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種族歧視,表現在哪裡? 最近一段時間,有關“種族歧視”的話題再次進入美國的熱點話題,並演化為大選之年的兩黨博弈的一個主戰場。首先定義:種族歧視是指人們根據種族把人群分為不同的社會階層,進而採取“先入為主”式的區別對待。最常見的制度性種族歧視就是“種族隔離”。種族主義則是指對某種族或民族進行公開和明確的憎恨和歧視。讀完文章以後,大家自己衡量一下自己是否是一個種族主義者。對“種族歧視”可以來做一下區分。一般來說,種族歧視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內心裡的歧視。這單單是一種個人的感覺,你會對某種膚色的人有明顯的模式, 看到亞裔面孔,可能會聯想到瘦弱可欺、東亞病夫的形象,看到墨西哥人,會聯想到他在靠賣苦力營生。這種層次的歧視是避免不了的,都會多多少少有一些。即使是在中國人自己的族群內,也看不起一些特定的人群,這同樣可以歸為歧視。上海人會歧視鄉下人,賈母會歧視劉姥姥。這種歧視可能沒有表現出來,但是這種認知模式是每個人都會有的,這是多年的個人經歷所形成的。或者說這種歧視是一種普遍性的,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局限,不管是多聰明,多博學的人,都有某種認知上的缺陷。而按照聖經的教導,是因為人的罪性導致人驕傲,驕傲讓我們不可避免地“歧視”跟自己不同的人。第二個層次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往中,言語和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歧視。比如有個別人叫囂“滾回中國去”,類似的歧視往往在一些非正式的場合以臨時的偶發的形式出現。雖然對具體的個人造成嚴重心理傷害,但是一般不會造成大面積的敵視或敵對狀態。A,陌生人之間的一種明目張胆的歧視,這個是惡意的,而且不可控的。比如前不久在北加州的灣區,一個人在餐廳就餐時對一行華裔人群進行高聲辱罵,這種就是惡意的歧視。這種歧視的規範或者說懲戒需要到何種程度是很有爭議的。B,還有一種就是熟人之間的對話並不是惡意的,但是明顯有歧視的意思。比如在公司上班的人,遠遠聽到兩個人開玩笑辱罵亞裔。這種歧視並不是有針對性的。所以很難作為一種違規行為。從上面的情形可以看到,第二個層次的種族歧視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歧視。第三個層次的歧視,指的是某些機構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歧視策略。比如一家醫院可能優先接待某個種族的病人,一個學校優先考慮招收特定族裔的學生,這是屬於能夠看得見而且能夠通過制定規則來改變的。至於有個別警察的執法過度是否屬於種族歧視,因為警局沒有任何規定可以歧視某一個種族,絕大部分警察會謹慎地按照法律辦事,若有違反,也會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這個不應該成為爭論的焦點。第四個層次的種族歧視是在整個社會和法律層面,即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某一種族給與特殊的待遇,這樣就屬於系統性的歧視。在美國歷史上,有很長一段時間,黑人被作為奴隸來對待,並沒有獨立宣言中“人人被造時是平等的,造物主賜予平等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權”。排華法案也曾有約半個世紀的時間裡歧視華人移民。這是真實的美國歷史。這些系統性的種族歧視,過去曾在美國國家層面存在相當長的的時間。從六十年前的平權運動開始,系統性的歧視被政府一步一步地調整,現階段所謂的“種族歧視”已經與那時候不可同日而語。因為時過境遷,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法律意義上的系統性歧視現在已經難覓其蹤。綜合上述四個層次的種族歧視來看,第一個層次的“種族歧視”是人心的問題,是每個人自己要對付的問題;第三、第四個層次已經被禁止,不存在“系統性的”歧視問題。第二層次的種族歧視是存在的,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問題是,所謂的抗議種族歧視的運動,其實並沒有弄清楚“歧視”到底是在什麼地方。正如索維爾(Thomas Sowell)所說:
“當人們習慣被特殊優待後,平等對待反成了歧視。”比如,兩個月前,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有學生要求教授考慮自己的種族背景而對考試成績給予特別關照。教授拒絕這個要求後被人告發到學校,學校竟然也因此對該教授進行懲戒。類似的,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一名學生對學生社團里的同性戀政策表示出異議,結果就被學生們大加討伐。現在的美國,以BLM為代表的“抗議種族歧視運動”,不是積極地從教育、從法制的角度來杜絕歧視心態和行為,反而是以革命的手段攪擾整個社會,並且正在變成一種專制主義的運動。有一段話可以用來描述當前BLM鼓動者的心態:如果尖銳的批評完全消失,溫和的批評將會變得刺耳。如果溫和的批評也不被允許,沉默將被認為居心叵測。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許,讚揚不夠賣力將是一種罪行。如果只允許一種聲音存在,那麼,唯一存在的那個聲音就是謊言。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特徵,如果沒有言論自由,美國很快就會變成專制社會。如果對發出不同聲音的人以“種族歧視”為名進行攻擊,其實這正是一種嚴重的歧視。當然越來越有資格歧視別人的人,正是那些暴徒。事實上,每一個有歧視心態的人需要悔改,每一個有歧視行為的人需要悔改。而那些號稱自己是XXX主義、有暴力傾向的人,更需要悔改,需要福音,需要轉離惡行,接受耶穌基督的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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