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派正經68. “自然稟賦不應得”的極度荒誕 |
| 送交者: luis 2025年06月16日17:51:5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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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派正經68. “自然稟賦不應得”的極度荒誕
羅爾斯如此自覺地,堅持自由原則的優先性,怎麼又會在,虛構原初狀態的無知之幕時,設定片面的預設,引誘全方位冷淡的理性人,自願簽訂一份,將差異原則正義化的契約,結果把自己帶進了,推翻自由原則的溝里,硬生生爬不出來呀?通過深入分析,他把人靠自然稟賦獲得的財富,說成道德上“不應得”的荒誕立論,俺們或許能找到,一丟丟蛛絲馬跡,嗯哼。
《正義論》第一次談到原初狀態時,就將人們的資質、能力、智力、體力等自然稟賦,說成被無知之幕,嚴嚴實實擋住了的“偶然運氣”,聲稱:只有在人們對它們,一問三不知的“公平”情況下,才能保證他們選的正義原則,不會讓任何人,“由於自然機遇,或社會環境的偶然因素,獲益或受害”,並強調這才是他倡導的,“作為公平的正義”,言下之意無疑是說:要是這些偶然因素,居然產生了影響,即便符合“正義”,也是“不公平”滴。喲喝。
批判“自然的自由體制(the 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或曰“自由的市場經濟(free market economy)”時,大佬更是指出:“直覺上看”,這種體制“最明顯的不義(the most obvious injustice)”,就是它允許人們在分配中,得到的消費品份額,會受到自然稟賦、社會環境、好運厄運等,“這些道德上專斷因素的,不適當影響”,以致天賦異稟之人,能夠得到更多的好處。
這樣子“直覺上”,瞅了一眼後,羅大咖便不加論證地反覆宣布,《正義論》的基本使命,就是矯正這種不義:“對兩個原則的恣由主義解釋,試圖減少社會偶然因素和自然運氣,對分配份額的影響。”(“Intuitively, the most obvious injustice of the 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 is that it permits distributive shares to be improperly influenced by these factors so arbitrary from a moral point of view… The libe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seeks, then, to mitigate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contingencies and natural fortune on distributive shares.”)
怎麼矯正呢?當然是靠差別原則嘍:“差別原則體現了,這樣子的安排:把自然才能的分配,視為共同資產,讓人們共享,這種分配的收益。……稟賦優異者們,不可因為資質高超獲益,而應當通過……幫助不走運者,讓自己獲益。”
曰得更露骨些:閣下生下來,既聰明又漂亮,肯定不是您的錯,可閣下要是靠它們發了財,卻不讓大伙兒分杯羹,學界所謂:“有福同享,利益均沾”,那就是您的不對咧,因為閣下的才貌,並非您的私有資產,而是如同老馬曰的,生產資料一個樣,屬於人人共享,都有份兒的共同資產,所以哪怕不搞“共產”,也得“共資”。正因此,要是閣下木有遵循,提供無償援助的差別原則,您靠碰巧得來的才貌,賺到的所有收入,道德上就統統“不應得(undeserved)”咧。
最有趣的是,對這種“我弱我有理,你強你不對”的高見,爾斯兄的自信心,儼然爆了棚,一點不“專斷”地聲稱:它有合乎直覺的明晰性,屬於不證自明,以致呈現出了,“我悟故我在,你不悟故你不在”的,降維式碾壓勢頭。牛氣。
其實吧,稍微接點地氣,立馬能夠看出:無論在日常直覺中,還是道德反思里,這個調調的荒唐度,倒真是爆了棚:要是將它貫徹到底,某個打工人,利用天生的體力優勢,得到了比其他身板弱的打工人,多出一些來的工資,也將淪為道德上,偶然而專斷的“不應得”了,必須拿出一部分,給身板弱的打工人派福利,才算“作為公平的正義”;至於自由的市場經濟,公然縱容這類,道德上的不應得,自然也就構成了,所謂“最明顯的不義”,必須矯正咧,不是?
究竟是啥原因,把大佬帶進了,這條混淆黑白、顛倒是非的溝里呀?說來不複雜:儘管他極力強調了,正當對好、正義對德性的優先性,卻恰恰由於木有理解,“尊重權益”在於“不可害人”的實質,結果未能看到,最關鍵的一點:符合正義的道德上應得,既不在於達成,任何人際間的均等,也不在於履行,各種高尚的德性(包括幫助弱者在於),而在於並且僅僅在於,恪守爾斯兄親自放在了,最優先首要位置上的自由原則,這根唯一的正義底線。
所以哈,自由主義體制下,任何人的任何自然稟賦,及其靠此獲得的收入,道德上是不是,正當或應得的,壓根不取決於,他們是不是遵循了,大咖忽悠出來的差別原則,而單單取決於,他們的所作所為,是不是侵犯了,別個的權益。
曰得更直白點:只要沒有坑人害人,無論某人利用,自己的天賦異稟,在自然自由的體制中,獲得了如何豐厚的收益,包括但不限於:利用生來就有的,超常才能乃至顏值,在科技發明、籃球運動、鋼琴演奏、表演藝術等等中,收取了多麼巨大的報酬,也無論他是不是,拿這些收益報酬,幫助了弱者,回饋了社會,統統是道德上,正當或應得的,無可非議。
不用講,即便閣下和他,一丟丟都不熟,也完全有資格以及理由,鼓勵他從這些正當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來,幫助資質平庸者們,改善生活狀態,促進社會和諧,並藉此展示出,他有助人為樂的,高尚倫理德性。
可是哦,無論您打着怎樣,光榮正確的聖潔旗號,只要動用了,類似於網暴那樣子,強制他律的輿論手段,逼着他不得不,這樣子發福利,或是乾脆訴諸,苛捐雜挩的法律途徑,直接剝奪了,他的一部分收入,用來幫助資質平庸者,都等於突破了,尊重權益的正義底線,道德上才不可接受。
再次囉嗦一遍:這樣子越界跨線,將德性的事兒,當成正義辦,非但被逼行事者,不會因此具備,任何高尚的德性,而且逼迫者本尊,也是站在了,德性的制高點上,動用“道德綁架”的有名方式,從事了侵犯被逼行事者,應得權益的不義之舉,以致導致了,不僅自身偽善,同時坑害別個的雙重惡果。
說白了,羅大咖的最致命失誤,恰恰來自正義感的扭曲:本來嘛,按照自由原則,無論神馬社會,最明顯的不義,歸根結底只有一個,就是坑人害人—侵犯權益;其他任何東東,包括但不限於:存在貧富差距等,儘管不夠理想完美,也僅僅是需要彌補的缺陷不足,並非不可接受、必須防止的嚴重不義。
可是呢,他卻將自由原則的這種一以止,拋到了九霄雲外,硬將天賦異稟者,木有侵犯任何人權益,單憑自己的資質,賺到更多的收入,說成“最明顯的不義”,倒好像他們是靠着,坑害資質平庸者,發財致富似滴,結果主張,應當訴諸差別原則,迫使他們拿一部分收入,給資質平庸者發福利,倒好像不如此,他們就不足以,償債贖罪似滴。這要不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還有什麼是啊?
