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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司馬南到底是誰養的狗?
送交者: ayaya 2008年07月23日19:57:5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看看他這副咬人的尖嘴,活脫脫一個街頭阿三的模樣。 物以類聚,xys有這樣的同黨,好了 ....................................................................... 讓外國法院來審理楊佳案   司馬南   今天,在南方的一家報紙上,長平(就是那位著名的長平)發表一篇很引人 注目的文章,標題為《楊佳的母親哪裡去了?》,文章承襲了長平寫作一貫風格, 懸念式的標題像個急速舞動的花布條,讀者目光再一次地被迅速吸引過去。看來, 鳳凰評論員何亮亮昨晚關於“對突發事件不要過度解讀”的忠告,確實有其現實 針對性。   部分人已經被帶進了一個誤讀的怪圈,長平們聲嘶力竭:“楊佳的母親哪裡 去了”,有人便一窩蜂地跟進,若大山般迴響:“楊佳的母親哪裡去了”。   楊佳母親哪裡去了?長平當然不滿足於提出這樣簡單問題,後邊跟進的話才 是用心所在:“新華社電訊中暗含了一種解釋:楊佳和父親關係不融洽,他只信 任母親,這兩位律師手裡的材料上有母親的簽名。更加戲劇性的是,扮演着如此 關鍵角色的楊母,卻莫名其妙地失蹤了。”“暗含”-“戲劇性”-“莫名其妙’ 一類詞語的使用,長平有效地烘託了楊佳案詭異森嚴的氣氛,令看客的心猛然收 緊了。   接下來,長平開始炮擊了:   “案件發生的當日下午,楊母被警方帶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調查,隨後就 和親屬失去了聯繫。親屬到派出所去詢問,得到的回覆竟然是按走失人員報案。 帶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稱不知情,或曰“此案偵查階段結束,不再發 布消息”。要知道,如果一個公民被警方帶走,然後就失蹤了,那麼這是另一樁 案子了,而不是“此案”。這一樁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與“此案”的關係, 自然備受關注。警方有責任向當事人的親屬和社會公眾釋疑解惑,而不能以“此 案偵查結束”為由來搪塞。”   可惜,大炮轟得呼隆隆作響,細看,卻沒有什麼真憑實據的東西,對警方的 指責,除了表達“我根本就不信任你”之外,激情偏狹矯情有餘,理性邏輯不足。 我們且就甲乙丙丁戊己庚請教長平先生。   甲、依你所說,楊母去了派出所,然後與家人失去了聯繫。您有什麼證據支 持“楊母的下落,警方必然知情”?   乙,警方回答“並不知情”何錯之有?您到底有什麼理由認為,警察的話必 然有詐,必然有鬼?   丙,在媒體上公開指責“警方搪塞”,那麼“不搪塞的回答”應該是什麼樣 的?如果警方確實不知道楊母的下落,你叫他怎麼來回答你們才滿意呢?   戊,如知情者所說,上海警方在與楊母了解了一些情況之後,便收兵回營了, 你逼問楊母下落,非叫他對楊母的下落給出說法,豈非強人所難?   己,如果楊母自己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會客(包括不願意見到《南方周末》 《南方都市報》自命不凡的列為大人),自己選擇了一個地方呆着,叫警方必須 說出楊母此刻在什麼地方,君為警官,如何說得出呢?   庚,楊母有權利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地點生活,有權利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 方式聯繫某些人或不聯繫某些人。楊佳殺人,警察殞命,偌大悲劇,報道溢沸, 身為生母,心若刀割,暫避一時,不亦正常乎?   家人聯繫不上楊母,擔心情有可原,如果認定楊母為失蹤,當然依照照規定 應該“按走失人員報案”。您抨擊公安“按走失人員報案”說法不對,應當告訴 我們不對在什麼地方,說不清為什麼不對,卻空喊不對,無非展示個人信念與偏 好,或與事實根本無關。   “非同小可”,進而“倍加關注”,如此積極是您個人的選擇也是您個人的 權利。但是,公民長平,請注意,你目前還沒有獲得授權來調度指揮上海警方具 體辦案過程。警方什麼時候發布消息,應由警方依法自主進行,非由閣下及其閣 下所服務的媒體即興決定。   長平先生用“大詞”宣稱“楊母失蹤”屬“另一樁案子”,很有些振聾發聵。 長平先生會講政治,致力於創造暫新的話語境界——“一個公民被警方帶走,然 後就失蹤了”。長平自己未必不知道,“公民”-“警方”-“失蹤”,這三者之 間的關係,並非像自己文章刻意營造的那樣,但唯有如此講話,才符合某些人的 口味和個別報紙近年一以貫之的普世價值原則,這一點,我想大家能夠理解。   長平曰:“謝有明不適合做楊佳的辯護律師”,理由是“謝有明是上海閘北 區政府的法律顧問”.不知長平先生依據的是那一條法律執此高論,何妨搬出法典 來,讓我們也長一點見識?謝有明若是閘北公安分局的法律顧問,此要求好象還 有一點道理,現在,謝為政府法律顧問,為什麼不能代理楊佳案?司馬南若是市 政府法律顧問,全市的案子我都不能接了?簡言之,謝有明代理楊佳案並不違法, 長平如此著文100篇,無礙事實與法律規定。   有人呼籲楊佳案“應該異地公開審理”,某些人某些報最近興奮異常,從法 律角度說,楊佳案沒有什麼理由不能公開審理,一不涉密,二無隱私,三非未成 年。   但是,主張“應該異地審理”的朋友,恐怕這個“應該”的理由就不那麼充 分了。