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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件二審律師辯護意見及點評
送交者: 華人不是中國人 2022年12月02日08:58:1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摘自微博:@太原梁老太

目錄

1.勞榮枝案件二審律師辯護意見

2.江西公檢法非法審理勞榮枝案件

3.南昌公安局動用非法手段套取勞榮枝的口供

4.江西高等法院對勞榮枝案件的判決是非法無效的

(1.)勞榮枝案件二審律師辯護意見

點評:勞榮枝案件律師辯護意見值的所有人一讀,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司法界的陰暗面和嚴重的問題,中國現有的法律並不比西方國家的差,差就差在公檢法機關有法不依,視法律為兒戲,勞榮枝這麼有影響的案件尚且如同兒戲,平民百姓的那些毫無影響的案件,他們會如何兒戲。

警察敢違法疲勞審訊,誘供,刪改錄音,錄像,筆錄。
檢察官敢越職行使職權,
法官敢違法添加罪名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勞榮枝案件二審律師辯護意見全文

目錄

第一部分:一審判決的程序問題

一、本案系有社會影響的重大案件,應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

二、一審法院無權增加檢察院未起訴的罪名,具體為無權在南昌案件和溫州案件給勞榮枝增加故意殺人的罪名

三、檢察官助理無權出示證據,對證據無權發表意見

四、一審法院剝奪了勞榮枝及辯護人申請迴避的權利,違反了迴避的制度,應發回重審

五、其他程序違法事項

第二部分:本案的實體問題

一、關於南昌案件,一審認定搶劫熊啓義致死、故意殺害其妻女張莉和熊靈璇

二、溫州案件,一審認定勞榮枝搶劫、故意殺害兩個坐檯女是錯誤的

三、常州案件,綁架劉華的犯罪系自首但已過追訴時效

四、合肥案件,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勞榮枝無關

五、本案中的法理及相關問題

(2)江西公檢法非法審理勞榮枝案件
(勞榮枝案件的審判過程暴露出的江西司法腐敗問題一)

勞榮枝的二審辯護律師吳丹紅,趙德芳依法向江西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有理有據而且是教科書水平的辯護意見。辯護意見詳實具體地指出了江西公檢法機關在對勞榮枝審訊,公訴和審理過程中的種種違反訴訟程序,違反法律,甚至構成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的問題,但是,江西高級人民法院完全無視律師辯護意見提出的質疑,繼續維持原判。
這一行為和判決明確向公眾展示了兩個信息:
第一,在江西的這二畝三分地上,律師依法行使的辯護毫無用處,無論律師的辯護有多麼充分理由和法律依據,江西法院根本就不會理睬。
第二,在江西的這二畝三分地上,無論警察,檢察官和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如何違反訴訟程序,違反法律,甚至在審理過程中構成犯罪都不會被糾正和追責。
這就是江西公檢法機關在審理勞榮枝案件中暴露出的嚴重司法腐敗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江西既不是最初受理的法院,也不是主要犯罪地,無論是何種情況,勞榮枝案件怎麼也輪不到江西公檢法審理。
勞榮枝案件的主犯法子英是由安徽合肥中院最初受理的案件,無論是合肥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 還是合肥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都把勞榮枝列為在逃的共犯,並且明確載明將對勞榮枝另案處理。合肥警方當年調查法子英殺人案時,南昌警方認可合肥警方對案件的管轄權,並且把相關的偵查材料依法移送到合肥警方處理。
不容置疑安徽合肥中院是最初受理的法院,江西公檢法機關根本不具有勞榮枝案件的管轄權。
勞榮枝的一審二審律師全部對此依法提出質疑,而江西檢察機關和一審二審法院對此置之不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承擔審判監督的江西省檢察院,和最高檢對這種肆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違法問題毫無作為。

(3)南昌公安局動用非法手段套取勞榮枝的口供
(勞榮枝案件的審判過程暴露出的江西司法腐敗問題二)

