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30
這是一個小花絮,因為某網友說起了台灣美女,謂粗服亂頭不掩國色,非章麗曼莫屬。現在貼兩個當初的台灣美女,也都是被在綠島監獄中的,也都是被稀里糊塗的被處決了的,一個叫施水環,一個叫丁窈窕,雖說不上都能沉魚落雁閉月羞花,但至少也應該是能稱之為國色天香的了。而且二人都因為搞對象,被人誣陷,遭受不白之冤的。
1950年台灣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其中的第14條規定,因匪諜案沒收之財產,承辦人員可得百分之三十五之獎金。因此,當時通行的標語就是“匪諜就在你身邊”、“消滅共產黨”等。告密者到處都是,只要是共產黨、匪諜、嫌疑犯、曾經去過延安者、親共者、思念大陸家鄉者、或有異見者、異言者,均可不經審判,或由簡易的軍事法庭加以逮捕,當場執行槍決,或拉去刑場槍決,少數行為較輕者則判刑入獄。因為酬金誘惑,以及蔣介石高喊的“不能放過一個”的口號,冤假錯案比比皆是。同年7月9日,台灣開始全面實行省政府員工的連坐保證制度,未有保證人者不予雇用。從公務人員開始,該制度逐步擴及到台灣幾乎所有公私機構單位,成為戒嚴時期遍及台灣絕大多數人口的基本政治審查制度之一。
於是在這白色恐怖的背景下,1954年就發生“台南市委會郵電支部案”,以吳麗水為案首,故又稱“吳麗水案”。當時,有一名叫王溪清的男子狂熱追求施水環,但丁窈窕見他心術不正,便告誡好友和這個男人保持距離,不料該男懷恨在心,竟寄信給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誣告丁窈窕是“共產黨間諜”,她們的同事吳麗水為了保護丁窈窕,偷偷將這些信件從郵局攔截並燒毀。
1954年,吳麗水也因被人舉報是間諜而被逮捕,不堪受刑的他只能供出燒毀信件一事。承辦吳麗水案的“保安司令部”人員,為增加獎金,對吳麗水施加重刑,誘導她擴大誅連無辜的人。吳麗水受不了刑罰,供出的丁窈窕是“同謀”。當時已身懷六甲的丁窈窕因“知匪不報”被判刑,押至綠島監獄服刑。
丁窈窕進入監獄後不久臨盆,生下一女。丁窈窕在綠島監獄的縫衣工廠工作,當時也有許多其他女性政治犯被捕,如同丁窈窕一樣,連其年幼的孩子也一起帶進來坐牢。她女兒長於女子監獄,因而每次監獄官唱名“某某某,出來”時,該小女孩就知道什麼叫做“槍斃”。
1954年7月24日,丁窈窕正在監獄工廠做衣服,她的女兒和其他小孩子在一旁嬉戲。一個女性獄官來找丁窈窕:“你有特別接見。”丁窈窕以為有人來訪,就抱起女兒走向大廳。一到門口,獄方就把丁窈窕雙手反綁並上手銬,她女兒抱住媽媽,回頭對所有在場的受刑人說:“我媽媽不是壞人,你們不要槍斃她。”獄方要把丁窈窕帶走的時候,小女孩跳上媽媽的背上緊緊抱住。獄方於是就把小女孩的腳往外一折、往後一拉,抓頭強行拉開,連小女孩部分頭髮,都被扯下來,丁窈窕終究被拖出去槍決。

關於丁窈窕(1927-1956),從名字就可以看得出,是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那種傳統意義上的乖乖女了。台灣國家人權記憶庫中的記載說:
丁窈窕,女,台南市人,為家中老三。1945年台南第二高等女學校(今國立台南女子高級中學)畢業,供職台南貯金管理所。1954年涉「台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吳麗水等案」被捕時28歲,於1956年遭判處死刑。1947年3月,管理所歸併台北台灣郵電管理局,丁窈窕調儲金科事務股,為學習國語奉命參與局內開設國語補習班,1948年7、8月間結識國語補習班教師錢靜芝、同鄉施水環,官方檔案稱其參與外圍組織「台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參與集會4次,研討中共經濟與社會問題,至1948年12月因家庭有事調回台南任電信局會計員。1949年初,錢靜芝轉介鄭蓬春至台南,將其介紹與郵電局職員吳麗水、雷水湶、省教育廳朱某認識,參與朱、吳、雷在赤崁樓、清風莊秘密集會二次,謀籌組工委會郵電支部擔任組織工作,因各自意見不合而未組織並失聯。1949年夏,錢靜芝指示其邀約同學黃淑容組織「親睦會」,經施水環介紹結識翁文禮、邱奎璧。1950年2月補習班教師錢靜芝遭逮捕時並未供出丁窈窕,故未為官方發覺,直到1951年因國語補習班案牽連,而被保安司令部送綠島管訓1年。管訓期滿後,丁窈窕在家照顧罹痳瘋病之父,曾閉門謝客,之後北上投奔舅舅並工作。