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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道德元理 47.“國家主權”與“國民權益”
送交者: luis 2025年09月24日16:59:3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劉清平隨筆|道德元理 47.“國家主權”與“國民權益”

 

眾多國家機器中,軍隊的另一個獨特處,就是它不僅會在國度內部,而且還會在國度之間,出現不可接受的嚴峻衝突時,以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的方式,動用他律強制的武力,保護國家安全,從而體現了國家的雙重職能:不僅對內,而且對外,貫徹統治階層的正義理念,文言又叫“國家意志”(不是“國度意志”哦,親),並順帶着引出了,另一個重要的概念:“主權sovereignty”。

 

廢話一句地講,“主權”是指一個國度的統治階層,對其管控下的民眾和領土,擁有的排他性政治權力,不僅不允許,被統治階層隨便奪取,而且也不允許,其他國度任意干涉,俗話或曰:“對內高於一切,對外獨立自主。”

 

正因此,主權總是在既內政、又外交的,雙重含義上說的,甚至獨立自主的外交,其實還是為了,高於一切的內政,所以別想當然地以為,它只有國際法層面的單一內涵:實然瞥,倘若一個國度的統治階層,牢牢管控着國土和國民,即便其他國度,或是國際法不予承認,他們依然實際擁有了,統治這個國度的主權。

 

這個意思上講,“國家”(不是“國度”哦,親)與“主權”,其實是合二為一的,尤其表現在:失去了主權的國家,就等於解體或滅亡了,哪怕它原本管控的,那些國土以及國民,還在那兒呆着,沒啥變化,學界所謂:“國破山河在。”夠准。

 

說白了,古代社會裡,“主權”還可以說是,“君主權力”被分崩離析後,濃縮出來的直接結晶,如同《管子·七臣七主》所講:“藏竭則主權衰,法傷則奸門闓。”西方語境下的“君權神授”, 也是旨在強調:君王管控國土國民的主權,源於上帝,或是他頒布的自然法,所以才能擁有,管控公共生活的至上效力,不受人定法的約束,就像16世紀的博丹,以及17世紀的霍布斯,先後主張的那樣子。

 

18世紀的盧梭,又提出了“人民主權”的原創概念,強調所有公民,按照公意亦即共同意志,簽訂全民契約的時候,應當採取左手摸右手,好像一隻手的著名套路,將所有權益統統轉讓給,所有公民攜手構成的共同體,然後再由這個共同體的所有成員,一起擁有和行使,自我管控的至上主權,江湖人稱:“寄己統治寄己。”

 

說穿了,他這樣子講的用意,主要是想克服,霍布斯的“君主主權”理念,內在蘊含的那個權益悖論:臣民們把自己的自然權益,轉讓給了君主後,如何才能防止他,在訴諸行政、法律、軍事等途徑,行使至高無上的絕對主權時,以生殺予奪的管控方式,隨意剝奪臣民們,當初轉讓給他的,那些自然權益呀?

 

儘管過於浪漫的他,始終沒能講清楚,全體公民怎樣才能攜手起來,不僅共同擁有,而且還共同行使,寄己統治寄己的管控主權,這個新穎的政治理念,依然產生了很大影響,以致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等,異口同聲地紛紛主張:全體公民的權益,構成了國家主權的基礎,最後更是變成了,幾乎所有的現代國度,都會在憲章法典里,隆重推出的一句閃亮口號。發光。

 

然而哈,“全民行使主權”的說法,聽起來絕對美妙,行起來一筆雕鑿的致命軟肋,最終還是在國際關係的語境裡,被深度作祟的權益自由悖論,狠狠地捅了一下子,結果逼着聯合國,也不得不在1948年,搞出來的《世界人權宣言》裡,透過人人都有權,離開任何國度,在其他國度尋求庇護,以免迫害等條文,不太明顯地否定了,主權國家對其國民,擁有不受約束的至上權力。

 

於是乎引發了,“人權與主權”的互動話題,並由於兩者都有個“權”字,在中文語境裡,還顯得特別棘手,讓人很難權衡,怎樣賦予權重:究竟是應當把人權,凌駕於主權之上呢,還是讓人權,從屬於主權呀?糾結。

 

本系列不在應然層面,自然也沒法展開權衡,賦予權重,只打算辨析一下,兩個概念的不同語義,澄清某些流行的曲解:所謂“人權”,撇開經常被左均塞進去的,“滿足需要”的另類意蘊不談,主要指普通國民的個體權益;所謂“主權”,如同剛才所講,主要指統治階層的管控權力。

 

不錯哦,由於權力是從權益演變過來的,因而如同權益那樣子,也有衝突中“不受侵犯”“應當捍衛”,以免被其他人奪取或顛覆的止害意蘊;可是哈,恰恰因為“主權”,又是某種比權益多出了,強力管控內涵的權力,並且即便冠之以“人民”的頭銜後,也還是只能由統治階層行使,不可能由所有人共同行使,我們就沒有理由,先將它等同於,全體國民的集體權益,然後再憑藉集體權益,高於個體權益的扭曲理念,把它凌駕於,個體國民的權益之上了。

 

