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 》 |
| 送交者: 高勝寒 2020年04月30日16:16:0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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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賦予所有外國主權國家不被美國政府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的特權,但是在特殊的疏忽情況,或刻意恐怖襲擊或陰謀犯罪下,美國公民或團體,依然可以避開《外國主權豁免法》約束,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外國政府,與要求經濟賠償的權利。這就是美國長臂管轄權配合反追溯學說主義的法理。無論是在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生效之前還是之後,從未阻止過司法訴訟的腳步。 《外國主權豁免法》禁止美國政府在美國聯邦法院控告外國政府,但沒有禁止美國政府在聯邦法院對犯罪的外國公司,提起民事或刑事的訴訟。目前正在進行的華為與孟晚舟引渡事件,與2016年9月26日美國司法部訴中國遼寧鴻祥實業發展公司,都是人人皆知的案例。前者是間諜與偷竊美國高科技犯罪與違反制裁伊朗行為,後者是指控該公司違反《聯合國安理會2270號決議》,為北韓提供核子武器技術支持。 2016年9月27日,中共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記者會上宣布說:“我們反對任何國家根據國內法對中方實體或個人實施長臂管轄權。”雖然是短短一句話,但嶄新地開啟了中共承認美國長臂管轄權慣例法理的客觀存在事實。 價值連城的黃金的婦女油畫 阿爾特曼(Maria Altmann)是猶太裔奧地利-匈牙利人,原名是布洛赫(Bloch),於1916年2月18日在維也納出生,於2011年2月7日在加州洛杉磯謝世,享年九十五歲。由於是著名的公眾人物,因而她的訃告,被美國幾家主流報紙與國際新聞廣泛報道。她是女富豪布洛赫·鮑爾(Adele Bloch-Bauer)的侄女。 布洛赫·鮑爾的父親加斯塔夫(Gastav Bloch-Bauer),是奧地利-匈牙利第七大的維也納銀行大股東,亦是東方鐵路局的大老闆。阿爾特曼是布洛赫·鮑爾的親侄女。 布洛赫·鮑爾是一位傳奇的人物。1925年因腦膜炎去世時才四十三歲。她的丈夫是捷克糖業大亨費迪南德(Ferdinand Bloch-Bauer),在她二十五歲時,費迪南德聘請奧地利著名畫家克里姆特(Gustav Klimt)為她畫像,因色彩與衣服均以金黃為主調,故被譽名《黃金的婦女(Woman in Gold)》。 2006年《黃金的婦女》在紐約市曼哈頓紐爾畫廊(Neue Galerie)展出後,委託佳士得公開拍賣,被美國化妝品大亨勞德(Roanld Lauder),以一千三百五十萬美元現金收購,打破當時全球油畫市場最高價格記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阿爾特曼,為了此畫而跨國追訴奧地利政府而聞名於世。 1945年12月13日,費迪南德在瑞士去世前,立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財產,平分予自己的一位親侄子和兩位包括阿爾特曼在內的親侄女。 1937年12月9日,布洛赫與弗雷德里克(Fredrick Altmann)在維也納結婚,定居德國柏林,按照俗約改稱為阿爾特曼。阿爾特曼是當代維也納著名的歌唱家。 兩人在巴黎度完蜜月後的1938年3月12日,德國納粹入侵奧地利,全國珍寶與藝術品,被搶劫一空,加斯塔夫是當代豪富,自是劫數難逃,除了傳家之寶的斯特拉迪瓦里斯大提琴(Stradivarius cello)外,家裡懸掛包括《黃金的婦女》在內的五幅克里姆特名畫,全被德國納粹搶走。 弗雷德里克在奧地利覆亡後,被納粹黨拘捕,關押在集中營里,納粹黨沒有殺他,因為覺得他尚有利用價值,納粹黨在外面,強逼弗雷德里克的哥哥伯恩哈德(Bernhard Altmann),將龐大的紡織品家族企業,免費轉移給納粹政府。 淨身出戶後的阿爾特曼與弗雷德里克,立即毫無猶豫地逃亡。 1938年時,借道荷蘭,偷渡到英國利物浦,1940年以難民資格移民美國,落腳麻省福爾里弗(Fall River),最後定居洛杉磯。 弗雷德里克任職洛克希德飛機公司,阿爾特曼則在比佛利山莊開一小店,專賣羊絨毛衣,由於質量超好,待客忠誠,價格公道,生意鼎盛。弗雷德里克辭去原來工作,在店裡幫忙。1994年,弗雷德里克病逝,阿爾特曼心灰意冷,無意工作,遂賣掉生意,在家靜養。 但是命運之神並不允許已經八十二歲的阿爾特曼就此靜養餘生。1998年,她突然看到奧地利調查記者切爾寧(Hubertus Czernin)一系列特別報道說:在維也納奧地利國家畫廊收藏包括《黃金的婦女》在內的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擁有權,有着嚴重的問題,因為奧地利國家畫廊檔案指出,該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是來自布洛赫·鮑爾生前捐贈,而所有的文件,全是偽造。 更重要的是,切爾寧指出,布洛赫·鮑爾家族中,從來沒有捐贈藝術品予維也納奧地利國家畫廊的行為。阿爾特曼清楚地知道,這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是屬於布洛赫·鮑爾家族,而她自己是目前布洛赫·鮑爾家族唯一在世的繼承人。 姦污超過兩千年輕男子的紅衣主教 切爾寧於1956年1月17日在維也納出生,於2006年6月10日去世,享年五十歲。這位充滿了正義感的記者,一生中有三件流傳千古的著名傑作。除了揭發維也納奧地利國家畫廊偽造文件,霸占民間財產外,還有精彩異常的兩大案件。 第二件是他揭發羅馬天主教會奧地利紅衣主教格羅爾(Hans Wilhelm Groer),原來是一個披着羊皮的同性戀色狼:從1950年年初至1990年年底,他共姦污年輕男子超過兩千人,使羅馬天主教神父的偽善嘴臉,一下子全暴露在世人面前。1998年4月14日,保羅二世教皇在全球輿論壓力下,扭扭捏捏的宣布解除格羅爾所有聖職,到他該到的地方去了。 第三件是揭發奧地利總統、前聯合國第四任秘書長瓦爾德海姆(Kurt Waldheim),原來曾是德國納粹黨員的黑底子,1992年,土頭灰臉的瓦爾德海姆,不敢再作連任之想,回家養老去了。 因無力交付龐大保證金而撤案 阿爾特曼決定採取法理行動,爭回家族遺產。底氣不足的奧地利政府,為了保住不義之才,通多多次修改法律,設下了諸多的司法障礙。 最初之時,阿爾特曼並沒有準備將全部的五幅克里姆特油畫追回,通過律師,只要求將其中一幅風景油畫交還而已,允許奧地利政府繼續擁有其餘的油畫,但是被胸有成竹的奧地利政府,傲慢地拒絕了她的合理要求。 1999年,阿爾特曼委託律師里恩茲博士(Gustav Rinesch),在奧地利法庭起訴奧地利政府。根據奧地利法律規定,控告奧地利政府者,要在法庭遞交訴訟價值的百分之五抵押金,當時五幅克里姆特油畫的市面價值,大概是一億三千五百萬美元,因此阿爾特曼必須預交一百五十萬美元抵押金,始可立案。 非常明顯,小康之家的阿爾特曼,不可能承受住如此龐大的抵押金,另外還有巨大的律師費。經過談判,奧地利法庭同意將抵押金降低到三十五萬美元。奧地利政府為了保住這些國寶級藝術品,立即提起上訴,偽善地“為了維持奧地利的司法尊嚴”,堅決反對降低抵押金。即使如此,阿爾特曼還是無能為力,只有宣布撤案。 