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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評余東海先生的《儒家文化特區構想》
送交者: 余東海 2020年11月20日19:58:3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戎小捷:評余東海先生的《儒家文化特區構想》

 

2018-7-6《仁本主義論集》書模.jpg


【東海附言】戎小捷先生非儒,但對儒學很有興趣,並且下功夫讀了東海不少文章著作。其中《仁本主義》頗不易讀,一些儒友水平不錯,但於這本東西,也感覺難讀難懂。而小捷先生居然從頭到尾啃了下來。

 

小捷先生《評余東海先生的(儒家文化特區構想)》一文頗有思想灼見和政治價值,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文章說:“儒學的仁本主義的主張在現實生活中也很難真正實現;在幾千年的漫長歷史中,除了屈指可數的幾個短暫的盛世,也很少真正實現。”

 

仁本主義主張在目前的現實中固然難以實現,但歷史上是得到了普遍實踐的。自堯舜至明清,大多數王朝都姓儒。堯舜禹湯文武周公的政治實踐,雖無儒家之名,卻有儒家之實,其後漢晉唐宋元明清都是儒家王朝。中華文明即中道文明,儒家文明,仁本主義文明。

 

儒家文化即中道文化,作為中華文化的主統,在漫長的歷史實踐中,其價值和精神已經沉澱為一種民族潛意識。五四和文革空前嚴酷的反孔滅儒運動導致學絕道喪,但世易時移風雲變,儒家潛在的精神又一陽來復了。正如小捷先生所說:“在中國的最基層,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儒學有着相當大的群眾基礎。在最基層的、尤其是鄉鎮一級的官員中,儒學也有着相當大的影響力。

 

仁本主義主張在現實中難以實現,是缺乏條件。儒家政治的實踐和中華文明的重啟,需要一定的社會條件。但條件不會自動出現和自我成熟,弘揚儒家的過程就是創造條件的過程,也是提升自己德性、體現人生價值的過程。

 

可不可能是一回事,應不應該又是一回事。只要是正確的,是應然,就不能因為條件不具備而放棄,就應該知其不可而為之。沒有條件就努力創造,現在不可就俟諸未來。非常喜歡這句話: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須有我。謹以此與小捷先生和海內外有志之士共勉。2020-11-20余東海於南寧

 

評余東海先生的《儒家文化特區構想》

作者:戎小捷

 

讀了余東海先生的《仁本主義宣言》、《仁本主義要義》、《儒家文化特區構想》以及相關的一些文章,頗有感觸。在中國的最基層,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儒學有着相當大的群眾基礎。在最基層的、尤其是鄉鎮一級的官員中,儒學也有着相當大的影響力。總之,我們從事中國政治改革時,儒學是需要認真對待的思想資源之一。下面就以東海先生的改革設想為例證,來談談我對新儒家的一些想法。

 

從宏觀上來考察,總的來說,儒學本身,或仁本主義本身,並沒有什麼根本性的理論缺陷,而且它也確實是為中國——一個行政系統(政府)占主導地位的國家所量身定做的,幾千年來一直就是中國的官方意識形態。但另一方面,就像“為人民服務”這個主張(思想、宗旨)本身並沒有什麼不對,也符合中國的社會要求,但在當代的現實中很難真正實現一樣,儒學的仁本主義的主張在現實生活中也很難真正實現;在幾千年的漫長歷史中,除了屈指可數的幾個短暫的盛世,也很少真正實現。

 

為什麼會這樣呢?即使我們認可像多數儒家學者所說的那樣,人性本善,但如果在現實社會中存在着許多並不善的“習”(惡劣的制度設計),那麼,再善良的儒者、再善良的官員,在這些惡“習”的影響下、薰陶下,也會逐漸變惡,也會從一開始的為人民服務的初心、良心,演變為一門心思討好“上頭”的“偽心”、一門心思盤剝百姓的毒心。

 

總之,仁本主義本身雖好,但它需要一系列相互配套的“習”(具體的措施、具體的制度設計)來最終實現它。這就像在西方歐美國家,自由、民主、人權這些很好的東西,必須有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等制度設計來真正實現它們。當然,現在的新的儒家學者也都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在他們所提出的各種改革方案中,也都吸取了西方分權的思想,設計出了種種或三院制、或四院制、或五院制的具體的分權制度設想。

 

