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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外蒙古正式獨立出去的時間表!
送交者: 海角天涯 2010年03月17日16:32:4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一、 蔣介石國民黨政府當年的國事記錄(節選):
  1945年8月14日
  甲、日本答覆美英蘇中四國正式投降,並由天皇頒布敕令,保證簽訂實行波茨坦宣言規定條件,所有部隊停止積極行動,交出軍械。
  乙、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在莫斯科簽字(王世傑與莫洛托夫代表)
  (1)防日軍事同盟三十年。(2)蘇俄聲明一切援助給予國民政府,尊重中國在東三省之主權與完整,新疆問題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3)中國聲明外蒙古如依公民投票證實其獨立願望,承認其獨立,蘇聯將尊重其獨立與完整。(4)中蘇共有共營中東及南滿二路幹線三十年,路警由中國組織。(5)大連開為自由港,蘇聯租用碼頭倉庫之一半,期限三十年。(6)旅順為中蘇共同使用之海軍根據地,由蘇聯防護,期限三十年,民政歸中國管轄。(7)蘇軍進入東三省後,中國派員前往設立行政機構。(8)蘇聯聲明日本投降後三星期內,蘇軍開始撤退,最多三個月內全部撤畢。
  1945年8月18日
  己、外交部照會蘇聯大使,要求外蒙軍隊停止前進。
  1945年8月24日
  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經國防最高委員會及立法院分別通過。
  乙、蔣介石在國防最高委員會及中央常會臨時聯席會議致詞(題為「完成民族主義,維護國際和平」),恢復東北領土主權及行政完整,承認外蒙獨立,予西藏以高度自治,香港地位協商改正,九龍問題外交解決,希望越南自治,漸獨立,希望盟邦提高緬甸政治地位,扶助華僑,希望泰國恢復固有獨立地位,與我建立正常關係。
  丙、外交部長王世傑在參政會駐會委員會報告中蘇訂約經過。
  1945年8月25日
  丙、中蘇分別批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1945年8月27日
  丁、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全文公布。
  1945年10月18日
  決定外蒙古獨立之公民投票督導人內政部次長雷法章抵庫倫。
  1945年10月20日
  丙、外蒙古舉行公民投票,10月22日投票完畢。
  1945年12月5日
  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在重慶互換。
  1946年1月5日
  甲、國民政府公告承認外蒙古之獨立,並由內政部將國防最高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外蒙古政府。
  1946年1月6日
  甲、東蒙古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組織東蒙古自治政府。
  1946年1月15日
  乙、所謂「東蒙古自治代表大會」在遼北王爺廟(葛根廟)舉行,曾任俄軍官之蒙人烏爾占及瑪尼包達拉(馬明洲)主之。
  1946年2月8日
  外蒙古人民共和國副主席齊米時多爾濟蘇龍甲布乘蘇俄飛機到重慶。
  1946年2月10日
  外蒙古代表蘇龍甲布謁蔣介石。
  1946年2月12日
  乙、美國務卿貝爾納斯答記者,內蒙古為中國領土不可分之一部,其地位不應發生任何問題(記者問及內蒙在蘇俄勢力下建立自治政府事)。中蘇談判,已獲得報告一起,此問題(東北日人財產與設備之處理)將歸還東委員會決定。
  1946年2月13日
  丙、外交部與外蒙代表換文,建立外交關係。
  1946年2月17日
  丁、外蒙人民共和國代表蘇龍甲布離重慶北返(注①)。
    
  二、人們可能要說,國民黨政府後來又不承認外蒙古獨立了,還到聯合國搞了個控蘇案。哈哈,那只不過是國民黨政府的一個政治把戲、一場鬧劇而已:
  暫不說國民黨政府這種可笑的舉動已經無法挽回歷史鑄就的事實,先來說說1961年吧。1961年外蒙古申請加入聯合國時,國民黨政府在聯合國還是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卻放棄使用否決權否決外蒙古加入聯合國,這等於更進一步確認了外蒙古的獨立國地位。
  現在再來說說為什麼國民黨政府這種可笑的舉動已經無法改變歷史鑄就的事實:
  自欺欺人之一:聯合國不是“世界政府”,只是一個國際組織,各國之間簽什麼條約,有什麼交道,聯合國沒有“審批權”,也沒有否決權。大會的決定對各國政府沒有法律約束力。 關於這一點,你們可到聯合國網頁上查看“聯合國大會”相關簡介,那裡面可是寫得清清楚楚——“儘管大會的決定對各國政府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們具有在主要國際問題上的世界輿論影響力以及世界社會在道義上的權威。”
  自欺欺人之二:1952年2月1日聯合國大會控蘇案根本沒有提出過外蒙問題,聯合國也從來沒有對所謂中華民國廢約和不承認外蒙獨立“予以承認”,“中華民國”控蘇案通過在前,“中華民國”宣布廢約和“不承認外蒙獨立”在後。聯大決議中,根本就沒有提過什麼“外蒙問題”。再說國民黨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這是與外蒙古之間的事情,這與和蘇聯簽訂的條約有何關係?
  自欺欺人之三:《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條款中根本沒有什麼外蒙獨立的文字,關於公投獨立的雙方外交換文根本就不在條款之中,而是以條約簽定後的外交照會和換文方式達成協議的。同樣,國民黨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這是與外蒙古之間的事情,這與和蘇聯簽訂的條約有何關係?
  自欺欺人之四:先來“有人”意淫的這個東東:“1953年2月25日,台灣立法院通過議案,經蔣介石明令,終於廢止中蘇條約及其附件,原令如下:查上項條約及其附件。由於蘇聯背信棄約,應屆無效,着即廢止;並保留我國及人民於滅蘇聯違反該約及其附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提出要求之權。此令。中蘇條約既已廢止,關於外蒙獨立的公告當然失效了。此後在台灣政府的中華民國版圖上,外蒙古仍然被畫作中國的一部分。” 哈哈,這可真是創下了自欺欺人之最了!間直是滑稽死了!為什麼這麼說呢?1946年1月5日國民黨政府承認外蒙獨立的正式照會,在法律形式上根本就與《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無干,也就是說,從法律形式上來說,即或聯大或“中華民國政府”真有這個權力能“廢除”前者,也無法“廢除”後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本來就是有時限的,30年期滿時若雙方都無要求延續,也要自行作廢。而“公告”則是無期限的,更不受《條約》時限的限制。條約到期可自行作廢,可“公告”就沒不行了!還是那句話,國民黨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這是與外蒙古之間的事情,這與和蘇聯簽訂的條約有何關係?再說你已承認了人家獨立,再單方面把人家重新畫到你的地圖上就是你的了?你把整個亞洲、把整個世界都單方面畫到你的地圖上,是不是整個亞洲、整個世界都是你的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國民黨政府與蘇聯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重簽了《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爭回了原條約中被損害了的包括共同經營中長鐵路、租用旅順港30年等在內的部分權益,但卻無法廢除國民政府已經正式宣布過的那個外蒙古獨立“公告”!為此毛.澤.東還受了斯.大.林的好多奚落。至於郭沫若的那篇文章,只不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包含了許多難言苦衷的向國人對此事的一個變通了的交代罷了。

四、這個國民黨政府弄出了事兒卻擔不了事兒,就靠這麼哄自己過日子,今天居然還哄到海峽這邊來了,稀罕!這個國民黨政府在事過境遷之後不能承擔實際責任之時,為逃脫自己的歷史罪責,弄出的這一出“廢約”鬧劇,實際上是個自已哄自己、就連自己也不敢當真、也當不了真的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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