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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信
送交者: 王衛星 2021年04月07日16:32:0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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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王衛星、男、漢族、63歲;身份證號:130406195810290612;冀中能源峰峰集團退休職工;住邯鄲市復興區豐泰豐逸小區36號樓304室;電話:18519943999

被舉報人:柴衛彬 冀中能源峰峰集團企管部副部長、豐泰豐逸小區項目辦主任;

被舉報人:杜彥生 邯鄲市復興區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隊隊長;

被舉報人:李岩 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檢察院批捕科科長;

被舉報人:張艷萍 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

被舉報人:趙鵬 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被舉報人:秦向東 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院長

舉報事項:

1、對被舉報人柴衛彬公開貪污豐泰豐逸小區7200多戶業主三年暖氣費的違法事實進行查處;

2、對杜彥生、李岩、張艷萍、趙鵬,接受柴衛彬等人的巨額賄賂,共同陷害舉報人所謂“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進行查處;

3、責令被舉報人復興區人民法院院長秦向東,對舉報人的立案申訴書應當依法立案。

舉報事實與理由:

2015年冬季,被舉報人柴衛彬利用其職權,安排私人物業公司對小區7200多戶居民,每家都多收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暖氣費,舉報人與30多名業主聯署簽名,向冀中能源峰峰集團董事長陳亞傑、中共邯鄲市委書記高宏志反映,得不到回復後,便到叢台區法院起訴峰峰集團、邯鄲市熱力公司、邯鄲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三個責任單位。

在獲知法院準備進入立案程序時,12月22日小區以物業公司名義貼出“已交費業主攜戶主身份證原件,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二次核算手續。”這明明是一種形勢所迫的退錢行為,被舉報人柴衛彬卻利用文字掩飾其公開巧取豪奪的說辭。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被舉報人柴衛彬已構成貪污罪。舉報人對此案舉報數年,至今仍沒有得到查處。

由於舉報人出於記者的良知,寫文章揭露了被舉報人柴衛彬的違法事實,他便對舉報人住宅採取雨夜斧頭砍門、花圈堵門、砸壞水錶、盜走電錶、剪斷監控線纜,到石家莊女兒住宅半夜在門上塗刷恐嚇標語等報復措施。還在舉報人門上和小區張貼數份採用低級下流的污言穢語,對舉報人父母親和全家人進行人身攻擊的小字報。之後又發在互聯網上,點擊率超過46000多次以上,構成“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法釋【2013】21號第二條“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舉報人請求復興區公安分局對此立案調查,該局置“兩高”司法解釋於不顧,兩次書面駁回了立案申請。

於是,被舉報人柴衛彬藉機利用國企優勢資源,靠金錢賄賂司法人員,以敲詐勒索罪為由將舉報人逮捕。

2016年8月30日,舉報人去復興區公安分局領取立案申請複議書時,該局刑警三中隊隊長杜彥生,違反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強行將舉報人押到彭家寨派出所訊問,並於當晚刑拘送邯鄲市第一看守所羈押。

此外,被舉報人杜彥生為陷害舉報人,曾將本案證人裝修公司經理魏琛刑拘數天,逼他修改證辭。

復興區檢察院李岩、張艷萍兩名被舉報人,違反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不調查、不取證、不聽當事人敘述、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訊問,而是採取斷章取義的陷阱式誘供、騙取舉報人簽字。

被舉報人李岩在提審時說:“我怎麼問你,你就怎麼回答,不問你的話,你就不要說。如果錯了,你回頭再去申訴,現在國家不是連周永康都能揪出來了。”

被舉報人張艷萍在提審時,也是採取陷阱式詢問,她編寫的起訴書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

被舉報人趙鵬,通過閱卷和2017年5月11日庭審質證情況,完全清楚本案純粹是舉報人所購房屋質量問題,造成嚴重損失後,進行的正常民事書面協議賠償行為,根本構不成敲詐勒索罪,理應依照《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予以無罪釋放,而被舉報人趙鵬違反《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允許公訴機關再次補偵,故意拖延羈押舉報人的時間。

2017年7月10日,第二次開庭,檢察院違法超期補偵的證據,不僅未能定罪,還從根本上顛覆了起訴書內容,出現偽證。至此,該案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已成定局。被舉報人趙鵬面對舉報人嚴重患病和家屬多次保外就醫申請置之不理,又繼續超期羈押兩個多月。

