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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氣貓| 穿戰時日軍服裝傷害中國人民感情,怎麼辦?
送交者: 賈舟子 2018年03月26日12:21:19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前不久我在拙文《容忍與不容忍—文明與野蠻的方向》中提及中國青年穿當年日軍服裝在公眾場合拍照等行為,此文第三天就被感嘆號了。而網友們的留言大部分表示:這些青年的行為確實傷害中國人民感情!

和氣貓非常理解這種感情。和氣貓認識好幾個小留學生朋友,他們剛來日本最彆扭的就是看到日本的國旗。按說,來日本留學的孩子,可以說是仇日情緒很輕的那一部分孩子。儘管如此,他們看到眼前飄揚的日本國旗之時依然心潮難平,更不要說一般中國的民眾見到穿當年的“日軍軍服”時所受的刺激了,這肯定是一種不愉快的體驗。當然,現在的中國人民直接經歷過日中戰爭的人很少,大部分人沒有個人記憶,而是通過事後的教育而形成的“民族記憶”的感情。

日中戰爭期間投筆從戎參加抗戰的黃仁宇先生,他有文章中說“即在1945年末季,日人處境悽慘已經被我們從旁看出,我敢於作見證:此時國軍上下對過去敵人同情憐憫的多,始終懷恨者至少。”可見,親歷戰爭的人在當時對日本人並沒有那樣懷恨的。再看看七十多年後的今天,經過了恢復邦交後長期的對華援助(日本最大規模之外援),竟然仇恨情緒如此之深,這能說是日本單方的原因嗎?

目前的對日關繫上,糾結歷史問題是中國人的精神世界中普遍的情感。隨着草根一族赴日旅遊等的大增,這種情感得到了一些緩解,但這種緩解基本只限於對“當代的日本”,而對“歷史上的日本”,雖然現在的多數中國人和和氣貓一樣並沒有親眼目睹過,也無論他們所知的近代史是否靠譜,都不妨礙絕大多數人堅信他們所了解到的“歷史上的日本”是靠譜的真實的歷史,對於他們來說,“歷史上的日本”無疑是罪惡的野蠻的,這是蓋棺定論,所以他們的這種情感是正當的理性的值得法律保護的。

 

在上述拙文中,和氣貓依據目前的中國的法律規定,分析了對公然穿日軍服裝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的難度。看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的規定,就知道該條文並沒有規定穿什麼衣服該拘留。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就予以剝奪人身自由的處分,至少在法治國家是不允許的。

 

有朋友說,咱們可以立法解決這個問題啊,德國不是禁止納粹標誌等、禁止美化希特勒嗎?對,這是正常的思路。要禁止某種行為,必須有事先制定的法律的明文規定。

 

一個法治國家在充分的民意基礎上,明文禁某種服裝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中國如果有民意的話,當然也可對特定的服裝或標誌作明文禁止。但是這件事情並非沒有前提。民意形成的前提是有說話和寫文章發表的自由。信息不自由當然不可能有民意的形成。

 

和氣貓上一篇文章就被感嘆號了,所以很難相信有寫文章發表的自由。中國目前是否有靠譜的民意?是否有民意形成的渠道?這是個問題。如果有一天中國有了民意形成渠道,並按照合法手續以法律形式確定了民意,基於這種法律化的民意來禁止使用殘害過中國人的人/集團的標誌,那是合理的。

 

我看到中國有法律學者建議立法禁止宣傳紋化大格命、禁止紅衛乒服裝等。這也是同樣性質的問題。在歷史長河中,特別是在近現代史上,對中國人造成重大傷害的事件有很多。而近現代史在中國,尚未成為歷史,而依然是政治。一談政治就色變,“黨和國家”還沒怎麼樣,“人民群眾”就先來好心勸說你說話要注意影響、不要談政治。這樣的時代,怎麼可能就近現代史達成靠譜的民意?怎麼可能基於真實的民意來制定禁止性法律條文?如果僅僅是挑日本禁止,而對其他部分不能觸及,那麼就像有些國家前幾年才開始紀念反法西斯勝利一樣,那只是選擇性的做法,目的不是保護正當的國民感情,而是挑動仇恨。

 

很多中國朋友說,德國有法律禁止納粹符號禁止宣傳美化希特勒,為何日本沒有這樣的法律?這不正說明日本對歷史反省不深刻嗎?確實,日本沒有法律禁止穿以前的日軍軍服,也沒有法律禁止討論有關戰犯及戰爭等的言論。

 

禁止某種特定的標誌,禁止某種特定的言論,這種禁止是對“表達的自由”的限制。在法治國家,對表達的自由的限制,原則上是不允許的,除非有憲法上的明確規定。因而這種限制絕非一般的做法,歐洲也不是所有國家都禁止納粹標誌。

 

對歷史的反省,可能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德國那種一禁了事。一種是像美國和日本這樣,交給社會、教育和道德,讓各方意見自由表達出來並接受公眾的批評,即表達的自由市場。

 