吳丹紅,趙德芳二位律師在辯護意見中對辦案人員非法獲取口供是這樣敘述的:
“通過閱卷,現在我們得知,從2019年12月5日勞榮枝 被押解回南昌起,她就接受了非常密集的兩個多月的審訊, 按勞榮枝本人的說法,幾乎天天疲勞審訊。比如第一次訊問 就是從2019 年 12 月5 日下午一點持續到12 月6 日下午 12:58 分, 出庭檢察員說沒有到 24 小時,是的,表面上持續訊問時間是 23 小時 58 分,精確地控制,仿佛多兩分鐘就是疲勞審訊,少兩分鐘就不是疲勞審訊一樣。可是同步錄音錄像能 全部真實地體現疲勞審訊嗎?何時開始錄像,何時結束錄 像,不都在辦案人員的控制之下嗎?勞榮枝本人也說了,時間遠遠不止 24 小時, 因為開始的訊問沒錄,那勞榮枝是否說假話查一下當時的監控錄像不就知道了嗎?沒有錄進去的時間到底有多少?審訊筆錄上省略了辦案人員做“思想工 作”的內容,那如何排除勞榮枝所說的威脅、引誘、欺騙? 辯護人集中看了幾天同步錄音錄像,沒想到同錄視頻竟然與 筆錄對比區別如此之大, 以至於根本找不到完全一致之處。

昨天下午檢察員精心挑選的一段同錄視頻,庭審中,我們也都聽到了內容上的差別,合議庭成員和旁聽觀眾也應該 發現,這哪裡表現出同錄和筆錄相符了?你們自己選的視頻都這樣了,那其他的也就可想而知了。我們辯護人花了幾天時間,只看了一部分審訊錄像,就發現了其中有大量的誘導發問、不記錄勞榮枝本人辯解、虛假總結歸納勞榮枝供述以 及不實記錄,有很多筆錄內容根本就不是勞榮枝的意思表 示,而是辦案人員直接把答案告訴她,最後不讓她修改就簽字的。檢察員說,筆錄上都有勞榮枝簽字捺印,你是一個成 年人,應該知道後果,所以拿勞榮枝庭上陳述和此前筆錄不符說她翻供,說她推翻了此前供述,甚至由此認為她認罪態 度不好。提請合議庭注意,我國已經發生的冤假錯案,都是 有被告人的認罪供述並且也都是簽字捺印的,所以不能僅僅 以有簽字的筆錄來反推被告人翻供是虛假的,而有可能庭上 陳述是正為了改正和澄清此前的虛假筆錄。

辯護人在庭前提出了大量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不是基於明確的刑訊逼供,而是基於疲勞審訊,基於威脅引誘欺騙, 而這些是很難有確鑿證據,但已經有大量的具體線索,比如 審訊持續時間確實在 24 小時左右, 比如沒有及時送看守所 而是送到中寰醫院繼續審訊,比如審訊人員最初想衝過去毆 打勞榮枝令勞榮枝心存恐懼,比如審訊人員騙勞榮枝說自己提審過法子英,比如勞榮枝的陳述跟訊問筆錄確實很多存在 不一致,比如有些內容是辦案人員自說自話當成勞榮枝的供述。我們在這三天的緊張庭審中,加在一起也就是二十多個小時的庭審時間,但作為職業的法律人,檢察員、辯護人以 及合議庭成員,都有過多次口誤,比如把勞榮枝說成法子英,比如說把常州說成溫州,我們都沒法保證每句話都準確無 誤,甚至說錯了自 己也沒意識到,出庭檢察員念稿念到一個 多小時就快虛脫了,所以勞榮枝被連續被審訊二十多個小 時,不是疲勞審訊是什麼?她在那種極度緊張、恐懼、疲憊 的情況下以及遭受誘導下作出的主觀陳述或筆錄就一定是 事實嗎?合議庭如果有精力查看全部同步錄音錄像,及在南 昌市公安局、 中寰醫院的監控錄像的話,會有更多的發現。 而一審就是基於這些現在看來完全存疑的筆錄,根據可能虛 假的口供作出對勞榮枝不利的判決。”
這裡我們非常清楚,無論是勞榮枝的家人還是受害人的家人,絕對不會有人向辦案警察行賄,反而,還存有一定的正義情緒。
問題是,既然不是因為受賄導致,辦案人員為什麼要採取非法手段獲取勞榮枝的口供,為什麼在錄音錄像筆錄中作弊?
第一問題是,辦案警察本身素質極差,世界在進步,中國在進步,南昌公安局還在使用老掉牙的下三濫手段審訊,否則就完不成任務,如果中國實行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權,這些辦案“渣警”能瘋了。
第二問題是,這些辦案警察平日裡就是這樣辦案,國家法律對審訊中應遵守的法律和規定,他們從來就不遵守。