但我覺得,這些設想,即使真能實施,最終效果也不會如人所願。為什麼呢?原因就在於,西方歐美國家中,市場系統在社會中占據絕對的主導地位,整個社會主要是靠一系列的各自獨立的私企相互之間的一系列大大小小的契約聯繫在一起的(其次靠政府和一系列的非政府的組織之間的一系列契約)。小點的契約叫合同,大點的契約叫法律,最大的契約叫憲法。也就是說,在西方,法律的本質是契約;在漫長的商品交換的歷史發展中,每個人都養成了必須遵守法律(契約)的本能。在這種社會條件下,顯然,誰掌握了和法律相關的一切權力,誰就掌握了整個社會的命脈。因此,為了防止整個社會出現災難,西方國家的先賢們就設計出了三權分立的制度,把立法權、執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完全分開,由三個不同的部門(群體)來分別執掌;而其中最重要的立法權,則由幾百個議員來共同執掌。

 

但我們中國完全不同。在中國,幾千年來,都是行政系統(政府)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整個社會是靠從上至下的一系列大大小小的行政命令聯繫在一起的(其次靠處於弱勢的私企相互之間的契約)。小點的命令叫指示,大點的命令叫規章,再大點的命令叫法律,最大的命令叫憲法(文革中叫“最高指示”)。在漫長的行政管理的歷史發展中,每個中國人都養成了服從命令的本能(所謂聽“頭”的)。顯然,由於有資格發布各種命令的人就是各級官員,因此,誰掌握了這些大大小小的各級官員的任命權和罷免權(監察權),誰就掌握了整個中國社會的命脈。進一步的推論就是,為了防止災難發生,我們不能把任免各級官員的權力完全交到一個人或一個單位手中,而應該把它們交到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單位手中來共同執掌。

 

總之,我的意思是,在中國,無法搞法律方面的“三權分立”;相反,我們應該搞官員管理方面的“兩權共享”——任命權和監察權(罷免權)由不同的人(群)來共同享有,而不能由一個人(群)來獨享。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真正的中國所需要的權力制衡(具體方案後面會提及)。

 

下面,我們具體來討論一下東海先生的構想。首先,東海先生提出“新三權分立論”——主權在民,治權在君(代表政府),教權在儒。他認為,只有在主權問題上,民意才能一重獨大,人民才有作主的資格。涉及行政、司法、教育等方面,民意則僅供參考。

 

如上所述,可以看出,東海的三權分立的主要着眼點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行政權力的來源問題和行政管理領域中的分工問題;沒有盯住法律問題不放,這顯然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可惜,他並沒有抓住最關鍵的各級官員的任免權問題,也就是說沒有涉及到關鍵行政權力的制衡問題。當然我們這裡不能苛求東海先生,實際上,現在的執政黨也犯了和東海類似的失誤。例如,他們提倡行政上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察權”相互監督和相互協調,也是把改革的着眼點放到行政系統上,這是對的;但他們同樣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即,沒有在官員的任免權改革上下功夫,而是反反覆覆地在行政管理權限上或行政領域的分工合作上改過來改過去(一會強調黨政分開,一會強調加強黨的領導),所以總是失敗。

 

好了,我們現在回到東海的具體政治制度的設計上來。

 

東海有一個關於最高領導人產生程序的簡略設想:先由政治群體薦舉,次由老領導人(指前任最高領導人)和文化群體考察通過,再通過一定期限的實習試用,最後付諸全民公決,通過後正式登基執政。他的設想是:選舉權在精英,否決權在民眾。

 

具體來說,比如在他所設想的儒家文化特區,特區特首的產生,先由正德院薦舉,次由眾議院考察同意,通過一定期限的攝政,最後由特區全民票決。東海認為,這是禪讓與民主兩種制度長處的結合,既體現了天下為公選賢與能的大同王道精神,又保障了主權在民原則的落實。

 

坦率地說,東海的制度設想與西方憲政制度下的民主選舉存在重大區別,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或說儒家特色。那麼這些制度設想的可行性究竟如何呢?下面我們就一一具體探討分析一下。

 

我們先來看一下特首的產生程序。

 

我覺得,東海的制度設計中,確實包含了禪讓制的因素,比如新領導人需要得到老領導人的認可;也包括了中國傳統的選賢舉能思想,比如先由政治群體薦舉(正德院薦舉),再由文化群體(眾議院)考察通過,等等;最後還蘊含了主權在民的思想(無論是馬學、儒學、西學都認可的思想),比如新領導人須由全體民眾最後投票認可。

 

