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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張千帆:決定2020年美國大選的120場訴訟
送交者: 北美朋友 2021年03月02日05:34:52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張千帆:決定2020年美國大選的120場訴訟

訴訟並不決定大選,法官並不選擇總統;總統當然是多數選民投票產生的,但當許多人對選舉結果和規則存疑甚至指責大選“舞弊”的時候,司法判決無疑發揮着定分止爭的作用。在民主政治中,司法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為人們期待獨立司法能夠超越政治黨派之爭,守住權力遊戲的規則底線。在美國歷史上,2020年總統大選爭議的激烈程度是空前(希望也是絕後)的,至今簡體中文圈裡仍然駱驛不絕地散發着各種“不服”。看看美國從各州到聯邦數十個法院的數百個判決,或能幫助驅散許多人腦子裡久久不肯離去的陰謀論。在這個意義上,這些訴訟對於確認此次大選的合法性發揮了決定性作用。

我先匯報一下120這個數字的來歷。這個整數多少有點是“湊”出來的。媒體或網絡平台報道的大選訴訟數字不一,維基百科上寫的是86起訴訟,特朗普“幾乎完敗”;從一個基督教友群里得到一個傾向挺川的網站鏈接,上面列舉了81起訴訟,結論是特朗普及其支持者贏了經過實質審查的“多半訴訟”。這個網站指向的案例來源是斯坦福大學和麻省理工合作的“健康選舉項目”,後者的案例數據庫里就不只是80來起訴訟了,而是有350個同樣原被告主體的案例“家族”(case families),共500多起訴訟。原來這個數據庫包羅了疫情期間美國大選的所有訴訟,最早的追溯到了去年2月。事實上,大選訴訟早在去年11月3日投票之前就已緊鑼密鼓地開始。這些訴訟都是關於選舉程序規則。既然投票還沒有開始,自然不可能涉及任何大選舞弊的實質問題。

既然我們的主要關注是大選舞弊,我這裡選取的是“健康選舉”數據庫中11月3日之後的全部訴訟。這樣的訴訟有75個“家族”,共122起。其中有6起訴訟沒有結果,也沒有找到司法判決,因而從中扣除。還有佐治亞州一起指控大選舞弊的訴訟只有完整的起訴意見(Favorito v. Cooney, No. 2020CV343938 (Ga. Super. Ct., Fulton Cnty.)),也沒有司法判決,或許是因為法院還沒有判,因而也排除在外。我又選擇了11月2日及之前不久提出的5場重要訴訟,其中有的判決對特朗普有利。當然,如果繼續往前追溯,還能發現更多特朗普團隊勝訴的判例,但它們大同小異,都只是涉及選舉程序和規則,而不可能針對具體的大選舞弊事件,上述5場訴訟即足以代表。122-7+5.這就是本文“120場訴訟”的來歷。這些訴訟足以說明此次大選的性質,尤其是爭議最大也是決定選舉結果的賓夕法尼亞、佐治亞、密歇根、內華達、威斯康辛、明尼蘇達、亞利桑那等“搖擺州”是否存在大規模選舉“舞弊”。

先交代這120場訴訟中特朗普勝訴或部分勝訴的7次訴訟。7場勝訴中,2場發生在11月3日之前,都涉及缺席或郵寄選票的接收截止期,也都發生在明尼蘇達州。明尼蘇達州法規定,接收缺席選票的截止時間是選舉日當晚8時。平心而論,這一規定不甚合理,因為郵寄選票顯然需要額外時間才能到達政府工作人員手中。既然憲法或法律已經統一規定了11月3日為投票日,那麼選民在那一天或之前填寫的選票就是合法有效的;只要郵戳表明選票是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投遞,郵寄選票的截止期應該被寬限幾天。2020年早期,郵寄選票的截止期問題已經在明尼蘇達產生了若干訴訟。州務卿依據關於這個問題的訴訟結果,和“退休美國人教育基金聯盟”在州法院監督下達成協議,決定不執行州法的這條規定,而是變通立法規則,允許選舉工作人員接收選舉日之前投遞但7日之內收到的選票。