德國之所以有法律禁止,並非德國戰後主動把這種禁止性規定納入法律體系,而是因為二戰結束時戰勝國中的英法美三國通過了《倫敦勸告》等文件,要求戰後德國(除蘇聯占領區)在憲法中規定禁止宣傳納粹等,即德國對戰勝國方的承諾。我們知道,德國並沒有制定形式上的憲法,但是有一部《基本法》是憲法性質的文件,這部《基本法》按照戰勝國的要求規定了納粹標誌等和宣傳希特勒的言論的禁止,沿用至今。

 

在禁止使用納粹標誌等的條文的實施中,由于禁止的對象還包括讓人聯想起納粹的東西,實際上引起了不少過度限制表達的自由的問題。比如美國洗潔用品品牌ARIEL在德國碰到過這樣的問題:商品包裝上的數字“88”引發了部分消費者的抗議。商品包裝上印“88”,是指正常用量能洗滌88次。但因為英文字母第八個是H,據說88讓人聯想起HH(Hi,Hitler),加上洗滌劑是清潔用品,讓人聯想起種族清洗。收到抗議後,商家不得不回收了全部商品,從此不再製造此種包裝的商品。

 

再比如,著名的服裝品牌Esprit在他們推出的一種上衣上使用英國生產的一種紐扣,這種紐扣作為一種商品已經被世界服飾界廣泛使用了幾十年,但是突然有一天,有人抗議說,這種紐扣讓人聯想起納粹德國的紅萬字標誌。這下事情大了,商家被迫回收大量商品及20萬份商品介紹手冊。

 

日本的戰後憲法,眾所周知,是美國人用英文給起草,翻譯成日文,儘管日語語法上甚至還有問題,但已經作為日本的憲法正式被確定了,而且至今沒有改動一個字。(戰後,德國的基本法已經修改了58次。意大利憲法修改了15次,美國6次,法國27次,加拿大18次,日本0次。)日本國憲法中是沒有對特定表達或服飾作禁止性規定的條文的,因此在日本沒有法律禁止以前的日軍服飾等。相反,如果現在日本的國會制定法律條文禁止以前的日軍服飾等,很可能在實際運用中被法院宣判該條文違憲無效,這不是玩笑,在日本的司法考試過去的試題中就有這樣的試題(選擇題考試和論文考試中都有出現過),讓考生分析禁止某種服裝或言論的憲法上的問題。

 

美國日本式的做法,是基於這樣一種認識:在信息自由的社會,對歷史有興趣的人們自然會了解歷史上的事實並給出自己的判斷,如果相信人們在自由信息自由制度的保障下大部分人是理性的話,那就不需要禁表達。表達與行為不同。對行為,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已經有足夠的刑事法的明文規定,足夠對付各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而表達本身,除了具體的殺人行為等的唆使,一般的表達是沒有直接危害性的。禁表達這種做法本質上是不相信人們在信息自由時代有理性的判斷。哪一種做法更合理?我相信兩種做法都是各有理由的,而我個人更喜歡美日式。但我不反對中國採取德國式,這是內政,中國人自己說了算。

 

有很多朋友認為,對歷史問題的反省,日本的態度遠不如德國誠實和深刻。和氣貓並不反對誰持這樣的觀點,同時,請允許和氣貓介紹一下這種觀點的持有者也許應該了解的三點:

 

第一,要同樣的反省,前提是有同樣的罪行。在紐倫堡審判中德國在反人類罪上被判有罪(對少數族群的種族滅絕政策),而在東京審判中,日本的反人類罪沒有成立。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德國總理曾曾經下跪反省,那不是為戰爭罪,而是為反人類罪,他是在猶太人被屠殺的紀念設施內,為對猶太人的種族屠殺政策和行為而下跪,而且他的下跪行為在德國國內未必得到了好評。反人類罪和戰爭及戰爭行為無關,在戰爭開始之前,德國已經開始了種族滅絕政策的實施。而日本沒有這樣的劣跡,這一點是經過東京審判確定的。

 

為殖民行為或戰爭行為而道歉的,歷史上好像只有日本一個國家。二戰前和二戰結束時,英美法荷在亞洲都有殖民地,除了日本,沒有一個國家為殖民道歉過。而戰爭,不要說二戰前,就是二戰後,也是很多國家用來解決國際糾紛的手段,除了日本,沒有一個國家為戰爭道歉過。

 

在日本的歷史問題上,日本的主流和官方,是不打算推翻東京審判的結果的。儘管很多人,甚至審判當時的法官中都不止一個人從“罪刑法定”、“刑事法無溯及力”“中立的法庭”等法學基本原則出發,認為那是勝利者的政治審判而不是中立的法律審判,但官方意見及主流意見認為,東京審判畢竟是日本結束軍事占領回歸國際社會的條件。作為一種政治妥協,日本既然答應了這樣的條件,至少在政治上是不能事後推翻的。而把東京審判的結論從法律上來審視一下的話,那是問題很多的;至於具體歷史事件的具體情況,更有許多只有專業歷史學者才有能力去調查的事情,這裡就不展開了。

 

不同的歷史罪行,不同的歷史責任。所以,那些動則拿德國來比日本的人,這一點希望能做一點基本的了解。否則話一說出來就被“日本右翼”糾錯,中國人最愛的面子就有損了。

 

