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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孟子》第二篇(下)公孫丑章句下
第八章之、——
解析:沈(同“沉”)同(古代各諸侯共同朝見天子之禮儀)以其私問曰:“燕(接近,親近)可伐與?”
孟子曰:“可。子噲(kuài:咽下去)不得與人燕,子之不得受(接受,承受;擔保,收買)燕於子噲。有仕於此,而子悅之,不告於王,而私與之吾(抵禦)子之祿(封邑)爵;夫士(同“仕”,同“事”)也,亦無王命而私受之於子,則可乎?何以異於是!”
齊(齊同,一致)人伐燕。
或問曰:“勸齊伐燕,有諸?”
曰:“未也。沈同問:‘燕可伐與?’吾應之曰:‘可。’彼然而伐之也。彼如曰:‘孰可以伐之?’則將應之曰:‘為天吏(差役)則可以伐之。’今有殺人者,或(倘若,假使)問之曰:‘人可殺與?’則將應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殺之?’則將應之曰:‘為士師則可以殺之。’今以燕伐燕,何為勸之哉?”
即拜主苟同者以其私家主子之立場問教於孟先生:“諸侯之封地作為子國乃本該是睦鄰友好之兄弟關係乃適合互相討伐攻打嗎?”
孟先生講:“其適合動物王者法則。互相侵吞領地之子國乃已經不符合參與人文社會之睦鄰友好關係,派生於國家禮樂之屬地乃不符合接受或承受所謂合從連橫其擔保或收買之私交於詭詐盟伐之侵吞。公位者行使私權,那麼大奴才兼二主子者高興了,其不表明自己從屬次要之地位而以霸權主子之身份自居,於是乎結黨營私以抵禦其封邑爵位之公權力;大主子使官職服勞役於王法等級制度,不過乃大奴才在王法等級制度中沒有大主子之命令而私下受用二主子之私權,奴才效法主子乃在私禮中適合嗎?難道在等級差別中乃奴才可以有當主子之心嗎?!”
武閥們合縱連橫於遠交近攻。
某人問教於孟先生:“勸說子國合縱連橫於遠交近攻,先生是否做過這種事情呢?”
孟先生回答:“我沒有做過這種文奴所做之事。曾有拜主苟同之文奴向我詢問:‘諸侯之封地作為子國乃本該是睦鄰友好之兄弟關係乃適合互相討伐攻打嗎?’我當時回應講:‘其適合動物王者法則。’那文奴果然慫恿其主子去討伐鄰國。他當時如果這樣問:‘在什麼前提或條件下才可以適用武力征服之手段?’那麼我便會回答:‘冒充神品之獸品主子差役畜品奴才乃在其擾亂人文公序之前提或條件下才可以適用對其施以武力征伐之手段。’比如現在有那麼一個想要殺人者,倘若他向你諮詢:‘人與人之間適合屠戮宰殺嗎?’那麼你便會回應:‘衣冠獸畜之間適合互競相殺。’他當時如果這樣問:‘在什麼前提或條件下才可以適用殺伐之手段?’那麼你便會回答:‘冒充人品卻無人性而師法獸畜品性者乃在其攻擊人權損害公權力之前提或條件下才可以適用對其施以殺滅之手段。’現在諸侯封地依照動物王者法則而接壤領地乃必然會出現鄰里攻伐之情況,動物世界互競相殺之局面怎麼算是因被勸說而產生呢?”
武之道須以文之道為前提或條件,否則便是動物之蠻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