特朗普團隊挑戰州務卿擅自延長郵寄投票的截止期,由此產生的卡森案算是一起重大司法勝利(Carson et al v. Simon, No. 0:20-cv-02030 (D. Minn.); Carson v. Simon, No. 20-3139 (8th Cir.))。聯邦地區法院在初審中駁回共和黨挑戰,判決原告缺乏起訴資格。但就趕在大選5天前,聯邦第五巡迴區上訴法院判決,共和黨州議員和總統選舉人有資格挑戰州務卿的這份協議,而延長截止期“可能”違背聯邦憲法第二條;“憲法沒有疫情例外”,州務卿不得“推翻”州議會的法律。早在2006年,最高法院的“珀塞爾原則”對選舉確立了“反對改變現狀的推定”(Purcell v. Gonzalez, 549 U.S. 1 (2006).),意思是法院不要“臨陣換法”,在選舉臨近前改變規則,否則很容易在選民中間產生混亂。按照這個推定,卡森案中法院似乎應該順水推舟,不要急匆匆否定州務卿已經昭告全州選民的選舉規則。但上訴法院卻認為“現狀”是指州選舉法,而不是州務卿的變通規則,因而是州務卿改變了“現狀”,法院則有義務恢復“現狀”。上訴法院命令州務卿隔離並封存選舉日8點之後收到的選票,並暗示這些選票很可能無效。州務卿照辦但不服,並“絕對保留選舉日之後為保護選民而竭盡全力辯護的權利”。在10月28日提出的訴訟中(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v. Simon, No. A20-1362 (Minn. Sup. Ct.)),特朗普競選團隊要求明尼蘇達州隔離選舉日當晚8點之後收到的選票。鑑於聯邦第五巡迴區法院已經判決了卡森案,州法院判決州務卿無權在沒有立法授權的情況下延長截止期,因而必須分開保存選舉日之後收到的選票。

其餘5起勝訴發生在11月3日之後提出的訴訟,其中4次都發生在賓州。這當中有一次是也是關於郵寄投票截止期(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Inc. v. Kathy Boockvar, et al., No. 602 MD 2020 (Pa. Comm. Ct.))。賓州選舉法允許缺席和郵寄投票者在11月9日之前補充提供身份信息,但州務卿將這一日期延長到11月12日。特朗普團隊和共和黨全國委員會挑戰州務卿的決定,並要求法院禁止選舉工作人員計入州法規定期限之後收到的補充身份信息的選票。州法院判決州務卿無權延期身份證明3天,並禁止計入相關選票。另一項特朗普部分勝訴的相關訴訟涉及選票信息缺陷之糾正(Hamm v. Boockvar, No. 600 MD 2020 (Pa. Comm. Ct.))。賓州議會和聯邦眾議院的共和黨候選人要求禁止州務卿允許帶有缺陷的郵寄選票通過臨時選票糾正錯誤,並禁止披露選票不符合州法規定的選民信息;否則,這些信息披露出去之後,政黨與候選人就可能聯繫這些選民並督促他們及時糾正選票信息錯誤。由於披露選票信息的合法性存疑,州法院命令選舉日當天投遞的所有臨時選票和其它臨時選票分離保存,等候決定這類臨時選票是否有效。

另外兩起特朗普勝訴的案件也涉及包含信息錯誤的選票是否合法有效,其中一起訴訟涉及的選票少了一個簽名(Ziccarelli v. Allegheny County Board of Elections, No. GD-20-011793; Ziccarelli v. Allegheny County Board of Elections, No. 1161 CD 2020 (Penn. Commonw. Ct.).)。賓州參議院候選人指控Allegheny縣選委會接受了270張臨時選票,上面有州法要求的簽名,但少了宣誓簽名。由於這一錯誤可能是選委會的規則解說誤導了某些選民引起,賓州基層法院判決這些選票仍然有效。雖然選民確實應該簽名兩次,但不能因為依賴了選委會提供的不準確信息而受到懲罰。上訴法院撤銷判決,指出立法文字清楚要求兩個簽名,因而這270票不得記入。另一起訴訟涉及的選票則多了一個簽名(Ziccarelli v. Westmoreland County Board of Elections, No. 4152 (Penn. Ct. Common Pleas, Westmoreland Cnty.)),同一個原告挑戰某縣選委會計入9張沒有密封的選票和250張臨時選票。州法院判決,不得計入缺乏密封的臨時選票。另外,州法要求錯誤簽名兩次的選票必須放棄一個簽名,以保證一個選民只投一票。250人中只有46人這麼做了,其餘204票必須被判非法,也不得計入。