2000年,阿爾特曼在美國加州聘請律師勛伯格(Randol Schoenberg),入狀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控告奧地利政府霸占其私人財產,要求歸還,是為著名的長臂管轄權《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案例,也就是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史著名的反追溯學說主義《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 按照美國法院書記處的立案慣例,在為案件取名時,以原告的名字排在前面,被告的名字排在後面,所以在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時,案件稱為《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兩造中上訴時,則以上訴人排在前面,被上訴人排在後面,因而到了最高法院,案名就變成了《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訴是versus 的漢譯。 典型的反追溯學說主義案例 《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是典型的反追溯學說主義案例,在洛杉磯的加州中區聯邦法院初審,在三藩市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華盛頓最高法院的三場法理辯論中,幾乎全圍繞着長臂管轄權與反追溯學說主義是否適用於《外國主權豁免法》。 勛伯格的祖籍來自奧地利,他的祖父是著名的作曲家,也是布洛赫·鮑爾家族的好友。勛伯格向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提出九大法理,作為奧地利政府必須交還阿爾特曼私人財產的依據: 第一,根據《美國法典28章2201款》,進行的聲明性救濟;第二,根據1998年奧地利法律歸還私人財產;第三,補充法理,根據加州法律要求奧地利政府歸還私人財產;第四,由於錯誤,脅迫或缺乏授權而尋求奧地利律師與畫廊之間的任何協議被撤銷;第五,是為徵用和改建而尋求政府賠償,第六,當時納粹的搶奪行為非法,徹底違反了國際公法;第七,尋求建立建設性的信任,第八,是基於不當得利而尋求賠償。第九,根據《加州不公平商業慣例法(California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 Law)》尋求流失的利潤。 在接到訴狀後,奧地利政府知道事態的嚴重性,聘請了洛杉磯大牌律師庫珀(Scott Cooper),外加里茲(Jonathan Rich)、傅仕特(Tanya Forsheit) 和魯斯(Proskauer Rose) 三位助理律師,組成強大辯護團,進行抗告。 律師團的主要救命稻草法理辯護是:依據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美國聯邦法院沒有對奧地利政府司法管轄權,引用最高法院1812年2月24日的《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判例,應該撤銷全案。 《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長馬歇爾(John Marshall),親自參與審判並撰寫裁決書的關於長臂管轄權的首件案例。一艘法國海軍戰艦,因補充物資和清水而停泊在費城港口,一位美國公民認出,那是自己的商船,在法國領海被法國海軍沒收,後改裝而成的戰艦,於是入狀美國聯邦法院,請求假扣押並歸還原主。案件鬧到最高法院而被拒絕,法理就是美國法院沒有對一個友好國家的政府財產擁有管轄權。 除了少數的案例外,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一般壽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左右,就被新的判例取代或廢除,但兩百餘年來,《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被引用多達數十次,可見有其特殊的法理存在。這個判例,已經被許多現代法學家所否定,都認為當年馬歇爾院長之裁決,是基於對友邦禮貌性友善,和避免傷及關係的外交衝突,而不是基於美國法律的疲弱與法理欠乏。 奧地利政府律師的《外國主權豁免法》論證分兩步進行。第一從1948年起,當許多所謂的不法行為發生時,他們將享有在美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的絕對豁免權;第二從這一前提出發,請願人接下來主張,不應將《外國主權豁免法》中的任何內容理解為追溯他們的絕對豁免權。 《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的爭議重點是:在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依然有效下,奧地利共和國是否擁有絕對的、全面的豁免特權? 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懷特法官(Ronald Whyte)認為,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對象是政府財產,但不包括私人財產在內。《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只獲得外交特權保護,因為查扣的財產,是法蘭西帝國的海軍戰艦,屬於法國國家財產,因而擁有國際公法範圍內的國家保護權。而五幅克里姆特油畫是屬於私人財產,更重要的法理是奧地利政府並沒有對該批名畫的合法擁有權。 懷特法官拒絕了奧地利政府的撤案動議,奧地利政府不服,向三藩市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2002年5月24日,三藩市第九巡迴法院就《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開庭辯論法理。 美國地區聯邦法院審案由一位法官坐庭,巡迴上訴法院是三位法官坐庭,最高法院是九位大法官坐庭。巡迴聯邦上訴法院在遇到重大案件時,院長往往下令全體法官坐庭,即法庭術語的en banc,集體投票決定是非對錯,以表重視。 審理《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的巡迴上訴法院的三位法官是庫珀(Florence-Marie Cooper)、弗萊徹(William Alan Fletcher)和沃德勞(Kim McLane Wardlaw)。 在加拿大溫哥華出生的庫珀女法官,哈佛法學院出身的弗萊徹,加州洛杉磯法學院法學博士沃德勞,都是自由派的代表人物,而且全是克林頓總統提名的聯邦法官。沃德勞是美國司法史第一位被提名為巡迴上訴法官的女西班牙裔,她一度被歐巴馬總統考慮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選人。為了平衡黨派色彩在此案中的角色,院長特別指定原來的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法官,原由小布什總統懷特參與審理。這種自由派組合法庭,對奧地利政府來說,是極其不利的。這也是為什麼此案到了最高法院後,在九位大法官中,有三位持堅定反對的理由。 2002年12月12日,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決奧地利政府敗訴。沃德勞法官在裁決書中說: “出於以下原因,我們確定在這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不允許追溯適用的情況。如果屬實,那麼奧特曼所指控的事實,就構成了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這賦予了我們聯邦法院以管轄權,因此奧特曼提出了實質性且無害的主張。在管轄權階段,我們不必決定這一劫持是否確實違反了國際法。 只要要求是實質性的且無爭議的,它就為我們行使管轄權提供了充分的基礎。 