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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谈谈理念系统之价值观的来龙去脉
送交者: 万维网友来稿 2022年06月24日13:21:03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万维(Creaders.net)网友戎小捷来稿:

实际上,无论是遵从长辈的教诲(风俗系统),还是服从领导的命令(行政系统),或者是个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市场系统),都可以看成是人类社会的某种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或某种社会资源的动员方式。那么,除了这三种方式之外,人类社会还有其他的组织系统或动员方式吗?答案是肯定的:还有一种重要的方式,那就是今天我们要分析的理念系统。如果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就某个问题具有高度的共识,那么,他们就非常有可能在这个共识的旗帜下自愿组织起来、志愿行动起来,为实现这个共识而共同奋斗。这个靠着某种理念而生成、而组织起来的系统,就是我们所说的理念系统(例如宗教就是理念系统的早期变异形式之一)。

正像风俗系统、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的一套具体原则、规则一样,理念系统的存在和不断发展也必须遵循其自身独有的一套内在的原则和规则。

我们已经知道,行政系统的基本原则是服从命令,市场系统的最根本原则是自愿交换,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要想产生、存在、并发展起来,它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什么呢?简单来说,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遵从真理。遵从真理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遵从人们认为正确的东西。显然,只有正确的东西人们才愿意去遵从,才愿意按照它的要求去做。让我们通过比较来说明一下。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原则是服从命令。也就是说,不管这个命令是正确还是错误,你都必须服从。而理念系统不是这样,它只强调服从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服从自己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具体来说,如果某个人认为某个理论讲述的是真理,那么,即使没有人强迫他,他也会自愿按照这个理论所说的、所要求的去做。而如果他认为某个理论所说的不是真理,那么即使别人强迫他,他也不会按照那个理论所说的去做。总之,他是心甘情愿地去遵从真理。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这个真理必须能够向当下的社会提供某些预测和指导建议。换句话说,无论什么理论,如果它只能够对过去的事情做出解释,而一点也不能对人们将来的行为提供预测和指导,那么这个理论、这个真理无论多么美妙,其解释无论多么正确,它也将丧失其在理念系统中的存在资格。

那么,怎么才能具体实现这个“遵从真理”的基本原则,并从而实际完成理念系统对整个社会所承担的组织和指导功能呢?简单地说,理念系统还必须遵守如下的、由其最高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两条基本规则:第一条规则是“接受检验”,第二条规则是“多元备选”。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条理念规则——所有的理论(真理)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显然,任何理论体系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有效性或真理性。这里,接受检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允许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另一方面则是包括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在内,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检验的结果(假设检验的结果可以确定的话)。例如,爱因斯坦提出了相对论,他就必须允许别人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而一旦检验结果符合了爱因斯坦的理论预测,则大家就都接受、承认了相对论为真理。当然,在社会科学的领域内,许多理论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经受十分严格准确的科学实验式的检验。但在必须接受检验这一点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完全一样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多元备选”的第二规则。在这里,“多元备选”的意思是指,任何社会的理念系统必须能够同时给社会提供至少两种(含)以上的备选理论(预测和指导建议)。也就是说,要同时向社会提供两套以上的行动方案,而不能只提供“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唯一一种行动方案。为什么呢?我们这里姑且不说,因为谁也不是神,谁也不能断言某个理论就是确定无误的真理、某个理论所需的检验已经全部完成。我们退一步说,假如只提供一种预测和指导的话,人们将无疑会丧失自主选择的余地了,而只能宿命地走这唯一的路。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理念系统的提供指导建议的作用已经蜕变了,因为建议听不听都一样,反正只有一条路可走。或者换个角度看,理念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变成了一个行政系统、或者是动物社会中的一套预设好的生物基因指令系统了,人们只能遵照它的唯一指令行事而不可改变了。举例来说,在殷商时代,龟筮都是代表天意的符号,占卜的结果也都是人们必须服从的“绝对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卜筮系统就还不能称之为是一个理念系统,它充其量只是原始的一个理论体系。因此我们说,理念系统要成其为理念系统,它就必须是多元化的,整个理念系统中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能向人们提供多种可能的选择,也就是提供各种各样的指导建议。例如,拿上面的占卜例子来说,至少也要允许人们能够“修德改卜”才行。(那么,某种社会问题,是否只存在唯一的一种解决方案呢?就目前全人类的已有历史来看,还没有出现过哪怕一次这种情况。)