最後一起勝訴發生在內華達州。該州某些投票站的投票機發生技術故障,延誤了選民投票(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v. Gloria, No. A-20-824153-C (Nev. Dist. Ct.))。特朗普團隊和內華達共和黨要求被影響的投票站延長1小時,到當晚8點截止。這一要求看似合情合理,也受到了州法院的支持。

從特朗普以上的7次勝訴,如何看待“幾乎完敗”的媒體評價?在仔細瀏覽這120場訴訟之前,我在反川群里也經常聽到“數十場訴訟全部敗訴”這樣的“滿話”。一方面,這樣的評價顯然失實。即便在11月3日選舉日之後,特朗普團隊也贏過5場訴訟。由於美國總統大選是在各州。這些以及早先更多的勝訴判例解決了各地選舉中存在的程序問題,為各地選舉規則廓清了憲法底線和邊界,甚至可以說為防止造假舞弊填補了程序漏洞。

另一方面,這些訴訟確實都是關於選舉程序和規則,主要限於郵寄投票何時截止、某些包含信息缺陷的選票是否有效、能否延長補充選民身份信息的截止期、能否對外披露選票信息有缺陷的選民身份等技術問題。首先,這些問題的緣起是對法律的不同理解。即便州務卿或選委會對法律的認知或採取的變通措施錯誤,那也是認知不到位,而不存在眾多“川粉”指責的故意造假舞弊。事實上,從明尼蘇達州的案例來看,州務卿的變通似乎更為順理成章,反而是上訴法院的匆忙改判有政治傾向的嫌疑。其次,這些勝訴案件涉及的選票數量很少,至多數百,無論如何判決都不可能影響大選結果。最後,顯而易見,特朗普勝訴的案件沒有一起涉及造假舞弊的指控,各種指控大選“舞弊”的訴訟則沒有一起勝訴。從大選舞弊的角度理解,“全部敗訴”也不算誇大其詞。

去掉上述7場勝訴,特朗普團隊在剩餘的110多場訴訟中不是當事人主動撤訴,就是法院明確判決敗訴。不少敗訴案件還標明“正在進行”(active),因為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還沒有獲得表態,因而有些人還懷有哪天意外“翻盤”的希望。但說實話,這些案件獲得最高法院“垂青”的可能性幾乎是零。美國和中國一樣實行“二審終審”,當事人的訴權止步於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採取調卷令(writ of certiorari)制度,只受理意義重大的極小比例案件。此次大選,最高法院駁回了幾乎所有“加速受理”請求。當然,偶爾也會出手。譬如那場轟動一時的“德州訴賓州”案(Texas v. Pennsylvania et al., No. 22O155 (Sup. Ct.), 592 U.S. ___ (2020)),德克薩斯司法部長依據《聯邦法典》28 U.S.C. sec. 1251(a),起訴佐治亞、密歇根、威斯康辛和賓州以違反選舉人條款的方式修改選舉法、對民主黨選民更有利、放鬆缺席選票規制,譬如簽名核驗標準,從而“稀釋”了德州選票。這起訴訟動用了最高法院必須受理的初審管轄權,法院別無選擇、只能受理,但對於這類違背法律常識的無理取鬧,最高法院自然沒有懸念地判決原告缺乏起訴資格,未能證明“對於另一個州的選舉方式具有司法承認的利益”。

另一起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訴訟涉及州能否認證大選結果的憲法疑點(Kelly v. Pennsylvania, No. 620 MD 2020; Kelly v. Pennsylvania, No. No. 68 MAP 2020 (Penn. Sup. Ct.); Kelly v. Pennsylvania, No. 20A98 / 20-810 (Sup. Ct.))。賓州共和黨議員要求宣布賓州關於郵寄投票的州法違憲,並禁止認證大選結果。賓州下級法院臨時禁止賓州認證任何剩餘的選舉結果。州務卿等州官上訴後,賓州最高法院一致撤銷臨時禁令,判決原告未能及時提出憲法挑戰,因為有關立法早在一年多之前就已經頒布,而現在數百萬選民已經郵寄投票;現在看到結果“不對”再來挑戰,為時已晚。進一步上訴後,聯邦最高法院也一致拒絕原告禁止賓州認證的訴求。

