧窮困苦日子,都有理由號召大家,出於關愛弱者的動機,為他們提供福利,幫他們改善生活狀態(不是與理性人的預設,脫不了干係的,神馬“最大福祉”哦,親);財富方面的獲益較多者,尤其應當自願自為地伸出援手,盡到一臂之力,從而讓自己生活於其中的社會,不僅符合正義,而且充滿良善,努力減少由於不均等,引發的張力衝突。
曰得更好懂點:一方面,對於坑人害人的不義行為,咱們必須義憤填膺,訴諸自由原則的正義底線,施加他律強制的嚴厲懲罰;另一方面,對於貧富不均等的遺憾現象,咱們應當基於益他動機,通過慈善捐贈的德性途徑,展開自願自為的福利援助,俗話或曰:“正義的歸正義,德性的歸德性”,嗯哼。
很不幸,自打亞里士多德先生,將“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與“矯正正義(compensatory justice)”分隔開,西方學界就生成了,某種越來越嚴重的傾向,將減少分配不均等的德性任務,通過乾坤大挪移的方式,轉進到了政治板塊中;爾斯兄在“政治自由主義”架構里,高談闊論差別原則的“分配正義”,不過是這種傾向,最摩登的一個表現罷了。
正是在這個意思上講,老羅不惜訴諸,無知之幕下的冷淡理性人,只擔心將來成弱者的片面假定,堅持把差別原則當成正義原則,就在理論上混淆了,深度有別的自律德性與他律正義,流露出了把正義前提下的財富“不均等”,也說成是“不義”,以致將“正義”歸結為,“實現財富均等”的扭曲意向,從而清晰展現了,“一元正義”變成“二元並立”後,勢必面臨的種種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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