由於上訴人通過創作,推廣和分發利用這些繪畫的書籍和其他出版物,而從美國的克里姆特繪畫中受益,因此這些行為足以構成商業活動,從而滿足《外國主權豁免法》以及 個人管轄權的謂詞。 最後,由於奧地利共和國在加利福尼亞州中部地區開展業務,因此在那兒舉行會議是適當的,不便論壇的原則也無濟於事。 因此,我們支持地區法院對《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管轄權主張。 阿爾特曼聲稱有充分的事實,這些事實如得到證實,將證明克里姆特的畫作是違反國際法取得的。至少對於奧地利共和國和奧地利國家美術館而言,將《外國主權豁免法》應用於1930年代和1940年代的這些繪畫作品,並不是該法案的不允許追溯適用。 由於該法的其餘部分和其他管轄權先決條件都得到滿足,因此地方法院對阿爾特曼的主張行使了適當的管轄權。“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決:維持加州中區聯邦法院裁決不變。奧地利政府依然不服,向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作出最後希望的上訴。案件還未開庭,僅就法理對錯,鬧到了最高法院,是為著名的《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 美國法官終身制的源遠 美國的法院制度分為州與聯邦兩大類。州法官的產生分為州長提名州參議院認可,或民主票選。在美國的五十個州中,只有阿拉斯加、亞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亞、科羅拉多、佛羅里達、愛達荷、伊利諾伊、印第安那八個州的法官是來自選舉,其餘的四十二州的法官,全是來自州長提名。選舉法官有任期,時間一到就下台走路,極大限度的制衡了司法獨裁專制的可能。其餘的四十二州的法官,產生自州長提名,通常為終身制。 《美國憲法第三條》授權成立聯邦法院和法官,程序為總統提名參議院認可,除了稅務、破產、專利和國際糾紛四個特殊法院外,其餘的法官全是終身制。終身制的概念來自開國先賢追求司法獨立的考慮,這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有着詳細的論述。 麥迪遜和傑弗遜等先賢們認為,達到司法獨立目的,先決條件必須要保護好法官,保護法官的方法有二,第一是行政部門不得干預法官的薪水,由國會議員們來決定,第二是職位終身制,使其無後顧之憂。兩百多年的事實已經證明,這個制度是可行的。 美國有九十四個聯邦地區法院,十三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州級法院處理,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湧進了繁忙的聯邦法院。 巡迴上訴法院概念傳統自英國的普通法,來源追溯至十二世紀,當時的克曼圖大帝 (King Henry Curtmantle)即俗稱的亨利二世大帝,為了方便老百姓不必遠道到倫敦上訴,在全國各地設置上訴法院,命令法官騎着馬到各地巡迴辦案,是為巡迴的源遠。 美國的司法體系源自羅馬和英國,自然地接受了巡迴辦案的概念。在十三個巡迴上訴法院中,位於路易斯安那州新奧爾良市,擁有十二位法官的第五巡迴聯邦上訴法院,和位於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的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最被世人敬仰。 第五巡迴法院管轄着德克薩斯、密西西比和路易斯安那三州。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禍害民權和種族歧視南部十一個州中,德克薩斯、密西西比和路易斯安那正是重災區,地理環境加民權覺悟,歷史賦予了第五和第九巡迴聯邦法院維護憲法與伸張正義的天職,那些英雄輩出的勇敢法官們,保護了民權,伸張了正義,完善了憲法,快速地帶領着美國,朝着普世價值的文明社會大步前進。 1891年3月3日,美國國會創建了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一百三十年來,可謂勞苦功高,戰績輝煌,管轄着加利福尼亞、華盛頓、亞利桑納、愛達華、夏威夷、內華達、蒙大拿、俄勒崗、和阿拉斯加九個州,人口總數高達七千萬,共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國十三個巡迴上訴法院中,規模最大的聯邦法院。鼎盛期間,其分院遍布世界各地,1906年至1943年間,在中國上海就設有上海美國法院,負責處理在華美國公民的司法業務。 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分管着十三個巡迴上訴法院,原來的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頂頭監管大法官,是不按常理出牌、被譽為美國近代司法史最具權勢大法官的肯尼迪,年前退休後,由猶太裔女大法官凱根接任,凱根本來就是自由派大將,掌管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後,使這座素有自由主義大本營雅號的上訴聯邦法院如虎添翅,更使世人敬仰,更使邪惡望而生懼。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追溯權 2004年2月25日,《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在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就美國法院是否有本案的管轄權議題開庭聽證,聆聽兩造律師的法理辯論。 院長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 、連同史蒂文斯(John Stevens) 、奧康納 (Sandra O’Connor)、斯卡利亞 (Antonin Scalia)、肯尼迪 (Anthony Kennedy) 、蘇特 (David Souter) 、湯瑪士(Clarence Thomas)、金斯伯格 (Ruth Ginsburg) 與布雷耶( Stephen Breyer)八位大法官,全體坐庭。 論者認為,取得在美國最高法院出庭辯護資格,是一件極其困難事情,實際上並非如此。任何在州律師協會活躍會員三年,並且目前在該州律師協會中,享有良好信譽的任何美國律師,都有資格進入美國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師資格。 問題不在資格而是在於法學修養和經驗辯才,在最高法院辦理案件時,沒有機會盤問證人,也沒有機會與對方律師直接交談,而是一人面對九位大法官,而這些大法官,沒有一人不是法學精英,如果對案例、法理和法律不熟悉,絕對沒有取得成績的可能。 最高法院每方只允許三十分鐘的時間陳述案件,而且律師的論據可能會經常被大法官的提問打斷,一旦被大法官挑戰或辯論,不但思路中斷,也喪失了發揮全盤法理的機會。一位好的律師,一定會儘量避免引起大法官們的挑戰和辯論。在本案辯論終結時,倫奎斯特院長告訴原告律師庫珀說:“閣下還有五分鐘,有什麼補充的嗎?”這就明顯的吃大虧了。 《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的最高法院法理辯論鼓譟乏味,沒有什麼值得點稱讚的亮點,幾乎全是些陳腔濫調,而且漏洞不少,但此案是以六票同意三票反對的高票案例,因而其最高法院的法理辯護,也就成立現代各大法學院幾乎是必修的案例之一。 《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在最高法院的法理辯論,沒有任何激烈的言辭,全程只圍繞着三個主題在辯論:第一,美國法院是否擁有管轄權?第二,1976年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是否涵蓋保護奧地利共和國?第三,外國主權豁免法追溯權是否適用於本案? 