總之,最高法院該受理的已經受理;沒有受理的說明問題不夠重要,或下級或各州法院已經正確處理,無需動用聯邦最高法院這把尚方寶劍。可以毫無懸念地說,現在還按常規慢慢走的申請全部會無疾而終。因此,這些敗訴實際上是終局性的。正副總統已就位履職月余,國會兩院也是同一張選票選出來的。到了這個份上還對大選合法性說三道四,只能說是最高法院“不識相”;無論傾向自由還是保守,政治“智商”這麼低的人也坐不上最高法院的寶座吧——當然,除非哪天某個“解密文件”又引爆核彈級“驚天黑幕”。你要願意相信,可以繼續等待。

特朗普11月3日之後敗訴的一百多場訴訟中既有針對選舉程序和規則的挑戰,也有宣稱大選舞弊的實體指控。即便在贏得4場訴訟的賓州,特朗普也是敗多勝少。賓州訴訟頻繁涉及信息不全的選票是否合法有效,而法院一般判決非關鍵信息的缺失並不影響選票的有效性。譬如那位勝訴的賓州參議院候選人挑戰縣選委會接受了2349張沒寫日期的郵寄選票,而這次最終敗訴了(Ziccarelli v. Allegheny County Board of Elections, No. GD-20-11654; Ziccarelli v. Allegheny County Board of Elections, No. 1162 CD 2020 (Penn. Commonw. Ct.); Ziccarelli v. Allegheny County Board of Elections, No. 29 WAP 2020)。賓州基層法院判決,選票即便沒寫明日期仍然有效。全州選民統一登記系統處理所有選票,並在11月3日或之前加蓋帶日期的印章後送交選委會。州上訴法院則判決,州選舉法要求選民聲明需要寫日期,沒有日期的選票無效。最後,州最高法院判決,對於選民在選票外封面的聲明上簽名卻沒有手寫姓名、地址或日期的選票,只要不涉及舞弊或違規,選舉法並不要求選委會認定這些選票作廢。既然選舉法的相關規定是指示性而非強制性的,而賓州法院的解釋方法一直是挽救而非作廢選票,州最高法院維持了基層法院的決定。在涉及選票數量最多的一起訴訟中(In Re: Canvass of Absentee and Mail-In Ballots of November 3. 2020 General Election, No. 20110898 (Penn. Ct. Common Pleas, Philadelphia Cnty.); In Re: Canvass of Absentee and Mail-In Ballots of November 3. 2020 General Election, No. 35 EAP 2020 ; Trump v. Boockvar, Nos. 31 EAP 2020. 32 EAP 2020. 33 EAP 2020. 34 EAP 2020. 35 EAP 2020. 29 WAP 2020 (Sup. Ct.)),特朗普團隊挑戰費城選委會計入4466張沒有大寫姓名和地址的選票。但賓州法院判決,選舉法並不要求外封面具備姓名等信息。事實上,事先打印的選票上已經包括這些信息,因而法院肯定了選委會決定。上訴後,賓州最高法院維持了地區法院決定。

除了選票信息之外,特朗普競選團隊也挑戰此次選舉和計票過程在其它方面的合法性。譬如一個在微信群廣泛流傳的訴訟是特朗普團隊主張觀察員距離選票太遠,無法對計票過程進行有意義的監督(In Re: Canvassing Observation, No. 7003 (Penn. Ct. Common Pleas, Philadelphia Cnty.); In Re: Canvassing Observation, No. 1094 CD 2020 (Penn. Commonw. Ct.); In Re: Canvassing Observation, No. 30 EAP 2020 (Penn. Sup. Ct.); Trump v. Boockvar, No. 30 EAP 2020 (Sup. Ct.))。雖然初審敗訴,上訴法院認可了特朗普的訴求,要求觀察員距離不得超過6英尺,但這起案件最後還是敗訴了。州選委會上訴後,賓州最高法院撤銷了這一判決,認為州議會已將觀察距離交由選委會決定,而選委會依法規定的觀察程序並無不妥。聯邦最高法院則否定了快速上訴請求。另一起訴訟指控州務卿和縣選舉委員會違反憲法平等條款(Donald J. Trump for Pres., Inc. v. Boockvar, No. 4:20-cv-02078 (M.D. Pa.); Donald J. Trump for Pres., Inc. v. Boockvar, No. 20-3371 (3rd Cir.)),理由是他們未能對缺席選票提供足夠的投票站監督,也未做出任何有意義的努力防止非法或不可靠的缺席或郵寄投票;另外,賓州缺乏全州統一的糾錯標準侵犯了選民的平等保護和正當程序權利,因而要求禁止認證賓州大選結果,或禁止認證包括原告觀察員未能監督的缺席和郵寄選票的大選結果。聯邦地區法院判決原告缺乏起訴資格,但即便具備資格,也未能提出有價值的證據和法律論點,只是一堆基於猜測的指控。上訴後,聯邦第三巡迴區法院駁回訴訟請求。Bibas法官代表上訴法院三名法官的全體意見指出,特朗普團隊試圖指控州法構成違憲歧視,卻從未指控任何人歧視了特朗普團隊或選票,也從未主張具體的舞弊或任何非法選民投票,其所挑戰的選票數量則遠少於勝選的8萬張選票差距。正是這位特朗普總統提名任命的法官對原告訴求發表了犀利批評:

自由與公正選舉是我們民主的命脈。對選舉不公的指控是嚴重的,但只是說某個選舉不公並不使之不公。(對賓州選舉的)指控要求具體的主張及其證明,而本案什麼都沒有。

幾乎所有指控大選舞弊的案件都和上案類似,除了富於想象的猜測之外“什麼都沒有”。譬如密歇根選民指控底特律市計入不在《有資格選民文件》上的選民選票,指示工作人員不核驗缺席選票簽名,將缺席選票日期提前並處理這類無效選票,在選舉前天天引導選民投票給拜登和民主黨,因而要求審計並禁止認證選舉結果(Costantino v. Detroit, No. 20-014780-AW; Costantino v. Detroit, No. 355443; Costantino v. Detroit, No. 162245)。州法院認定原告提供的所謂“證據”充滿大而化之、主觀猜測、道聽途說並缺乏事實依據,因而不能作為認定任何舞弊的可靠依據。

有的大選“舞弊”故事像微信群里流傳得那樣相當“雷人”,但大概當事人自己也覺得不對勁,之後自動撤訴。譬如有威斯康辛選民認為此次大選有許多缺席選票,而這類選票必然和舞弊聯繫在一起,並聲稱發現了三個“死人投票”(Langenhorst v. Pecore, No. 1:20-cv-01701 (E.D. Wis.));佐治亞選民起訴縣選委會成員、州務卿和州長,聲稱非公民也參與投票,選民登記超過了100%(Brooks v. Mahoney, No. 4:20-cv-00281-RSB-CLR (S.D. Ga.));密歇根選民起訴州務卿和選委會,證據卻引用其它訴訟中提出的主張,如縣官計入非法選票和死人投票,還引用網上流言如投票程序錯誤、屢次郵寄投票、選民登記超過100%等(Bally v. Whitmer, No. 1:20-cv-1088 (W.D. Mich))。這些一度把大選“舞弊”炒得沸沸揚揚的訴訟都以撤訴告終。

除了一開始提到的佐治亞州尚未判決的訴訟之外,我沒有看到任何訴訟提出微信群里津津樂道的神秘“曲線”作為“舞弊”依據。這起未決訴訟的上訴人主張,他們發現拜登選票突然增加2萬張,並認為某些沒有摺痕的選票是偽造的。另外,網上流傳視頻顯示一口水井爆炸,部分工作人員離開了大樓,某些處理選票的人趁機違法掃描了數箱選票——說得有鼻子有眼,但我很不看好這起訴訟的前景。亞利桑那曾有選民主張該州有數萬虛假選票,多米尼Dominion投票軟件也在幫助造假(Burk v. Ducey, No. CV202001869 (Ariz. Super. Ct., Pinal Cnty.); Burk v. Ducey, No. CV-20-0349-AP/EL (Ariz. Sup. Ct.))。但州法院判決原告缺乏起訴資格,因為她根本沒有登記投票。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數起發生在佐治亞州的訴訟指控多米尼投票機“造假”,均被法院輕鬆駁回。佐治亞選民聲稱多米尼投票軟件和硬件是委內瑞拉為了支持查韋斯操縱選舉而設計的,導致若干縣的舞弊。聯邦地區法院判決:“原告尋求本院不能授予的救濟——他們請求法院命令州務卿拒絕認證選舉結果,好像這種機制存在似的,而我發現它並不存在。”(Pearson v. Kemp, No. 1:20-cv-04809-TCB (N.D. Ga.); Pearson v. Kemp, No. 20-14480 (11th Cir.); In Re Coreco Ja’Qan Pearson, No. 20-816 (Sup. Ct.))聯邦最高法院和第11巡迴區法院都拒絕接受加速上訴申請。總統律師林伍德要求停止佐治亞州參議院重新投票,宣稱州務卿篡奪了州議會權力,制定有關簽名驗證規則、在選舉日之前打開提前投票、安放投票箱並使用多米尼投票機。聯邦第11巡迴區法院判決原告缺乏起訴資格,因為選票稀釋是指違背平等保護的賦予選票不同份量,而不是他在此所宣稱的自己選票被非法或無效選票所稀釋。他從委內瑞拉操縱多米尼投票機,而得出自己受到個人傷害的理論則是“令人吃驚的猜測”。(Lin Wood v. Raffensperger, No. 1:20-cv-05155-TCB (N.D. Ga.); Lin Wood v. Raffensperger, No. (11th Cir.))