問題在於,如同17篇所講:集體權益是指,若幹個體由於一致認定了,一條共同的正義底線(不是兩條不同的正義底線,拆分後再湊一塊的共同底褲哦,親),凝結起來的共同權益訴求,並且能夠落實到,每一個體身上,一個都不能少,就像在公共場合抽煙,我和他以及另外兩三個哥們姐們,都覺得自己的健康權益,受到了傷害,因而結幫拉派,一致譴責你的侵權行為,提出共同的維權訴求那樣子。

 

這個意思上講,儘管的確存在着,與個體權益不同的集體權益,但主張它高於個體權益的說法,已經扭曲了下面的事實,實然維度也沒法成立:一旦其中某一個體的權益,被權重更高的集體權益壓倒了,這樣子達成的集體權益,就不可能再是,原來說的集體權益了,而是同義反覆地縮減成為,“集體減一”的權益。

 

說破了,所謂的“集體權益高於個體權益”,實質僅僅在於:若干強勢個體構成的集體,在人倫衝突中,通過侵犯某一弱勢個體的權益,實現了這個集體自身的權益訴求,卻把被剝奪了權益的弱勢個體,排除在這個強勢的集體之外,只不過為了忽悠他,或是面子上好看,才宣稱他依然是,這個集體的成員之一。

 

明白了這條道理,所謂“人權”與“主權”,就應當首先分別理解成:“個體國民的權益”,與“統治階層的權力”,然後再根據二者之間,或和諧或衝突的具體關聯,考察它們的糾結互動,卻不可籠而統之,先將主權等同於,全體國民的集體權益,再將集體權益,凌駕於個體權益之上,因為這樣子的概念偷換,肯定把水攪渾了。

 

比方說:一方面,要是甲國統治階層,行使權力的時候,有效地保護了,國民張三的個體權益,在且僅在這個範圍內,國家主權與國民權益之間,就是和諧一致的了,以致倘若乙國侵犯了,甲國的主權,也就等於侵犯了,張三的個體權益。趕快放枝冷箭:此情此景,依然談不上,主權高於人權,或國家權益高於個體權益;毋寧講,兩者是根本一致的,木有哪一個凌駕於另一個之說。

 

另一方面,要是甲國統治階層,行使權力的時候,非但木有保護,反倒還侵犯了,國民李四的個體權益,在且僅在這個範圍內,國民權益與國家主權之間,則是牴觸衝突的了,以致倘若乙國侵犯了,甲國的主權,非但不見得侵犯,反倒還可能保護,李四的個體權益——當乙國的目的在於,阻止甲國統治階層,侵犯李四權益的時候,尤其如此。

 

所以哦,此景此情,要是甲國統治階層,連同張三一起,哼哼教誨李四:木有國家主權,哪有國民權益,因此你應當為了,捍衛咱國主權,奮勇抵抗侵略,哪怕為此捐軀,也要心甘情願,不惜當個代價,就可能遭到李四的反駁咧:咱國的主權,與我的權益何干呀?他們打了進來,我的小日子,說不定還更好呢……於是乎,甲國統治階層,連同張三一起,就會把李四認定為,叛徒內奸賣國賊。詛咒。

 

當然嘍,也不是沒可能,出現這樣子的局面:儘管李四的個體權益,被甲國統治階層,行使主權的時候侵犯了,他還是真誠接受了,甲國統治階層,連同張三一起,哼哼給予的教誨,覺得自己儘管受了委屈,可畢竟和甲國的統治階層,屬於君民魚水一家親,因而賦予了國家主權,超過自己那點委屈的更高權重,從而奮勇投入到,抗擊侵略的事業中,血染沙場,壯烈犧牲……於是乎,甲國統治階層,連同張三一起,就會把李四認定為,英雄烈士愛國者。愛戴。

 

不用說,無論那種結局,對李四自己而言,都充分展示了,自作自受的般配效應,這裡按下不表,再次重複兩點:第一呢,將人權與主權,區分開的必要性在於,二者不僅有深度差異,而且還經常衝突,集中表現在:統治階層動用國家主權,侵犯了某些國民的個體權益。於是乎,將它倆混為一談,尤其是將國家主權等同於,全體國民的集體權益,既抹煞了二者的區別,也掩蓋了二者的衝突,不符合事實。

 

第二呢,基於第一條理據,如同討論“愛國”的話頭一個樣,討論“捍衛國家主權”的課題時,也應當首先從實然視角搞清楚:所謂的國家主權,作為統治階層的管控權力,一方面保護了,哪些國民的個體權益,因而能在和諧中,等於這些國民的集體權益,另一方面侵犯了,哪些國民的個體權益,因而與這些國民的集體權益相衝突,然後再從不同的應然視角,分別提出規範性的評判和訴求。

 

基於人性邏輯的要害情結,這樣子的語境下,依然不是和諧的情況,而是衝突的情況,才特別值得注意:一旦出現了人倫衝突,並且到了不可接受的地步,所謂“全體國民的集體權益”,就像盧梭渲染的“公意”一個樣,是個字面上肥腸浪漫,實際上夢幻泡影的子虛烏有。

 

正因此,先將國家主權等同於,這個並不存在的東東,然後再將它凌駕於,部分國民的個體權益之上,無論應然層面,有着怎樣充分的規範性理據,實然層面都是沒法成立的,不是忽悠,就是誤解。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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