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绝对”五条公理的解释
前不久,关于“绝对”的五条公理发表了。有读者提出了问题,我结合想到的其他问题,一并作一个说明,然后我再解释这五条公理。五条公理为阅读方面,先陈述如下:
首先,谈谈“范例体系”(简称“范例”)与哲学的关系。范例是继承了哲学,并且在哲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体系。范例有与哲学相同和不同的两个部分。前者在于,范例和哲学一样,都是研究“存在”或作为存在的属性,“非存在”的哲学。范例的哲学部分体现在其对范例“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的研究。
范例的“非哲学”部分,是对“绝对”的研究。因为范例的绝对,既不是“存在”,又不是“非存在”,而是在存在与非存在逻辑之外的研究结果。这样,绝对就不再属于哲学的部分了。绝对,事实上,是超出了哲学的研究范围之外的学问,可以称为“超哲学”的研究。
其次,一位思维深刻的网友提出了关于“上帝和范例绝对的关系”的问题。这位网友问,如果将“上帝”作为替换范例五条公理的绝对一词,似乎这五条公理可以继续使用。我对“上帝与范例的绝对的区别”这样四条解释。
首先,宗教(这里指“基督教”)和哲学的目标都是寻找真理,但彼此寻找的对象,方法等有许多不同。宗教是用信仰来寻找真理;而哲学或范例的绝对是用“理性”寻找真理。第二,宗教寻找的是真理的开端,哲学历史上是“主要”寻找真理的“展开过程”,如果你不把中世纪哲学家证明上帝的方法作为主要的哲学史上的派别的话。第三,宗教的对象是大众,哲学的对象是知识分子。知识分子不满足于仅仅靠信仰来研究真理,所以才有了运用理性发展起哲学的历史。最后,哲学是逻辑思维的结果,因为真理的展开过程一定是符合逻辑的。但逻辑的开端呢?逻辑的开端能够用逻辑思维来研究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但其他的方法,比如使用信仰,或天马行空的胡思乱想也是不可以的。所以只有“理性”一条道理可走。这个理性是广泛的,理性一定要超出逻辑,但还要有道理才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