進一步觀,剛才的證成,同樣適用於人生經歷中,任何無法確定、難以捉摸、出乎意料、不能抗力的偶然運氣:只要沒有坑人害人,亦即沒有侵犯別個的權益,任何人都可以,從任何偶然的因素中獲益;也因此,由於這些因素造成的,人際之間的所有不均等,道德上統統正當,文言又叫“怎樣都行”,嗯哼。
舉個例:市場性的自由經濟中,無論張三走了運,碰巧發了大財,還是李四倒了霉,不幸虧了血本,都是個既正常、又正當的現象。所以哈,除非閣下被均等主義洗了腦,否則肯定木有理由,指責市場經濟導致的,這類貧富差距不均等,構成了“最明顯的不義”,以致逼着獲益較多的張三,必須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分給獲益較少的李四,張三要是不干呢,就對他破口大罵,罰他的款。
再比如:非市場性的自由戀愛中,無論張三倒了霉,找的老公或老婆丑爆了,還是李四走了運,找的老婆或老公美呆了,也是個既正常、又正當的現象,甚至符合“賭場失意,情場得意”,這個“好好沒法得兼,美美與共不了”的金句。所以哈,除非閣下被均等主義洗了腦,否則肯定木有理由,指責自由戀愛導致的,這類美醜差距不均等,屬於“最明顯的不義”,以致逼着獲益較多的李四,必須讓獲益最少的張三,也沾點兒光,否則就不算,“作為公平的正義”,不是?
話說到這份上,原本覺得差別原則,相當高尚的閣下,大概率也會改變主意,認為它實在太不像話咧,說不定還可能跟着,小林次帥的節奏走呢:“我的腦袋長得好,和別人的不一樣,特別靈。有什麼辦法呢?爹媽給的麼”,嗯哼.
不過哈,羅大哲本尊,倒是理直氣壯得緊,繼續為此辯解說:他倡導的“均等主義(egalitarianism)”,基於原初狀態的理性假設,所以不同於,來自嫉妒心理的,“絕對均等主義”。他的同事諾齊克,對此則有不同意見,鄭重指責說:正是嫉妒支撐着,羅爾斯的差別原則。
其實吔,無論辯解,還是指責,兩位大哲同樣錯失了,事情的要害:某種平等是不是符合正義,與它是不是源於嫉妒心理,木有多大關係,而單單取決於,它是不是侵犯了,任何人的應得權益。正因此,差別原則的致命軟肋,也不在於,它與嫉妒有着怎樣的關聯,而僅僅在於,它公然主張:只要從自然稟賦中獲了益,道德上就不應得,從而潛含着,侵犯人們財產權的不義意向。
改頭換面地曰:當羅大佬宣稱:“應當平等地把每個人,都當成道德人來對待,決不可根據,人們的社會或自然運氣,衡量他們在社會合作中,獲益和負擔的份額”時,他木有看到問題的關鍵:所有人在道德上的平等,並不在於他們在經濟上的貧富不均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僅僅並且完全在於,他們的應得權益,平等地不可受到侵犯。
說穿了,“平等主義”與“均等主義”的分界線,正在此處:只有在自由權益的維度上,明確肯定人倫平等的思潮,亦即自由主義,才是嚴格意思上的“平等主義”;相比之下呢,“均等主義”則主張,為了達成其他方面,特別是經濟方面的人際均等,採取一切手段,包括侵犯權益的手段,都是允許滴。這個意思上講,哪怕差別原則,並非來自紅眼病的嫉妒心理,而是源於關愛弱者的高尚德性,它照樣會因為,侵犯某些人權益的緣故,包含坑人害人的不義弊端。
於是乎,羅爾斯連同諾齊克,在這個問題上,一味關注嫉妒心理,卻忘了不可害人的緊要處,再次展示了,作為整體的西方學界,無論應然立場如何,統統偏離了,尊重權益的唯一底線,嚴重扭曲了,不可害人的正義感。尤其考慮到,諾兄批羅兄的時候,還特地提出了,“邊界約束”的理念,貌似想從中找到,自由主義恪守的,那根“一以止”,這類偏離和扭曲,就更令人惋惜咧,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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