院長倫奎斯特在宣布開庭後,首先請代表奧地利共和國的律師庫珀作出開案陳詞: “院長先生,庭上,《蘭德格拉夫(Landgraf) 》及其後代為這種情況下的決定提供了依據。美國國會在頒布《外國主權豁免法》時,國會並未指示其追溯適用於其頒布之前發生的事件。此外,對1948年及之前發生的指稱行為,適用1976年徵收徵用例外,將改變該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是不可追溯的。” 天主教徒、美國司法史第一位意大利裔大法官、雷根總統提名的斯卡利亞,立即挑戰他說:“什麼法理?為什麼會改變法律後果? 它不會只是改變你可以在哪裡,可以在你何處提起訴訟?” 庫珀回答:“不,從根本上講,這將改變法律的後果。1976年之前,該國對被沒收的要求享有完全豁免權。外國主權國家曾希望他們不會被招募到我們的法院來為內部行使其主權做出答覆。從根本上說,構成整個外國主權豁免概念的基礎的問題是,在美國管轄權的情況下,我們的法院是否將行使管轄權來質疑過去關於外國自行行使主權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屬於他們自己國家境內的財產。這是出於禮貌和國際上我們不容忍的主權者之間有序關係的概念。“ 時年已經七十一歲,克林頓總統提名,已經在任十一年的女大法官金斯伯格大法官說:“好吧,首先我認為你認識到此訴訟可以帶到奧地利境內,然後才是不遵守,因為那是個絕對統治的國家之一。 在我看來斯卡利亞大法官是對的,這是你可以在哪裡起訴的問題。 你的論點是美國一直在自我否定,但是像奧地利這樣的國家如果不遵循絕對統治,則可能是一個適當的論壇。“ 庫珀回答:“金斯堡大法官,我尊重地說,任何國家採用限制性理論的問題在這裡確實是一個紅鯡魚。徵收例外涉及到人們一直認為的公共行為,那就是徵收行為,這是政府實體只能通過行使其政府權力來完成的事情。” 金斯伯格問:“但是據我所知,這不是最初的單方面的行為,因為沒收是在奧地利甚至不是一個國家的時候,這發生在納粹時期,對嗎?“ 庫珀回答:“庭上,不是的,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之後的地位,一直是奧地利保留了主權,這是納粹政權占領的國家,美國立即承認了其主權。” 金斯伯格問:“那為什麼還有第二個共和國呢?請允許我繼續問你。因為我認為無論你說什麼,無論奧地利在安施盧斯(Anschluss)時期的地位如何,這都不一定與偷竊有關,而是與保留商品有關。因此,如果你知道您是從剝奪者那裡帶走的,那麼根據國際法可以嗎?” 庫珀回答:“這不是一個問題的問題。 這是一個問題,國會是否決定將其作為該國長期存在的普遍法治,即主權豁免的例外基礎,所以換句話說,國會是否已確定外國主權豁免的狹義和特定例外,是財產的所有權嗎?第二個共和國是重組後的奧地利州政府,但美國的位置是行政長官的職位,在主權地位方面具有約束力,行政長官的職位是奧地利永遠是一個州。國會明確規定了頒布徵收例外的權力,作為定義和懲罰違反國家法律的權力,甚至沒有爭議的是擁有被徵收的財產,尤其是有人爭論過的情況。 被告人甚至不一定被告知沒收,都違反了國際法。“ 斯卡利亞大法官突然發問說:“這是主權豁免權法理,還是國家主義的行為?“ 庫珀回答:“庭上,這是主權豁免權問題。” 斯卡利亞發表意見說:“好吧,但是,我的意思是,甚至在那裡發生了兩件事。可以將主權國告上法庭,但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主權國對自己領土上的行為負責。在我看來,後者可以說是實體法,前者只是允許主權者讓您的法院對主權者提起訴訟,這與訴訟去向與訴訟結果無關。所以,我希望你能告訴我,這確實與國家主義的行為有關,因為那將是一種實質性的改變,不應追溯。“ 庫珀回答:“ 現行的國家學說是一種獨立的學說,今天不在法院面前。主權豁免學說在今天的法院面前。在《維林登案(Verlinden)》中,法院裁定的主權豁免是實體聯邦法律的問題。該法院在仔細考慮並特別參考了《外國主權豁免法》和國會頒布該決定的權力後做出了該決定,並得出結論認為,這不僅僅是管轄權法規。此外,在《休斯案》中該法院裁定,僅就管轄權明確闡明一項法規的條款,並不能將其從追溯分析中刪除,這是決定該案結果的法治。恰恰相反。《休斯案》明確表示,在非常像這樣的情況下,以前不允許採取訴訟因由,因此豁免權在此情況下保持種情況下,美國法院不會對徵用訴訟進行裁定。截至1976年,有關外國主權國家的法律發生了根本變化。” 斯卡利亞發表不同意見說:“好吧,在《休斯案》中,除了管轄權之外,還有其他變化。那裡有些防禦被消除了。我認為《休斯案》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或許對你來說是個好例子,但是在我看來,《維林登案》似乎距離更近了,但我們正在確定這是否是一項實體法 出於非常不同的目的,因為聯邦政府存在制定法規的權力。那是與我們確定此處是否為實體法的目的有些不同。“ 庫珀回答:“法院長期以來一直承認美國針對外國主權國家的案件的管理的利益,是具有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這是憲法賦予政治部門責任的領域。行政長官對這個國家的大部分歷史行使了這一責任,然後向國會提交了《外國主權豁免法》,該法案隨後由國會頒布了。” 《蘭德格拉夫》指的是最高法院19944月26日裁決的《蘭德格拉夫 訴 塑膠公司案(Barbara Landgraf V USI Film Products)》,是一件在德州工作場合男女同事間性騷擾民權事件。最高法院確認在工作場合的性騷擾行為,違反了《民權法案》中的公平保護原則。 華盛頓超級律師的辯論 倫奎斯特院長說,他想聽聽宏格先生(Thomas Hungar)的意見。耶魯法學院畢業的恆格,是奧地利政府重金聘請的第二位辯護律師。他是知識產權訴訟和反托拉斯訴訟問題的專家。在華府司法界,德高望重。從2010年至2016年,與及2020年,獲選華府超級律師榮譽。他專長於上訴法理和程序。 恆格開場白說:“庭上,院長先生,美國的立場一直是,主權豁免權禁止美國法院裁定1976年前針對外國主權的沒收索償要求。正如該法院在《丹密斯與摩爾案(Dames&Moore)》中所承認的那樣,一國國民對另一國政府的索償要求,常常是兩國主權之間發生摩擦的根源。 因此,自1976年以來,由於沒有放棄主權豁免,對外國主權者的沒收索償,一直是通過外交談判和外國索償程序解決的,而不是在美國法院。而且美國已與外國就此類索償問題達成了許多協議,這些協議始終違背並具有1976年以前的背景理解,即不能在美國法院裁定此類索償。“ 肯尼迪大法官問道:“是不是部分擔心的摩擦是基於期望的變化,還是只是與分析無關?“ 恆格回答說:“變化的期望在一般意義上與特定國家的特定期望無關,而是相關的,而是將其視為對《維也納條約公約》和其他地方所規定的國際法的一般規則,和理解該法律包括主權豁免法的變更未追溯適用。我們在腳註的摘要中引用了後一個觀點的許多例子,這是1948年及以前的絕對規則。” 史蒂文斯大法官問道:“絕對規則是基於國家主義的行為,還是基於主權豁免?” 恆格回堅定地答說:“主權豁免權,這是主權豁免的絕對規則。這就是我們在這裡要解決的問題。 這是絕對原則,絕對豁免原則適用於所有主張。尊重的說,在1952年之前,沒有任何案件或國務院裁定允許對訴訟提起訴訟外國主權人。關於商業活動,但是這不是商業活動,甚至在商業活動例外中甚至都沒有,我們不是在談論商業活動。“ 肯尼迪問道:“閣下為什麼說追溯性會引起更多的外交摩擦?” 恆格回答說:“ 因為這將與美國和這些外國政府根據與許多國家的索賠解決協議,所依據的理解不一致,這不僅是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引起的,而且是由於共產主義政府的沒收,以及與這些類型的眾多協議有關的。” 肯尼迪問道:“但是我認為豁免權法律的基線是其他如奧地利等外國知道,我們會不時根據執行官的決定授予豁免權或不授予豁免權。所以我看不出有多少財富,這種期望或其他依賴是如何解決的。 恆格回答說:“絕對主權豁免學說沒有也沒有例外。不可能有任何期望或理由相信,該國行政長官會在沒收案件中否認豁免,因為絕對主義,豁免主義的歷史在一百五十年來從未發生過。 