但凡講法治,核心當為依法辦案,長平們著文強調“應該異地審理”之前, “應該”翻翻法條,以保持對法律必要的敬畏。   有人坦白,主張異地審理,出於“技術性思維”:無非不放心上海警方,不 放心上海公檢法系統,擔心他們官官相護。對此,我有三條回答,願得到方家教 正。   其一,筆者實在想象不出,如此萬眾矚目的大案要案,哪一位有膽量冒天下 之大不韙,公然混淆視聽顛倒黑白?非具體當事人又有什麼必要,在眾目睽睽之 下越過檢察院、法院眾多的辦案環節搞一場徹底埋葬自己清譽與前途的舞弊?其 不得營私,又緣何舞弊?   其二,《最高法院刑事司法解釋》、《刑訴法》規定,迴避制度的適用主體, 僅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等,並不包括 其他主體。上海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一併迴避,乾脆選擇另一個省市自治區公檢 法系統來辦案,長平先生鼓吹的“程序正義”如此浪漫,不知在哪裡曾經踐行, 筆者未之聞也。   其三,如若聽信某些媒體不負責任的宣傳,不加分析地對整個上海公檢法系 統做整體性否定,眼下的問題非但解決不了,反而會墮入別人預先挖好的陷阱之 中——“異地審理”移師北京,南報再聲稱北京靠不住怎麼辦?天津又如何靠得 住?廣東又如何靠得住?山西又如何靠得住?……   多米諾骨牌效應過後,讓外國法院來審理此案嗎?   楊母下落不久自會水落石出,長平們的卓識與公正在哪裡?   (200807223星期三)   附文:長平:楊佳的母親到哪裡去了?   輿論普遍認為,被指派介入楊佳案的律師謝有明不適合做楊佳的辯護律師, 原因有兩點:一,他是上海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與受害人單位閘北警方屬同 一“老闆”;二,是他發表了“楊佳精神狀況正常”、“法律意識強”、“估計 是死刑”等不利於楊佳的言論。然而,事情的戲劇性在於,“法律意識強”的楊 佳偏偏選中了謝律師和他搭檔,而拒絕了父親為他聘請的另一位律師。   報道這一消息的新華社電訊中暗含了一種解釋:楊佳和父親關係不融洽,他 只信任母親,這兩位律師手裡的材料上有母親的簽名。更加戲劇性的是,扮演着 如此關鍵角色的楊母,卻莫名其妙地失蹤了。   案件發生的當日下午,楊母被警方帶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調查,隨後就和 親屬失去了聯繫。親屬到派出所去詢問,得到的回覆竟然是按走失人員報案。帶 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稱不知情,或曰“此案偵查階段結束,不再發布 消息”。要知道,如果一個公民被警方帶走,然後就失蹤了,那麼這是另一樁案 子了,而不是 “此案”。這一樁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與“此案”的關係, 自然備受關注。警方有責任向當事人的親屬和社會公眾釋疑解惑,而不能以“此 案偵查結束”為由來搪塞。   就“此案”而言,楊母是在何種情況下委託律師的,楊佳是否知道母親失蹤 的消息,顯然是不容忽視的情節。   這一起慘烈的襲警案發生後,雖然網絡上有人為楊佳叫好,但是主流輿論無 疑是同情受害民警。如果楊佳的確精神正常,那麼死刑判決應該確鑿無疑。但是 越是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越要謹慎行事,不要讓正義的伸張因為細節的不當 處理而受挫。   我想起美國的辛普森案。至今還有很多美國人相信,在1994年夏天的那 個夜晚,辛普森殘忍地殺害了他的前妻及其男友。當時警方也“人贓俱獲”, “鐵證如山”,但是最後陪審團裁定他無罪釋放。辯方首先指出,警察是“在沒 有獲得搜捕證的情況下非法搜查民宅”,拿到的那些證據都應該視作無效。最要 命的是,辦案主力警察福爾曼被辯方指控為種族歧視者。他在法庭上宣稱自己從 來沒有用過“黑鬼”這個歧視性詞語,結果辯方找到一盒錄像帶,證明他在一個 短時期內把這個詞用了數十次。當法庭上出現辛普森戴不上那雙血手套的情節時, 陪審團基本上相信了這位黑人明星是遭到種族歧視者的陷害了。   這一場“世紀審判” 使得警方備受打擊。“在世界面前,洛杉磯警察局威 信掃地。現在我們都得為此付出代價。”但是和我們一些輿論推論相反的是,並 沒有因為可疑的辛普森沒有受到 “嚴懲”,美國就殺妻成風了;此案的正面收 獲應該是,警察在此後辦案的過程中不得不更加嚴守法律程序了。   中國的法律和美國並不完全一樣,楊佳也不是辛普森,上海更不是洛杉磯。 然而,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關繫上,顯然有一個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也都承 認並堅持的“普世價值”。輿論呼籲此案異地公開審理,我相信任何人都不會把 這種呼籲誤認為是對兇殺犯罪的支持,而會理解成是在細節上對法律尊嚴的維護, 也是對警方收穫更多公眾信任的期待。(原載於《瀟湘晨報》) (XYS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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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和張旺的吠聲一樣了 - bygone 07/24/08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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