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算讓老中們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這件事警察的錯誤在於濫用職權,知法犯法。但這個當事人警察顯然不太清楚,屬於訓練無素的。
從公開的事實看,這件事的激化起於蓋茲說了很激進的指責警察有種族主義傾向,甚至有罵人的語言。但從法律的角度講在那個特定的場合里並不違法。公開罵總統都不違法,別說罵警察(INSULT 與 ASSAULT不是一回事)。
但警察抓人的理由是MISCONNDUCT,在美國這個罪名有前提,就是事情要發生在公共場合。你在公共場合喝醉了屬於MISCONDUCT,但在你自己家裡就不是。換句老中能懂的話說,就是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公共場合語言衝突大了也可以是MISCONDUCT,警察可能會下的套子是你開始罵人,我並不回罵,但挺着身體擠壓你或用手推着你叫你CALM DOWN,這在警察完全合乎規定。如果你被激怒更大聲叫罵,就是在公共場合勸阻不聽,那我可以以MISCONDUCT的罪名抓你,完全BY THE BOOK。
但在這件事上,事件始終發生在蓋茲的家裡,連門都沒出,不屬於公共場合,警察用這個罪名抓人就是濫權。在警察核實了蓋茲的主人身份後,能做的就是道歉退出。I’M JIST DOING MY JOB. SORRY FOR THE INCONVENIENCE。這是應該說的話,而且沒有理由再呆在對方家裡(除非對方邀請)。
如果這樣,警察的行為完全合法,而且是很好的履行了職責。
蓋茲為什麼會有激烈的言辭目前不知道,也許他主觀感覺這個警察有種族歧視意識,但這屬於他自己的看法,屬於偏見,並不違法。因為此感覺而罵警察,在自己家裡,也不違法。警察可以以個人身份與之對罵,只要沒穿警服(因為警服代表國家),也不算是違法。至多不過是兩個沒品沒德的人在一個人的家裡互罵而已,不關他人的事。
但這種情況下警察以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抓人就是濫權違法了,所以劍橋警方馬上就撤訴放人。這件事如果蓋茲非要打官司見個高低,警方肯定會輸,因為違法(與種族因素都無關)。最好的結果對警方來說就是SETTLE,賠筆錢,私下道歉,自己內部處理那個警察。
不料這個警察竟然在電視上公開說絕不道歉,等於在案子還沒結束就發表意見。奧巴馬發表看法有不當之處,因為案子還沒有結論,他在官方場合發表看法客觀上兼有官方立場(儘管他也許是想以個人身份),屬於不當。但這個警察發表對案子的看法,屬於愚蠢,等於給對方子彈,使劍橋警方陷於不利。人家告的是劍橋警方,不是那個警察個人,因為這個警察當時代表警方(李文和在出書後拒絕記者採訪與書無關問題就是因為當時有兩個FBI個人告他的案子還沒結果,所以律師在他旁邊告訴他什麼問題不能回答)。
當年在BOSTON時聽到過一個案子,一個智商120的BROKER想圓自己當警察的夢,考試當然通過,但警方拒絕他的理由是智商太高。警方要求警員智商在80到100之間,就是低於正常。理由是警察太聰明了就可能會不按規則辦事。BROKER告到法院,但法院判他輸,因為警方的東西是明文規定的,不屬於智商歧視。後來這廝跑到隔壁康州當了個獄警,算是圓了夢。另一個例子是總統到BOSTON,警方摩托隊護駕,但這幫傢伙中間幹了點什麼弄砸了事,屬於會被處分的,想掩蓋。結果用摩托上的通話器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牽涉到7個警察,自認為圓滿。這事破裂後都被處分,上了報紙。報紙提出的問題就是 難道這幫傢伙不知道警方自己所有通話都是被同期錄音的嗎?沒聽說過什麼叫CELL PHONE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