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之後,果不其然,引得外部勢力連番攻訐。一時間,七國集團外長、歐盟,以及澳洲、新西蘭政府等有關國家和組織政客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無理抹黑攻擊中方,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再次打著「民主」嘅幌子,污蔑中國此舉「破壞香港嘅高度自治背離香港達至普選嘅目標」,無理要求中國依據《中英聯合聲明》行事等等。
責人者,必先自責。先就美國來講,民主黨亦推動完善美國選舉制度嘅《為人民法案》(For the People Act),其中相當重要嘅一項內容,就係要通過立法,堵塞任何能令外國資金影響美國大選嘅漏洞。可見,當美國發現自己嘅制度喺「實際情況」中出現問題時,即刻會做嘅工作就係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再講一例。喺加拿大,負責全國大選嘅聯邦選舉委員會,所有官員都由首席選舉官自主決定任免,並設有一個專門嘅委員會,負責調查選舉中嘅違法行為。而且,該委員會處理舉報違法嘅投訴,可不經政府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罪名成立,涉案嘅議員將自動喪失議席。 仲有,喺被稱為「民主之母」嘅英國議會,任何人一經被判叛國罪,於服刑期滿之前均不得擁有國會席位;任何人一旦觸犯與選舉有關嘅罪行,即喪失資格10年;國會議員必須先宣誓效忠英王,才可履行職務。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原來,喺哩啲西方「民主國家」,亦會完善自己嘅選舉制度,亦設有類似資格審查嘅委員會,亦會讓違法者或者叛國者「出局」,咁為何同樣或者類似嘅制度、機制,喺中國嘅香港就變成咗「民主倒退」、「侵犯人權」?外國政客又有乜嘢資格攞著雙重標準對香港事務、中國內政指手劃腳、說三道四?! 睇住哩啲外國、境外勢力氣急敗壞嘅樣子,筆者喺喥霖,或許佢哋真正憂慮嘅,應該係喺香港培植嘅反中亂港分子或者代理人,日後難再混進特區嘅管治架構吧?
作為一名居住喺香港嘅中國人,我認為全國人大作為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就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作出決定,符合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符合國際通行慣例,係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嘅應有之義,具有堅實嘅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正當性不容歪曲,權威性不容挑戰。其次,所謂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壓制批評聲音」、「侵蝕民主」「破壞‘一國兩制’」等說法完全係無稽之談。香港回歸以來,中央始終並將繼續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將更好推動香港民主制度健康發展,更好保障香港民眾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再次,所謂「中方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純屬偽命題。中國政府管治香港嘅依據係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嘅核心要義係確保中國收回香港,香港回歸後,《聯合聲明》嘅歷史使命已然完成。英方對回歸後嘅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不存在所謂對香港民眾嘅「責任」。任何外國和組織無權藉口《聯合聲明》插手香港事務、干涉中國內政。
所謂「樹欲靜而風不止」,西方國家以香港為籌碼向中國無限施壓,但哩一切改變唔到中國維護國家主權以及內政不受干涉嘅決心和信心。中國素來不主動挑事,但亦絕不會怕事!西方國家拉幫結派、沆瀣一氣,企圖就涉港問題干涉中國內政,完全係打錯咗算盤,註定係徒勞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