进一步地,理念系统若要提供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一般来说,则需要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理论体系存在才行。如果只存在一个理论体系,那么,由于其自身逻辑一贯的要求,一般来说,它很难提出两个差异足够大的预测指导方案,从而使得理念系统多元备选的第二条规则很难实现。

而且,更进一步来说,“多元”不仅需从横的方面来看(在同一时间内有多种可选择的建议),而且要从纵的方面来看。即,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有些原本适合的理论渐渐变成不适合了,而有些原本不适合的理论,渐渐变得适合了。我们只有在肯定某甲理论的同时,允许某乙理论继续存留下去,才能有备无患。一句话,整个理念系统自身也要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变化,不断完善,甚至不断更新自己以前的指导建议,总之,始终保持着活的状态,这样才能一方面解决在应用某个理论的指导时所产生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又能解决人类社会所遇到的全新的问题(如当代的环保问题)。理念系统如果不能多元化、不能“创新”,它就成为一个“死的”理念系统了(就像蚂蚁社会中的蚁王,只能严格按既定程序先后分泌出不同成分的化学指令),而死的理念系统是不能适应活的可变化的人类社会需要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由“多元备选”规则派生出来的“有效可行”的规则。如果“多元备选”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各个理论的创建者角度来说的,那么“有效可行”则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广大的接受者角度(理论的作用对象)来考虑的。这里,“有效可行”规则的含义是:面对理念系统中种种不同的理论,种种不同的预测和指导建议,人们必须能够进行选择来相信某一种理论,来接受某一种预测和指导建议。换句话说,理念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指导建议必须是有效的,是可以被选择的,可以被采纳的。

这种有效性或者可采纳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物质成本上来看,指导建议必须是可行的。如果一个指导建议本身很好,但执行成本太高,超出了当时社会的承受能力,那么这个建议再好也是无效的。例如,举个极端的例子,在地球上试验核武器会污染环境,这时,你不能提出一个到月亮上去进行核试验的建议,因为即使技术上可行,执行的成本也太高了。其次,理念系统所提出的指导建议必须不过于超前,必须能为社会上主要的社会力量所理解、所认可,必须无悖于当时主要社会力量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心理承受力)。也就是心理成本不能太高,否则,一个建议即使物质成本再低,也是一个无效建议(因为最终采纳执行这个建议的毕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当然,一个指导建议除了成本不能太高之外,其本身还必须具有意义才行。例如,如果有一种理论认为全体自杀、大家一起升入天堂才是正途,那么,这种理论就是毫无意义的,只能称为邪说,而不能作为“多元备选”中的一元。

显而易见,理念系统中的“多项备选”与“有效可行”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没有前者,人们将丧失进行选择的可能性,理念系统提供的唯一的指导建议变成了类似动物社会中的遗传本能似的、绝对的基因命令;而没有后者,人们面对众多各种各样的、但成本都太高因而无法采纳的预测指导,想选也选不了,结果依然是无法行动,效果等于零。因此,只有同时兼顾这两条规则,人们才能有了自主选择的可能性,并能实际实现这种可能性,而理念系统最终也才能实现自己为社会提供预测指导、并进一步实现其组织、动员的社会功能。

同样,正像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基本规则可以进一步派生出许多具体规则一样,从理念系统上述的两条基本规则也能进一步派生出不同的规则。具体来说,从“接受检验”的规则可以直接派生出理念系统的另一规则,即:信奉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人,都有权反悔,转而去信奉另一个理论体系。这条规则不难理解,例如,当某个曾被人们信奉的理论最终被反复的实践检验证明是错误的时候,或者当人们遵从这个理论的指导建议但最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人们当然有权利放弃这个理论而改信其它的理论。其次,从“多元备选”的理念基本规则,我们可以派生出另一个重要的理念规则,即:理念系统中的每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其不受其它理论干涉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可简称为“互不干涉”规则)。原因在于:既然客观上要求多元备选,那么任何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不受干涉的“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每个甲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都没有权力要求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放弃自己的理论。更具体来说,甲理论的信奉者无权阻止别人去创建乙理论,也无权去阻止别人传播乙理论,更无权从肉体上去消灭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信仰自由”)。

