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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適用普通法及其判例
送交者: penseur 2025年10月05日08:30:36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香港法院適用普通法及其判例



香港法院近期依據英國普通法及其判例判令許家印的家族財產信託為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的行為,信託無效,其信託名下的資產為可追索債務。

香港之所以可以在今天仍適用英國普通法及其判例(包括 本案引用的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td 等),是因為其在憲制、法律淵源和司法制度上,都保留了普通法傳統。

一、憲制基礎:普通法傳統在《基本法》中被明確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建立。《基本法》第8條明文規定:

“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予以保留。”

這意味着:

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的普通法體系繼續有效;

在不與《基本法》或全國性法律(經列入附件三並在港實施者)牴觸的前提下,香港法院仍可適用、解釋和發展普通法。

換言之,香港回歸後是“主權回歸,法律不回歸”——主權屬於中國,但法律體系保持普通法制度。

二、制度延續:香港法院沿用普通法司法結構與判例規則

香港法院體系(District Court → High Court → Court of Appeal → Court of Final Appeal)仍保持英式架構,審判方式、訴訟程序、法官任命與職業傳統也延續了英國模式。

尤其重要的是,香港法院繼續遵循判例拘束原則(doctrine of precedent):

下級法院受上級法院判決約束;

香港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可參照英國最高法院、澳大利亞高院、新加坡上訴法院等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判例,但不受其絕對拘束。

《基本法》第84條明確規定:

“香港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可以參照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

這條規定為香港法院繼續引用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判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三、法律淵源結構:普通法仍是香港法律體系的核心組成

香港現行法的主要來源包括:

1.《基本法》(憲制性文件)

2.全國性法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港實施)

3.香港本地成文法(ordinances)

4.普通法(common law)與衡平法(equity)原則

5.習慣法(customary law)(主要指新界習慣)

其中,第4項普通法與衡平法繼續作為香港私法與商事法領域的主要法律淵源,包括合同、侵權、公司、信託、衡平救濟等制度。

因此,英國法院的判例(例如 Prest v Petrodel)在香港仍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和事實上的權威性,尤其當本地尚無類似先例時,香港法官往往會直接引用並採納英國判例的推理。

四、實踐舉例

例如:

香港法院在 《Prest v Petrodel》 之後多次引用該案,用於說明公司面紗原則的適用條件;

在 Akai Holdings Ltd v. Kasikornbank (2009) 案中,香港終審法院引用了大量英國信託與公司法先例,說明信託財產識別與公司控制權問題;

在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 [2013] HKCFA 47 案中,香港終審法院亦援引英國及澳洲先例解釋司法管轄權與市場操縱的衡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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