第二,戰後賠償上,德國的賠償主要是針對受害者個人的賠償,而受害者中比例最高數量最大的是德國人。而對於戰爭的對方國,德國並未給予戰爭損害賠償。因為這一點,波蘭等國與德國長期有分歧,前幾年希臘在財政危機中突然想起了二戰時被法西斯德國過占領過的痛楚,提出要賠償,德國人的態度很明確:“腦子有病。”

 

而日本的戰後賠償,是針對戰爭對方給付了賠償。除了放棄賠償請求的國家,日本對對方國家給予了賠償。首先是對戰勝國等放棄了海外資產(在朝鮮的702億5600萬日元,在台灣425億4200萬日元,在東北的1465億3200萬日元,在華東華南華北的921億5500萬日元,在世界其他地區的280億1400萬日元,共計3794億9900萬日元,均為當時貨幣價值,下同。)其次是日本對對方國家的直接賠款(對緬甸2億美元,對菲律賓5億5000萬美元,對印尼2億2308萬美元,對越南3900萬美元,共計10億1208萬美元。英美中等大國放棄了索賠。)。

 

日本不但是對戰爭的對方國家給予了賠償,連對韓國這樣的非戰爭對象國家(二戰期間韓國是日本的一部分,日韓之間沒有戰爭,韓國人是作為日本人參戰的。),日本為了建立將來的友好關係,不但沒有回收殖民時代在朝鮮半島的投資(像荷蘭退出印尼時就從印尼得到了殖民投資的回收),而且,1960年代通過《日韓條約》提供給韓國無償3億美元,有償2億美元,3億美元以上的民間低息貸款。

 

以上這些資金中的大部分,本來是日本打算像德國那樣,直接支付給有關受損害的當事人個人的,但是韓國政府反對,認為應該交給韓國政府,由韓國政府來做分配。日本做了妥協,全部交由韓國政府處理。而韓國事實上並未拿這些錢補償給受害人個人,而是進行了國家基礎設施的投資,比如建立了韓國最大的鋼鐵廠。現在韓國國民經常有批評日本沒有給他們補償,這經常成為現在的日韓之間的糾結。

 

第三,戰後日本與德國,對待戰爭的反省,確實是不同的。德國通過禁止納粹標誌等表現出他們的反省,通過禁止宣傳希特勒納粹而把普通人民與納粹區分開,希特勒和納粹有罪,批判希特勒和納粹就是反省,人民大部分是好的。德國人確實對希特勒和納粹進行深刻的批判,可體現自己是好人是無辜的是政治正確的。我看到有鏡頭採訪納粹幹部的子女時,被採訪者說:“他(被採訪者的長輩)只是執行政策而已,他不是壞人。”

 

中日恢復邦交的時候,中方也主張把軍國主義和日本人民做區分。也許這是一種善意的輿論導向。但是對這種區分,好像日本人並不領情。日本憲法保障有思想和良心的自由(日本國憲法第19條),對歷史如何進行反省,這是思想和良心的問題,是可以自由思考和討論的,不像德國那樣有些討論被禁止。

 

在很多日本人眼裡,戰爭時代日本對華出兵對美發動太平洋戰爭,都是得到了當時的日本國民的支持。包括當時的日本媒體、各界、普通國民在內的組織和個人,在當時的殖民時代,日本海外利益受到侵害、日僑受到屠殺和掠奪的情況下,日本國民的絕大多數是支持對外用兵的。太平洋戰爭中,日本的國會甚至按照當時的法律程序剝奪過一名叫作斎藤隆夫的反戰派眾議院議員的議員資格(後來很快斎藤隆夫再次當選),而當時的日本已經實現了男子普選,主流民意支持戰爭是很明顯的。

 

所以在很多日本人眼裡,把軍國主義和日本人民做區分是不靠譜的,這種區分只是迴避了國民的責任而已,而迴避責任的態度不但在日本精英中被不齒,在日本普通國民中也被不齒。如果要對戰爭做出反省,那就必須是全民對戰爭的反省,而不是把軍國主義和日本人民做區分。基於這一點認識,很多日本人認為,那些被判死刑的日本戰犯,其實只是順應民意推行了多數人同意的政策,戰後他們出來接受審判慷慨赴死,其實是替其他的日本人去死。

 

今天,德日對戰爭的態度,也是截然不同的。現在德國是參加海外實戰,並且輸出武器的;而日本既不參加海外實戰,也不輸出武器。德日哪個對戰爭的反省深刻?我認為是日本更深刻。批評這個禁止那個,不如看實際行動。

 

對於是否立法禁止以前的日軍的服裝等,以及禁止其他的服裝或標誌或表達,和氣貓持謹慎的觀點,不僅僅因為穿什麼衣服這種表達的自由本身是應該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的自由,更因為在沒有表達自/由與言/論出/版自/由的情況下,什麼是真正的國民感情,往往是很難判斷的。

 2018-03-23                                         和氣貓  鬼眼浮世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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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得真是好!講事實,講道理,講邏輯,講理性。好文章!  /無內容 - 麻辣戈壁的共匪 03/26/18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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