再次,不允許在美國提起訴訟,也不允許在任何理論上針對外國主權人提起訴訟。 實際上,在沒收的情況下,在1976年之前允許這種訴訟絕對是前所未有的。互惠也是你的重要考慮因素。 如果追溯適用該法律,它將使美國能夠接受在外國法院提出的相互要求,這將使我們的外交關係進一步複雜化。” 布雷耶大法官說:“好吧,如果你實際上將法規視為純粹的管轄權,它將如何運作?您必須建立管轄權,他們在1330年之下擁有管轄權。您必須擁有場地,他們建立了場地。然後,您要看看它是否被主權豁免所消滅了,這是一個違反國際法的權利和財產問題。 對的,因此假設您說的是,即使是在1948年或更早的時候就沒收了土地,也是如此。然後國務院可以說,好吧,如果您願意,您就不會贏。畢竟您會說,首先是國家行為,這顯然並不違反1948年的國際法,或者您可以提出,這是什麼?它是一種信息,或者是對某物或其他東西的暗示。 我了解這一點,並且正在嘗試推理。我的想法是,我不明白它為什麼會影響外交事務?您可以解釋原因。我了解您相信確實如此,並且我確定你是對的,但是我只是想知道為什麼,而我發現很難理解為什麼的原因是因為在我看來,即使你擁有管轄權,你仍然可以開脫說這是國家行為,是1948年的這次沒收,或者您可以提交意向書,我認為這是在這裡發生了很大的外交政策問題,我們正在其他論壇上進行研究。 現在我錯了嗎? 我敢肯定你會說我錯了,我想知道為什麼?” 恆格回答說:“ 好吧,我們沒有意識到,在表達我們所提交的表達外交政策問題的法庭之友摘要,和表達外交政策問題的利益聲明之間有有意義的區別。這與2001年達成的一項特定協議有關,我們的立場當然是該協議不涵蓋本案,這就是我們的立場。 但是,我們再次表達我所確定的外交政策問題,這些問題是概括性的,通常會追溯適用該法規。我們在這裡不只是在談論奧地利。有針對無數外國的索賠和潛在索賠,其中許多國家涉及先前已解決的索賠。” 斯卡利亞說:“其中一些不涉及國家行為的學說,你希望我們認為這將是該管轄權法規的追溯適用,無論提出什麼主張,無論是否有國家主張的行為。 如果你將其限制為國家行為,我可以理解,因為這是實質性的問題,但是你要我們說不能提出訴訟的法理。” 恆格回答說:“根據追溯原則,對追溯的推定要求。” 斯卡利亞說:“不是的。” 恆格回答說:“大法官閣下,這不是純粹的管轄權。 事實上當時確實可以在奧地利提出類似類型的聲明,但這不能更改追溯性分析,因為否則追溯性將由國家或地區確定,並且通過行使寬限期的國家選擇允許以某種方式剝奪它的主張會改變規則。” 布雷耶問道:“給我舉個例子。 在這種情況下,我只有一個問題,我已經說過了,我想確保我能得到最好的答案。 因此,給我舉一個例子,說明如果法律規定你如我所概述的那樣進行,將會損害美國的外交事務利益。” 恆格回答說:“我們目前有一些針對日本和波蘭等國家的案件正在審理中,該國先前與之簽訂了協議,雙方認為雙方已完全解決了這一問題,現在追溯適用實質性問題規定,本法院承認的是實質性抗辯,不僅是管轄權,而且是實質性法律抗辯,可以追溯地適用於改變已解決的期望,更改規則,並且不應這樣做。” 外國主權豁免法具有追溯力 倫奎斯特院長說,他想聽聽勛伯格先生的意見。 勛伯格站起來做簡短的開場白說:“院長先生,庭上。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確認下級法院有四個獨立的法理基礎。首先,正如法院剛剛討論的那樣,《外國主權豁免法》規定了管轄權的行使,而不是當事方的基本主要行為。不能追溯操作。” 話還沒有說完,就被蘇特大法官打斷了思路:“好吧,為什麼它不具有追溯力?為什麼就這麼容易說不具有追溯性,因為問題是,何時應出於特定目的行使管轄權?一方面,如果以後不進行裁定,那麼現在行使管轄權是沒有意義的,就法院而言,大概是要對一個實質性問題進行裁定。那就是目的,為什麼畫那條整齊的線真的有意義?” 勛伯格說不明白問題的意思。蘇特說:“ 當我們都知道行使管轄權的目的是,為了判決特定類型的案件並對其應用特定的實體法時,為什麼要隔離管轄權?” 勛伯格回答說:“因為執行事件,即如法院所說,受管轄法規規制的事件是行使法院權力,而不管根本行為何時發生,法院已將主要行為與其他行為區別開來。 當事人和次要行為,即法院權力的行使。 例如僅在《多爾食品案》的最後一詞中,法院裁定《外國主權豁免法》無意使外國的行為受到限制。 而是在這裡決定現在是否會使外交關係的尷尬,以及二十五年前的國會決定允許此類案件繼續進行。” 勛伯格所指的多爾食品案,是美國最高法院2003年4月22日裁決的《多爾食品 訴 帕特里克森案 (Dole Food V Patrickson)》,該案規定任何外國政府擁有在美國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始可被美國法律認可為享有《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福利。 蘇特說:“ 好吧,美國政府剛剛說過,您是在使美國在解釋這一行為的考慮方面的立場是現在提出的,還是在假定管轄權之後就提出了這一立場,你將使外交關係感到尷尬。下個階段,為什麼不現在就進入它,並在解釋該行為的範圍,尤其是其追溯性時考慮它。” 勛伯格回答說:“ 如果外國政府曾經說過像對所有其他案件一樣,起訴該案將干擾外交關係,則情況將大不相同。 但是它沒有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提出豁免建議,也沒有提出意向書。 事實上,它要求奧地利在下文中斷言時撤回國家主義的防禦行為。” 肯尼迪嘲笑說:“但是我認為它只是告訴我們,這將在三分鐘前造成了干擾。” 勛伯格回答說:“據我所知,政府所關注的是,在針對日本和墨西哥等的其他案件中,可能存在外交關係問題。” 倫奎斯特問:“我們為什麼要進一步看? 如果政府這樣說,是不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是結論性的?” 勛伯格回答說:“我不這麼認為。 我認為有兩個回應。 首先,是在《鮑文 訴 喬治敦醫院(Bowen V Georgetown Hospital)》一案中對政府訴訟立場的尊重。” 《鮑文 訴 喬治敦醫院》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88年12月12日,就追溯有效性的法理,作出全票支持的重要裁決,美國聯邦衛生和公眾服務部部長,根據老規矩制定的一系列成本限制規則,交由各大醫院遵守,因為不切實際而導致司法訴訟,肯尼迪大法官在該案裁決書中說,“聯邦衛生和公眾服務部部長下的命令,可能會對過去產生法律後果。除非國會明確授權某機構頒布追溯規則,否則其制定規則的權力,將不被理解為包括追溯力。成本限制應該允許逐案調整,追溯裁決是在個別裁決中法定允許的,而不是在規則制定中。行政法一般原則禁止追溯,以及具體的法規均禁止追溯。”自此為追溯有效性的法理,立下了一個嶄新的標準。 倫奎斯特繼續問:“好吧,這些不是涉及外交關係的案件。” 勛伯格回答說:“ 沒錯,這就是第二個問題非常重要的原因。我相信是鮑威爾大法官(Lewis Powell)在《國家城市銀行案》中說,管轄權與可司法性不同。政府在談論的是可訴性問題。例如,國家行為法是否阻止了此案的進行?我再舉一個例子,大法官閣下。在處理我們的案件並授予我們管轄權的同一地區法院法官庫珀法官,也收到了一件集體訴訟案,聲稱二戰時期針對奧地利的主張,這是《安德曼案(Anderman case)》。就在去年四月,她放棄了整個集體訴訟,因為政府進來並提交了一份意向書,並宣稱對此案有興趣。在此案中,她發現與法院上一次在《加拉門迪案(Garamendi case)》的判決非常相似一詞是,政治問題學說是在政府進來時牽連的,並說對這一特殊案件的起訴將干擾外交關係。但是我從來沒有聽說過,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政府都說不像本例那樣牽涉外交關係的案件,應僅基於我們對其他案件的可訴性問題而以管轄權為由予以駁回。“ 《安德曼案》和《加拉門迪案》都是猶太裔美國人,為了奧地利共和國在被德國侵略霸占時,保險公司對投保的猶太人失信不賠償,而在美國聯邦法院追訴奧地利共和國政府,兩案都是圍繞着追溯有效性的法理在辯論。 