內華達州的數起訴訟則指控某些縣使用的Agilis計票機有問題。(Kraus v. Cegavske, No. 20 OC 00142 1B (Nev. Dist. Ct., Carson City))內華達共和黨和特朗普團隊要求立即停止克拉克縣的計票,因為該縣的郵寄選票沒有人工核驗簽名程序,觀察員也沒有充分機會挑戰工作人員的計票,要求法院禁止使用Agilis機器核驗,保證郵寄選票核驗的“有意義觀察”,包括距離足夠近、能夠看清每個選民簽名等。州法院判決原告沒有充分證據支持其事實主張,譬如他們不能觀察計票過程或Agilis機器違法,因而拒絕頒髮禁令。州最高法院同意下級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請求,但認可了原告的部分建議,讓雙方協調安排更多觀察員。

華人當中一個普遍的抱怨是法院經常以程序性理由駁回選舉訴訟,而不深入探討舞弊是否存在的實質問題。許多訴訟以原告沒有起訴資格(standing)或訴訟已經“過時”(moot)為由而遭駁回,讓人感覺沒有觸及實際問題,有些人甚至可能認為法院是在找藉口迴避實質問題——舞弊究竟是否存在?但這就是美國司法體制——司法是十分寶貴而珍稀的資源,是用來解決實際問題——訴訟是否會改變選舉結果,而不是用來探討當事人感興趣的問題——譬如選舉舞弊是否存在。如果你是候選人,舞弊當然會影響你的利益,你有資格起訴;但如果你是選民指控其他人舞弊,雖然你的候選人落選也會影響你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就未必足夠直接,以使你獲得訴訟資格。即便你的指控可能找到確鑿的事實依據,但可能成立的那幾起指控根本不足以改變選舉結果,因而法院也不會給你想要的救濟。既然不會改變結果,還費時耗力刨根問底弄清所謂實質問題,意義何在?美國的訴訟程序要求正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防止此次大選出現的濫訴纏訟。

當然,美國法院的判決也非十全十美。個別判決確實顯得浮於表面,說理不夠充分。譬如佐治亞選民聯盟主席John Wood指控州官接受扎克伯格的“技術與公民生活中心”支持選舉的資金、對缺席選票簽名提供更嚴格審查、記入非法選票,竟提出“違法選票”總數達20多萬張,要求法院禁止州長認證大選結果並將此決定權交由州議會(Wood v. Raffensperger, No. 2020CV342959 (Ga. Super. Ct., Fulton Cnty.))。州法院判決訴訟為州主權豁免所禁止,州選舉法禁止將州長或州務卿作為選舉爭議的被告。雖然原告指控獅子大開口,確實沒有什麼靠譜數據的支撐,州法院的這個結論法理上也成立,但看似有點敷衍,儘管我還沒能找到法院判決的全文。

縱觀這次美國大選之後的120場訴訟,並沒有成功發現一起“舞弊”事件,更不用說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大規模舞弊。歷史這一頁該翻過去了。如果你之前不信美國主媒和選舉,但還信任美國司法,那就請不要再疑神疑鬼、一驚一乍,煞有介事地咬定大選“舞弊”、拜登政府“非法”,而是要反思自己的認知模式出了什麼問題。當然,如果連美國司法都不信了,那麼對你來說美國“燈塔”已徹底熄滅,拯救美國的惟一希望大概只剩下“大統領”再度出山打內戰了。

來源:FT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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