1952年12月22日丁窈窕與郵局同事方胡山結婚,1953年11月生下一女。1954年7月14日,丁窈窕因與1949年錢靜芝案相關之「台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吳麗水等案」,遭警方訊問30小時,警方並要方胡山將丁窈窕留念冊送交刑總參考;省警務處並於9月30日將該案移送保安司令部。1955年1月12日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偵查提起公訴,並在2月14日移送該部軍法處第二科,並將丁窈窕分配到保安部軍法處監所內設置之縫衣廠工作。1955年11月9日方胡山〈輔佐申請書〉指丁「無冒犯反教、背祖、敗家、逆親、滅道之大罪而為匪作倀」。此次系獄「可能因當日同學少年,亂拋情感未遂,不無小人懷恨在心製造是非,造謠中傷,或含沙射影,濫供偽證,拖其落水,陷其入嫌」,懇請開釋。1956年7月2日台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指控丁窈窕於1949年夏天受錢靜芝指示,邀約同事黃淑容等組織「親睦會」,意圖發展組織,並受施水環介紹與翁文禮、邱奎璧聯絡,參加集會多次,已達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丁窈窕在審理期間否認參加組織,唯軍法審判以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調查參加組織結果相符,且丁窈窕受訊時曾供認參加秘密集會,與吳麗水、雷水湶自我供證駁斥為由,不予採信。終審以丁窈窕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收沒」。7月24日與施水環同日執行槍決。
與丁窈窕同關押台灣省保安處同獄難友張常美受訪時指出,丁窈窕攜帶幼女方秀仁一同關在獄中,參與車縫衣服活動。丁、施同日遭槍決時,由獄方以「特別接見」為由叫出牢房。女兒方秀仁由監所管理員抱回牢房啼哭不已,後由方胡山抱回。針對官方檔案所稱施水環、丁窈窕、吳麗水犯行,同案雷水湶另有說法,稱此屬羅織入罪。王溪清追求施水環不得,認為與施友人丁窈窕建議有關,為報復而從台南寄函至保安司令部檢舉丁窈窕,檢舉信件均由吳麗水藉職務之便截獲燒毀。1954年間,基隆電信局職員陳興德因匪諜嫌疑遭傳訊,牽連吳麗水被捕,吳麗水在刑訊時供出燒毀檢舉信之舉,將雷、丁、施捲入其中。判決書所言相關組織及犯行均屬特務虛構及刑求所得。1999年6月7日,方秀仁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通過補償申請。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至於和丁窈窕同時押出去槍斃的紅顏禍水施水環,她在獄中她出了整整六十八封家書,這些書都是寄往她母親處,每一封都寫着對母親的思念之情,其中,“媽媽我對不起你、我不能奉養你、媽媽我希望你健康、媽媽我很想念你”等字句反覆出現,十分質樸的字句卻令人不忍猝讀。在信里,她還寫道“你放心媽媽,我相信司法是公正的,長官會還我清白的,上天會有公理正義的,我們很快可以見面的。”1956年7月22日,施水環在給姐姐的信中寫:“上次要求一件花洋布是想要做送給一個小孩子的,所以要比較可愛的花樣,下次如有了,再請給我寄二碼來好嗎?”兩日後,也就是7月24日她所寄出的最後一封信僅僅寫了日期,還沒來得及動筆便被槍決。她終究沒能見到母親。

台灣國家人權記憶庫中記載說:
施水環(1926-1956),女性,台南人,曾就讀日本岩手縣盛岡中學,台南家政女學校(今國立台南家齊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入台北電信局服務。1954年因涉入「台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吳麗水等案」被捕時29歲。 官方檔案指施水環於1948年7、8月間,因參與國語學習班結識錢靜芝、丁窈窕等人,後參加「台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參與討論會議4次,曾欲吸收同事張瑞雲未遂。1949年夏介紹丁窈窕與翁文禮、邱奎璧取得聯繫,從事活動。1950年初一度因「台灣青年民主協進會」案遭到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傳訊,因證據不足獲釋。