在猶太裔美國人的遊說下,加州議會通過了一條極具爭議性的法律:任何在加州取得保險公司業務許可證的業者,必須向公眾提供該公司在德國納粹侵略霸占奧地利期間的業務訊息,尤其是1920年至1945年歐洲人持有的保險單的信息,這有助於猶太裔美國人,追討被德國納粹殺害者的龐大保險賠償金。 加州地區聯邦法院裁決原告勝訴,兩案連同這條加州法律,但被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和最高法院或是廢止、或是撤案,或是裁決敗訴。裁決法理有三:第一是追訴期已經過期,失去了追溯有效性,第二是這種先發制人的州法,嚴重地干擾了總統執行國家外交政策的能力。 布雷耶又說:“ 如果該怎麼辦,您對他們的答覆是什麼,我要接受他們的論據,即如果我們說這裡有管轄權,以便涵蓋1952年之前的沒收,想想所有東歐集團,過去數以百萬計的房地產等等,以及日本、秘魯、南美等世界各地都被沒收了,突然我們的法院變成了你起訴全世界擁有財產的地方 了,至少是如果你對美國公民感興趣的話,可能是在馬克西米利安(Maximilian)墨西哥政府的統治下進行的沒收。“ 布雷耶大法官是借用墨西哥馬克西米利安大帝(Ferdinand Maximilian)的比如,來諷刺勛伯格。皇族出身的馬克西米利安,只熱愛巴西雨林,無意政治,是他的妻子夏洛特一心想當皇后。法國拿破崙三世在征服墨西哥後,把他打扮成傀儡,送到墨西哥當皇帝。逐漸抬頭的民主主義迫使拿破崙三世撤退後,馬克西米利安的悲劇就開始上演了,1867年6月19日,被革命軍槍斃前,成為人類歷史上最有風度的死囚,他首先脫下特製的皇帝帽子,交給匈牙利廚師,“請送給我母親並請轉告她,我臨終都想念她!”,然後與儈子手一一握手道別,仁慈地指着自己胸口,“孩子們瞄準了!”。屍體運回奧地利老家,奧匈帝國為他舉行國葬。 勛伯格似乎沒有聽出這句有點惡毒的諷刺話,依然回答說:“對的。“ 布雷耶追着說:“答案是什麼?” 勛伯格回答說:“我們對政府的關注非常敏感,這裡的蠕蟲病毒論點很明顯。 我認為對此的答案是,所有這些案件都比例如就時效法令提出的困難要大得多。尊敬的布雷耶大法官,時效法令旨在擺脫舊的要求。就我們而言,那是由於奧地利戰後的隱瞞行為。” 布雷耶說:“好的,限制時效。讓我們繼續,讓我們列出其他一些事情,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該法規並未適用於所有情況。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提到的國家主義行為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你對條約有干涉,這也不是這種情況。 而且您會干擾執行協議,但事實並非如此。 在你看來,他們可以進來並提出一份說明書,假設你有管轄權說,請看,法官,我們不希望你提起訴訟,這會干擾我們的外交事務?” 蘇特問:“我想請問一下,我的意思是不是反對,我們在此關注的客體是根據財產和該財產的歷史定義的客體 ,並且該財產被沒收的歷史必然會引發時間問題?如果時間早於頒布法規,那麼根據當前主題的定義,我們必然會涉及追溯性問題。 但是,它不是不允許追溯的,但是它提出了關於追溯應用程序的可允許性的問題。你的答案是什麼?” 勛伯格回答說:“答案還是再次出現在《蘭德格拉夫案例》中,並不是每一個影響先前事件的法規都是不允許追溯的,我的意思是《外國主權豁免法》是旨在廢除國務院的豁免決定,並將其交由法官處理的法規,其目的是法規規定,此後對所有豁免的主張,應在此程序下而不是舊程序下進行裁決。 但是我們認為,《外國主權豁免法》只是將主權豁免的普通法編成法律,因此它並沒有實質性地改變法律。這不僅是我的觀點。它說如果人們看看美國國務院於1976年向外國發出的通函,那麼該法案將不會實質性地改變美國法院裁決主權豁免問題的規則。因此當他們提出這項立法時,國務院的立場只是將國務院當時認為是主權豁免的規則編纂成文。 我們遇到了一個有趣的情況,我認為這是前所未有的情況,因為普通法本身取決於國務院的意見,所以我們有一些反對的情況。以我的看法,例如讓我們假設沒有頒布《外國主權豁免法》,因此,我們希望法院在此基礎上進行裁決。在這種制度下,因此這不是新法規,僅是向法院提出的關於如何判決案件的建議。根據該法院關於普通法,非成文法的裁決,當然該方法必須追溯適用,我認為它不會具有追溯效力,僅因為行政部門將其轉交給國會說,我們也希望你通過規約。我們的最後一點,確實是第九巡迴法院作出決定的基礎,也就是說,對於本案中的這些當事方,不會有不允許的追溯效力,因為奧地利永遠不會對阿爾特曼太太的主張享有任何豁免權。“ 布雷耶說:“如果我們不得不讓法官們逐案解決每個國家的情況,那是否會是一場噩夢,1921年土耳其成為敵人時,情況是否如此。沒想到被視為主權國家,但1962年的匈牙利卻有不同的期望等等。我認為他們的觀點是相當不錯的,不是嗎?因為他們說的是,除非您將這些事情整體上看待,否則你將無法理解問題所在。即使在你的情況下,這個國家沒有期望,也有很多國家這樣做了,並逐案進行非常困難,因此最好有一個絕對的規則。“ 勛伯格回答說:“這樣做會更好,但這並不是過去十年來法院追溯性分析的真正方式,這就是為什麼我當然贊成一些較早的論點的原因。比第九巡迴法庭評估期望的方式要好得多,但是如果沒有人對我們所有其他論點都做出決定,則該法規本身具有管轄權,國會打算將其適用,那麼該法規實際上就沒有改變。 法律,因為它與主權豁免的普通法相同,那麼在休斯的領導下,真正要看的是,對於本案的當事方,是否有追溯效力。這是一個管轄區的法規,但讓我們看看這裡發生了什麼。你有一個新的原告,其中有新的激勵措施,而實質性的辯護被取消。這就是休斯案,因此需要您在法規的四個角之外將法規與什麼進行比較,法院表示是否確定訴因可以繼續進行,而不是在何處進行,當然在何處提出問題,意味着你必須查看並查看,是否還有其他司法管轄區可以提起訴訟。 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正如我們已經非常明確地指出的那樣,奧地利總是可以被起訴的,至少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針對這些行為而重新建立了奧地利,事實上,美國要求奧地利制定旨在使像奧特曼太太這樣的人能夠負擔得起的歸還法律。 他們從未在自己的法院中對這些主張主張主權豁免,也不會被美國政府接受,當然這一觀點在隨後的1955年條約中也得到了回應,並且在1948年的伯恩斯坦信中也得到了回應。關於沒收,違反國際法從猶太家庭取得的財產,該國不承認任何地方的主權豁免權。這是我們的最後一點,這是第九巡迴賽的立場。 斯卡利亞說:“如果我們允許訴訟繼續進行,我們是否會與所有其他國家不合時宜,這是否正確?我的意思是其他所有國家,當它們改變為新的現代的主權主權豁免的概念時,是否都拒絕以某種方式將其應用到這裡,會追溯嗎? 勛伯格回答說:“當然,不是法令的問題,而是追溯的問題。是的,我不知道所有州的情況如何。 我知道,例如在奧地利,我們舉了一個德拉爾(Dralle)案里,該案涉及戰後共產主義侵占捷克斯洛伐克一家子公司和財產沒收,並由奧地利法院裁決該沒收是否違反了國際法。 因此我要說的是奧地利,這一論點是我認為我們在簡短的發言中還引用了奧地利賽德爾霍恩費爾登教授(Seidl-Hohenveldern)的聲明,他說國際法中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法院作出裁決違反國際法取得的權利和財產。” 倫奎斯特院長要原告律師結案陳詞:“庫珀先生,你還剩下五分鐘時間。” 庫珀作出最後的努力說:“謝謝首席大法官。在最後一點上,我們在答覆摘要中談到的德拉爾案,並不代表捷克斯洛伐克的沒收可能在奧地利遭到第二次猜測的主張。 恰恰相反。奧地利認為捷克斯洛伐克在自己的國家或地區,其本國進行的活動的合法性,無需在奧地利進行重新審議。奧地利只關注捷克斯洛伐克和德國之間的中立地位,考慮到奧地利是否可以將其作為戰爭行為實施沒收。並且它決定不能就位於奧地利的財產。這個問題與今天法院的事情無關。主權豁免權不只是形式選擇規則。它賦予外國國家選擇是否以及在何處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一項實質性權利。這個國家一直以來都將這項權利理解為主權國家的權利。 