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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芳訴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
送交者: 王玉芳 2023年01月18日06:32:2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王定芳訴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09 15:55                  


 「案情」

  原告:王定芳。

  被告: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

  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廣播電視》報上刊登廣告語有獎徵集活動啟事,向社會公開徵集企業廣告語,要求文字短小簡潔、流暢、易記、易上口,充分體現“東方”的企業形象。獎勵辦法為:一等獎1名,獎2000元;二等獎2名,各獎500元;三等獎3名,各獎200元;紀念獎20名,給予一定獎勵。截稿日期為同年7月27日。原告王定芳閱看該徵集啟事後,在規定投稿期限內,以“世界風采,東方情韻——上海東方商廈”一稿應徵。屆時,被告共收到應徵廣告語3萬餘條,經初評、複評、終評,原告應徵廣告語經到會專家潤色修改為“世界風采東方情——上海東方商廈”後被評為二等獎之一。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報》上刊登企業標誌、廣告用語評選結果公告,宣布“世界風采東方情——上海東方商廈”為企業廣告用語之一,作者王定芳。被告同時在該公告中刊有“獲獎作品版權歸公司所有”字樣。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員的電話後,始知自己應徵廣告語被錄用獲獎。兩天后,原告參加了被告舉行的開張典禮。在慶祝晚宴上,原告應邀上台暢談了獲獎廣告語的創意構思,並接受了被告頒發的“錄用獎”榮譽證書及獎金500元。事後,原告發現被告已在廣播、電視、報刊、出租汽車、商品包袋等處使用該廣告語,遂向被告提出異議。因協商未果,原告於1993年7月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著作權歸其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該廣告語的侵權行為並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以被告半年營業收入逾3億元為理由,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

  被告上海東方商廈辯稱:廣告語是商務標語,而非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權;被告所登廣告語有獎徵集活動啟事屬懸賞性質,雙方權利義務一經實現,均不應再提任何主張;被告以獎金形式支付報酬後使用原告創作的廣告語,是行使所有權的權能,並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更無需賠償原告任何損失。要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就廣告語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所指文字作品範疇致函國家版權局,該局法律處以書面形式明確答覆:廣告語如果具備文字作品的要件,也應屬於文字作品;廣告語“世界風采東方情”具有作者的創作個性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因此,我們認為這一廣告語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以徵集啟事的方式,通過報刊向社會提出了徵集廣告語的具體要求及有關獎勵辦法,原告王定芳依照被告的要求創作應徵,並被被告錄用授獎,雙方之間因此已形成實踐性的委託創作合同關係。由於被告在徵集啟事中對錄用獲獎作品的未有明確約定,原告在投稿應徵時也未作出放棄或轉讓著作權的允諾,依照法律規定,委託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仍應屬受託人即原告所有。從雙方之間所形成的委託創作合同關係看,被告通過錄用、授獎等方式,已當然、合法地取得了對獲獎廣告語的使用權,被告只要是在本企業廣告業務範圍內使用“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並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原告以被告半年營業收入逾3億元為理由要求賠償人民幣1萬元,因無損失的事實依據,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被告在評選結果公告中單方面宣布“獲獎作品版權歸公司所有”,超出了雙方之間委託創作合同約定的內容,應屬無效行為,對此,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在原、被告雙方所形成的委託創作合同中,對原告獲取使用報酬權、被告對獲獎廣告語的專有使用權及使用期限等均未加以明確,這些缺陷的存在,不利於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調整、充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著作權歸原告王定芳所有。

  二、被告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對“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享有專有使用權,使用期限為五年,自1992年9月4日起至1997年9月3日止。

  三、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人民幣5000元。

  據此,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於1993年12月29日製發了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被告及時按調解協議履行了給付義務。

  「評析」

  企業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徵集企業廣告用語,與徵集入選者之間發生的訴訟,是人民法院遇到的一種新類型訴訟。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的性質定為徵集入選的廣告語著作權歸屬糾紛,抓住了問題的實質,具有典型意義。但是,徵集者與徵集入選者之間所發生的具體法律問題,則需要深入考慮:

  一、關於徵集入選的廣告語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這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首要之點。被告認為,廣告語是商務標語而非著作權法所指文字作品,這是不成立的。廣告語雖然寥寥數語,但其具有高度概括性,能反映對象的鮮明特點,具有豐富的內涵和藝術感染力,這是要具有一定的文化修養和經過一定的智力活動才能產生的,不然,企業也不會通過懸賞徵集的方式去徵集廣告語。這說明,徵集入選的廣告語是百里挑一的高水平的智力勞動成果。從著作權法的要求來看,著作權法所稱之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本案徵集入選的廣告語完全符合這個要求,它是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原告獨立創作的,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否則,被告是不可能在廣播、電視、報刊、出租汽車、商品包袋上使用的)的“智力創作成果”。廣告語,不論其水平如何,對企業來說都可以稱為用於商務活動的“商務標語”;但對創作者來說,則考慮的是它的內涵、朗朗上口及其社會感染力,這就決定了這種創作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活動。因而,在這個領域內所產生的“智力創作成果”,在符合作品的其他條件下,就是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和調整。


王定芳訴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_110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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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曾為《功夫》六個詞付版權費給金庸