(4)江西高等法院對勞榮枝案件的判決是非法無效的
(勞榮枝案件的審判過程暴露出的江西司法腐敗問題三)

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一,江西公檢法對勞榮枝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江西既不是勞榮枝案件最初受理的法院,也不是主要犯罪地,勞榮枝案件的主犯法子英是由安徽合肥中院最初受理的,並且合肥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把勞榮枝列在逃的共犯,並且明確載明將對勞榮枝另案處理。
第二,勞榮枝的口供是南昌公安局辦案人員用非法手段獲得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一審,二審法院都沒有依法把勞榮枝案件按有影響重大案件設立陪審和合議庭。
第四,一審法院非法為勞榮枝添加罪名。
第五,除了警方非法套取的勞榮枝口供,一審,二審法院都沒有展示出勞榮枝故意殺人的有效證據和證據鏈。
第六,勞榮枝的二審律師詳實地有理有據的提出辯護意見,江西高等法院不僅不予重視,而且是置之不理。
綜上所述,江西高等法院不僅對勞榮枝案件的判決是非法無效的,而且還涉嫌濫用職權和嚴重瀆職。

附:吳丹紅 趙德芳辯護意見

辯護人從來沒有見過一份判決,已經認定被告人沒有故 意殺人的實行行為,以口供為主要證據,認定被告人對受害 人死亡結果明知應知,而判決其對被害人死亡應負刑事責 任,且判三個死刑的。能找出這樣的例子嗎?中國刑法及司 法解釋上對死刑的證明標準如此之低嗎?

一審開庭前,輿論就已經用大量的篇幅報道勞榮枝是殺 人女魔頭,背負七條人命,媒體對勞榮枝的妖魔化報道是否 影響公檢法的判斷,辯護人不得而知。辯護人只知道南昌警 方最初的《警情通報》為輿論惡意傳播提供了素材,在一審 判決尚未生效時,我們的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就迫不及待地, 把勞榮枝背負七條人命這樣報道放到了最高檢的官網上。可 是,我們憑案卷中的證據說,勞榮枝她殺了哪個人?除了她在逃離法子英時看到了小木匠陸中明的死,有什麼客觀證據 證明她知道其他人的死亡,憑什麼推定她明知應知?勞榮枝 說她在 2000 年看報道時才隱約知道有人死亡,2019 年歸案 後才知道其他幾個案件中具體都有哪些人死亡,所以在今天 庭審之外,她的這些供述和辯解就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證據 嗎?當陸中明的家屬哭訴要判勞榮枝死刑,要求她賠償時, 我除了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遭遇深表同情外,不得不說,陸 中明是法子英自行決定殘殺無辜的極端事件,是其嚴重反社 會的犯罪,勞榮枝事後知道也是受了極大驚嚇,促使她逃離 法子英的控制,勞榮枝也是受害者之一啊。勞榮枝怎麼會是 他們 口 中的“殺人女魔頭”呢?她長期被法子英身體和精神 上雙重控制,她與七條人命又有何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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