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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對“公共政策”之狹義解讀
送交者: penseur 2025年10月11日14:03:57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美國法院對“公共政策”之狹義解讀


中、美二國在意識形態,地緣政治,國家政策方面有着明顯的差異,然而,中國仲裁機構做出的商事裁決在美國一般都能得到執行。這裡面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在國際仲裁領域,美國法院長期堅持對“公共政策”例外的嚴格限制性(narrow)解釋。這一立場源於對《紐約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1958)第V條第(2)(b)款的理解,即只有當外國裁決的執行“明顯違背美國最基本的正義與道德原則(the most basic notions of morality and justice)”時,方可拒絕執行。美國法院強調,該條款並非允許國內法院以本國政策偏好為由干預國際仲裁結果,而僅針對極端情形。

早期的代表性判例是 Parsons & Whittemore Overseas Co. v. Société Générale de l’Industrie du Papier (RAKTA), 508 F.2d 969 (2d Cir. 1974)。

1960 年代初,Parsons 同意為 RAKTA 在埃及亞歷山大港建造並調試一家紙漿廠。然而,1967 年爆發“六日戰爭”,美國政府隨即與埃及斷交並限制美企活動。Parsons 以此為由暫停履約,RAKTA 則認為其構成違約並向國際商會(ICC)提起仲裁。仲裁庭最終裁定 Parsons 應賠償 RAKTA 損失。

RAKTA 之後在美國紐約南區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該外國仲裁裁決。Parsons 則提出抗辯,稱執行該裁決將違反美國公共政策,因為在戰爭背景下繼續履約將違背美國對埃及的外交與安全政策。

第二巡迴法院在該案中指出,《紐約公約》旨在促進國際裁決的自由流通,因此“公共政策抗辯應限於最狹窄的範圍”,僅當執行裁決“明顯冒犯美國最根本的正義和道德觀念”時才可成立。法院拒絕了以“與美國對埃及的外交政策衝突”為由拒絕執行的主張,明確排除了政治或經濟政策考量的適用。

此後,美國法院在多個案例中延續這一狹義立場。例如,在 TermoRio S.A. E.S.P. v. Electranta S.P., 487 F.3d 928 (D.C. Cir. 2007) 一案中,法院再次重申,公共政策抗辯必須“清晰而嚴重地違背國家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一般的程序瑕疵或實體錯誤均不足以構成拒絕執行的理由。同樣,在 Corporación Mexicana de Mantenimiento Integral, S. de R.L. de C.V. v. Pemex–Exploración y Producción, 832 F.3d 92 (2d Cir. 2016) 中,美國法院即使面對墨西哥法院撤銷裁決的情形,仍堅持執行該裁決,認為撤銷理由與美國的根本公共政策相衝突。

二、狹義解讀的意義與實踐影響

美國法院對公共政策的狹義理解具有重大制度意義:

1. 保障國際仲裁的終局性與可預見性。

狹義解釋防止國內法院以政策或意識形態差異為由拒絕執行外國裁決,從而維護仲裁的獨立性與國際貿易的穩定。

2. 彰顯國際禮讓(comity)與契約自治原則。

法院強調應尊重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地法與仲裁程序,避免將美國國內法的強制規範泛化為國際公共政策。

3. 為其他國家提供示範效應。

美國模式促使《紐約公約》在全球範圍內實現高度統一的執行標準,減少各國法院隨意干預仲裁結果的空間。

綜上,美國法院通過對公共政策的狹義解讀與審慎適用,確立了對國際仲裁裁決執行的支持性司法態度。這一立場不僅鞏固了美國作為國際仲裁友好司法轄區的地位,也成為各國法院在適用《紐約公約》第V條時普遍遵循的參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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