奧地利的選擇,如果有選擇的話,其根據本國法律或本國法院在其本國提供補救的情況,並不構成放棄該國在整個國家所享有的主權,當前時期到1976年。因此該國一向承認主權者提出補救的權利之間的差異,並且就其聲稱屬於賠償主題的事件而言,該國在自己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因此從來沒有暗示過它認為,個人索賠能夠尋求比美國法規所規定的更多的權利,因此要服從外國法院的管轄。 此外關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法律,我認為建議是美國以某種方式侵蝕了徵收規則,或者國會認為它正在採用《外國主權豁免法》中關於徵地的土地法律,這顯然是不正確的。立法歷史,更重要的是國務院的聲明,特別是博伊德(John Boyd)在我們的摘要中,提及的1952年至1976年國務院決定的摘要清楚表明,國務院認為這是法律的根本變化。此處所規範的行為是沒收或至少擁有,可以追溯到申訴中所述的1948年事件。這不僅僅是在這裡行使管轄權的問題,或者更糟糕的是,這僅僅是另一個法庭的替代問題。 這是國會在每個徵收例外中都關注的問題。它確定了它認為外國主權者參與的行為,這是我們對外國主權豁免權的一般概念的狹義例外之一。國會確定了它認為有理由取消普遍適用的外國主權豁免的行為,並決定這是我們要規範的行為。這就是我們認為與主權國家一般規則之間存在差異的理由,這是法律的變化,要求運用追溯分析公平地對待這些主權國家。” 不是法令而是追溯的問題 2004年6月7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宣布《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的裁決。倫奎斯特院長宣布說:“現在請史蒂文斯大法官宣讀本院意見書,” 史蒂文斯宣讀簡短的意見書說:“ 該案是由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的。在這種情況下,歷史學家和藝術鑑賞家可能比律師更感興趣。爭論的焦點是1918年去世的奧地利著名畫家克里姆特的六幅珍貴油畫的所有權。這些畫現在掛在維也納的奧地利畫廊中。 原告阿爾特曼於1916年出生於奧地利。她是一個猶太人,1938年被納粹德國吞併後逃離了該國。她最終定居在她現在居住的加利福尼亞州。她的姨媽布洛赫·鮑爾是其中兩幅畫的主題。1938年之前,他們全部六幅油畫都掛在她叔叔在維也納的宮殿式住宅中。布洛赫·鮑爾於1925年去世,留下遺囑,她要求丈夫將畫作遺贈給奧地利美術館。直到幾年前,原告還認為她的叔叔已經執行了阿德爾的要求。 但是,在1998年,一位有權訪問畫廊檔案的奧地利記者發現了證據,表明這些畫不是由其合法所有者捐贈給畫廊的,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被納粹沒收的,隨後被畫廊收購。原告根據其叔叔1938年從奧地利逃離後執行的遺囑,要求擁有這些畫作的所有權。她向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訴訟,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對被告者奧地利和畫廊擁有管轄權。 《外國主權豁免法》於1976年頒布,它闡明了外國主權豁免法,以取代通常不透明,前後不一致且具有政治指控的標準法院,該法院一直在採用一套涵蓋所有針對外國或其工具的豁免權和民事訴訟的全面法律規則。 原告援引的規則即所謂的“沒收例外”排除了外國在大多數涉及,涉嫌違反國際法取得的財產的情況下,主張主權豁免的可能性。呈請人的訴訟被駁回,聲稱他們被指控犯有不法行為時,將在美國享有絕對的豁免權。 由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直到三十年後才頒布,因此他們爭辯說,不應追回其剝奪例外,以剝奪他們先前的豁免權。地方法院和第九巡迴法庭均駁回了這一論點以及畫廊提出的其他一些抗辯理由。 我們接受了上訴,並將我們的審查限於主權豁免問題。由於尚未對此案進行審判,因此我們對該問題的審查並不能確定該案的最終結果。我們認為大多數法規僅具有預期作用,但是《外國主權豁免法》中的幾條規定使我們相信,國會打算將其適用於針對外國主權國家的所有民事訴訟,即使這些訴訟是由頒布前的行為引起的。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序言指出,該法案將 從此以後適用於所有外國主權豁免的主張。涉及地點,搬遷,執行和扣押等程序性事項的規定顯然適用於基於1976年前的行為提出的主張,並且沒有理由相信,國會原本打算將諸如徵收徵用例外之類的孤立規定,純粹用於未來。 將《外國主權豁免法》應用於所有懸而未決的案件,符合該法案的兩個主要目的:闡明法官在解決主權豁免要求中應適用的規則,並消除參與解決這些要求的政治參與。如果在頒布後的案件中但與頒布前的行為有關,這些目的將會受到挫敗。“ 法院將繼續遵循《外國主權豁免法》取代的模稜兩可,不統一且帶有政治色彩的標準。因此,我們確認上訴法院的判決。斯卡利亞大法官已發表了同意的意見。布雷耶大法官也發表了同意的意見,蘇特法官也加入其中。肯尼迪大法官已提出不同意見,首席大法官和托馬斯大法官也加入了該意見。“ 史蒂文斯的宣讀意見書,為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厘定了四個法理上的嶄新標準:第一,《外國主權豁免法》只使用於國家,但私人的美國公民不包括在內,第二,在長臂管轄權法理下,美國法院擁有管轄權,第三,反追溯學說主義適用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第四,六票同意三票反對裁決:全案發回加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開庭審訊。 外國主權豁免法學的淵源 美國最高法院在同一天,發布由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大多數意見的《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裁決書: “ 我們授予的上訴權僅限於以下問題:《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賦予外國不受聯邦和州法院管轄權的豁免權,但明確豁免了某些情況,包括發生違反國際法的財產權的情況,適用於與被告一樣基於該法令頒布之前,甚至在美國於1952年採用所謂的主權豁免的限制性理論之前發生的行為的主張。 上訴法院同意《外國主權豁免法》適用於此案。但是專家組認為,將《外國主權豁免法》應用於奧地利所謂的不法行為並不是不允許的追溯,因為奧地利不能合法地擁有《外國主權豁免法》,而不是批准地區法院對法案的管轄權。我們希望即使在1948年發生此類錯誤時也能獲得豁免。 法院得出此結論的依據是對美國法院當時普遍採用的由國務院進行的逐案豁免決定的做法的分析,以及該部門自1949年以來明確表示的減輕美國人負擔的政策。 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案的意見,通常被認為是我們外國主權豁免法學的淵源。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誹謗者聲稱是在費城港口避難的法國船隻的合法所有人。法院首先強調,美國對其領土內的人員和財產的管轄權,不受其自身施加的任何限制,因此外國主權者無權在我們的法院享有豁免權。 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繼續解釋說,然而出於禮貌,國際社會成員暗含同意在某些情況下,放棄對其他主權國家行使管轄權,例如首席執行官在接受行政部門提出的建議時得出的結論是,默示放棄理論也有助於來自美國法院的管轄權。根據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的意見,外國主權豁免是恩典和禮讓問題,而不是憲法要求。 