但我覺得東海的制度設計過於複雜了,似可以簡化如下:第一、可以去掉新領導人的實習期(攝政期一年),改為競聘新領導者須具備一定的資歷。例如,競聘國家級領導人的,需要具備至少一屆省領導人的任職資歷;競聘省領導人的,需要具備至少一屆市領導人的任職資歷,等等。這樣既可以省掉新領導的實習期,又避免了選出一個毫無經驗的領導。第二、可以省掉舉薦的環節,改為凡是具備一定資歷的人均可“毛遂自薦”。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在舉薦的環節出現腐敗(中國歷史上有沉痛的教訓),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埋沒人才。另外,在地方的候選領導人的自薦條件中,需要加入“異地自薦”條款,如:競聘甲省領導人者,必須來自非甲省的其它省份,這樣可以防止甲省各市長之間的內鬥(內耗)。第三、在自薦的國家候選領導人產生後,似可由前任的國家領導人(們)以及現任的各省及中央各部委的領導人(政治群體)直接投票選舉產生。這樣可以省去有關“眾議院”、“參議院”或“正德院”等的組建,也使得改革方案更簡潔、也更可能為現在的執政黨所接受。第四、作為最後一步的全民票決認可,似也可以省去。可以改為由現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後投票認可。總之,我們要儘可能地利用現已存在的機構進行改革,這樣可以大大減少不必要的阻力,獲得儘可能多的人來支持改革,至少不反對改革。我們應該首先關注方案的可行性,其次,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再考慮方案的合理性。

 

在東海設想的儒家文化特區的政治制度中,還有這樣的一個條款,需要我們特別予以討論。東海認為,“特首是特區的最高權威和象徵,特首令是特區最權威的命令。但特首令必須由正德院和政務院共同附署才能生效。對於來自特首和特首辦的指令,正德院和政務院都有封駁權。”

 

我猜測,東海提出這一條款的考慮是:這樣可以防止特首出現重大的決策失誤。確實,如果特首出現了重大的決策失誤,在行政系統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會導致災難性的後果。這方面的慘痛教訓有上世紀五十年代末的“大躍進”和長達20年的“人民公社”制度。但這個“封駁”權的設置,實際上是行不通的。歷史上,例如在唐朝時,就曾試行過“三省”制: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彼此之間就有封駁權。但實踐的結果是,各方都自執一詞,彼此互不讓步,結果造成大量的政令無法下達的窘況。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防止重大的決策失誤呢?我想,如果某一級別的官員不完全由其上級的部門指派,而是由其上級和下級兩方來共同選派,那麼,在多數情況下,就可以防止重大決策失誤的發生。因為,中央任何重大決策失誤,都必然會在基層導致重大災難。如果作為中層的官員完全由中央指派,那麼即使他們得到基層官員的不良反饋,他們一方面不敢如實向上匯報(怕中央撤他的職),另一方面會仍舊壓迫基層拼命去完成中央布置的任務。但如果基層對中層官員的任免也擁有一部分權力(注意,是擁有一部分任免權,不是全部任免權),那麼,中層幹部就會如實向上匯報真實情況,同時也不會壓迫基層,並會允許基層拒絕執行那些明顯荒唐的命令。

 

實際上,這也就是我們在前面所說過的,在中國,最關鍵的各級官員的任免權必須由多方共享的根本道理。從歷史上來看,秦以前的制度是,各地官員的任免,均由各地自行決定,也就是分封制;秦以後的制度是,各地官員的任免,均由中央決定,也就是郡縣制。無論是分封制,還是郡縣制,官員的任免權都是由一方獨享:分封制是由地方獨享,郡縣制是由中央獨享。兩者都導致了重大災難:分封制導致地方本位主義,進而導致分裂,最終導致列國混戰;郡縣制導致整個官僚體系的僵化,進而導致貪污腐敗、對民眾的橫徵暴斂,最終導致大規模的農民起義。

 

其實,中國歷史上已經有不少有識之士看出了這一點,並嘗試着提出了一些改革設想。例如在唐太宗時期,就曾想嘗試在州一級實行分封制,在縣一級實行郡縣制;明末時的一些思想家,例如顧炎武,也提出過類似的設想(縣實行分封制,省實行郡縣制)。當代的一些學者,也設想過在中國實行“半聯邦制”(聯邦制相當於分封制,半聯邦制則相當於半分封制+半郡縣制)。總之,我們應該沿着這個思路繼續思考、繼續嘗試,把某一職位官員的任免權由其上級和下級兩方面來共同享有,或再更完善一些,由該職位的上級、下級和左右平級這三方來共同享有,則中國的政治改革或許能闖出一條新路……(參見戎小捷:《我的政治改革方案:兩權分解,三方共享》。)

 

好了,這次就先討論到這,歡迎東海先生和其他有志於中國政治改革的人士提出寶貴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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