1952年1月間,其弟施至成捲入「台大工學院支部案」,情治機關發動逮捕時自台灣大學學生宿舍脫逃,2月間投靠施水環,基於親情協助藏於宿舍。1954年7月19日施水環為台北電信局組員(一說為電訊組組員), 因與1949年錢靜芝案相關之「郵電支部計梅貞等案」,在台北郵局宿舍遭到逮捕並扣押,施至成逃脫未就逮,下落成謎。1954年9月30日台灣省警務處移送該案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辦,1955年1月12日提起公訴,2月14日移送軍法處第二科,施水環並被分配到軍法處監所內設縫衣廠工作。1956年7⽉2⽇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判處施水環等人「意圖以非法之⽅法顛覆政府⽽著⼿實⾏,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活費外均收沒」。7月24日,施水環、丁窈窕執行槍決。
施水環受母親影響,在獄中皈依基督教,讀聖經祈求冤情得查明,並積極學習中文、洋裁、編織等。家信中表示其在關押時苦於胃痛。針對官方檔案所稱施水環、丁窈窕、吳麗水犯行,同案雷水湶另有說法,稱此屬羅織入罪,系因王溪清追求施水環不得,認為與施友人丁窈窕建議有關,遂自台南寄函至保安司令部檢舉丁窈窕,檢舉信件均由吳藉職務之便截獲燒毀。1954年間,基隆電信局職員陳興德因匪諜嫌疑遭傳訊,牽連吳麗水被捕,吳麗水在刑訊時供出燒毀檢舉信之舉,將雷、丁、施捲入其中。判決書所言相關組織及犯行均屬特務虛構及刑求所得。1999年4月陳寶治代表施水環家屬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而且丁窈窕和施水環,和主犯吳麗水是同案處理。裁判書正題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聲字第0186號裁定書。相關當事人:吳麗水、陳興德、雷水湶、丁窈窕、陳煙樹、張樺瑞、周添福、施水環、方玉琴、陳清鈺、林粵生、郭傳峰、許穆燦、吳世英。審理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判書字號:(43)審聲字第0186號。裁判書主文/要旨:吳麗水、陳興德、雷水湶、丁窈窕、陳煙樹、張樺瑞、周添福、施水環、方玉琴、陳清銓、林粵生、郭傳峰、許穆燦、吳世英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

本案主犯吳麗水(1927-1956),男。台灣台南人,自然也是法網難逃,被一起槍斃了的。

台灣國家人權記憶庫中介紹說: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台南郵局職員,其經錢靜芝介紹與丁窈窕、雷水湶認識,一併交由朱某聯絡教育,經朱某邀約其等三人秘密會議,於會談中各口頭應允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並經朱某指示由其擔任書記,雷水湶擔任宣傳,丁窈窕擔任組織,準備組織台南工委會郵電支部,旋因其與雷水湶意見不合,未著手組織及相互失去聯繫。之後其單獨受朱某指示,另向同事陳興德勸說參加叛亂組織被拒,又吸收同事張樺瑞與陳煙樹各參加組織,又利用職務上機會截留王溪清自台南郵寄本部檢舉丁窈窕、施水環為匪諜信件,掩護同黨從事叛亂工作。1955年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7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系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雷水湶、證人王溪清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吸收黨徒及截留檢舉信件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可見台灣國民黨在五十年代初在台灣實行的白色恐怖,和大陸在1983年進行的所謂的嚴打,也都差不了多少。因為蔣經國和鄧小平,都是在前蘇聯,被同一個體育老師,給教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