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車禍來比誤判的邏輯混亂--給無形 |
送交者: 問題多 2010年01月09日01:18:46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誤判死刑和車禍相比的話,應該是指故意開車撞死人, 不是別的。你用所有的車禍來作分母有點驢唇不對馬嘴。 如果一個司機故意開車撞人,不用說是否撞死,也不用看撞死的百分比,只要他這麼幹一次,執照就被吊銷了。即使排除開車時故意的話,他的車不去年檢就上路,明明剎車失靈還使勁開,一旦證實是故意這麼做沒有撞死人也會被吊銷執照; 或者他酒後駕車,腦子發暈,但是和他事前喝酒的故意有關係,撞死了人也得吊銷執照。這個類比中的後果不是開車和人的關係,而是有前科的司機的駕駛權和路人的關係。這個前科的發生是主觀故意的結果。 是否吊銷執照體現的是路人對有前科的司機能否不重犯的不信任.。所以,我在用個人主義視角來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不會被你的那些拿我當多少分之一的比率所動,也根本不會跟着你的思路跑。當然這個話題還有很多別的視角, 但不是我這次關注的內容。你說了半天就是為了向我證明: 1)不能因為他故意撞死一個人就吊銷他的執照. 2)他故意撞死我的比率比他走路踩死的螞蟻少多了. 3)雖然他以前多次故意撞死了人,但是可以通過幫助他改進駕駛技術減少車禍發生率 我沒有被說服,駕照不能歸還,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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