从理念系统的最高原则及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出发,我们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理念系统的其他规则。例如,从“遵从真理”的最高原则和“接受检验”的基本规则,可以直接派生出“知情权”的规则。我们知道,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所依赖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中实际发生的事实,所以,不仅创建理论和检验理论的人们需要知道这些事实,而且接受这个理论的人们,也必须知道这些事实。因为,当人们接受某个理论体系时,其前提条件也是他们必须首先知道、了解这些事实,其后才能判断该理论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和分析对不对,这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如果剥夺了人们对这些事实的知情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将导致人们丧失了对各种理论建议的判断权、选择权。(这就像在自然科学领域,如果某个科学家从某个实验中得出了某个定理,那么,他就必须在公布这个定理的同时公布他所依据的实验方式和实验数据,并允许别人重复做这些实验才行。)

进一步,又可产生我们大家所熟悉的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显然,不言而喻的是,一个理论只有经过思考才能产生、只有发表出来别人才能看出它能解释多少已知现象(以及解释得对不对),它的预测和指导方案是什么以及有多大的可行性。对于包含有多种不同的理论体系的整个理念系统来说,也只有每个理论都能自由发表出来,人们才能比较它们相互之间谁解释的社会现象更多一些,谁的理论体系解释得更好一些,从而谁的预测和指导建议正确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大家应该先按照谁的理论去尝试、去做,等等。

另外,从“多元备选”的规则和“互不干涉”的规则,还可以直接派生出百家争鸣、自由辩论的基本规则,派生出结社自由的基本规则,等等。同样,从互不干涉的规则中,又可以派生出更次一级的具体的小规则,例如辩论规则、议事规则。拿自由辩论来说,由于辩论的双方都具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在辩论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无意地、情不自禁地彼此讥讽、挖苦,更进一步双方又会情绪化地逐步升级,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在语言上的相互人身攻击,甚至最后情绪失控而彼此拳脚相加。(在早期的议会辩论中,甚至在自然科学会议的辩论中,都发生过此类“不雅”行为。如地质学史上,“火成派”和“水成派”在辩论时也曾拳脚相加。当然我们最熟悉的要算“文 革”,对立的两派先是大字报辩论,然后是谩骂攻击,最后是器械武斗。)因此,在经过若干次这种“不雅”的辩论之后,人们就有可能制定出一些辩论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当辩论发言时,辩驳的双方都面对会议的主持人,以向主持人陈述自己观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例如像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时那样),而不能直接彼此面对面地指名道姓地反驳。再比如,当对立的一方表达他的观点时,自己要有礼貌地倾听,不能中途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发言。(由此又进一步发展出双方的发言时间应该彼此相等,或发表的文字所占版面应该相同等等细节规则。)总之,只要大家遵守这些具体规则,那么,当有着不同思想的几个思想家在一起聚会、共同讨论、互相补充提醒时,他们就不仅可以“和平共处”,还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现象可以由某个理论体系来解释,也有可能发现某个理论体系可以有更简单的表述方式,等等。实际上,也只有大家都遵守这些自由辩论时的具体小规则,整个理念系统才不仅可以保证“多元并存”,还有可能使自身得到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再如,由“接受检验”的规则和“可以反悔”的规则,以及“互不干涉”的规则,还可直接派生转化出“允许自主选择”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从众多的理论接受者的角度来说是“允许自主选择”,从若干个理论提出者的角度来说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其它诸如“宽容”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这里我们就不再逐一列举了。

最后要强调说明的是,撇开人类身上残存的动物本能不算,古往今来,所有的人类社会中,人们的一切行为准则、法律制度、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等等,都是从我们这几篇系列文章所分别探讨过的“遵循先例”、“服从指挥”、“自愿交换”、“遵从真理”这四项最高的基本原则演化、派生出来的,而并不存在任何天赋的、或神授的价值观。而由于“遵循先例”和“遵从真理”、“服从指挥”和“自愿交换”,彼此两两之间都存在着某种对立和矛盾的关系,因此,我们又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推论,那就是,世上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唯一的、普世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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