該法院一貫對外國主權者及其手段採取的特定行動具有管轄權。1952年之前,行政部門一直奉行要求對友好主權國家採取一切行動豁免的政策。美國國務院得出結論: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中,不應再給予豁免。 國務卿代理法律顧問塔特(Jack Tate)在致檢察長的信中解釋說,國防部此後將採用主權豁免的限制性理論:對主權豁免法的研究表明,存在兩個相互衝突的主權豁免概念,每個概念都得到廣泛掌握和牢固確立。根據主權豁免權的古典或絕對理論,如果沒有另一位主權者的同意,則不能將其作為另一位主權者在法院的答辯人。 根據新的或限制性的主權豁免理論,主權的豁免是針對國家的主權或公共行為承認的,而不是針對私人行為承認的。在未來,美國商務部將遵循限制性理論,考慮外國政府要求授予主權豁免權的政策。 1976年,國會試圖制定《 外國主權豁免法》是一部全面的法規,其中包含一套規範針對外國或其政治分支機構,機構或工具的民事訴訟中的豁免權主張的法律標準。該法根據聯邦法律,對主權豁免的限制性理論進行了編纂,並將豁免權確定的主要責任從行政機關移交給了司法機關。 地方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見,即《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沒收,涵蓋上訪者涉嫌的不法行為。上訴法院確認了如上所述,我們拒絕審查法院這一方面的意見,將我們的證明書限於《 外國主權豁免法》在1976年法令頒布之前,特別是在1952年國務院採用主權豁免的限制性理論之前發生的普遍適用行為問題。 我們批准該申請適用於所有僅涉及承認或管轄權的干預法規的未決和將來案件。這種申請通常不會剝奪任何實質性權利,而只是改變審理此案的法庭。”同樣,在程序問題上的依存利益減少允許法院在規則頒布之前發生的訴訟中應用程序規則的變化,而不必擔心追溯性。 當案件牽涉訴訟事件後制定的聯邦法規時,法院的首要任務是確定國會是否已明確規定該法規的適當適用範圍。但是當規約中沒有此類明確命令時,法院必須確定新規約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即是否會損害當事方行事時所擁有的權利,增加當事方對過去行為的責任或施加新的職責關於已經完成的交易。 如果該法規可以追溯適用,我們的傳統推定便會說,該法規不支配缺乏國會明確支持這種結果的意圖。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整體結構強烈支持這一結論。該法令的許多規定無疑適用於1976年之前發生的行為所引起的案件。《外國主權豁免法》授予豁免權的外國國家取決於提起訴訟時實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而不是行為發生時的關係。 無論基本行為何時發生,將《外國主權豁免法》應用於所有懸而未決的案件與該法案的兩個主要目的最一致:澄清法官在解決主權豁免要求中應適用的規則,並消除解決此類要求的政治參與。 我們強調這種持有的狹窄性。儘管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裁定涵蓋了此案,但我們拒絕審查該裁定。我們也沒有機會評論所謂的國家行為學說對請願人所謂的不法行為的適用。與主權豁免的主張僅能提高管轄權的辯護不同,國家學說的行為為外國提供了實質性的實質辯護。 根據該學說,即使一個州的法院對爭議中有一個訴訟人有資格提出異議的管轄權,一個州的法院也不會質疑其他主權者在其本國境內實施的公共行為的有效性。 傳統意義上的國家主義行為排除了該國法院對在其境內實施的公認的外國主權國家的公共行為的合法性的質疑。上訪者主要依靠國家學說的行為來支持他們的論點,即外國沒收是公共行為,在《 外國主權豁免法》頒布之前,主權國家期望獲得豁免。 由於《 外國主權豁免法》絕不影響國家行為法的適用,因此我們認為該法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的決定絕不會影響任何論點,請願人可能認為該行為學可以掩蓋其所謂的不法行為。雖然我們拒絕美國政府的建議,即禁止對基於頒布前行為的主張適用《 外國主權豁免法》,但我們所持的任何東西都不能阻止國務院提交意向書,表明法院拒絕了在涉及外國主權豁免的特殊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儘管美國政府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引起了法院的極大興趣,但它們並沒有受到特別的尊重。 相反,如果國務院選擇就對其申訴人的指稱行為行使對特定請願人的管轄權的影響表達意見,該意見很可能應被尊為行政長官對特定外國問題的審慎判斷。 支離破碎的外國主權豁免法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有震懾力的。雖然沒有在裁決書立即指出是非對錯,但無論是法理還是文字,已經明顯地向阿爾特曼傾斜。案件還沒有在洛杉磯地區聯邦法院開庭,兩造就達成了以一種雙方都可以體面地下台的協議:將案件交回奧地利共和國法庭,作出無約束力的仲裁(non-binding arbitration)。 所謂無約束力的仲裁,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兩造有權拒絕這個結果。當然,拒絕的結果,將意味着將案件再度搬回洛杉磯地區聯邦法院,重新開始較量。 2006年1月16日,奧地利最高法院裁定,阿爾特曼可能永遠不是這些畫的合法所有者。 相反,它認為費迪南德·布洛赫·鮑爾更有可能是其合法所有者,而阿爾特曼反過來又是費迪南德遺產的合法繼承人。這個裁決,間接地宣布了阿爾特曼的全案勝利。 奧地利政府拒絕接受仲裁的條件,該條件本應允許奧地利優先以經證明的市場價格購買這些畫作。但被阿爾特曼悍然拒絕。奧地利政府因未能在較早階段與奧特曼達成協議而受到反對黨的批評,維也納市還斷言收回這些畫作是道德義務。在龐大的輿論壓力下,奧地利政府不情不願地接受了這個裁決,一場長臂管轄權的跨國官司,就此畫下來一個休止符。 2006年三月,五幅價值連城的克里姆特珍貴油畫,離開維也納,交還洛杉磯的阿爾特曼。在短暫的展覽後,她立即將之公開拍賣,共得現金三億兩千七百萬美元。 隨着《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的落幕,阿爾特曼也變成了傳奇人物,共有四部視屏或電影,來從不同的角度描述這件使人拍案驚嘆的時代大案:《黃金的婦女(Woman in Gold) 》《強姦歐羅巴 (The Rape of Europ) 》《偷竊克里姆特(Stealing Klimt) 》《阿黛爾的願望 (Adele”s Wish)》。 特赦權制衡裁決權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司法行為中的最終定獻,沒有任何力量可以改變這種司法權力。如果裁決有誤而謀求改變的話,只有以新的判例來推翻舊的判例,這有賴與法學家們的研究,律師們的打拼,和大法官們的良知。 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有些重要的案例被重複引用兩百年,有些爭議性的判例,用不了幾年時間就被新判例淘汰了。除了一些地標性與劃時代性的案例外,大部分的案例壽命是四十五年左右,到目前為止,這種以新案例去廢舊案例的例子,多達四百餘起,這是時代與思想在進步的自然現象。 為了新建的共和國永遠不墮入獨裁專制的政治陷阱,美國開國先賢們在制定三個政府時,首重於權力制衡,絕對不允許任何一個政府肆無忌憚的大權獨攬,為了制衡聯邦法院的刑事裁決過於殘酷,特授予總統特赦全權,使之即使有裁決但無法執行。 高勝寒 2020年4月27日 www.gaoshengha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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