                 一品知識產權網


                              69192次              2018-10-31


    昨天對於很多人來說應該是一個不眠之夜,因為武俠小說泰斗金庸去世了,享壽94歲,他一生留下無數部影視經典,也捧紅許多明星,其中一位便是跟他成為朋友的周星馳(星爺)。據說星爺曾為《功夫》中的6個詞主動找金庸,要支付版權費,這件事給金庸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周星馳曾為《功夫》六個詞付版權費給金庸

  周星馳的偶像是李小龍,雖然後來成了喜劇天王,骨子裡還是有着武俠情節,他曾演過金庸無數部影視作品,就連2004年自編自導自演電影《功夫》,也用了金庸的《神鵰俠侶》裡面的人物名稱和作品的名字,像是“包租公”、“包租婆”便用了“楊過”、“小龍女”的名字,更自稱“神鵰俠侶”。


  為此周星馳特別拜會金庸,主動表明要支付版權費用,“這部電影用了您小說中的幾個名字,咱們數數,都要給您版稅的。”金庸聽完相當訝異,因為《功夫》並未改編《神鵰俠侶》,而且很多人用了他作品的名字都沒收錢,連過問也沒有,因此不打算向周星馳收費。


  然而周星馳堅決表示,這些作品影響力巨大,這些人物早已經是一個文化符號,是具有版權的,“我們一起數一數總共有多少地方用到了,然後您開個價。”兩人仔細查對後,找出電影《功夫》裡面一共有6個地方使用了金庸的《神鵰俠侶》裡面的人物名稱和作品的名字。


  最後確認有6個名詞源自著作,分別是楊過、小龍女、神鵰俠侶、楊過的太極拳、小龍女的獅子吼、火雲邪神的蛤蟆功。金庸先生笑著對周星馳說,“你用了6處地方,每個地方給1萬吧”,總共支付6萬港元,而金庸則將這筆錢捐給南亞海嘯的重災區。


  以金庸當時的身分和地位,6萬金錢對他吸引力已經不大,但是他很欣賞周星馳對於版權的重視,兩人私下也結為好友,周星馳甚至在他90歲大壽時,寫了一幅字聯作為賀禮。金庸近年來控告大陸作家江南小說《此間的少年》侵權,便以周星馳《功夫》為了6個詞付費為例,“你是小孩子,我不來理你,要真理你的話,你已經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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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曾為《功夫》六個詞付版權費給金庸_一品知識產權 (epb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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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類命運共同體- 求真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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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命運共同體


人類命運共同體(英語: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或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的理論和實踐。


“人類命運共同體”一詞最早的書面表達出現於異議人士李隕石的《大同宣言》。《大同宣言》初稿寫於2000年3月,全文33節,定稿於2004年11月,2006年3月公開發表。李隕石後來移居阿根廷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於2017年10月寫入中共共產黨黨章。人類命運共同體於2018年修憲時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官方表述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一種價值觀,也是中國把握世界潮流、人類命運走向上的智慧體現。同時,中國也強調了中國不求全球霸權,中國的目標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在2017年12月的中國共產黨與世界政黨高層對話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表述:“人類命運共同體,顧名思義,就是每個民族、每個國家的前途命運都緊緊聯繫在一起,應該風雨同舟,榮辱與共,努力把我們生於斯、長於斯的這個星球建成一個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變成現實。”


歷史

最早提出共同體概念的是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他從社會契約論角度出發,認為社會契約一旦締結,“就意味着每個人把自己的全部權利都轉讓給由人民結合成的集體,因此個人服從集體的‘公意’,也就是服從自己,人民則是這個政治共同體的主權者。”


2002年8月5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戰略問題研究中心教授張文木提出中華民族是一個多元一體的民族共同體(nation),他認為國家(state)卻是一旦自願加入並得到國際社會承認就不能隨便退出的民族命運共同體。


在2006年2月東方早報曾經批評陳水扁終止“國家統一委員會”運作無法割裂兩岸命運共同體[1]。此外,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負責人也提出,經由十幾年來兩岸關係的發展,兩岸同胞已經結成實實在在的“命運共同體”。


“人類命運共同體”一詞最早的書面表達出現於異議人士李隕石在2006年3月公開發表的《大同宣言》。


中國大陸使用該術語最早可追溯到2011年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訪問東日本大震災災區時提出的“在自然災害面前,人類是命運共同體”,在後來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被明確表述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然而後來的表述其實並不固定,有時也會被表述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運共同體”、“XX命運共同體”、“命運共同體意識”、以及“利益與共、安危相系的利益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直到2015年9月28日習近平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紀念聯合國成立70周年大會上發表題為《攜手構建合作共贏新夥伴 同心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講話,“人類命運共同體”概念受到廣泛關注後,“人類命運共同體”這一表述才逐漸固定下來。2017年2月10日,聯合國社會發展委員會第55屆會議協商一致通過“非洲發展新夥伴關係的社會層面”決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被首次寫入聯合國決議。2017年10月,“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寫入[[中國共產黨黨章]]。2018年3月11日,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2]


參考文獻

      本頁面最後編輯於2020年8月3日 (星期一) 04:07。



人類命運共同體 - 求真百科 (factp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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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定芳訴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 - 王玉芳 10/17/2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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