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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史綱要---晚清時期》之五十三
送交者: 文光 2021年06月19日08:00:5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接上篇)


 

五:清廷的應對

 

1.    武昌起義的消息很快便傳到北京,10月12日,清政府下令將湖廣總督瑞澂撤職,但留用察看,讓他戴罪立功,組織部隊反攻。

同日,清廷責成陸軍大臣蔭昌親率北洋陸軍兩鎮開往湖北,以平定湖北新軍的起義。

同日,清廷責成海軍提督薩鎮冰率領海軍艦隊進入武漢江面,協助陸軍作戰。

2.    10月14日,清廷宣布起用袁世凱為湖廣總督,督辦湖北剿撫事宜,起用岑春煊為四川總督,督辦四川剿撫事宜。

  袁世凱以足疾未愈為由加以婉拒。實際上,袁認為時機未到,他需要的是清廷對他的充分授權。

3.    10月20日,內閣總理大臣奕劻派協理大臣徐世昌前往河南彰德(今安陽)洹上村(袁世凱發達後因其母關係與家族不和,因而在1909年被開缺回籍後,並未回老家項城,而另選交通方便的彰德府洹上村築室定居),拜訪袁世凱。

徐世昌是袁的莫逆之交,他勸袁以大局為重,立即出山。袁世凱提出了明年召開國會,組織真正的責任內閣,寬容武漢起事人員,解除黨禁,擁有全權指揮軍隊和充裕的軍費保障等六個條件,由徐世昌回京答覆奕劻,並稟告攝政王載灃。

4.    10月25日,清廷同意袁世凱提出的上述條件,立即任命馮國璋為第一軍總統制,率軍前往武漢,同時任命段祺瑞為第二軍總統制,待命開拔。

10月27日,清廷下令授權袁世凱為欽差大臣,節制所有前線陸海軍。陸軍部和軍咨府均不得遙制,以統一軍事指揮權。


5.    袁世凱的策略是:

對湖北軍政府,一方面要求馮國璋率軍迅速南下到達武漢,對湖北新軍造成軍事壓力,另一方面,力爭用談判的方式政治解決湖北軍政府。

對清廷,則利用湖北軍政府促使清政府加快改革步伐,儘早實現君主立憲政體。

6.   10月26日,清政府同意資政院提出的彈劾案,將郵傳大臣盛宣懷革職永不敘用。並將總理大臣奕劻和協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一併交相關部門查處定罪。攝政王載灃希望以此政治讓步來換取平息各省紛爭,重新得到各省官紳和人民的信任。

7.     10月29日,資政院議決兩項決定:一是就憲法問題向朝廷提出重大建議,二是奏請罷黜親貴內閣,重新選拔賢能為內閣總理大臣。

8.     同日,駐守直隸欒州的北洋陸軍第二十鎮統制張紹曾聯合北洋陸軍第三鎮護理統制盧永祥,奉天新軍第二混成協協統藍天蔚,北洋陸軍第二鎮三十九協協統伍祥楨,北洋陸軍第二鎮第四十協協統潘榘楹等五位高級將領聯名向清廷上奏,要求實現君主立憲,並附上12條政治綱領,主要有:速開國會,起草並頒發憲法,組織責任內閣,大赦政治犯等,史稱“欒州兵諫”。

 9.    10月30日,攝政王載灃以小皇帝溥儀名義下罪己詔,痛悔三年來用人不當,治國無方,誓言維新更始,實行憲政,同時宣布解除黨禁,儘快頒布憲法和組織責任內閣。

同日,袁世凱離開彰德洹上村,率員南下信陽,親臨前線督戰。

10.  11月1日,清廷批准了第一屆內閣的總辭職,並任命袁世凱為總理大臣,全權負責召集新的責任內閣。

同日,北洋陸軍第一軍攻占漢口。

同時,袁世凱通過他的親信劉承恩向黎元洪發出和平倡議,希望雙方能結束對峙,重建共識,在君主立憲的軌道上,共同推行清政府的政治改革。

11.  11月3日,資政院通過起草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清政府迅速予以公布,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皇帝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

第六條: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皇室經費之制度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第十七條: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布之。

第十九條: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應該說,這個《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比1908年公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又前進了一大步,它明確了皇帝,國會和內閣總理的職權,加強了國會的權力,而且明確皇室成員不得為內閣總理或國務大臣及各省行政長官。


12. 11月8日,資政院選舉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並於第二天,依法由皇帝任命之。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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