2017年10月29日,在舉報人被整整羈押14個月之日,被舉報人趙鵬一反常態避開律師,直接通知家屬到看守所接人。在看守所內,她利用舉報人迫切想見到親人的特殊心情,處心積慮偽造一份保釋手續,欺騙沒有人身自由的舉報人簽字。當舉報人隨手翻閱到一張有女兒的簽名和一個5幾個0的字樣。被舉報人趙鵬厲聲呵斥道“你不要看,只管簽字就行,再看就不要出去了”。後來女兒說:“讓你出來我簽過字。但是,趙鵬沒有提交錢的事,家裡更沒有交過一分錢保釋金”。趙鵬的故意犯罪事實,旨在為日後不給舉報人下達無罪判決書做的一項有預謀的精心準備。

綜上所述,案件事實和證據證明:這是一起遭人故意陷害的冤假錯案,而被舉報人趙鵬違反法律規定,於2017年12月6日,向舉報人下達了沒有上訴期的(2016)冀0404刑初130號刑事裁定書。

按照法律規定:判決書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書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凡用裁定書解決實體問題的,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而該案明顯不適用裁定書結案,這是所有法官都知道的審判常識。

被舉報人趙鵬採用偷換法律概念、曲解法律規定、有意迴避舉報人是否有罪的核心問題,把經過兩次開庭、違法超期補偵後仍不能定罪,本應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再次允許已經行使完所有法律規定權力程序的復興區檢察院,再次超越法律規定行使撤訴權力,繼續干擾案件的正常進行。被舉報人趙鵬喪失了法官公正的審判原則,藉此機會以根本不適用裁定書的形式,做出混淆是非的結論結案。依照《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五十一條規定,被舉報人趙鵬不僅超期審限、超期羈押,還涉嫌枉法裁判。

依照“兩高”司法解釋,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下達兩個月後,公訴機關沒有找到新的證據後,就應當及時出具結案的法律文書。然而,復興區檢察院再次違法拖延了6個月,直到2018年6月5日,才下達邯復檢公訴刑不訴【2018】3號不予起訴決定書。

又拖了2個月後,即2018年8月13日,復興區檢察院作出邯復檢賠決【2018】1號刑事賠償決定書說“關於王衛星提出的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患上面癱、中風和嚴重糖尿病、高血壓等必要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等訴求,因沒有證據證明系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所致,故不在刑事賠償範圍。”

2019年4月8日,舉報人收到復興區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金133099.24元。但是,入監時由警察押到醫院做過多項身體檢查處於健康狀態,出獄後,理應根據舉報人申請再做一次身體檢查,以此證明舉報人患病是否與入獄有關,而不應該違背法律原則和醫學科學結論,武斷拒絕舉報人要求醫療賠償和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的請求,喪失了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舉報人從羈押到獲得國家賠償,長達兩年零八個月的時間裡,國家法律關於辦案程序和時間的規定,對復興區人民檢察院沒有任何約束力,他們隨時以“需要進一步核實證據”為由,任意啟動和拖延辦案時間。

舉報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在幾名被舉報人手裡,被蹂躪的沒有絲毫價值,他們肆無忌憚地把一件沒有證據的案件,像公開接力賽那樣前赴後繼觸犯國家法律,環環相扣將它“製造”的達到了以假亂真的完美地步,最後不行就推給國家賠償,好讓自己全身而退“潛伏”下來,繼續以法律的名義干徇私枉法、利益交換的勾當。

2019年9月4日上午,舉報人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到復興區人民法院對該院(2016)冀0404刑初130號刑事裁定書遞交申訴書,接待大廳法官鄭艷麗答覆說:“經請示領導,你的案子即不能立案,也不給不立案通知書”。隨後,舉報人於2019年10月15日,用郵政特快專遞,給復興區人民法院寄送了該申訴書,並用手機短信告訴秦向東院長,該特快專遞於2019年10月17日遭到拒收並退回。

依照法律規定,舉報人對復興區人民法院裁定書進行正常申訴的合法權利,遭到被舉報人秦向東利用手中的權力給堵死了。對此不禁要問:復興區人民法院院長秦向東手中的權力,比國家法律還大嗎?!

最後,衷心的懇請上級領導,對該案進行查處,真正實現習近平主席“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讓法治國家的理想之光,普照中華大地!

舉報人:王衛星   

2019年11月6日

 

附件:

1、《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4、《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5、《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6、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7、《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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